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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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律师个人分配比例+出资律师个人当年已取得的工资收入及办案分 成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费用扣除标准(3500/月)×当年累计生产 经营月份数 出资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出资律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 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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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第二章.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年度汇缴阶段】
出 2 资 律 师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计 算
出资律师年度汇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交的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年终税前调整扣除额 (例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年终税前调整增加额(已会计列支出 但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不包括出资律师工资))× 个人分配比例+个人 从律所领取的工资+办案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费用扣除标准 (3500/月)×实际经营月份数 出资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出资律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 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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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第二章.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某律师所2013年9月份开业,共有5名人员,其中出资律师甲乙2人,利润分配比例40%、60%;
2013年9-12月份,该律师所年度税前调整后的利润为40万元,其中12月份当月,出资律师甲、乙2人各从 律师所领取工资6000元,办案分成收入各5万元, 2013年9-11月份甲乙两人未预缴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甲: 1、12月份预缴的税款为: [(40万×40%+0.6万+5万×(1-35%)-3500×4)÷4×12×0.35-14750]÷12×4=59658.33元,该部 分税款应在2014年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征收。因此原采用核定征收等简易征收方式将逐步过渡到查账
整 体 状 况
1、出资律师 2、雇佣(聘用)律师 纳税方式 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文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出资律
3、兼职律师
4、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及行政辅助人员 师需要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 所得税,其他个人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手
级数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 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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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第二章.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预缴阶段】
出 2 资 律 师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计 算
出资律师每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 所得额÷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2×当年累计生产经营月份数-当年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出资律师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律师所当年累计经营会计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 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 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 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 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 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报酬金额
适用税目
工薪所得
工薪所得
工薪所得
1、2013年前按劳务报 酬所得; 2、2013年起,出资律 师并入个体户生产经 营所得,其他律师并 入工薪所得。
使用税率
3%-45%七档税率
3%-45%七档税率
3%-45%七档税率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或工薪所得税率 3500元/月
费用扣除标准
3500元/月
3500元/月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分
6
7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35
45
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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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整体纳税概况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
级数 1 2 3 4 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500元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不超过1455元的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税率(%) 3 10 20 25 30 速算扣除数 0 105 555 1,005 2,755
3
案 例 分 享
2、2013年度汇缴:
(40万×40%+0.6万+5万×(1-35%)-3500×4)×0.35-14750-59658.33=-9833.33元,因此, 2013年度结束后,甲应在2014年1-3月份办理9833.33元的申报退税手续。
注:如果律师所当年度经营不满一年,则以实际当年度经营所得直接作为年度经营所得套用税率进行
2
应纳税所得额确 财税〔2008〕159号 定
3
扣除限制
财税〔2008〕65号
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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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第二章.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出资律师相关税法规定-2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 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 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4 扣除标准 财税〔2011〕62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 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 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 第53号 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 第25号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 10 年度结转扣除。
标准计算扣除
按照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出资律师和雇佣律 师的办案分成费用扣除比例为35%。注意,使用35%定额计算办案费用的案件,其案件所 发生的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不得在律所作为成本进行列支。 如 果不使用35%扣除办法的,可以凭合法票据据实列支相关办案费用(除有扣除比例规定的 项目外),因此,每一位出资及雇佣律师都应与律所明确案件分成的费用扣除方式
计算。 出资律师乙计算方式同甲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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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整体纳税概况
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其他人员个人所得税分析
对比分析
筹划建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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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正文 . 第二章.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出资律师相关税法规定-1
关键 来源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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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律师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 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 国税发〔2000〕149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 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号 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 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500元/月
3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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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整体纳税概况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税率表 适用于2011年9月及以后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含税级距 1 2 3 4 5 不超过15000元的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 不超过14250元的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 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 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 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税率 ( %) 5 10 20 30 35 速算 扣除数 0 750 3750 9750 1475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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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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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第二章.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及财税〔2011〕62号 等规定:“出资律师在计算其经营所
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所指不能扣除是在核算利润时可以扣除,但
在分别计算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时,还要在计算个人分得利润后把该部分工资加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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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个人所得税分享
财务管理部税务室-于丹 广东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温馨提示:
本PPT包含大量法规及计算,难免会头晕眼花 在不深度了解的情况下,可直接看最后两个部分 本PPT中的法规都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案例来自于厦门税务局,具体处理还需要与主管税务局保 持沟通 如果您准备好了,大量法规即将来袭!
从业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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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整体纳税概况
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人员身份
出资律师
雇佣(聘任律师)
兼职律师
律师从当事人处取得 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 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 和一般行政辅助人员 酬金
计税所得
全年工资收入(如有 年度经营所得+全年工资收入+办 全年工资收入+办案 全年工资收入+办案分成 办案分成也作为工薪 案分成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 分成净收入-个人可 净收入-个人可扣除费用 收入)-个人可扣除 (含限额内签字确认费用及个人 扣除费用(仅含个人 (仅含个人负担业务培 费用(仅含个人负担 负担业务培训费) 负担业务培训费) 训费) 业务培训费)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注: 律所对出资律师的分红不用再缴 个税);2、律所如从事股票、期 货、矿产等投机产品交易所得应 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从 事投资取得的分红则单独按股息 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不并入 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5%-35%五档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
特 别 提 示
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 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相关标准扣除费用”。在计算当事律 师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未经签字确认或当事律师已按照35%计算办案费用的,不得再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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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整体纳税概况
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其他人员个人所得税分析
对比分析
筹划建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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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纳税概况
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分析
其他人员个人所得税分析
对比分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筹划建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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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第一章.整体纳税概况
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自2002年起,就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
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3号)、以及国税发〔2010〕54号和国税 发〔2011〕50号文等文件,强调对律师等中介行业施行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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