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不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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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不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不良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最大限度减少不良贷款损失,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农商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农商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以及已核销和央行票据置换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是指各级农商行对不良贷款有组织地进行风险监测、责任认定、债权维护、债务追偿以及分类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是指不良贷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商行的有关规定。
(二)控制风险原则,是指密切关注不良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降低或消除贷款风险,将可能出现的信贷资产损失控制在最低。
(三)灵活处置原则,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有效的清收处置方式,抓住时机,及时处置。
(四)成本权衡原则,是指在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措施的选择上,应注意风险、成本、收益比较,降低处置风险和处置成本,实现最佳效益。
(五)创新性原则,是指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新方法和手段,创造性地开展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处是不良贷款的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研究国家财政、金融、监管政策,制定不良贷款的管理制度、办法,建立不良贷款动态监测体系;
(二)监督、检查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监测、督导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工作;
(四)审查需上报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咨询的不良贷款处置方案;
(五)负责全系统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办事处(市联社)应落实不良贷款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在辖内农商行的贯彻落实,指导辖内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制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辖内不良贷款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省联社上报监测情况;
(三)对需办事处(市联社)进行责任追究的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