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12.11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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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5•【字号】东府[2003]126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3]126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管理,规范市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行为,提高基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性资金投资或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市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变更工程价款是指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超出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承包范围等原因所引起的需追加工程价款。

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是指一项变更工程所引起的需追加的工程预算金额。

第四条变更工程价款支付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原则。

工程变更事项应真实,实事求是;变更工程价款支付应以法律法规、合同协议为依据,有正当理由和充足证据;努力推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尽量减少工程变更签证行为发生,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五条工程变更增加支出金额超出合同总金额的10%,应当按基建管理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工程款的支付手续。

第六条变更工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审核及支付工程价款:(一)工程进度款支付已达到合同总金额的70%;(二)已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三)变更工程预算价达到限额要求:1、合同价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工程,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不少于50万元;2、合同价超过2000万元的工程,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不少于100万元,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累计不少于合同总金额的5%。

东莞日照分析报告模板

东莞日照分析报告模板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章)(章)日照分析报告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资质证书编号: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建筑对其基地北侧遮挡范围内确定的客体(详附图一)的日照影响,委托我公司进行分析。

建设地点:用地范围:建设基地周边电子地形图(详见附图拟建建筑方案总平面图(详见附图(二)基地内拟建建筑基本情况:(三)基地遮挡范围内的客体建筑基本情况:(四)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基本情况注:上表中是指建筑最高部位(含水箱、电梯井或构架)的高度(具体进行日照分析讣算时建筑高度以日照分析图上所标示的诸屋面标高为准)。

拟建建筑的阴影范主、客体建筑位置关系,建筑标髙以及客体建筑窗位如附图所7J\Q四.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本日照分析报告的标准依据《东莞市建设项U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有关条款: 第三条适用范ffl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査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东府办〔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项目确定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考核奖惩第七章附则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升级转型,协调区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包括:(一)完善路网、航道、物流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三)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四)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五)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十)优势的传统产业项目;(十一)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要求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doc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doc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东莞市日照分析实施方案

东莞市日照分析实施方案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实施方案(试行)一、日照分析实施范围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对可能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方案,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见附件1)。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二、日照分析实施流程图一日照分析实施流程三、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1、日照分析报告编制的阶段涉及日照分析对象的建设项目,在审批修建性详规和建筑总图时,如需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应委托具有规划或建筑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或咨询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2、日照分析报告编制需要具备的资料及来源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或者1:1000)现势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建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如需进行窗口分析,则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4)、已建的主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根据《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见附件1)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未建或在建)以及在批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6)、竖向平面图(表示每栋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资料来源:第1、3、4、6项资料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量队测量,并经当地规划所盖章确认,第2项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第5项资料由建设单位向当地规划所查询。

3、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具体技术要求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要求参照我局颁布的《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见附件1)。

4、日照分析报告编制的软件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所用软件应由软件公司送我局审查备案,并在规划局网站上公布的。

四、日照分析报告的校核1、日照分析报告校核的阶段为保证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日照分析报告在送我局审批之前,应送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简称编研中心)校核,取得编研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校核意见书》。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东府办〔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9日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实施专业化代建、高质量代建、高效率代建、全流程代建,全面提升代建制管理的效能,加快城市品质提升步伐,根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社会机构代建,即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直接委托、招标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工程管理能力的、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全过程组织管理职责,包括项目投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交)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直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的制度。

第二条?代建项目一般实行全过程代建。

代建单位同时具备包括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代建单位不具备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可以联合体形式实行全过程管理总承包,也可依法依规选择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建筑规划设计单位日照分析

建筑规划设计单位日照分析
6.新建建筑影响范围确定(客体范围):
日照分析前应先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拟建建筑的高度在100米以 下的,按实际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对象;拟建建筑的高度100米以上 的,以其高度的1.4倍为半径,作出扇形的日照阴影范围,该阴影范围 最小不得小于建筑高度100米的实际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300米 的扇形阴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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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ent ® 一、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1.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的条文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
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 居室(厅)。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 规定。
1.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一、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 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
一、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2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2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2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十日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目标,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水利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等党政机关设施和其它配套实施,以及其他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东府〔2008〕148号文有关规定和要求,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酝酿提出建设项目,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协调落实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建设条件的系列工作。

设计、概算等其他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编制和报批。

第四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等前期工作费用,由相关项目单位在公用经费列支或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遵循注重计划性,严格程序性,坚持科学性,增强时效性的原则。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7日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粮食和能源、工业和信息产业、水利、交通(含城市路桥)、环境保护、林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加强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东建技[2009]14号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加强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东建技[2009]14号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加强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加强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东建技〔2009〕14号)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图机构:2007年以来,为保证新开工项目符合法定程序,保障工程的质量安全,我局依法加强和规范对新开工项目的管理,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仍有个别建设单位和企业,不重视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甚至不报批初步设计,直接进行施工图审查,事后又要求我局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开工前期手续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这种行为,不利于正确引导项目依法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

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我局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格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加强设计质量监管,促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设计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从2009年3月15日起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勘察、设计企业在承揽勘察设计任务时,其项目应当具有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三线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和各项工程技术指标。

对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三线图”和各项工程技术指标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企业不得出具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图纸和施工图图纸,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其勘察报告、施工图图纸进行审查。

东莞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东莞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得规范化与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得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就是指,具相关资质得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得建筑、建筑部分层次得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得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与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得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与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得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就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得卧室与起居室;2、医院得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得卧室与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得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得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得居室为冬至日得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得为老年人服务得设施,其居室冬至日得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得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得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得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得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与对象得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得阴影范围(如图1);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得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02.广东(东莞)-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02.广东(东莞)-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分户 编号
窗位
层号
窗台高 (米)
1 A
2
0.90~ 1~3
6.90
4
9.90
0.90~ 1~3
6.90
4
9.90
……
日照时间
建设前日 照
总有效 日照
建设后日照
总有效 日照
朝向
(有效时间 段)
0
00:00 0
00:00
10:45~ 12:19 10:10~ 10:45 10:49~ 12:27
01:34 00:35 01:38
10:45~ 12:19
0
10:49~ 12:27
01:34 00:00
南偏西 13 度
01:38
图 5 窗报批表
图 6 多点沿线分析
8、附件
8.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500 ~ 1:1000);
8.2、日照分析总平面图(1:500~ 1:1000);
8.3、多点沿线分析图(1:500~1:1000)或窗报批表;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试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1 小时,三房以下至少
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
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2 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3 小时。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
9:00-15:00 东莞,北纬 23 度 03 分,东经 113 度 45 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东府[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4〕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5日东莞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根据《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优化项目准入、精简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提升指导服务、规范培育中介组织、完善监管管理体系为重点,系统性、全流程改革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着力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政府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新型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再造东莞体制改革新优势,加快实现高水平崛起。

到2015年,企业投资审批事项压减70%以上,项目办理时限总体缩短50%以上,投资审批和备案事项网上办理率超过90%,力争成为国内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事项最少、流程最优、办事最灵活、服务最佳的城市之一。

二、基本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确保监管实效的前提下,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探索建立完善新型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

--精简审批,简政放权。

进一步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审批事项,简化审批事项,推进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形成以备案制为主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体制,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体制。

东莞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东莞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9•【字号】东府〔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9〕5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9日东莞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国家、省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的“四统一”要求,加快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改革内容。

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全流程是指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全覆盖是指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4-2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送审稿)20200111(2)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送审稿)20200111(2)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送审稿)2020年1月主编单位: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平面图规划设计第一节建筑退线第二节建筑间距第三节竖向设计第四节交通组织第五节绿地设计第六节配套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设计第一节住宅建筑第二节宿舍建筑第三节商业、办公、科研建筑第四节教育建筑第五节工业、仓储建筑第四章建筑经济技术指标计算第一节结构层高计算第二节建筑面积计算第三节容积率计算第四节建筑密度计算第五节绿地率计算第六节建筑高度计算第七节停车位计算第五章术语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示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

第1.0.3条建筑设计应根据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本规定为通用标准,规划设计条件中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执行。

第1.0.4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定期上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在下列情形下,由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整体修订,上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一)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二)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三)东莞城乡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章总平面图规划设计第2.0.1条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指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及绿化等要素进行的综合性设计。

总平面图规划设计应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遵守有关法规、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建筑高度100米的客体建筑范围建筑高度50米的客体建筑范围B MNO DCAC ABDO 44°44°建筑高度100米的客体建筑范围建筑高度50米的客体建筑范围44°44°注:弧形有两个中心点,正南向为A 、B 点(左图),非正南向为M 、N 点(右图)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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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
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
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2、医院的病房;
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4、大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5、公寓、宿舍;
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四房及四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四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大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5、旧城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
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五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且屋顶构架累计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向面宽10%时可忽略不计。

第六条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主要居室朝向。

2、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应保证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

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第八条日照分析方法要求
1、对于未能确定窗户位置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可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2、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第九条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
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三条日照标准时,可再对其按以下要求进行窗户分析。

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中点为计算点。

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2.1、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2.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
凸窗
转角弧形窗
转角直角窗计算基准面

算基准面计算基准面
B
A
B
A
A
B
图3 异形窗日照的计算点
2.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
0.9米的高度计算。

2.4、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2.5、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
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4第1至4种方式所示)。

计算基准面
凹阳台B
A
凸阳台
B
A
计算基准面
计算基准面
计算基准面
半凹半凸阳台
半凹半凸阳台
A
B
A
B 计算基准面凸阳台封窗
A
B 计算基准面凸阳台封窗
阳台封窗阳台封窗
A
B
123
456
图4 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2.6、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图4第5、6种方式所
示);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3.1、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女儿墙、
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3.2、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3.3、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但对相邻建筑的影响须纳入计算。

3.4、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可以不纳入计算,但是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计算内容。

第十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或1:1000现势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3、已建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4、已建的主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5、根据本规定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或在批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6、本条第1款中的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第3、4、5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筑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
高等,如下表所示);
基地内拟建建筑:
3)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
名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建筑高
度、底标高等);
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5、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参数和分析方法;
7、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及户数(如图5);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图6);
图5 窗报批表
图6 多点沿线分析
8、附件
8.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500 ~1:1000);
8.2、日照分析总平面图(1:500~1:1000);
8.3、多点沿线分析图(1:500~1:1000)或窗报批表;
8.4、窗户分析表。

第十二条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回答规划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

报送材料不实,或对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有所隐瞒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试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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