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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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体废物管理,确保公司固体废物处置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生固体废物部门在办公、生产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对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存放、处置及职责分工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采用如下定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体废弃物质。

(二)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式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安全质量环保部职责

(一)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各属地部门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转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运营保障部职责

(一)负责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理,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二)负责在网上(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http://211.90.37.192:81)填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信息;

(三)负责选定危险废物回收单位,对相关资质进行审核。销售、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得违规操作;

(四)负责建立危险废物处理台账。

第六条产生固体废物部门职责

(一)负责辨识本部门属地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体废物,负责本部门的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危废的登统、分类收集、临时储存等工作,建立危废产生、出入库等各类台账;

(三)负责将本部门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报运营保障部处理;

(四)按要求规范建设危废贮存场所;

(五)负责对辖区协作单位危险废物处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三章固体废物管理

第七条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环保型的原辅材料,开展清洁生产活动,采取源头控制和综合利用,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第八条固体废物收集容器和存放地,应做到分类存放、明

确标识,以防混放。

第九条在选定合格固体废物处置方或交由废旧物资处置部门处理时,必须保证处置方的接收能力,能够满足处置的需要,防止污染转嫁和“二次污染”;

第四章危险废物管理

第十条卸船部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尽量采取措施,进行综合利用,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不能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需报运营保障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处置。对暂无处置办法、出路的废物应建设符合要求的贮存设施暂存。

第十一条安全质量环保部制定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卸船部制定本部门《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运营保障部制定公司《危险废物处理计划》。

第十二条运营保障部填报《唐山市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表》,明确处置单位、接收单位、废物名称、形态、方式、拟转移量、频次,若危险废物处置量、危险废物种类发生变更时,需重新填报。

第十三条运营保障部负责与危险废弃物处置方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合同。对危险废弃物处置方的资质进行核查,并将危废处置方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运输资质一并送交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方可委托处置。

第十四条卸船部需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资料档案,要能详细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情况,账物要相符。每月按照国

家《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附件3)开展自查。

第十五条卸船部危废贮存场所要做好防渗、防雨、防晒、防火等措施,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场所应当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警示标志。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容器上粘贴危险废物标签(见附件2)。

第十六条危险废物要分类贮存,贮存时禁止混合不相容危废,禁止一般固废中贮存危险废物,禁止危废库中有一般固废。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危险废弃物处置必须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九条卸船部应建立“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电子台账、危险废物产生台账、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所有记录保存五年。

第二十条公司、部门、班组每年至少各组织一次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培训;熟悉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

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卸船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保留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过程记录、演练评估、演练照片或音像资料。

第五章固体废物处置要求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的处置

(一)在与项目施工发包单位签订工程协议时,应对施工现场的环境、建筑垃圾的清运提出要求;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围挡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按规定处置,运输过程中防止垃圾遗撒等。

第二十三条报废原辅材料的处置

(一)危险废弃原辅材料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二)一般废弃原辅材料做降级处理或废弃。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对固体废物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及委托处理过程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的单位(个人)进行现场纠正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产生固体废物部门自查或公司级检查中对发现的一般不合格进行现场纠正,对违反公司规章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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