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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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规定

为了切实抓好医院行风建设,树立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杜绝收受“红包”的不正之风,根据卫生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牢记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白求恩精神,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对病人精心诊治。优良服务、廉洁行医。

二、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一律不得收受病人及亲属馈赠的“红包”(包括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并应向病人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对难以谢绝和无法拒收的,应在五天内上交监察室,统一处理。三、对违反上述规定,收受病人“红包”者,一经发现查实,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公开处理。除追缴“红包”财物款外,并处以物款额10倍的罚款,五年内取消晋升技术职称的资格。

四、凡医护人员收受“红包”累计金额在200元以上或暗示病人送“红包”,已经构成事实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给当事人除上述处理外,给予降职或解聘技术职务一年,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医务人员向病人索要钱物;或因病人不给好处,推诿、拒绝治疗危重病人;或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除上述处理外,降职或解聘技术职务两年,直至开除公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医院的其他人员收受病人“红包”参照上述有关条款处理。科级以上干部违反本规定从严处理。

七、纪检监察室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处”。对查处不力或包庇袒护的,应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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