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挪用公款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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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观定性及转化问题

厘清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观定性及转化问题

厘 清 挪 用 公 款 罪 与 贪 污 罪 的
主 观 定 性 及 转 化 问 题
岳 启 杰
( 北京市门头沟 区检察院 , 京 北 [ 摘 要] 挪用公款 罪是职务犯罪 中比较 易发 多发性刑 12 0 ) 0 30
元 已经无法 归还 。
事犯罪。由于挪 用公款 罪脱胎 于贪 污罪 , 者有着千丝 万 二 缕的关系, 为此 司法机关在认 定是此 罪还 是彼罪 时常常存 在着一定 困惑。本 文以典型的 司法案例 为切入 点 , 探讨挪 用公款 罪与贪污罪的主观 目的认 定上的歧 义及 由挪用公款 转化为贪污的相 关问题 , 以期进 一步完善挪 用公款 罪的相
广西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5卷第 6期 21 0 0年 1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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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理论 , 司法 实 为 践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 [ 关键词] 挪用公款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贪污 ; 主观定性 ; 转化
[ 中圈分类号]F 3 D 66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o 8 6 8 2 1 ) 6 0 5 3 1o —82 (0 0 0 —0 8 —0
在我国司法机关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实践中, 出 现某些疑 似贪污罪 的情节 时 , 多被认 定为 贪污 往往 行为, 这折射出了客观归罪的倾 向性 , 与我国定罪 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相悖。笔者认为 , 司法机关应 站在追求公平公正执法和保障尊重人权的双轨线 上, 准确适用法律, 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本文就挪用公款罪与贪污 罪的主观 目的认定上 的歧义及 由挪用公款转化为 贪污 的相关 问题 进行 分 析 , 出个 人 的 拙解 , 提 以求 教于各位同仁。 结合陈某 某挪用公 款案 件进行探 讨挪 用与 贪污的主观方面及转化 案例【 : l 被告人 陈某某 , , J 男 原系 中国建设银 行某办事处负责人。陈某某 收到有关单位存入办 事处的委托贷款共计 7 万元 , 3 全部不入账 , 归个人 经营运输公司使用 , 因为亏损而长期不能返还。另 外陈某某还将收到归还贷款 1 万元用于炒股。为 0 了掩盖犯罪 陈某某又 偷支 办事处 储户 的存 款 7 3万 元予以返还委托贷款。为了弥补偷支办事处储户 的存款 7 万元存款的亏空 , 3 使账面平衡 , 应付支行 的检查 , 陈某某找到梁某等 3 , 人 指使梁某等 3 人 与办事处签订了虚假的借款 5 万元 的合同。用这 5 个虚假的贷款合同掩盖偷支储户存款 的亏空。因 为支行在检查时发现了这一贷款合同, 责令陈某某 取回贷款而案发。案发后陈某某对办事处的 5 万 5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缓刑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为依法惩治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确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除同时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和积极退赃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三、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十万元以上,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不适用缓刑。

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主动、积极退赃,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适用缓刑的,必须从严掌握。

四、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的,不得免予刑事处罚。

陈鹏飞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

陈鹏飞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

陈鹏飞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浙刑二终字第17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鹏飞,原系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因本案于200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

现押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源恒,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姜建高,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鹏飞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甬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

陈鹏飞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设立关联公司部分被告人陈鹏飞于1992年3月自己筹资30万元设立山西航晋工程技术公司,挂靠在原航空航天部第二研究院所属的北京长峰工业公司,公司性质为全名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陈鹏飞;1993年,该公司更名为山西航天工程技术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00万元;1995年,更名为山西航天工业发展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挂靠单位改为第二研究院投资成立的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1997年,公司又更名为山西航天工业发展总公司。

1995年至1996年间,该公司向第二研究院多次借款,至2002年5月公司改制成航天科工山西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工山西公司),借款未归还数额共计830万元。

1995年9月,山西航天工业发展公司与太原高新开发区三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实际出资)合资成立太原华电能源产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1998年更名为太原资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6200万元,股东变更为山西航天工业发展总公司、山西五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出资分别为5200万元、1000万元,但实际均未出资);1999年公司更名为太原航天工业有限公司,后又更名为太原航天科技有限公司,2001年更名为太原航天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卫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世奇。

吴某、永安汉禧中医门诊部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永安汉禧中医门诊部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永安汉禧中医门诊部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9【案件字号】(2021)闽04民终15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婕孙斌董克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永安汉禧中医门诊部【当事人】吴某永安汉禧中医门诊部【当事人-个人】吴某【当事人-公司】永安汉禧中医门诊部【代理律师/律所】吴大亮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陈爱蓉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大亮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陈爱蓉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大亮陈爱蓉【代理律所】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被告】永安汉禧中医门诊部【本院观点】《情况说明》系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对证词的真实性无法核对,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吴某主张与汉禧门诊部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支付记录、职工工资发放名册、缴纳各项社保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反证举证责任倒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1 01:36:43吴某、永安汉禧中医门诊部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4民终158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亮,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汉禧中医门诊部,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南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33GE6B90。

新型政商关系的根基

新型政商关系的根基

078的努力,而恰恰是要将焦点集中到更为实际的“技术”层面。

其中,最为重要和根本的“技术”,就是划定政府公权力的边界,即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这是新型政商关系的核心。

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与其说是十八大的一个新增亮点,不如说是去除了一个盲点,将一个本就发亮、本应发亮,却黯淡了的灯塔,擦拭掉灰尘,添加上灯油,重新发出亮光。

因为,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本就是改革应有之义。

遗憾的是,一段时间来,在各种利益的召唤下,由于缺乏规则的制约,政府那双“有形的手”过于自大,乃至在某种程度上恢复、甚至超越了改革前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无所不能的自信,其结果是有目共睹的:政府干预越多、市场自生功能就越衰弱、继而又反过来“证实”并强化了更多政府干预的必要性,进而导致政府权力不断扩张,寻租空间日益增长,腐败的广度和烈度都在跳跃式发展。

无论是腐败日趋严峻,还是调控频频沦为“空调”,都标志着既有的政商关系在台面上和台面下都走入了困境。

其代价之高昂,并非仅仅在于政风败坏或调控失败,亦非仅仅在于市场自生机能萎缩,甚至亦非仅仅在于地方政府异化为“逐利主体”,更在于其对于一种极难再生的稀缺资源的破坏性使用——政府的权威资源,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权威资源。

而这种资源,恰恰是保障改革顺利推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

缩小政府的权力、划定边界,这是建立新型政商关系的基础,也是政府的自我诊疗。

李克强在首次政府工作报告中,将“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看作是“政府的自我革命”,也提及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背水一战的气概,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凸显了新班子对此至少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

除了政府限权、回归市场之外,对建立新型政商关系来说,“技术”层面上还有一个可以着力的抓手,那就是建立规范的政商游说机制。

美国的政商游说体系,或许能给中国提供极大的经验教训。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力,而游说(lobby ,或者lobbying )就被广泛看成是人民行使这种神圣权力的主要手段。

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

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

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导读:本文是关于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希望能帮助到您!被告人李平,男,1967年2月5日出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高中文化,原系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明县支公司出纳员-住该公司宿舍。

1997年5月1日被逮捕。

现在押。

-广西壮族自治区品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分院指控被告人李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1999年4月26日以〈1998〉南地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平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平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8日以〈1999〉桂刑经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李平于1994年至1997年4月间,利用担任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明县支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采用盗用本公司会计印鉴,填写现金支票,以支付保险费为由,先后从中国农业银行宁明县支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宁明县支行冒领本公司存款259768.5元;采用制作假银行交款单和假银行对帐单入账或销毁入账凭证的手段,侵吞本公司各种保险费收入1086300.38元;采用制作假银行对帐单核销,侵吞本公司存款53086.43元。

此外,被告人李平还利用职务便利,于1996年4月从其保管的客户未领的出险案赔偿款中挪用427171.36元;于1997年4月从宁明县财政局归还保险公司借款中挪用2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平贪污,本单位公款3199155.31元,挪用公款447171.36元,均用于赌博。

案发后追回赃款156900元。

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书范文

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书范文

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书范文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书篇一申请人:张律师,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诉人高某某的辩护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对上诉人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诈骗、单位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高某某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某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贵院。

上诉人高某某的上诉理由中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了众多异议。

申请人经过认真阅卷后认为上诉人高某某提出的异议足以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

比如: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高某某贪污8万元的公款来源于20XX年某市一院的单位受贿款,但是在一审判决书中又认定该笔受贿事实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那么必然产生的一个疑问是:高某某贪污的8万元的来源到底是什么?高某某是否实施了贪污8万元的犯罪行为?20XX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然而至今一直却未接到开庭通知。

鉴于上述事由,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再次申请贵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此致xuexila20xx年x月x日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书篇二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申请事项:开庭审理被告人涉嫌上诉一案。

申请理由:被告人涉嫌上诉一案,具有以下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申请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特此申请贵进行开庭审理。

:贵院审理的被告人诉案,本人作为被告人审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特此提请贵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此致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书篇三重点句子:1、20XX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然而至今一直却未接到开庭通知。

重点句子:2、请求贵院对上诉人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诈骗、单位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

重点句子:3、申请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特此申请贵进行开庭审理。

村官受贿成窝案 上诉二审不改判

村官受贿成窝案  上诉二审不改判
法院经审 查 , 认为文某 受镇政府 委派 , 协助政府 从事行政 管理 工作 ,应 视其
20 06年 9 1 ,  ̄ 0月 东宝 区子陵铺镇
为依照 法律从事 公务的人 员,文某 挪
用的款项 系国有 公司应支 付给村 民的 土地补偿 款 ,不 属村集体 管理的私 人 财产 , 以公款论 , 文某及 其辩护人 提 故
21 0 0年 7月 1 9日, 浙江 省宁波市 中级
人民法院依法驳 回了被 告人上诉 ,维持对
建设村原村委会委 员潘 登波 、民主村原村 委主任潘辉 、民主村原 村党支部书记叶 良 分别判处 有期徒刑 1 年 、 1 8年和 9年的一
审判 决。
任 陈安村村 委主任 的李 泽光 、 党总 支书 村 记 李绍 忠 、 委 副主 任 徐正 学 、 会计 李 村 村
成了重大损失 , 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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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杨 涛
湖北省荆 门市 东宝区子 陵铺镇 一
工 程 在所 辖 村 房 屋 补 偿 款 的 职 务 便
利 , 用房屋 补偿款 1 挪 4万元 , 中 1 其 0

审宣判后 , 文某不服 。 提出上诉 。
村官 利用 职 务贪 污 、挪 用公 款 1 8万
出终审判决 ,将该村 官 由一 审法院 判
处的 有期 徒刑 4年 改判 为 有期 徒 刑
2年半。
20 0 9年 4月 ,文 某主动到东宝 区 人民检察 院投案 自首 ,并退 清了全 部
赃款 。 20 0 9年 1 2月 , 一审 法院对此案 作
不构成挪 用公款 罪 。荆 门市中级 人民
除 由各村 负责包干的协议 。建设村村民潘 口 某获 悉此事后 ,找到 当时主 持村委工作的 严 维 潘登波并向他许诺 ,倘若 自己能承包到本 婷 村附 着物 清除工程 ,等承 包费兑现后给予

王留栓、陈超岳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国资)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留栓、陈超岳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国资)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留栓、陈超岳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国资)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4【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凤强于红涛卢瑜【审理法官】王凤强于红涛卢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留栓;陈超岳;方城县人民政府;方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当事人】王留栓陈超岳方城县人民政府方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王留栓陈超岳【当事人-公司】方城县人民政府方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方庆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牛玉亮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黄小菊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韩梦霞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庆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牛玉亮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黄小菊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韩梦霞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庆牛玉亮黄小菊韩梦霞【代理律所】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留栓;陈超岳【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方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我院作出的生效的(2016)豫行终字第103号行政裁定认定王留栓、陈超岳是河南胖哥健民食品有限公司的登记股东,但其是以挪用公款的行为获得的股东权益,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且其主张的债权转股权不成立,不产生股东权益,故王留栓、陈超岳针对方城县人民政府对河南胖哥健民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征收行为提起确认违法诉讼并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基础,不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合法性回避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我院作出的生效的(2016)豫行终字第103号行政裁定认定王留栓、陈超岳是河南胖哥健民食品有限公司的登记股东,但其是以挪用公款的行为获得的股东权益,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且其主张的债权转股权不成立,不产生股东权益,故王留栓、陈超岳针对方城县人民政府对河南胖哥健民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征收行为提起确认违法诉讼并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基础,不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挪用公款840万中海物业原老总判刑5年

挪用公款840万中海物业原老总判刑5年

挪用公款840万中海物业原老总判刑5年深圳市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海物业)原总经理李立新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挪用公款人民币8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李立新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深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海物业是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中国海外兴业有限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

从2000年开始,任职中海物业总经理的李立新以公司股份制改造为由,挪用公款,越权批准将中海物业公司维修基金840万元给臧××、李××、李×等人集资验资扩股,注册成立中海外承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外承)。

因达不到以中海外承收购中海物业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李于2001年底率众出走,另立门户,抢夺中海物业的市场。

因中海物业是国内最大的物业公司,而李立新是中海物业的开拓者之一,李立新事件一度引起业界的震荡。

2002年3月,李立新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

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
2000年12月,被告人陈新害怕罪行败露,准备逃跑。12月15日,从科源公司帐户上划款人民币300万元到其太平洋卡上;12月28日,从其申银万国股票帐户上转款人民币300万元到科源公司帐户上。尔后,陆续从其太平洋卡上提取现金199.8万元,从科源公司帐户上提取现金150万元,另从科源公司帐户上开出二张总金额为人民币 400万元的银行汇票,解汇期为一个月。 2001年1月2日,陈新得知杨家坪分理处已发现921科目上的4000万元资金缺口,并开始调查,即携带现金279.8万元和20万元的银行存折、4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及太平洋卡等逃往成都租房躲藏,后又潜回重庆取走了其所有的股市凭证、各公司帐户凭证等资料。2001年2月22日,陈新将已超过解汇期的400万元银行汇票,邮寄给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反贪局。2001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在成都深浪网吧将陈新抓获。案发后,追缴了剩余的赃款和大量股票,总价值人民币35 182 871.1元,尚有人民币 4 817 128.9元未能追回。
2000年6月1日至9月19日,被告人陈新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同样手段,四次虚增解报921科目资金人民币1524万余元,转入重庆勇为商贸公司在杨家坪分理处的帐户,从中提取现金13万元,用于给前妻购买商品房,其余1511万元转入由其控制的重庆科源高科技开发公司交通银行大坪支行帐户(以下简称科源公司帐户)。尔后,将其中 800万元转入其申银万国股票帐户,用于炒股牟利。
上述事实,有转帐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凭证、银行汇票、股票帐户进帐单、取款凭证、炒股凭证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陈新的经过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新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身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扣押客户进帐单,以自制的虚假进帐单进行替换的手段,多次挪用客户资金人民币843万元,用于炒股牟利,尔后归还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采取虚增帐上资金,自制虚假单据的手段,将公款4000万元人民币挪人自己控制的帐户中,用于填平挪用的资金缺口、个人消费和炒股牟利,在罪行即将败露时,携带现金及银行汇票等699万余元潜逃,并带走全部炒股手续和其控制的各公司银行帐户凭证,将尚未带走的公款置于自己控制之下,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尚有481万余元未能追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亦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贪官记录

贪官记录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人民网>>地方领导正处级裸官挪用5.8亿公款获无期曾因嫖娼被抓被告人董跃进(右)、马连龙在法庭受审。

(资料图片)记者欧阳晓菲摄北京市司法机关办理的最大一起挪用公款案——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通建”)原总经理助理董跃进挪用5.8亿公款案日前有了结果,董跃进一审被市二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昨天,记者获悉,此案侦查中牵出案中案,董的上司、中通建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党组副书记李瑞涉嫌受贿13万余元,被提起公诉。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裸官”挪巨款被判无期刑此前,2010年7月28日,董跃进被控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在市二中院出庭受审。

叶某某受贿案

叶某某受贿案

叶某某受贿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1998.11.05裁判规则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正文叶某某受贿案被告人叶某某。

1997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叶某某受贿案立案侦查。

1998年4月28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3年至1997年2月被告人叶某某在担任金华县委书记、金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5次收受杨尚荣、周建平、虞新法、吴纯、陈光辉、杨清华、张德福、黄寅初、吴均良、叶志春、贾小如等人贿赂23.7万元,为他人在任职、亲属调动、落城市户口以及在征用土地税收、工程承包中享受优惠等问题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1998年6月1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差。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起诉书指控的1996年1月,被告人叶某某在家中收受周建平贿送的人民币8000元应属违纪行为,公诉机关认定为受贿定性不当。

为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声誉,保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叶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已扣押的赃款赃物,由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上交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有误,本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利”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周某某行贿、挪用公款、脱逃、盗窃案

周某某行贿、挪用公款、脱逃、盗窃案

周某某行贿、挪用公款、脱逃、盗窃案文章属性•【案由】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脱逃罪,盗窃罪•【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1.08.23裁判规则犯罪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属于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成立行贿罪。

正文周某某行贿、挪用公款、脱逃、盗窃案被告人周某某。

1999年8月8日因涉嫌犯罪被江西省公安厅刑事拘留,9月9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行贿、挪用公款、脱逃、盗窃一案,分别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西省公安厅侦查终结,并案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2月20日,依法交由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其犯罪事实如下:一、行贿罪。

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1997年4月至1999年7月间,先后25次送给胡长清(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人民币144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8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65.056万元的贵重物品,其中:白金钻石戒指2枚,白金钻石领带夹2只,黄金钻石手链1条,“劳力士”手表2块,“帝舵”手表1块,白金钻石耳环1对。

其间,被告人周某某先后12次要求胡长清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送给胡长清财物的事实。

1.1997年4月,胡长清去美国参加“世界稀土大会”之前,被告人周某某在赣江宾馆胡长清的住处,送给胡长清美元1万元。

2.1997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在赣江宾馆胡长清的住处,送给胡长清人民币20万元。

3.1997年6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派陈文昊到北京,在胡长清的家中送给孙金元(胡长清之妻)人民币20万元。

事后,孙金元将此事告诉了胡长清。

4.1997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赣江宾馆胡长清的住处,送给胡长清港币8万元。

5.1997年8月中旬,被告人周某某等人陪同胡长清到澳门游玩期间,在澳门购买价值人民币16.8万元的“劳力士”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3.57万元的白金钻石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2.675万元的白金钻石项链1条,送给了胡长清。

最新-马向东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精品

最新-马向东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精品

马向东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马向东,男,1953年5月31日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回族,研究生文化,原系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住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甲巷90号3单元402室。

1999年10月10日被逮捕。

检察机关侦查查明1997年7月,被告人马向东利用担任沈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宁先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帮助华阳物业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减免电贴费、联建费等,后共同向该公司总经理高万峰索取美元50万元,用于在澳门等地赌博。

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马向东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者伙同其妻章亚非另案处理收受孙中学、迟若岩、沈阳市百佳集团等74人或单位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4887万元、美元2307万元、港币11万元、内部职工股10万股股价人民币10万元、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5万元及金佛、电脑等物品。

马向东为请托人在工作调动、职务提拔、工程招标、减免费用等方面谋取利益。

综上,马向东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767万元。

1999年1月,被告人马向东与宁先杰、李经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香港代表沈阳市政府向港商发放奖金过程中,以虚报奖金数额的手段,共同侵吞公款美元12万元折合人民币993万元,马向东分得美元4万元。

1999年1月,被告人马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将沈阳市人民政府的公款美元398799万元折合人民币约330万元,挪至其指使宁先杰、李经芳、香港居民尤雅雪三人在香港注册的定志有限公司归个人使用,至同年7月归还。

案发后,侦查部门依法扣押、冻结被告人马向东的财产合计人民币29996496元。

除去合法收入及违法、犯罪所得,差额部分计人民币1068654045元,马向东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以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向东亦供认,足以认定。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马向东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

杨书方案二审辩护词

杨书方案二审辩护词

杨书方案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尊敬的陪审团:开物律师集团(洛阳)事务所接受杨书方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杨书方涉嫌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二审的诉讼活动。

本案是一个久拖不决的案件,不仅控辩双方观点截然对立,毫无统一的可能,而且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增加了社会的乖戾之气,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有必要从根本上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我正式发表辩护意见之前,必须首先明确证明罪与非罪的标准和证明的难易程度。

一是在一个法治国家,尤其是在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控一个公民犯罪比较困难,而否认犯罪指控相对容易。

因为指控犯罪,必须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证明被告及其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均不能认定被告构成所指控的罪名。

而否认犯罪指控,只需要动摇指控的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任何一个方面即可,也就是说要证明一个公民不构成指控的犯罪,只要证明其在任何一个方面不符合指控的犯罪的犯罪构成即可。

二是指控犯罪,应当了解指控的行为发生时的社会真实情况,并根据当时的法律、政策、社会普遍行为准则和认识水平来认定指控的行为。

这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也是我们所信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指控犯罪方面、在案件审理方面的必然要求。

否则会在对犯罪构成的认识上出现偏差甚至错误,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危害社会和祥和安定。

在统一了上述辩论原则后,我根据本案事实和法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对一审判决无罪,抗诉认为有罪部分的辩护意见一、湖滨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对抗诉涉及的杨书方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受贿王秋60万元和向王秋索贿5万元四项罪名予以否定,认定所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这个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说理充分,判决公正合理。

虽然程序存在瑕疵,这个公正是迟到的公正,但是总比损害公正要好得多。

要论证判决的正确性和抗诉的错误性,首先要明确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审作出对上述四项指控的无罪判决,是在审判法官受到人民检察院发出的传唤证的巨大压力和其他各方面压力的情况下作出的,也就是说一审法院是顶着巨大压力作出的无罪判决,因而更加令人信服。

受贿、挪用公司资金的处罚经济法教学案例

受贿、挪用公司资金的处罚经济法教学案例

受贿、挪用公司资金的处罚【案例介绍】赵某现年38岁,是射阳某公司的供销员。

1998年初,赵某受单位指派,前往吉林省通化市追要货款。

当在通化市粮管所要款时,粮管所告知赵某,通化市饲料公司欠他们5万余元款子,可由赵某直接要回抵算欠射阳方的面粉款。

赵某找通化市饲料公司时,饲料公司答应5万多元可以还给赵某,但提出用玉米抵算。

赵某把玉米在东北和南方的差价盘算了一下,觉得有利可图,当即返回射阳县,以本公司的名义与射阳县第一饲料厂签订了600吨玉米的购销合同。

此后不久,赵某在东北追款时,又把辽宁省海城某批发部还给该公司的14万元货款,划出6万元汇给通化饲料公司,连同所欠5万余元欠款,共购得900多吨玉米运抵射阳,履行与射阳县第一饲料厂的购销合同。

赵某的心思是,以本厂名义购得的600吨玉米的差价归企业所有,多购销300吨玉米的差价归自己。

但是,赵某“瞒天过海”的把戏并没有如愿演下去,第一饲料厂负责人更换,货款收不回,赵某无法向厂里交帐,只得交待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1998年下半年,赵某又故伎重演,在吉林省通化市将收得的巨额货款擅自汇入私人开设的帐户上,挪用近20万元购买当地玉米,南销盐城等地。

这次买卖成功了,赵某获取利润5500元。

1999年,赵某因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赵某所在公司的经理陆某,也一直在琢磨怎样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点好处。

1998年初,该公司因产业结构调整,一批项目要下马。

令人惊讶的是公司以低价将设备和技术卖给了新美公司,不久新美又将这些设备和技术转让给其它公司,从中获得了巨额收益。

新美公司因此送给陆某30万元人民币以及金首饰若干件,共计人民币37万元。

一年后,陆某又将公司200万元公款借给朋友炒股票,原来说定借期一个月,但朋友的股票被套牢了,迟迟无法归还。

这受贿和挪用公款两项罪把陆某送进了监狱。

陆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几种观点】1、陆某是违法行为,赵某不是违法行为,因为《公司法》只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挪用公司资金要受处罚,没有规定职工这样做也要受处罚。

温州城建原董事长贪污、挪用公款案二审维持原判

温州城建原董事长贪污、挪用公款案二审维持原判

温州城建原董事长贪污、挪用公款案二审维持原判

【期刊名称】《方圆法治》
【年(卷),期】2013(000)001
【摘要】2012年12月18日下午,受浙江省高院委托,温州中院宣读高院对原温州市城建公司董事长杨胜华(杨秀珠司机)贪污、挪用资金一案维持原判决的二审终审裁定,杨胜华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总页数】1页(P42-42)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92
【相关文献】
1.“证券巨贪”梦断“夫妻店”——河南省证券公司原董事长胡燕贪污挪用公款案纪实 [J], 赵晓军;张贺泽
2.哈医大医生被杀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人获无期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 [J],
4.葛优躺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J],
5.吴学占团伙案二审维持原判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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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庆生_法院法律案件(3篇)

孔庆生_法院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孔庆生,男,汉族,1965年出生于我国某市。

2010年,孔庆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过一审、二审,孔庆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孔庆生不服二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二、案件经过1. 一审阶段2010年,孔庆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孔庆生负责该公司在某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合同签订后,孔庆生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反而以该公司名义骗取了多家银行的贷款。

经调查,孔庆生骗取的贷款总额达人民币一千万元。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孔庆生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孔庆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遂依法判处孔庆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 二审阶段孔庆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再审申请孔庆生不服二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案件分析1.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孔庆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孔庆生的犯罪情节本案中,孔庆生骗取的贷款总额达人民币一千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同时,孔庆生的犯罪手段恶劣,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极大。

3. 刑罚的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孔庆生骗取的贷款数额巨大,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一审、二审法院依法判处孔庆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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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周永水的委托,
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为其被指控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的二审进行辩护。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重。

根据本案的
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采纳。

一、上诉人周永水与农发办之间系财产保管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属于挪用公款行为,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所谓的包装款,是指按财政虚假配套资金和项目建设投资节余两部分资金编造的虚假工程款。

江山市农发办把回收和保管包装款主要通过上诉人周永水来运作,是农发办与有关单位共同合作完成的。

农发办之所以会将项目中套取出来的钱存放在周永水的奔康服
务部账户内,其主要目的就是委托周永水管理套取出来的项目资金。

几名农发办的领导祝钦史、邱招林、徐守红等人商量后决定将这笔钱存放在比较信任的周永水的奔康服务部处,作为单位帐外资金使用,
方便农发办用钱,利息作为管理费。

江山市农发办将包装款归拢到周永水的奔康帐户时,告知上诉人由其代为保管。

案发时尚有部分包装款存放在周永水处,主要包括:2007年度项目回拢资金的结余17万元和2008年度卅六都六标的一笔包装款资金31.5万元,共计48.6万元。

其运作过程是农发办集体完成的。

对这些代保管的资金,上诉人周永水从未否认,在农发办需
要使用时,上诉人答应能及时办理交还手续。

2009年8月17日奔康服务部出具的对委托管理事实进行确认的书面确认书更加证实了这种委托管理关系。

资金存入奔康服务部账户后,农发办将资金存放在周永水处,双方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在
农发办需要收回资金的时候,上诉人周永水将资金交回即可。

且根据上诉人与祝钦史的供述,祝钦史主动找到上诉人,要求将农发办从包装项目套取的工程包装款,存放在上诉人早已开设的奔康服务部帐户中;上诉人帮助农发办代收部分包装款,根据农发办的要求将包装款汇入相关的财政帐户;包装款存放在奔康服务部帐户中的利息,作为上诉人在代收包装款和办理相关事务报酬,农发办不额外支付报酬;工程包装款没有专门管理和监督。

从上述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上诉人代农发办管理款项应认定为财产保管,不属于挪用公款罪行为。

二、一审判决中认定周永水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被告人周永水的身份系个工商户,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原因就在于周永水被认定为共犯。

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
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但本案并不适用该条规定,具体如下:
首先,主观上农发办将工程包装款存放在奔康服务部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工程包装款借给上诉人周永水使用,而为了逃避上级机关对包装项目的检查;上诉人周永水同意农发办将包装款存放在服务部帐
户的目的是为了收取管理费;
其次,客观上周永水没有与祝钦史密谋的事实存在。

农发办将工程包装款存放在周永水的账户上,可以说是农发办主动找周永水商量的,且该事实是经农发办集体决定,大多数职工人都是知道的,不存
在共谋的情形。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祝钦史与周永水构成共同挪用公款,
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畸重,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退一步讲,就算上诉人构成挪用公款罪,也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结合一审判决中同案犯被判处的情况,另一笔挪用公款共计82万元的从犯,被宣告适用缓刑。

上诉人的涉案数额只有486000元,且款项退清,应当比上述被告人从轻,也应当被适用缓刑,然而,一审判决中并未就此适用同一
标准,量刑很明显有失公允,违背了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四、量刑辩护建议:建议改判,并适用缓刑。

根据“举重明轻”,上诉人不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且本案中另
一笔挪用公款共计82万元的从犯,被宣告适用缓刑。

上诉人的涉案
数额只有486000元,且款项退清。

结合上诉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显著较轻,上诉人在平时待人诚恳、善良,并无劣迹,没有民愤,社会危害性很小。

本次犯
罪是初次犯罪,主要是因为法制感念淡薄,在归案后受到教育,表现
出了痛改前非的决心和悔罪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意见关于缓刑适用的规则,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
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辩护人认为鉴于以上种种情节,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建议二审法庭对上诉人适用缓刑处罚,以真正使上诉人罪责刑相适应,达到刑法对上诉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给上诉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让其真正在思想上得到改造,也对社会公众起到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让人民群众真正看到法律的公正性,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综上所述,一审对上诉人的判决存在错误且量刑畸重、显失
公正,特请求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上种种从轻、减轻情节,依法改判,肯请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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