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持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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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章程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了促进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发展,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针对员工持股计划,共同制定如下章程。

第一条公司股份化范围是本章程所指的深圳市国通世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主题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华,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9116号富华科技大厦B栋5、6楼。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移动通讯、智能穿戴、智能物联网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第三条股东:凡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员为公司的股东。“所有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公司法》第4条)。股东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即董事)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它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由持有股份最多的董事担任。

第五条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可定期由董事会选举。

第六条公司资产:公司资产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部分,公司是软件、硬件方案公司,公司的主要资产软件、硬件产品归为无形资产,即两类资产的具体含义如下:

有形资产:公司的办公设备、库存物品、流动资金、各类押金、应收账款等。实际计算时,按资产净值清算。

无形资产:软硬件产品、产品品牌、市场客户等。无形资产的计算较为复杂,按公司累计投入软硬件开发的人工费用和推广费用、国通世纪市场品牌大体估算。

第十条关于员工持股的有关规定:

(一)吸收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必须品行端正、好学上进,有较强的责任心、集体荣誉感和团队精神,原则性强。

(二)持股员工原则上必须是有两年以上工龄,并在重要的岗位上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较突出的贡献;或者是未够工龄但有特殊才能,能够在短期内对公司的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员工。

(三)推行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目的是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条件优惠,入股者必须更勤于公司的工作,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若员工入股后懈怠工作,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董事会讨论,不能享受本次入股的优惠条件,必要时可以强行按原价或当时股份收购其股份。

(五)员工接受优惠条件入股,首先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全职在公司工作。员工不管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不能持有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入股方式:对于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员工,入股时给出如下优惠条件:员工只需购买A股,根据其持有A股的比例,进行年终利润分红。

B股目前只为×××所有,但不参与分红。当股份化计划推行两年后,公司经营效果良好时,部分B 股可作为期股分配给持股员工。

第十二条利润分配:每年年终,公司进行年终结算,并根据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年终分红。根据《公司法》,提取税后利润不少于30%作为公司再发展的投入(即公积金和公益金),剩余的进行分配。但此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分红原则是多股多分、先投入先收益。具体说明如下:每年春节前的最后一个会计结算日清算财务,确认提出多少利润进行分红,将分红总利润平均分配到每个月。[如,假设2001年1月20日董事会决

定提出27万元作为利润分红。从2001年4月21日到2002年1月20日共9个月,则平均每月分红3万元。然后根据每个月各股东实际已交股金(以购股凭证为准)所占的股份比例计算分红。(如假设公司总股本为25万股。某股东第一个月购买了5000元,占2%,该月分红3万×2%=600元,第二个月又买了5000元,共占4%,则第二个月分红120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根据法律规定,董事长参与公司重要事务的决策。考虑到董事长兼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公司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董事长不参与公司的日常运作,公司财务人员直接由董事长委派,充当监事的作用。财务人员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各成员的工资由董事会确定。原则上,董事会成员领取固定月薪,年终领取股份分红。董事会成员的固定月薪由董事会决定,根据各董事对公司的贡献可定期调整。

第十五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只可转让不可退股。股东出售持有的股份时,应经董事会同意,并优先出让给董事会成员。出让股份时,股东必须结清公司账目。股东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公司相同或相近的有竞争关系的行业,否则没收其股份作为违约金。出让股份时,必须在3个月前书面通知董事会,按公司当时经营状况折算股价或按原价。

第十六条如果股东有重大违纪行为,如贪污、拿回扣、泄露公司机密、损害公司形象等,董事会有权作出相应处罚,如收购回部分或全部股份,并扣取违纪金10倍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本章程如有未说明的地方,按《公司法》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名,具有法律效力。本章程具有合同等效力。

全体股东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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