设立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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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指引一、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广州市面向社会举办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和非学历教育以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或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根据本工作指引办理设立报批手续。

设立民办高等院校及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按省教育厅的要求办理。

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的,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办理。

二、举办者资格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三、民办学校的设立标准申报设立专修(培训)学院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一)的要求。

申报设立自学考试辅导机构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二)的要求。

申报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三)的要求。

申报设立各类非学历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四)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高级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五)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初级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民办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六)的要求。

申报设立普通完全中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同时符合普通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的设置标准。

申报设立普通完全小学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民办小学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七)的要求。

申报设立幼儿园、托儿所的,其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的通知》(见附件八)的要求。

四、审批机关申报设立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南昌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南昌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南昌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洪教社管字[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南昌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洪教社管字[2007]10号)各县区教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权限及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中专)及非学历助学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初级中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城区范围内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自行审批。

三、小学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城市学前教育学校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农村学前教育学校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申请,由最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审批。

六、凡按管理权限审批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的民办教育机构,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七、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1、材料审查;2、发给受理通知书及申报审批表;3、实地考察;4、材料审查及实地考察合格后递交局长办公会研究;5、同意后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给予答复。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1、材料审查;2、实地考察;3、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受理时限: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受理日期以发给受理通知单之日起计算)。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鼓励与扶持政策,加大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劳动就业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的工作。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规范办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第八条设立民办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获得办学许可、符合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民办教育办学条件,用于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评定,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民办学校的优质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应当充分尊重学校的特殊定位和办学特点,突出学校的特色优势,综合考量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划分合理的分类,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登记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分类登记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章办学类型分类登记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类型主要分为普通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两类。

普通民办学校是指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民办学校是指为特殊教育对象提供课程教育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

第七条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应当明确学校的办学类型。

普通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特殊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幼儿园等。

第八条普通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九条特殊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特殊教育服务能力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十条普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办学阶段、专业设置等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登记。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深教规[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08〕1号)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指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纳入各区教育管理范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所从事的教育与教学活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举办者必须按时足额投入办学经费。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与培训层次,应与当地的人口状况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租赁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期至少在一个办学周期(中小学6年,学前教育机构3年,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与所开设项目的办学周期一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三)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报材料:一、基本情形(非营利性学校)1、民办学校筹设审批表(纸质原件一份,必要);2、筹设申请报告(纸质原件一份,必要);3、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4、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5、法人举办者的资金证明或个人举办者的存款证明(纸质原件一份,必要,现场提供);6、土地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现场提供);7、房屋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现场提供);8、房屋租赁合同意向书(纸质复印件件一份,非必要);9、联合办学协议(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10、捐赠协议(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11、名称预登记材料(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12、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一份,非必要);13、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二、筹设营利性学校14、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机构同意投资决议或自然人举办者签名的投资决定证明(纸质原件一份,必要);15、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6、举办者的信用状况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7、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名单(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8、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负责人有效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9、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有效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0、法人举办者的近2年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三、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21、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2、现有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3、现有民办学校的校园土地使用权证(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4、现有民办学校的校舍房屋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5、现有民办学校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

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

大连市民办教育学校设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大连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中等以下层次的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第三条民办学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应有正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市民多层次、多样性的教育需求;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民办学校应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四条设立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6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二生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三1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四以1:21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五满足教学需要的自然教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等设施、设备..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的设施、器材..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第五条设立初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18平方米以上;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且具有场地自有使用权..二生均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三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四以1:16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任职资格的教师..五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等设施、设备..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器材..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第六条设立普通高级中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均占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自有使用权土地;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400米以上..二生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三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四以1:12.5的师生比例配备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任职资格的教师..五满足教学需要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通用技术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语音室、电教室、图书阅览室等设施、设备..六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卫生设施和器材..七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第七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33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使用权土地..田径场环形跑道应在200米以上..二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产权校舍..寄宿制学校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等..三3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四专任教师师生比达到1:20;一般不少于6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应任职资格;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五与专业设置相匹配、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内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六其它应具备的教育教学条件..第八条设立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办学层次、规模相应的、符合标准的校舍..1.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具有与所设置专业相应的、自有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2.其它非学历教育学校:经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0平方米;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0平方米;经其它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与所设置专业相应的、自有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二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经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开办资金应不少于150万元;经市内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开办资金应不少于80万元;经其它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开办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三非学历教育学校要配备与办学规模及所设专业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5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0%;所聘用教师应具备与所设专业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第九条举办以幼儿为培训对象的非学历教育学校除具备普通非学历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招收对象年龄须为3周岁以上;2.培训内容应为艺术、外语、语言、计算机等;3.培训时间应为计时性的;4.校舍、教室及教学设施等除符合设置非学历教育学校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幼儿身心特点;满足保证学生安全的要求..5.教师及与幼儿接触的其他工作人员应持有妇幼保健部门的体检证明..第三章设置要求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学思想端正;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必要时举办者须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拟申办学校的开办资金额;并签订担保协议;出具担保人的法人资格等相关证明材料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权利、义务等事项..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符合本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并依据拟设学校所在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分布等因素设立..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的办学场地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房屋质量安全和采光等要求;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和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第十三条宾馆、宿舍、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民宅不得作为办学场所;利用小区公建房屋办学;申办时须提交物业、业主委员会同意办学的证明..第十四条非学历教育学校的校舍如为租赁;租赁期限应不低于3年;并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五条民办学校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办学;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办学..第十六条有食堂等设施的民办学校应符合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并取得相关资质..第十七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第十八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存续期间;必须依法使用办学许可证上标注的学校名称;不得随意使用其它名称..职业高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名称格式应为“大连+花名+办学层次职业高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的名称格式应为“大连+区市县或先导区名称+花名+办学层次初级中学、小学”;非学历教育学校的名称格式依审批权限应分别为:1.市教育局审批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名称格式应为“大连+花名+培训类别+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2.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名称格式应为“大连+区市县或先导区名称+花名+培训类别+培训中心或者培训学校”..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按照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理事会、董事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董事须由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按要求内设相应的管理部门;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民办学校应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二十条民办学校的校长应为专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与办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保证全日制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学校的校长..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招用教职员工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外籍教师应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在许可的办学地点办学..同一举办者可在不同地点设立民办学校;但所设每所学校均应按照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取得办学许可证;即“一校一证”..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应缴存师生权益保障金;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时;用于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师生权益保障金在学校申办时由学校举办者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学校如需使用师生权益保障金;应向审批机关申请;经核实后方可提取、使用..师生权益保障金属民办学校所有;学校终止办学时;本息全额返还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金的缴存数额、使用管理办法等另行制定..第四章受理及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筹设或正式设立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设立普通高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初级中学、小学;由拟设学校所在辖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审批权限审批..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部门注册的资本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属以上含市级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市级委员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它社会组织或个人申请办学;由拟设学校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实施体育、卫生等专业性教育的学校;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提交所需材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证明文件须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单位名称、单位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除提供筹设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二十六条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审批机关应在3个月内完成以下审批程序:一受理申办材料;二审核申办材料;三实地考察办学场所;四批准颁发办学许可证..第二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举办者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不提供必需的开办经费;致使民办学校日常运转经费严重不足;难以维系的;二举办者抽逃、占有、处置其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或使用民办学校的资产从事与举办本学校无关活动的;三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四广告或招生简章等宣传资料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发布的;或擅自改写已审核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并发布的;五违反收、退费管理等规定的;六未经许可、超范围办学的;七将办学项目承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八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过户到学校账户..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账户的;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过户工作..第三十条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机构和人士、三资企业中的外方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大连市辖区开展办学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07年6月1日印发的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大教﹝2007﹞65号同时废止..。

昌平区民办教育机

昌平区民办教育机
批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申请材料
详见民办学校变更终止提交材料目录
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定期限
20日
办理部门
昌平区教委民办教育科
办理地点
昌平区教委民办教育科
联系电话
69701055
权力运行流程图
附后
服务表格
北京市昌平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备案登记表
相关材料下载地址
(政务公开—办事指南—民办学校申办)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办理主体
区教委
申请条件
辖区内经区教委审批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申请材料
详见民办学校变更终止提交材料目录
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日
办理部门
昌平区教委民办教育科
办理地点
昌平区教委民办教育科
监督电话
6971147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11:30下午1:30至5:30
办事流程图
事项分类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
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变更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
行使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6971147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11:30下午1:30至5:30
办事流程图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教育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教育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教育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的公告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教育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的公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自治区教育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进行公告。

一、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一)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

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和校长变更的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

5.审批部门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网每半年公布1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二)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审批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须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学校设立第七条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需要,符合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本市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

中等及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区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首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应当坚持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增强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贡献能力。

本市推进办学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教育发展专项规划。

第六条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以多种形式举办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民办教育,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本市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给予资助或者其他政策扶持。

资助和扶持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_条例_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_条例_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促进我国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发展,对于规范我国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十分必要。

下文是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鼓励与扶持政策,加大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劳动就业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的工作。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规范办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第八条设立民办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_20190830)(2)

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_20190830)(2)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建立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民办学校登记管理机制,推动本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学要求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党的建设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民办学校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应做到与学校设立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做到应建必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

第四条管理权限区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区级以上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是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政府统筹协调,市教育局牵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办(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南京市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按照“齐抓共管、分工协作、明确职责、稳妥推进”的原则,各部门在各自职能内共同做好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各项工作。

各区也应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设立依据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批。

初中小学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机构)的审批服务指南

初中小学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机构)的审批服务指南

3704810100801 行政许可初中、小学、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机构)的审批服务指南滕州市教育局发布2015-08-30初中、小学、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机构)的审批服务指南目录一、办理要素 (4)(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二)实施机构 (4)(三)申请主体 (4)(四)受理地点 (4)(五)办理依据 (4)(六)办理条件 (4)(七)申请材料 (5)(八)办理时限 (6)(九)收费标准 (6)(十)咨询服务 (6)二、办理流程(一)申请 (6)1、提交方式 (7)2、获取收件编号 (7)3、获取收件凭证 (7)(二)受理 (7)1、材料补正 (7)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7)(三)办理进程查询 (8)(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8)(五)审批流程图 (8)三、法律救济 (8)(一)投诉 (8)(二)行政复议 (9)四、表单填写 (9)(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9)(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9)五、有关说明 (9)附件1.审批流程图 (10)2.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12)3.民办培训学校规范办学承诺书 (30)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初中、小学、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机构)的审批编码:3704810100801(二)实施机构 :滕州市教育局(三)申请主体:在滕州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初中、小学、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四)受理地点:滕州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地址:滕州市杏坛路165号。

(五)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等及以下层次)审批登记流程

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等及以下层次)审批登记流程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民办学校设 立评议委员会进行申报材料审 阅、现场考察
提出评议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出 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
不准予许可
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 续,发放办学许可证
向申请人发不予行政许 可决定书
申请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需提交的材料:1.《核名通知书》;2.《民办非 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3.验资报告;4.教 育部门同意设立批复文件;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证;6.《社会组织党建承诺书》;7.《社会组织 党员基本情况情况调查表》。
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等及以下层次)审批登记流程
需提交的材料: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核准申请表》;2.发起单位法人证书(发 起人身份证明);3.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4.开办资金证明。
申请人向民政部门申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筹设 需提交的材料:1.申办报告;2.申请人资 质证明文件;3.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 及有效证明文件;4.联合办学协议(非通 用);5.捐赠协议(非通用)。
申请人按照审批权限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筹设民办学校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等及以下层次审批登记流程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民办学校设立评议委员会进行申报材料审阅现场考察提出评议意见申请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向申请人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不准予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Hale Waihona Puke 注:非通用材料是指仅在特定情况下需提供的材料,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申请人按照审批权限向教育行 政部门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具备办学 条件,达 到设置标 准,直接 申请正式 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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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二、事项性质:自办件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六、申办条件(一)举办者资格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机构不能举办民办学校。

5、公办学校可以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6、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7、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8、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二)资产来源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6、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风险资金)。

(三)办学章程1、学校的名称、地址: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内容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及回报比例。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四)教学场所及设施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举办民办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集中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或6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学校决策机构1、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3、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1)聘任、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3)制定发展规划;(4)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校长和教职员工1、设置民办学历教育学校须配备专职校长一名,由决策机构聘任。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具体要求: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身体条件: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

资历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校长须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学历条件: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

设置民办学历教育学校须配备专、兼职教师队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教师的人员配备应与办学内容、学校规模相适应。

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的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七、应提交的材料(A4纸)(一)举办者申请筹设学校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民办学校申请报告》2、举办者资格证明:(1)举办者为法人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

(2)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联合举办学校的提交双方资格证明和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4)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提供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书。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除需提交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有筹设期的才需提交)。

2、筹设情况报告(有筹设期的才需提交):报告应对筹建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3、学校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首届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简历。

4、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等项制度)。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1)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2)房产证复印件;(3)校舍租借合同(无偿使用校舍的应提交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无偿提供校舍的证明;租用区教委系统房舍办学的民办学校,须得到区教委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还应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并将《备案表》作为附件附在《验资报告》内。

6、校长的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含本人工作简历及政治、业务表现)、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聘任书。

7、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聘用教师和财会人员的名单、聘任合同、教师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8、安全证明:(1)房屋建筑、消防用电、卫生防疫、治安等方面安全合格的鉴定书;(2)出租、出借、无偿提供校舍方与民办学校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3)安全保证书;(4)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方案。

此外,还应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许可登记表》(9份表格)当事人若委托代理人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八、申办流程(一)受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教委民办教育科。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初审民办教育科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等条件。

如基本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复审。

(三)复审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教委办公会审批决定。

(四)审定教委办公会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决定。

(五)告知同意筹设的,制作筹设批准书,并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送达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设立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民办教育科取得《送达回证》。

九、办理时限三个月十、收费事项标准此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一、流程图东城区教委设立中等及中等层次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许可服务事项流程图申请材料格式文本:见下列附件附件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我(单位)现向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的行政许可。

申请原由:。

提交材料如下:申请人承诺: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请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申请方签字(盖章)年月日联系人:申请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附件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职业住址联系电话或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代为办理事项。

委托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受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北京市东城区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选项:区民政局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举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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