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之浅见
浅论英国法的“遵循先例原则”
浅论英国法的“遵循先例原则”在整个人类发展进程中,由于地域的差异,形成和存续了不少法律文化迥异的法系,如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但这些法系在近代由于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又都相继没落。
与此同时,近代法律进程大体上遵循两种思路,那就是以法典精神为基础的规则预设和建构主义及以先例精神为基础的司法实践和经验主义的逻辑思路,并由此出发,形成近代以来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并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迅速推广,主导着近现代人类法文化的发展与进步。
其中英美法系由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大支系组成,前者以英国为代表,后者在继受前者的基础上有了独立的发展和变化。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的核心即是“遵循先例原则”。
由于英国近代革命的不彻底性,使英国法的发展因此也有着浓郁的保守色彩,但这种保守不是完全的封闭,而是一种在损益变化中慎重对待法文化成果的表现,使其传统法律文化得以较好的保留。
因此,本文将以英国法为视角来研究判例法制度中的核心——“遵循先例原则”。
一、遵循先例原则的含义英国是判例法的发源地,在英国,历史给法官留下一项传统任务,即在裁判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发展“普通法”,被称之为“遵循先例”。
“先例”在英美法上有三种含义:首先指审判程序的惯例,即令状和其他诉讼的格式,这些惯例在以前一直被证明是正确的、有效的和有用的,可以再次被使用和模仿;其次是指财产转让惯例,他们是财产转让、清算和在财产转让活动中的其他行为及其条款的格式,可以有效地为人们仿效和采用;再次是指司法先例,它们是高等法院先前的判决,这些判决被认为包含了一个原则,即在后来的有着相同或非常相关的法律问题的案件中,这些原则可以被看作是规定性或限制性的原则,它们至少可以影响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甚至就是在遵循先例原则指导下决定案件。
先例即在后来的案件中作为法律渊源的先前的司法判决。
①本文所指的为第三个含义下的先例。
“遵循先例”乃是用来指代英美判例原则的最为普遍的术语。
《英国法律中程序先于权利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范文
《英国法律中程序先于权利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篇一一、引言英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程序先于权利”。
这一原则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为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权和促进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这一原则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二、英国法律中程序先于权利的体现1. 司法程序的重要性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司法程序被视为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体现在,在司法实践中,无论个人的权利要求如何,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这种做法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法律能够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
2. 公平与透明的庭审过程英国的法律程序注重公平与透明,确保每个涉案人员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庭审过程中,法官需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英国的司法程序还具有公开性,允许公众旁听庭审,以监督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三、程序先于权利原则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1. 强化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我国法治建设应借鉴英国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强化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每个涉案人员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同时,应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提高法律程序的透明度为了提高公众对法律程序的信任度,我国应提高法律程序的透明度。
允许公众旁听庭审、查阅案件卷宗等,使公众能够了解司法活动的全过程,从而监督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此外,还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 完善法律制度建设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应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建设,确保法律体系科学、合理、完善。
在制定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到各种情况,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应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此外,还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
四、结论英国法律中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为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权和促进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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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法制与社会英国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之浅见□吴燕范席晶(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摘要判例是英美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也就成为英美法的法律传统。
而作为支撑这一法律传统的一大支柱—遵循先例原则,则成为英美法系的代表性特征。
在英国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是与英国的各种制度和民族特点相关的,在司法过程中也体现了其存在的司法价值,但在我国由于体制上和历史上的诸多原因,还不宜把它作为一项司法制度。
关键词遵循先例判例英国法司法原则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239-02遵循先例原则是英国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同时也是英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本文仅就该原则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遵循先例的基本内容遵循先例原则(the doctrine of stare decises),概括地说,就是先前某一已决案件对其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法院有义务以相类似的法律和技术方法处理相类似的案件,任何法院都不得忽视上级法院及本院就同一法律问题已作出的权威性判决①。
而《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此的解释为:法官对他审理的案件作出判决时,不仅要考虑到先例,即其他法官在已决案件中对与此相同或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的判决中所运用的原则,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他要受到已有判决的约束,接受并遵循特定先例而所确立的原则,不管他个人是否赞同该原则②。
在现代英国普通法实践中,遵循先例的核心要求是:处于等级结构中的所有英国法院,都要受到其上级法院特别是高等法院先前判决的约束,上议院和上诉法院必须遵守本院先前的判决。
其具体做法是:第一,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和裁判所具有约束力,也拘束上议院本身。
第二,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本院及所有下级法院和裁判所具有约束力。
第三,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裁判所具有约束力,但对本院只具有劝说性拘束力。
第四,所有高级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裁判所都具有约束力。
遵循先例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个基本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
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具体说就是⾼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同⼀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的判决具有约束⼒。
⼀、遵循先例原则的历史及成因遵循先例原则是现代判例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核⼼。
法官通过对相同案件的相同判决⽽不断地发现和创⽴“先例”,先例的集合体称为判例法。
(⼀)遵循先例原则形成的历史1066年威廉公爵征服英国后,统⼀了全国法令、发出敕令、建⽴王室法院,并派遣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
巡回法官在审案时按国王的意志统⼀解释和运⽤各地的习惯法,由此逐渐形成⼀种在全国运⽤的习惯法,即普通法。
这种习惯法是法官通过判决所宣布的,其表现形式是判例。
l3世纪以后,随着判例集的汇编、判例著作的出版,遵循先例逐渐取得普遍意义。
到l6世纪,判例作为先例⽽被援引的惯例逐渐成⽴。
⾄19世纪,随着官⽅判例制度的建⽴,遵循先例原则最终得以确⽴,并进⽽深⼊衡平法,成为英国整个判例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形成的哲学基础经验主义哲学是遵循先例原则确⽴的哲学基础。
判例法与经验主义相铺相成,⼀⽅⾯,判例法⾃⾝的经验积累特征为经验主义哲学提供了思考的背景和基础;另⼀⽅⾯经验主义哲学强化了判例法的精神,使得判例法⾃⾝摆脱了经验的束缚,⽽成长为⼀套独特的法律⽂化体系。
英国⼈注重实践、注重⾏动,注重经验、注重实⽤,这就决定了英国⼈不喜欢严格意义的成⽂法典。
对先例特别偏爱也容易遵循。
这使得判例法超过了制定法的地位,制定法只有通过法官审判实践中的适⽤成为判例,才能真正进⼊英国法律体系。
英国⼈将遵循先例原则作为判例法的核⼼,认为判例法是司法活动、司法经验的产物;遵循先例原则也是作为英国裁判惯例和裁判经验⽽逐渐发展起来的。
(三)遵循先例原则形成的制度性因素1.判例汇编制度。
为了确保被遵循的先例的确定性、灵活性与统⼀性,英国⼈创制了判例汇编制度。
浅谈英美司法中对先例的推翻
浅谈英美司法中对先例的推翻作者:王艳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4期摘要司法判例一经确立,就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不得任意推翻,这是判例法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英美法系将依照先例作为一个普遍原则来遵守,司法先例在实践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时代的变迁或者其他原因,将先例适用于后案并不合理。
这时,就需要一套能够根据外部条件的变化对不合时宜的先例加以适当地废弃或者修订的法律技术。
在英美司法中,推翻先例制度就是起到这样的作用。
关键词英美法系司法先例先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31-01一、“推翻”的概念及其在英美国家的发展情况英国著名的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在《法律的训诫》中这样说:“上议院应该坚持发展的原则。
它制定或者应该制定统治人民的基本法律原则,并且在严格遵循这些原则地同时,推翻那些它发现是与这些基本法律原则不服的个别判例。
只有到那个时候,我们才能说:判例源远流长,自由扩展到四面八方。
”从这些话中我们可以看出丹宁勋爵对待判例的态度,不是一味的遵循,而是根据社会的发展情况适当地改正那些不合时宜的判例。
这也就是英美司法实践中会运用到的推翻先例制度。
推翻是法院以明确宣告的方法废除某项已经被确立的法律规则。
推翻制度的存在意味着法院有机会改变自己的前判,拒绝受到自己原来判决的约束。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最高法院认为,法院有权重新考虑自己或自己的前任过去做出的判决。
如美国最高法院关于让黑人儿童和白人儿童一起在学校受教育的判决,就意味着其放弃了自己以前的原則。
英美判例法虽然一脉相承,但作为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的英国和美国在这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
比较而言,英国较注重判例法的传统,美国则更注重判例法对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
英国法中的理念是,遵循先例原则代表了整个实定法体系的安定性,即使推翻的先例能够使后来案件的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判决,也不过是在个案中实现了正义,整个法律制度的安定性价值要高于个案公正裁判的结果,因此先例必须得到彻底的遵循。
论英美法系中的遵循先例原则
论英美法系中的遵循先例原则作者:邱佳薇谢图南宋宛臻林家红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3期【摘要】判例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为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而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代表性特征,是其核心与基础,支撑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
其要求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
其内在价值与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英美法系;遵循先例原则英美法系以归纳推理为主,注重对经典判例的整理,讲求遵循先例的原则。
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
(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
(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本文将就英美法系中对待先例的第一种做法展开讨论。
一、遵循先例原则的内容先例是法院对案件所做出的判决,其中包含了法官们对某项法律原则的创立,阐述及运用,它能够对后来的法官在类似案件的判决过程中,给予有益的指导。
美国法学家亨利.布莱克如此下定义“先例是一种法院的判决或审结的案件,对于以后发生的类似案件或由相似法律问题引起争执的案件,被认为提供了判决的例证或具有权威性”,“与正在审判案件的事实及法律原则相似的以前的判决就成为先例”。
先例原则要求所有法官在判决时都必须遵循先例已确立的法律原则,凡是以前无论是哪级法院法官所做出的判决,后来的法官都要进行参照。
这与遵循先例原则在理论是有一定差异的。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遵循先例的解释:法官对他审理的案件作出判决时,不仅要考虑到先例,及其他法官在已决案件中对与此相同或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的判决所运用的原则,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他要受到已有判决的约束,接受并遵循先例而所确立的原则,不管他人是否赞同该原则。
英国法学家J.W.哈里斯认为“严格的遵守遵循先例原则要求,法官们之间存在层次上的差异,一位法官只遵循在司法审级上居于他之上的法院的法官的判例;而按照先例学说,普通法法官要参照所有有关的以前的判决”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遵循先例原则,使得法官受到约束的先例仅承认上级法院的类似判决具有先例性质的先例,而非所有的先例。
论英国遵循先例原则之利弊
论英国遵循先例原则之利弊摘要:遵循先例原则是英国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英国独具特色的一项原则,作为英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先例对英国法治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所以为了尽可能的减少缺陷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这就需要各种规避技巧来规避不合适的先例。
关键词:遵循先例;裁量;规避如果说罗马法是以”学者的法律”而出场的,那么普通法可以说是以”法官的法律”而面世的,在现代英国,历史给法官留下了一项传统的任务,即在裁判具体的案件过程中发展”普通法”,并美其名曰”遵循先例”。
这种遵循先例的做法又被后来的法学家们称为”遵循先例主义”。
遵循先例原则是现代普通法系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的核心,它对英国发法治的发展起着独特和关键作用。
在英国这样的以先例集合起来的判例法,并不是由许多先例简单堆积而成,而是根据悠久的历史传统慢慢的发展起来,并结合现代英国的有关制度而形成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一、遵循先例原则之利的分析遵循先例经过一个漫长的历史形成过程,它植根于人们心中,不仅受到本国的重视,而且在其他国家也不乏赞扬,其优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遵循先例具有强制力遵循先例几乎在英国的每一个地方都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和拘束力,它在实践中是普遍遵从的一项原则。
英国的遵循先例的独特性就在于它具有很强的强制力。
在先例下,法官有义务首先考虑并遵守先前的判决,有义务用同样的手段来裁决当案。
任何法官都有义务遵循上级法院的先前判决和自己先前所作的判决,这对他们而言,都是具有拘束力的。
如果他们违背了这一原则,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英国的遵循先例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但它的强制力却很稳固,这样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就不能绝对自由地进行裁判,必须要依据和服从先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先例得到了很好和严格的遵守。
(二)遵循先例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遵循先例意味着法官的行为和权力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他们在运用、解释和创造法律时是受到限制的。
浅议遵循先例原则及其在英美两国的差异
浅议遵循先例原则及其在英 美两国的差异
周琴
( 西北政 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 1 0 0 6 3)
摘 要 :判倒是英 美刑法的主要 渊源,判例法是英美刑法的典型形式 。遵循先例原则是英美法 系中一项重要 司法制度 ,其要 求法官在审理案件 时要考虑到先例 并要受到已有判例约束,遵循先例所确定的原则或规则。英国和 美国虽都确立 了遵循先例原则 ,但美国更具灵活性。
必须在 日 后 的案件 中得到遵循 。 遵循先例原 则 ,在 《 牛津法律大辞典 》中的含义 : 法官 对他审理的案件作 出判决时 , 不仅要考虑到 先例 , 即其他法官在 已决案件中对 与此相 同 或密 切相关 的问题作 出的判决 中所运 用 的 原则 , 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要受到已有判决 的 约束 ,接受并遵循特定先例所确立 的原则 , 不管他个人是否赞 同该原则。 需要指 出的是 。 先例原则和遵循先例原 则是有微妙 区别 的。 前者是判例法赖 以存在 的理论依据 , 从 法律认识论上演绎 出判例之 间的内存联 系 , 表明法律的存在方式 ; 后者 是判例法操作或运行 的程序规则 , 将法源意 义上 的一般 思维脉 络具体化 为一种 司法准 则 。提出了运用判例判决案件的限制条件 , 以避 免法律 在硬性遵 守所有先 例状 态下发
理的先例采取的是搁置不用而非推翻。
参考文献 :
关键词 :先例 ;遵循先例原 则;英 美法 系
遵 循先例 原则概 述 1 . 先例指迄今 已发生的事情。先例一词
一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在英美法 系中有三种含义 : 一是指审判 程序 惯例 。即令状和其他诉讼程序的格式 , 这些 惯例在 以往一直被证明是正确 、 有效和有用 的, 可被使用和模仿 ; 二是指财产转让惯例 , 是财产转让 、 清算和在财产转让活动 中的其 他行为及条款的格式 ; 三是指司法判例 , 是 高等法 院先前的判决 , 这些判决被认为包含 了一个原则 ,即在后来 的有着相 同或非常相 关的法律 问题的案件中 , 这个原则可 以被看 作是规定性或者限制性 的原则 , 它至少可以 影响法院对该案的判决 。 甚至就是在遵循先 例原则指导下决定案件 。先例 即在后来的案 件中作 为法律渊源的先前 的司法判决。 在麦考密克主编的《 解 释先例: 一个 比较 法的视角 > 里, 对先例的约束力做 了四种精 细的划分 。 ( I ) - , F 式约束力。不尊重先例约束力的判 决是不合法 的, 在上诉的时候会 被推 翻。对 此又可 以分为两类: 即不能 被否决 的正 式约 束力: ①严格 的约束力——必 须被适用 在每 个案子 当中; ②可废止的约束力——必须被 适用在每个案子当中,除非有例外存在 ;可 以被修改或否决的正式约束力。 ( 2 】 不具有正式约束力但具有弱效力 。 一 个 判决如果没有尊重先例 的弱效力 , 虽然是 合 法的.但据此会受到批评 , 甚至据此也会 被推翻 : ①可废除的效力——应该被适用 , 除非有例外发 生( 例外可 能被很好地定 义或 没有) ; ②更重要的效力——应该被适用 , 除 非有对抗性的原因存在 。 ( 3 ) 提供进一步支持 : 缺乏这项的判决仍 然是合法 的, 仍然可 以被证立 , 但并不像引 用了这个先例之后的证立一样好 ,比如证明
英美法系判例法适用——对遵循先例原则的探讨
并成为判例制度中一个核心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 一个法院通常 体, 而是指判决中所包含的、 能对后案构成拘束的法律原则或规 应该遵循它 自己的在先判决, 每个法院都应该遵循层级较高的法 则。因此, 在引用先前判决时, 法官必须区分 “ 判决理由”( r a t i o
将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引入私人活动的} 十 划中, ( 2 ) 为律师 义务, 但是它们在对原则进行这样的阐述时则必须谨慎从事, 以
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咨询提供了既定根据I ( 3 ) 约束法官专断、 预 将它们限定在所受理的案件的翼求范围之内。 这就是说, 法院决 防偏见, 减褪判决的个人化色彩; ( 4 ) 符合司法效率原则, 如果每 不应 当确立那些比为此 目的所必需的范围更加广泛的原则。惟 个昔日的案件都可以 重新开庭, 如果一个人不能在前人铺设的 进
在诉讼过程中, 一个先例被提起, 它可能面临两种龠运: 被遵
或者不被遵循。第一种情形乃是遵循先例原则的正常体现, 决对本级法院之外的 其他法院不具有拘束力, 只具有说服力。 ( 3 ) 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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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后种 情形 则是对 该 原则 的背离 。 ( 一) 遵循 先例
案件中, 判决不利于作为 被告的 我l 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 我就 被人们称为法官意见或附带意见, 亦即顺便陈述的东西。 ” 或认 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 相同。 如果不同, 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 为, 判决理由连个说法被使用时有两种含义t ( 1 ) “ 一个判例据以 和不公的 感觉; 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性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 如 作为约束性权威的法律规则“ ( 2 在法官的判决意见书里发现
浅谈遵循先例原则
浅谈遵循先例原则作者:付瑜来源:《现代交际》2017年第15期摘要:英美法系中的遵循先例原则是其判例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原则,是普通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司法价值。
遵循先例原则源自英国,其形成与英国的历史进程、制度发展和民族特性有着不可分割的相关性。
由于我国在历史和体制上与英美有着较大不同,因此并不能在我国确立遵循先例原则,但该原则所展现出来的价值和法治精神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本文从遵循先例原则的概念、历史形成原因和在司法过程中体现出的利与弊等方面,对其进行简要介绍与分析。
关键词:英美法系判例遵循先例原则中图分类号:D9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5-0040-02一、遵循先例原则的概念及理论价值(一)遵循先例原则的概念遵循先例原则,拉丁文为“stare de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是指法院先前对某一案件的判决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各法院有义务以相类似的法律和技术方法处理相类似的案件,任何法院不得忽视上级以及本院就同一法律问题已作出的权威性判决。
即先诉判决对后诉判决有约束力,“先例”指的是迄今已经发生的事情,可作为后来案件的法律判例。
(二)遵循先例原则的内容在英国,各级法院之间有着严格的等级和遵循原则,主要表现为:(1)欧洲法院在解释欧共体法时所作的判决对所有的英国法院都具有拘束力。
(2)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的法院具有拘束力。
(3)上诉法院的判决对自身和所属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
(4)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但对其自身无拘束力,只有说服力。
(5)所有下级法院均受以上高级法院判决的拘束。
在美国,美国法院组织是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双轨制,管辖的范围也不相同,同一系统的法院中,适用“遵循先例”原则时:(1)在不同级法院间,上级法院判决拘束下级法院判决;(2)在同级法院间,前判决拘束后判决。
除此规则之外的一些判决则只有说服力而没有拘束力。
论英美法系遵循先例原则
论英美法系遵循先例原则作者:史嘉琪来源:《商情》2015年第02期【摘要】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其形成是英国历史客观条件和英国人的民族性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体现在判例法的司法应用中。
遵循先例作为英美法系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有其特有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缺陷。
在同为普通法系的英、美两国,遵循先例原则的运作却有不同。
【关键词】遵循先例原则历史形成适用优势和缺陷差异人类行为学研究成果表明:各民族都有尊重甚至迷恋本民族传统和尊重崇拜权威的倾向。
因此,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在处理问题时往往参照前人的解决办法以及在处理相似情况时普通人常常仿效具有较高权威的做法是很自然的。
这两种行为倾向不可避免地使“法官在处理时参考先前的司法判决;下级法院常常遵循上级法院的司法判决。
可以说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司法审判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司法先例的影响。
”①但在英美法系中,先例不只有示范作用,而且对后来案件具有拘束力,遵循先例原则是英美法系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础。
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
遵循先例“是英美等国的历史传统,这种传统植根于英国中世纪法律的形成之初,而后又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才得以确立”。
②因此为了解这一原则的内涵及其运用,探寻它的发展脉络是必要的。
一、形成概述在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以前,英国处于不同领主统治的之下,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各个领主在其领地之内适用不同的法律,法律制度很混乱。
公元十一世纪的诺曼征服把诺曼封建制度引入英国并胁以军事征服,加速并完成了英国封建化过程,英国开始有了强有力的中央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王权、完成听取民间对当地官员和政府的投诉这一首要任务,英格兰国王威廉和他的继承者在王国内到处巡视,成立法庭审理百姓的投诉。
由于当时英国法律适用极不统一,并且他们对当地的情况并不熟悉,所以这些投诉就按照以前类似的案件处理。
论英美法系遵循先例原则
的 民族 性 等 因素 共 同作 用 的 结 果 , 体 现在 判 例 法 的 司法 应 用 中。 遵 论 :
循先例作 为英关法 系的一项基本 的司法原 则, 有其特有 的优 势, 但 “ ① 上 议 院所 做 出的 判 决 是 有约 束 力 的先 例 , 所 有 其 他 法 院 都 同时也存在缺 陷。在 同为普通 法 系的英 、 美两 国, 遵循先例原 则的 必须遵守, 它对上诉法院本 身也有拘束力 ; ② 上诉法院的判决除 了 运作却有 不同。 对上议院之外, 包括 自身 以内的所有法 院都是有约束力 的先例 ; ③ 高 等 法 院 的法 官做 出 的判 决 夏 季 法 院 必 须遵 守 , 它 虽 然 没 有 严 格 【 关键词 】 遵循先例原则 历 史形成 适用 优 势和缺 陷 差异 的强制性, 但有很大的诱导价值 , 它通常被高等法院的不同分院和 刑 事 法 院所 遵 循 。 ” 人 类 行 为 学 研 究 成 果表 明 :各 民族 都 有 尊 重 甚 至 迷 恋 本 民族 这 就是于 1 8 9 8年 在“ 伦 敦 街 道 有 轨 电 车 有 限 公 司 诉 伦 敦 市 政 传 统 和 尊 重 崇 拜 权 威 的倾 向 。 因此, 特 定 社 会 中 的 人们 在 处 理 问题 府 ” 案 件 中被 确 定 下 来 的先 例 规 则 。 至 此英 国遵 循 先 例 原 则 最 终 得 时往 往 参 照 前 人 的解 决办 法 以及 在 处 理 相 似 情 况 时 普 通 人 常 常 仿 以确 立 。 效 具 有 较 高 权 威 的 做 法 是很 自然 的 。这 两 种 行 为 倾 向不 可 避 免 地 除 了客 观 历 史 原 因 ,英 国人 民族 性 也 是遵 循 先例 原 则 的 成 因 使‘ 法官在处理 时参考先前的司法判 决; 下级法院常常遵循上级法 之 一 。 院的司法判决 。可 以说各个 国家和 民族的司法审判都在不 同程度 英 国 是经 验 主 义 哲 学 的 大 本 营 , 英 国 哲 学 并 不 从 先验 的 体 系 上受到司法先例的影响。” ①但 在 英 美 法 系 中 , 先 例 不 只 有 示 范 作 出 发 , 而 是 以观 察 得 到 琐 碎 、 细致 的知识, 并 由此 为 基 础 逐 渐 扩 展 用, 而且对后来案件具有拘束力, 遵循先例原则是英美法系的一项 认 识 的 范 围 。 英 国经 验 主义 哲 学家 洛 克 认 为 经 验 是“ 一切 知 识 的 基 基 本 的司 法 原 则 , 它 是 判 例 法得 以形 成 的基 础 。 遵 循 先 例 原 则 的 基 础 ; 知识最终来源 于经验 ” 这种经验 主义 使英 国人在某种程度上怀 本含义就是,包 含在 以前判决 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 约 疑经 过高度系统化 、 抽 象化 的法 典。 因为从这些法律条文之中 已很 束力 。遵循先例“ 是英美等国的历史传统 , 这 种传 统植根于英国中 难 窥 见 现 实 生 活 的原 貌 ,而 且 成 文 法 典 由 于其 许 多法 律 规 范 足 依 世 纪 法 律 的 形 成之 初 , 而 后 又经 过 几 千 年 的发 展 才 得 以确 立 ” 。② 据 理 性 预 先 假 定 设 立 的 因 而 难 以避 免地 远 离 了现 实 生活 ,让 人 感 因此为 了解这一原则的内涵及其运用,探 寻它的发展脉络是必要 觉难 以把 握 。相 反 , 判 例 是 对 以往 案 件 的 真 实 处 理 , 它 看 得 见摸 得 着, 较 成 文法 具体 的 多 , 它 对 于 英 国 人来 说 是 经 验 , 是感性的把握 , 形 成 概 述 这 就 使 英 国人 对 先 例 较 成 文 法 典偏 爱得 多 。 同 时英 国 的法 律 人 士 在 诺 曼底 公 爵征 服 英 国 以前 , 英 国处 于 不 同领 主 统 治 的 之 下 , 也 认 为“ 法 典化 的程 序 过 于 刻 板 , 会 妨 碍 英 国法 律 随经 验 而 成 长 起 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 ,各个领主在其领地之 内适用 不同的 来 的精 神 ” 。 法律, 法律制度很混乱。 公元十一世纪的诺曼征服把诺曼封建制度 二、 遵循 先 例 原 则 的适 用 引 入 英 国 并 胁 以 军事 征 服 , 加 速 并完 成 了 英 国 封 建 化 过 程 , 英 国 开 遵 循 先 例 是 判 例 法 最 主 要 的特 点 , 是适用判例法的核心原则 , 始 有 了强 有 力 的 中央 政 府 。 为 了进 一 步 加 强 王权 、 完 成 听 取 民间对 遵循先例原则是通过在判例法中的司法应用而得 以体现的。 当地官员和政府 的投诉这一首要任 务,英格 兰国王威廉和他 的继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 的最主要特征。 所谓判例 , 承 者 在 王 国 内到 处巡 视 , 成 立 法 庭 审 理 百 姓 的投 诉 。 由于 当 时英 国 即具有先例地位的判决, 主要指判决书中的判 决理 由部分, 而不 是
英美刑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述评
英美刑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述评判例是英美刑法的主要渊源,判例法是英美刑法的典型形式,而“适当的法定手续”“Due pro-cess law”,见于《自由大宪章》是英美刑法法治之梦的直接追求。
支撑英美刑法这一法律传统的一大支柱是它的“遵循先例”原则。
作为一种形式上与法典法系国家迥然不同的刑法原则,“遵循先例”一方面在刑法思维模式、刑法适用方式等方面依据其经验主义的哲学底蕴而独辟蹊径,另一方面却又在反映法治基本要求、体现刑法基本价值等终极层面上与法典法系刑法殊途同归。
积数百年司法实践,遵循先例原则作为支持英美刑法内在生成、转换、创新、发展的核心机制,犹自生机盎然。
这些,在思考刑法的功能、运作、提高刑法的社会适应性,促进刑法价值实现等方面,都是极其耐人回味的现象。
笔者在此试从历史发展、理论渊源、本质蕴含及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比照等方面对英美刑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作一研讨,并期图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些法哲学的思考。
一本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即将涉及的几个基本概念,以作为文章立论的基础。
(一)判决与判例。
判决一般来讲是有程序与实体两个层面上的含义:既是指解决纠纷所适用的一种技术程序,也是法庭在受理案件时对该案当事人权利进行确定的一种实际裁定。
在英美刑法中,判决是判例形成的前期形式,即汇编在判例集上的重要判决,即作为判例出现,具有法律渊源层面上的含义,一旦生效则对案件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得就同一问题再行起诉。
(二)先例。
先例指迄今已发生的事情。
该词在英美法系中有三种含义:首先是指审判程序惯例,即令状和其他诉讼程序的格式,这些惯例在以往一直被证明是正确、有效和有用的,可以再被使用和模仿;其次是指财产转让惯例,它们是财产转让、清算和在财产转让活动中的其他行为及条款的格式;再次指司法判例,它们是高等法院先前的判决,这些判决被认为包含了一个原则,即在后来的有着相同或非常相关的法律问题的案件中,这个原则可以被看作是规定性或者限制性的原则,它至少可以影响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甚至就是在遵循先例原则指导下决定案件。
英国普通法的原则
英国普通法的原则一、英国普通法的原则,那可真是个超级有趣又有点复杂的事儿呢!英国普通法有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遵循先例。
啥叫遵循先例呢?就是以前的法院做出的判决,后面类似的案子就会按照之前的判决来处理。
这就好比是大家都按照之前走过的路来走,不会乱改道。
比如说啊,之前有个关于财产继承的案子,法院判定某种情况下长子有优先继承权,那后面再出现类似情况,就会参考这个判决啦。
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让法律有了稳定性,大家都能大概猜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就像玩游戏有了固定的规则一样。
还有一个原则是陪审团制度相关的。
在英国普通法里,陪审团可是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呢。
普通老百姓被选进陪审团,他们要根据在法庭上听到的证据来判断被告是有罪还是无罪。
这些陪审团成员都是来自各个阶层的,他们把大众的价值观和判断带入到法律审判当中。
这就好像是把法律从高高的神坛上拉下来一点,让普通民众也能参与到法律的判定中。
比如说在一个盗窃案的审判中,陪审团要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像有没有监控录像啦,证人的可信度啦,来决定被告是不是真的偷了东西。
这就使得法律的判决不仅仅是法官一个人的事儿,而是有大众的参与,让判决更能被大众所接受。
另外,英国普通法的原则里还有程序优先这一点。
这就是说在处理案件的时候,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就算一个人看起来就是有罪的,但是如果在收集证据或者审判的程序上有错误,那这个案子可能就不能按照预期来判决。
比如说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了一个嫌疑人的家,找到了犯罪证据,但是因为这个程序不合法,那这个证据可能就不能用在法庭上。
这就像是我们玩游戏的时候,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来玩,要是跳过了某个步骤,就算你最后赢了也不算数。
英国普通法的这些原则就像一个大拼图的各个小块,一块一块组合起来,才构成了英国普通法这个独特的法律体系呢。
它们互相影响、互相制约,在英国的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英国法律中程序先于权利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范文
《英国法律中程序先于权利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篇一一、引言英国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其法律体系以其独特的“程序先于权利”原则而著称。
这一原则不仅塑造了英国的法律实践,也为全球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启示。
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英国的法律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本文将探讨英国法律中“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及其内涵,并分析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二、英国法律中“程序先于权利”的内涵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程序先于权利”原则指的是在法律程序中,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被置于首位,而在程序进行中才逐渐确立和保护相应的权利。
这一原则强调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对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具有基础性作用。
它不仅确保了法律的公正实施,还为公民提供了依法维权的途径。
三、英国法律实践中的程序先于权利的体现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这一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
从刑事审判到民事诉讼,无论是行政法还是普通法,英国的司法体系都高度重视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无论是法官的裁决还是陪审团的决定,都必须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下进行,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四、英国法律中程序先于权利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1. 强化程序意识: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应更加注重程序的重要性,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这包括加强司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培训,提高司法程序的透明度,以及确保公民在法律程序中享有充分的参与权和表达权。
2. 完善法律制度:借鉴英国的经验,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确保各项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这包括完善立法程序,加强法律的监督和审查机制,以及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3. 强化司法独立:在法治建设中,应进一步强化司法的独立性,确保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
这包括加强司法人员的保障机制,提高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4. 推动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推动法治文化建设。
这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风尚。
遵循先例原则的含义及其适用条件
关 键 词 :遵循 先 例 原 则 ;先例 ;推 理
遵循 先例原 则的含 义和作 用 “ 先例”的原义是迄今已发生 的事情 , 在英美法系 中其有三种含 义: ( 1 )审判程 序 的惯例 ,即令状和其他诉讼 的格式 ,这些惯 例在 以前一直被证 明是正确的 、 有效的和有 用 的,可以再次被使用和模仿 ;( 2 ) 财产转 让惯例 ,它们是财产转让 、清算和在财产转 让活动 中的其他行为及其条款的格 式,可以 有效地为人们仿效和采用 ; ( 3 ) 司法先例 , 它们是高等法院先前 的判决 , 这些判决被认 为包含 了一个原则 , 即在后来的有着相同或 非 常相关的法律问题 的案件中 , 这些原则可 以被看作是规定性或 限制性的原 则 , 它们 至 少 可以影响法院对该案的判决 , 甚至就是 在 遵循先例原则指导下决定案件。先例即在后
法 学论 坛 2 0 1 4年 3月 ( 中)
遵循先例原则的含义及其适用条件
贾辰 宗
(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 1 0 0 6 3)
摘要 :遵循先例原 则是英 美法 系国家一项重要的 司法原则。在英美法系中,“ 先例 ”一词具有三种含 义,即审判程序 的惯例 、财产转让惯例和司法先例。本文
参考文献:
来 的案件 中作为法 律渊源 的先前 的司法 判 决 。显然 , 遵循先例原则中的 “ 先例”应该 是 指司法先例。 《 牛津法律大辞典 》 将遵循先例原则解 释为: 法官对他审理的案件做出判决时 , 不仅 要考虑到先例 , 即其他法官在已决案件中对 以此相 同或密切相关 的 问题 所作 出的判 决 中所运用 的原则 , 而且在一定条件下 ,他要 受到已有判决的约束 , 接受并遵循特定先例 所 确立 的原则 ,不 管他个人 是否赞 同该 原 则 。简而言之,遵循先例的基本含义 ,就是 “ 赞成 已经决定了的事务” ,亦 即先 例必须 遵守 。 传统不得 中断 , 具体是指某-N决中 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 于该案 , 而且往往作为 种先例 , 适用于以后 与此相同或相似的案 件。 遵循先例 原则至今 仍被 英美法 系 的国 家和地区所坚持 , 不仅仅 因为它是一项传统 的制度 , 还在于这项原则在今天依旧发挥着 不可忽视 的作用。这些作用包括 以下几个方 面: ( 1 ) 遵循先例原则坚持对同样情况适用 同样判决 ,体现 了法律 面前人人平 等 的精 神; ( 2 ) 遵循先例原则 限制 了法官的 自由裁 量权 。 有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 。 通过这一原 则权 力得 到制 约 .凸显 了权 力制 约精 神 ; ( 3 ) 遵循先例原则增强 了法律的可预见性 , 节约了司法资源,两对 同一法律问题行为人 在采取行动之前就可 以预知法律效果 , 法院 也可以根据先例进行判决 ,提高司法效率 。 二 、遵循 先例原 则的适 用条 件 ( 一) 法律职业专门化 法律职业专 门化也 就是 法律职 业者 的 专业化 。法律职业者 的专业化意味着法官 、 律 师以及检察官都是 “ 以法律为业 ”的。以 法律为业 意味着 法律职业者 的从业 基础是 法律规定 。 尽管法律本身 的表现形态可能是 法典或者是判例等不 同的渊源 , 但是 ,法律
英国法律案例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英国法律案例制度是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英国乃至全球的法律制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阐述英国法律案例制度的历史、特点、运作方式以及其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二、英国法律案例制度的历史1. 普通法传统的起源英国法律案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普通法传统。
普通法是指在英格兰王权下形成的、以判例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德国)以成文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形成了鲜明对比。
2. 案例法的形成普通法传统的形成与英国中世纪的司法制度密切相关。
当时,英国的法官们通过审理案件,形成了一系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
这些原则被记录在法官的判决书中,成为后来的案例法。
3. 案例法的传播与发展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普通法传统也被带到了世界各地。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受到了英国案例法的影响,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
三、英国法律案例制度的特点1. 以判例法为基础英国法律案例制度的核心特点是以判例法为基础。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以此来确定当前案件的判决结果。
2. 先例原则英国法律案例制度中,先例原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先例原则指的是,下级法院必须遵守上级法院的判决,即上级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3. 案例的公开性在英国,所有的法律案例都是公开的。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和引用这些案例,从而促进法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案例的权威性英国法律案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这是因为案例中的法律原则通常是由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形成的,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四、英国法律案例制度的运作方式1. 案例的检索在英国,法律工作者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查阅大量的案例。
这些案例可以从法律数据库、法院判决书、法律期刊等途径获取。
2. 案例的分析在获取案例后,法律工作者需要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原则、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
通过分析,找出与当前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
3. 案例的引用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会根据先例原则,引用相关案例作为判决依据。
英国法律案例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英国法律案例制度是英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起源于中世纪,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传统和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英国法律案例制度的历史、特点、运作方式以及在我国的影响。
二、英国法律案例制度的历史1. 普通法时期英国法律案例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当时英国法律主要依据习惯法和教会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普通法逐渐形成。
普通法是通过法院判决案例而形成的,法官们依据先前的案例来裁决新案件,形成了所谓的“先例原则”。
2. 17世纪至19世纪17世纪至19世纪,英国法律案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这一时期,英国法院的判决案例开始被汇编成册,便于法律工作者查阅。
此外,英国还出现了专门的法律期刊,如《法律报告》(Law Reports),进一步推动了案例制度的完善。
3. 20世纪至今20世纪至今,英国法律案例制度继续发展。
随着法律领域的不断细分,案例汇编更加专业化和系统化。
此外,英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案例的参考价值,使得案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英国法律案例制度的特点1. 先例原则英国法律案例制度的核心是先例原则。
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参考先前的判决案例。
先例原则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使得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得以统一执行。
2. 案例汇编英国法律案例制度注重案例汇编。
法院判决的案例被汇编成册,便于法律工作者查阅。
这些案例汇编包括《法律报告》、《判例汇编》等,为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英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件的重要性和影响,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判决。
这些案例通常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意义,对后续案件具有约束力。
4. 案例分类英国法律案例制度对案例进行分类,以便于法律工作者查找和参考。
案例分类通常按照法律领域、案件性质、判决结果等进行划分。
四、英国法律案例制度的运作方式1. 案例提出在英国,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审理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参考先前的判决案例,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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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
理论新探
英国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之浅见
□ 吴 燕 范席晶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合肥 230039)
摘 要 判例是英美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判例法也就成为英美法的法律传统。 而作为支撑这一法律传统的一大支柱—遵循 先例原则, 则成为英美法系的代表性特征。在英国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是与英国的各种制度和民族特点相关的, 在司法过 程中也体现了其存在的司法价值, 但在我国由于体制上和历史上的诸多原因, 还不宜把它作为一项司法制度。 关键词 遵循先例 中图分类号: D99 判例 英国法 司法原则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6)11-239-02
遵循先例原则是英国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同时 也是英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本文仅就该原则进行简单 的探讨。 一、 遵循先例的基本内容 遵循先例原则 (the doctrine of stare decises) 概括地说, , 就 是先前某一已决案件对其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院有义务 以相类似的法律和技术方法处理相类似的案件, 任何法院都不 得忽视上级法院及本院就同一法律问题已作出的权威性判 决①。而 《牛津法律大辞典》 对此的解释为: 法官对他审理的案 件作出判决时, 不仅要考虑到先例, 即其他法官在已决案件中 对与此相同或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的判决中所运用的原则, 而 且在一定条件下, 他要受到已有判决的约束, 接受并遵循特定 先例而所确立的原则, 不管他个人是否赞同该原则②。 在现代英国普通法实践中, 遵循先例的核心要求是: 处于 等级结构中的所有英国法院, 都要受到其上级法院特别是高 等法院先前判决的约束, 上议院和上诉法院必须遵守本院先 前的判决。其具体做法是: 第一, 上议院的判决, 对所有英国 法院和裁判所具有约束力, 也拘束上议院本身。 第二, 上诉法 院的判决, 对本院及所有下级法院和裁判所具有约束力。第 三, 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裁判所具有约束力, 但 对本院只具有劝说性拘束力。第四, 所有高级法院的判决对 所有下级法院和裁判所都具有约束力。第五, 欧洲法院的判 决对所有英国法院和裁判所具有约束力。另外, 还要注意的 一点是, 一个有拘束力的判决, 并不是这个判决的全部内容都 具有拘束力, 在判决中可能表达的关于法律情况的一般法律 原则和一般意见, 并不是判决的组成部分, 它们属于附带说明 的范畴, 仅有说服力而无拘束力。有拘束力的仅是判决中的 判决理由部分, 即对争讼案件的它据以产生的特殊事实范围 内作出的判决来说, 是必不可少的东西③。 二、 影响遵循先例原则的因素 遵循先例原则的最终确立是在 19 世纪后半期。而在此 之前, 遵循先例在英国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之所以如 此, 是与该原则所必需的外部社会条件的成熟是分不开的。 具体而言, 影响遵循先例原则的因素大致分为制度性因素和
理论新探
法制与社会
2006.11
公, 一部分人的应得利益就会牺牲, 法律的公正性也得不到保 障⑥。再者, 由于先例日积月累数量繁多, 法官实际上不可能 全面了解, 必然会造成某些错误。先例相互间也会存在一定 的冲突, 这就为那些曲解法律意图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公正裁 判的法官提供了借口。 因而遵循先例原则并不能必然保证法 官的公正裁判。 四、 我国应否借鉴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曾在法院内部审判制度 改革中, 以正式文件的形式, 强制性地规定在全院推行 “先例 判决制度” 这一做法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 促使了人 们去思考在我国应否借鉴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制度。 目前在 学术界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是承认并确定司法判例制度。第 二种则截然相反, 反对确立此项制度。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 为, 适用遵循先例原则, 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又能体现法 官的能动性。既坚持大陆法系的优点, 又适当借鉴英美法系 的可取之处, 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方向⑦。在否定者中, 其 反对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谁有权作出拘束力的先例。 因为在我国, 法院仅有司法权, 即使是最高院, 也只有司法解 释权, 无立法权, 更无权确认判例为法律渊源, 况且对于成文 法国家的法官而言, 必须严格目前在中国还不宜把遵循先例作为一项司法 原则。 遵循先例的目的是使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做到相似案件 相似处理, 在量刑上做到法制统一和平衡, 但其前提是法官必 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和技能。 因为判例 日积月累数量繁多, 对何谓相似的案件不同的法官也会得出 不同的结论。 法官在寻找判决理由和附带说明时往往是根据 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去理解和收集。由于视角不同, 法官就可 能在不相似的案件中找到自己需要的判决理由, 也可能在相 似的案件中找不到相似的判决理由。 相似案件相似处理的另 一个前提是不同时代的法官具有相同的认知水平、 相同的价 值观, 并采取相同的评价标准, 这样才能保证案件处理的前后 一致, 做到法治统一, 但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不可能实现 的。再者遵循先例的基本功能在于限制法官专断, 而我国的 法官尚不具备专断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约束法官也就无从谈 起, 相反如果遵循先例, 一些有悖诉讼规律的做法又会乘虚而 入, 会严重冲击到正在成长的法官的独立和权威, 因而, 在我 国还不宜设置遵循先例制度。
思维。另外若既有的判例不能提供与新情况相适应的规则, 法官就不得不进行事实上的立法, 而这一事实上的立法, 则要 求法官具备能够创制规则的立法者的素质⑤。早期的王室法 官是从牧师中选任的, 后期的大法官均是从执业多年、 经验丰 富的律师中选出, 这样就使得法律界有一个统一的思维模式, 体现了法律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3. 法院审级制度。 严格的法院审级制度是遵循先例原则 得以发展的机构保障。在十一世纪时, 英国法院审级制度处 于由不完备向完备的过渡阶段, 真正意义的遵循先例原则无 法贯彻。到十九世纪, 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 先后颁布了 《公司法》 《司法法》 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司法体制改革, 与 , 将衡 平法院与普通法院合并, 统一了法院体系, 其自身严密而富于 条理的以整套运作机制才得以建立, 保证了审判的一致性, 强 化了遵循先例原则的效力。 (二) 民族性因素 此外, 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也与英国人的民族特点相关。 英国人民族性中最显著的特征是注实践重行动, 这就决定了 英国人不喜欢严格意义上的成文法典。 因为这些法典高度系 统化、 抽象化, 从中难以窥见现实生活的原貌, 令人难以把握, 甚至怀疑其真实可靠性程度, 而恰恰相反, 判例是司法活动的 先前判决, 是对以往案件的真实处理, 是法律干涉生活的有效 证明。 先例对于英国人来说是经验, 是可靠实用的, 而英国人 又注重经验, 注重实用, 这就决定了英国人对先例特别偏爱也 容易遵循。 三、 遵循先例原则的意义 遵循先例的价值在于将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引入私 人活动及商业活动中, 为人们在日常活动中趋利避害, 争取利 益最大化提供了一个参照标准。适用遵循先例原则, 人们在 采取行动前已经预知法律的效果, 根据这种预见, 人们可以确 定他们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并且在某种程度上确信他们将不 会卷入诉讼和受到制裁; 适用遵循先例原则, 使得律师可以预 见到案件的结局, 充分地帮助当事人做好诉讼准备, 维护当事 人的利益; 适用遵循先例原则, 可以限制法官日益膨胀的权 力, 对法官的专断能起到遏制约束的作用。 在英美法系, 由于 恪守三权分立原则, 法官独立性很强, 可以自由心证, 相对于 大陆法系法官来说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种自由裁量权 仅靠职业道德来约束, 缺乏硬性的法律手段限制是很危险的。 这一原则可以迫使他们遵循已确立的先例, 削弱他们根据爱 好和偏见来作出判决的企图, 从而减少法官滥用职权和徇私 舞弊的机会, 有助于维持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司法机关的 信任; 适用遵循先例原则, 可以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 节约法 院的时间和法官的精力, 它使法院没有必要面对同一问题, 每 次出现都重新去探讨。 法院按照先例的判决可以减轻法官的 工作量, 避免法官的一些重复劳动, 大大提高诉讼效率。 与此 同时还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但是, 严格地遵守这一原则, 势必会导致一些不公正、 不 合理现象的出现。众所周知, 每个时期的社会背景、 经济状 况、 政治因素都是不相同的, 每个先例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时 间与背景环境, 而社会是在不断地向前推进、 发展和变化, 如 果坚持用过去的判决理由来裁判今天的案件, 难免会造成不
民族性因素: (一) 制度性因素 1.首先是判例汇编制度。 判例汇编的系统发展促成了现 代的遵循先例原则。 判例汇编的历史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时 期: 第一, 1272 - 1535 年,年鉴》 约 《 时期。年鉴是最早通用 的法律汇编, 主要包括律师的法律论据和法官与律师职位调 换的记录, 远非现代意义上的判例汇编。由于 《年鉴》 的汇编 为非官方性质, 最初法官无意将其作为先例采用, 直到十五世 纪, 才为某些法官作为先例的直接渊源而采用, 为先例原则的 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第二, 1535 - 1865 年, 私人汇编的鼎 盛时期。 随着 1535 年年鉴编辑的停止, 出现了成批的以判例 汇编者的名义编制、 印刷和发行的私人汇编。这一时期又称 之为私人判例集或记名判例集时代。 私人判例集的最大特点 是不再仅仅关注诉讼程序, 而对法律推理以及法院判决的理 由予以充分的重视。 此时, 法官对判例的援引已成为惯例, 并 从机械地援引转为有意识地去发现那些隐藏在判例背后的法 律规则, 并加以归纳总结。 但由于私人判例集不具有约束力, 而且错误比较多, 因此对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影响。 第三, 现代 判例汇编时期。1865 年, 判例汇编公会成立, 该公会出版的 是上级法院的判例汇编, 至此私人判例汇编被现代判例汇编 制度所取代。 1870 年该公会作为 到 “英格兰和威尔士判例汇 报公会” 而正式成立。 该公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合作机构, 目 的在于及时、 准确地汇编出版判例集, 以满足律师的需要, 而 不是商业竞争④。判例汇编制度为遵循先例原则的发展提供 了发展的前提, 但还需要其他各项制度的促进作用。 2. 法律职业的专门化、 行业化。法官与律师的行会式教 育和职业的行业化是遵循先例原则和法官造法原则的产物, 反过来也为遵循先例和法官造法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在中世 纪的英国, 法官与律师不仅对制定法不感兴趣, 甚至抵触制定 法, 因为制定法常被国王视为谋取特权和施行高压政策的手 段, 不可避免地损害了法官和律师们的利益, 这就促使了他们 对遵循先例的青睐。从英国的司法实践来看, 法官的职能并 非制定法律, 而是发现、 宣布和运用既有的法律规则。然而, 要达到这一水平, 即要求法律职业者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