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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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滥用法律案例(3篇)

代理权滥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一批货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而是将货物出售给了第三方。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代理权滥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代理权滥用概述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违反代理的基本原则,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反代理目的,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代理权滥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超越代理权限;2.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3. 代理人故意泄露被代理人商业秘密;4. 代理人违反保密义务,泄露被代理人隐私;5. 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三、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1. 案件事实(1)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一批货物。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而是将货物出售给了第三方。

(3)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代理权滥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2)被告是否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3)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表示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货物。

然而,被告却将货物出售给了第三方,这一行为已经超越了代理权限。

2. 法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 法院认为,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被告超越了代理权限,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除被代理人追认外,其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超越授权行为法律后果(3篇)

超越授权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授权行为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广泛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中。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授权行为会超出授权人的预期,产生超越授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怎样的后果?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超越授权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二、超越授权行为的定义超越授权行为,是指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未经授权人同意,擅自实施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超越授权内容、超越授权方式、超越授权期限等情形。

三、超越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1. 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超越授权行为,由于未经授权人同意,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具体表现为:(1)合同无效:超越授权签订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无权主张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

(2)代理无效:超越授权进行的代理行为,代理人无权主张代理权,被代理人亦不承担代理后果。

(3)授权无效:超越授权的行为,授权人有权撤销授权,授权自始无效。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被授权人在超越授权行为中,给授权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被授权人在超越授权行为中,违反了与授权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超越授权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如被授权人利用超越授权的行为,实施诈骗、侵占等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民事诉讼(1)撤销之诉:授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超越授权行为。

(2)损害赔偿之诉:授权人或其他第三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被授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防范超越授权行为的措施1. 明确授权范围:授权人应在授权书中明确授权内容、方式、期限等,避免授权范围过大或模糊。

2. 监督被授权人:授权人应加强对被授权人的监督,确保其行为不超越授权范围。

3. 依法行使权利:被授权人应依法行使授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4.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授权行为,防止超越授权行为的发生。

授权委托书代签的处罚决定

授权委托书代签的处罚决定

授权委托书代签的处罚决定尊敬的各位领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授权委托书代签的行为,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关于授权委托书代签的处罚决定如下:一、处罚对象授权委托书代签行为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

二、处罚措施1. 对于授权委托书代签行为,一经查实,将被视为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 对于委托人,将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3. 对于被委托人,将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拘留、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

4. 对于涉及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处罚程序1. 相关部门收到关于授权委托书代签行为的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 经调查核实,确有授权委托书代签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3. 处罚决定作出后,应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处罚决定书。

4.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处罚执行1. 被处罚人应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2. 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3. 在处罚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规定1. 授权委托书代签行为的处罚,不影响依法追究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2.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授权委托书代签行为的监管,切实维护社会秩序。

本处罚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敬请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共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处罚决定机关日期:年月日。

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2篇)

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摘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代理合同是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其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引言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合同是代理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签订应当遵循代理权的限制。

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

本文旨在分析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1. 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的除外。

”由此可知,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 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1)被代理人的损失: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可能导致被代理人遭受经济损失。

如合同标的物价值高于授权范围,被代理人可能承担超出其预期范围的义务。

(2)合同效力不确定性:在代理权范围内,合同当事人可依据合同履行义务;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可能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3)法律责任承担:如果合同因超越代理权而无效,代理人可能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防范措施1. 严格审查代理权限合同当事人应认真审查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确保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事。

如发现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可拒绝签订合同或要求代理人提供相应证明。

2. 明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代理权限,避免因理解歧义导致合同效力问题。

同时,合同条款应尽量具体、明确,降低合同纠纷风险。

3.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确保其按照授权范围行事。

如发现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效⼒的规定是什么合同效⼒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的合同所产⽣的约束⼒,合同的效⼒可分为四⼤类,即有效合同,⽆效合同,效⼒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那么民法典关于合同的效⼒有什么规定呢?下⾯将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效⼒的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的合同原则上成⽴时⽣效,需要办理相关⼿续的需要依照相关规定。

⽆权代理的合同效⼒待定。

合同不⽣效、⽆效、被撤销或者终⽌的,不影响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的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条 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续影响合同⽣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续的当事⼈未履⾏义务的,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适⽤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权代理⼈以被代理⼈的名义订⽴合同,被代理⼈已经开始履⾏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履⾏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的法定代表⼈或者⾮法⼈组织的负责⼈超越权限订⽴的合同,除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为有效,订⽴的合同对法⼈或者⾮法⼈组织发⽣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超越经营范围订⽴的合同的效⼒,应当依照本法第⼀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效。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效、⽆效、被撤销或者终⽌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的效⼒。

⼆、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是⽆效的1、造成对⽅⼈⾝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原则上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合同

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合同篇一: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一定无效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一定无效?来源:作者:时间:20XX/01/10新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营业活动的具体领域。

公司的经营新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营业活动的具体领域。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须经依法登记。

在传统公司法中,公司行为不能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否则无效,这被称为“越权规则”。

然而,若越权经营即无效,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经济生活复杂而多变,刻板地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既不利于鼓励公司自治,也不利于活跃交易和发展经济。

因此,简单地宣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弊大于利。

像颐天公司这样,超越经营范围与他人订立合同,究竟是不是一定无效呢?中国立法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经历了由严格限制到逐渐放松的过程。

《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原《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也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此前中国法律禁止法人超经营范围经营。

如果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了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外的第三人往往不知晓公司的经营范围;又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清楚具体的经营范围,但仍自愿签订了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规定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规定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规定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规定《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本条是对因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本条是新规定。

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经济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规定《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本条是对因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本条是新规定。

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都是经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等。

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权限不是无限制的,他们必须在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

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大量存在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如何对待此类合同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可见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

一般说来,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因此,他们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当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对于合同的相对人来说,他只认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就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他一般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权限到底有哪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规定也不应对合同的相对人构成约束力,否则,将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也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对合同相对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对大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作无效处理,严重地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助长了一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此逃避责任,谋取非法利益。

越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3篇)

越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旨在规范代理行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越权代理现象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探讨越权代理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越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在越权代理中,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表明其具有代理权。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若超越授权范围,则构成越权代理。

(3)代理行为具有效力。

越权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效力存在争议。

2. 特征(1)行为人具有代理资格。

越权代理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代理资格,否则不构成越权代理。

(2)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

越权代理的行为人必须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否则不构成越权代理。

(3)行为人具有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越权代理的行为人超越了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实施了民事行为。

(4)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越权代理的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行为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三、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同意若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行为表示同意,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被代理人拒绝若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行为表示拒绝,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具有约束力。

具体法律后果如下:(1)越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被代理人无需承担因越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2)越权代理行为对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代理人应当承担因越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3)相对人可以追究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相对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3.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责任的划分在越权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如下:(1)代理人承担责任。

超越代理权限的法律后果(3篇)

超越代理权限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代理行为是常见的法律行为。

然而,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若超越代理权限,将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超越代理权限的含义、表现形式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然而,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交易相对人和被代理人带来了诸多困扰。

因此,探讨超越代理权限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超越代理权限的含义及表现形式1. 超越代理权限的含义超越代理权限,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超越了被代理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实施超出代理权限的法律行为。

2. 超越代理权限的表现形式(1)代理人实施了被代理人未授权的行为。

例如,被代理人仅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但代理人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赠与合同。

(2)代理人实施了被代理人授权的行为,但超出授权的范围。

例如,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以一定价格出售某物品,但代理人以更低的价格出售。

(3)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例如,被代理人要求代理人以某方式行使权利,但代理人却以另一种方式行使。

三、超越代理权限的法律后果1. 对交易相对人的法律后果(1)交易相对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如果交易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2)交易相对人有权请求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

如果交易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有权请求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

2. 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有权拒绝承担超越代理权限的法律后果。

如果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被代理人有权追偿。

被代理人因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代理人追偿。

(3)被代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代理权的滥用及法律后果(3篇)

代理权的滥用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它通过代理关系,使代理人得以代表被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实现交易便利和效率。

然而,在代理实践中,由于代理权的滥用,不仅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交易相对人造成损失,影响市场秩序。

因此,研究代理权的滥用及其法律后果,对于完善代理制度、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代理权的滥用1. 代理权滥用概述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违反代理权限、违背被代理人利益,从事对被代理人不利或者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权滥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超越代理权限:代理人未在授权范围内行事,擅自扩大代理权限,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2)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却故意为之。

(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4)违背被代理人真实意思表示: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愿,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2. 代理权滥用原因(1)代理制度缺陷:我国代理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如代理权限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代理权滥用。

(2)代理关系不稳定:代理关系存在期限限制,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容易滥用代理权。

(3)代理责任不明确:我国代理制度对代理责任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代理人在滥用代理权时,难以承担相应责任。

三、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1. 被代理人可撤销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被代理人有权撤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在被代理人撤销代理行为后,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直接损失:代理人因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损失:代理人因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商誉损失、信誉损失等,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违约责任: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第三人可主张权利在代理权滥用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主张以下权利:(1)撤销权:第三人可依法撤销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是怎么规定超越代理权限的

民法典合同编是怎么规定超越代理权限的

民法典合同编是怎么规定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权在民法典中是⾮常重要的⼀项权利,被代理⼈授权代理⼈⼀定的权限就产⽣代理权,代理⼈需要在规定的权限内⾏使代理权,如果超越代理权限的,那么超越代理权限合同法怎么规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法典合同编是怎么规定超越代理权限的《民法典》第⼀百七⼗⼀条规定,⾏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未经被代理⼈追认的,对被代理⼈不发⽣效⼒。

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为⼈实施的⾏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为⼈实施的⾏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有权请求⾏为⼈履⾏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追认时相对⼈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权代理的,相对⼈和⾏为⼈按照各⾃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百七⼗⼆条规定,⾏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为有效。

⽆权代理、越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1、⽆权代理票据签名者未得本⼈授权⽽以本⼈为被代理⼈、以⾃⼰为代理⼈所实施的票据⾏为,是⽆权代理。

⽆权代理有以下构成要件:(1)⾏为⼈以代理⼈名义实施的票据⾏为,形式要件齐备,票据有效。

如果⾏为⼈签章之票据未能⽣效,票据权利义务不发⽣,签章之⼈、票据上记载的被代理⼈都⽆票据责任,⾃然不⽣⽆权代理问题。

(2)⾏为⼈以代理⼈名义实施的代理⾏为,具备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

不具备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不发⽣票据代理的法律后果,票据债务不能归于签名者之外的其他⼈,⾃然亦⽆⽆权代理可⾔。

(3)⾏为⼈⽆代理权。

⾏为⼈若有代理权,⾃属有权代理,⽆代理权的,才负担⽆权代理的后果。

在是否⽆权代理的争议发⽣时,应由代理⼈负责证明⾃⼰有代理权,不能证明者,即为⽆权代理。

超越代理权简短举例

超越代理权简短举例

超越代理权简短举例1.简述超越代理权范围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2.简述超越代理权范围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案例】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与他人订立合同无效案

【案例】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与他人订立合同无效案

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与他人订立合同无效案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案情]常鑫瓷质砖有限公司为了对外拓展业务,推销瓷质砖,于1993年12月18日委派该公司干部罗足三到苏州市设立办事处,并租用一间仓库。

罗足三从常鑫公司运走价值20余万元瓷质砖存放在苏州仓库内。

期间,罗足三通过房东介绍,与刚成立的苏州市钢铜雕刻有限公司(系私营企业)的负责人陈鸿玉相识,双方协商联营经销瓷质砖事宜,经请示常鑫公司,未获同意。

罗足三经陈鸿玉介绍,又结识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承包人贾金龙,双方进行过业务洽谈,因常鑫公司要求现金买卖,故生意未做成。

1994年1月29日,罗足三准备回九江过春节,考虑到春节期间苏州会有已订合同的客户要求发货,便委托陈鸿玉代为保管货物及帮助发货。

可是陈鸿玉与贾金龙避开常鑫公司及罗足三,以苏州市钢铜雕刻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签订了一份代销常鑫公司瓷质砖协议,并于1994年2月3日至5日从罗足三租用的仓库中运走价值人民币101836.25元的多种规格的瓷质砖。

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仅付给陈鸿玉货款28500元,该款已被陈鸿玉用于开办公司。

原告常鑫瓷质砖有限公司以代理权纠纷起诉,要求被告罗足三、陈鸿玉及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陈鸿玉与第三人所签订的代销瓷质砖协议,是在其超越了代理权的情况下签订的,所以该协议依法无效。

且双方均知道协议标的物——瓷质砖系原告所有,为被告罗足三所保管,因此在返还标的物的同时,双方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罗足三擅自将仓库钥匙交给陈鸿玉,违反了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系严重失职行为,不属超越代理权行为,应由企业内部处理。

超越授权委托书权限案例

超越授权委托书权限案例

超越授权委托书权限案例一、案例背景张某是一家大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工作繁忙,他决定委托他的朋友李某代理一些商务事宜。

于是,张某起草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李某代为处理一些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的事务。

授权委托书上明确了李某的代理权限,包括签订合同、进行商务谈判等。

然而,李某在代理过程中,却超越了张某授权的范围,代表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的销售合同,该合同涉及金额巨大,超出了张某授权的范围。

二、案例分析1. 授权委托书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一种法律文件,明确了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的范围和权限。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委托人,李某作为受托人,双方之间的授权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

李某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张某处理商务事宜是合法的,但超越了授权范围,则属于越权代理。

2. 超越授权委托书权限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超越了张某授权的范围,代表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的销售合同。

由于该合同超出了张某的授权范围,因此,该合同对张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李某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法律责任。

3. 责任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超越了张某的授权范围,代表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的销售合同。

因此,李某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由于李某是张某的朋友,张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案例启示1.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范围在本案中,张某的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授权范围,导致了李某超越权限代理的情况发生。

因此,企业在制定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明确授权范围,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2. 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确保代理人按照授权范围行事。

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对授权委托书的管理,确保授权委托书的制定和履行都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3. 提高法律意识企业和个人都应当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导致的纠纷。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怎么办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怎么办在实践中,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所订立的合同内容超出被代理人赋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的情况。

一般地说,代理人的行为应该严格遵守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有关授权权限的约定。

但民法的宗旨在于救济,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

对于代理人的越权订立合同行为,法律赋予了被代理人在事后加以承认的权利,即行使追认的权利。

追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形式,即公开声明表示对越权代理人的行为予以承认;另一种是默示表示,即虽然没有公开声明,但以事实表明:被代理人已经接受或者准备接受代理人越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

《民法通则》第66条中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就是一种默示的表示追认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其有效性决定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对代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代理人进行追认的,则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其性质就和享有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一样,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仍由被代理人承担。

而且被代理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和既定性,也就是说,一经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自始发生法律效力,不是从追认时起才发生效力;另外,一经追认,被代理人就要立即承担所有合同中相关的权利义务,不得在追认之后在推翻追认。

追认既然作为法律赋予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就有权在权衡利益得失后而不去行使这种权利。

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代理人在事后不予追认的,《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来说就要归于无效,签订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越权的代理人予以承担。

篇二:代理人合同附件1苏州沙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个人货运代理合同书(2013版)合同编号:_______被代理人(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许可证号码:负责人:代理人(乙方):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货运代理合同。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法律后果(3篇)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是法律行为的一种,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关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概念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是指代理人未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了不符合授权目的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 代理人未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代理人未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2. 代理人超出授权范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代理人未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擅自处理被代理人的财产。

3. 代理人实施了不符合授权目的的行为,如代理人未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法律后果1. 代理行为的效力待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其行为效力待定。

这意味着,该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

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代理行为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代理行为无效。

2. 被代理人有权拒绝追认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行为有权拒绝追认。

被代理人的追认是代理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如果被代理人认为代理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或者认为代理人未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行为,可以拒绝追认。

3. 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代理行为构成违约,代理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代理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仍然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负责⼈超越权限
订⽴的合同的效⼒认定?
张⽣贵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对法定代表⼈、其他组织负责⼈的越权代理⾏为作了具体规定,法⼈的法定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他们代表法⼈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民事⾏为,就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为,该法⼈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为为后果。

如果法⼈的法定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超越其权限,与他⼈订⽴合同,其并不是代表法⼈或者其他组织所事实的⾏为,这样的⾏为应当如何界定其效⼒,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如果将这样的越权⾏为与法⼈的法定代表⼈所实施的⾏为混在⼀起,就会造成实践中的混乱,使交易秩序⽆法维持。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的法定代表⼈和其他组织的负责⼈超越权限,与相对⼈订⽴合同,如果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是超越权限,则合同对该法⼈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效⼒,如果相对⼈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是越权的,则该合同对法⼈或者其他组织发⽣法律约束⼒,法定代表⼈或负责⼈订⽴合同的⾏为是代表法⼈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为。

适⽤该条的规则是:⾸先是法⼈的法定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为主体要件,其次是须是法定代表⼈或其他组织的负责⼈超越权限。

再次是相对⼈对法定代表⼈超越权限⾏为须为善意,⾮为善意不得适⽤。

确定善意的标准就是相对⼈与法定代表⼈订⽴合同的时候,在主观上不知⾏为⼈是超越权限,⽽是确信法定代表⼈在权限范围内进⾏,相对⽅必须尽到慎重核查的责任,查验是否法定代表⼈或组织负责⼈、查验是否具备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范围权限和时限。

如果相对⼈履⾏了谨慎审查的义务,则说明相对⼈⽆过失,否则应当认定为有过失。

一般代理的委托权限

一般代理的委托权限

一般代理的委托权限
摘要:
一、代理委托权限的概念
二、一般代理的委托权限范围
三、超越代理权限的法律后果
四、如何避免超越代理权限
正文:
代理委托权限是指在法律上,一个人(代理人)可以代表另一个人(委托人)进行某些法律行为的能力。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代理委托权限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其中一般代理是较为常见的一种。

一般代理的委托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合同:代理人可以为委托人签订各种类型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租赁、承包等合同。

2.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代理人可以为委托人办理财产的买卖、赠与、继承等转移手续。

3.提起诉讼、进行诉讼: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为委托人进行辩护。

4.办理其他法律事务:一般代理还有权办理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如调解、仲裁等。

然而,代理人在行使委托权限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委托人的意愿,不能超越代理权限。

如果代理人超越了委托权限,可能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代理行为无效:如果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超出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该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对委托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赔偿损失: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行事,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超越代理权限,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
1.明确授权范围:委托人在委托代理人时,应明确授权范围,以便代理人了解自己的职责范围。

2.签订授权委托书:为了确保双方权益,建议签订正式的授权委托书,详细列明代理人的授权事项、权限范围等。

3.监督代理人行为:委托人应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沟通,避免代理人越权行事。

合同中的法定代表和代理人法律要求和责任承担

合同中的法定代表和代理人法律要求和责任承担

合同中的法定代表和代理人法律要求和责任承担在商业交易和法律关系中,合同的签订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

合同中涉及的各方之间权益的保护和义务的执行需要依赖于合同当事人的有效代表。

法律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和代理人的要求,并明确了他们在合同中的权利和责任。

本文将着重探讨在合同中法定代表和代理人的法律要求以及他们在合同中的责任承担。

一、合同中的法定代表法定代表是指法律规定或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代表该法人进行法律行为的人。

对于公司、组织或机构等法人实体而言,其法定代表具有代表该法人进行合同签订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机构确定的代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法律行为的组织成员。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合同应当依法取得的手续和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代表公司行使公司的权利和履行公司的义务的人。

在合同中,颁发机构、公司等法人实体的法定代表有权代表其所属的法人实体签订合同,并可对合同进行解释、修改和终止。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行使权力时应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超出其代表行为的权限范围。

二、合同中的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进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代理人是指代表他人行使权利或者代表他人接受义务的人。

代理人可以通过授权书或其他方式合法地代表当事人进行合同行为。

授权书是指当事人为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或者接受义务,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能够形成记录的方式授权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代理人代表当事人进行合同行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授权行事。

代理人未按照当事人的授权行事,除非当事人追认,否则代理行为无效。

在合同中,代理人在代表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行事,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全权代表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代理人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并且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合同条款。

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超限

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超限

授权委托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授权他人代表自己行使某些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权限有时会超过规定的范围,这就涉及到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超限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超限的原因及后果,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超限的原因1. 授权人对于授权范围认识不足:在签订授权委托书时,授权人可能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认识不清,导致授权范围过大。

2. 授权人对于受托人信任过度:授权人可能过于信任受托人,希望其能够全权处理相关事务,从而在授权委托书中赋予其过大的权限。

3. 法律规定的授权范围不明确:有些法律法规对于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授权人在签订授权委托书时难以把握授权范围。

4. 授权委托书的制作和审查不严谨:在实际操作中,授权委托书的制作和审查过程可能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授权范围过大。

二、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超限的后果1. 授权人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当受托人行使超出的授权范围时,可能导致授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

2. 受托人滥用授权:受托人可能利用超出的授权范围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授权人的权益。

3. 法律诉讼和纠纷:当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权限超限时,可能引发法律诉讼和纠纷,造成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

4. 影响信用和声誉:授权人和受托人可能因委托权限超限而受到信誉和声誉上的损害。

三、解决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超限的措施1. 明确授权范围:授权人在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应明确授权范围,避免授权范围过大。

2. 加强审查和监督:授权人在签订授权委托书前,应加强对受托人的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在授权过程中,加强对受托人的监督,防止其滥用授权。

3. 完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为授权人、受托人和审查机关提供明确的依据。

4. 提高法律意识:授权人和受托人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授权委托书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在授权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

5. 专业咨询和指导:在签订授权委托书前,授权人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咨询和指导,确保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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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怎么办
在实践中,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所订立的合同内容超出被代理人赋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的情况。

一般地说,代理人的行为应该严格遵守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有关授权权限的约定。

但民法的宗旨在于救济,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

对于代理人的越权订立合同行为,法律赋予了被代理人在事后加以承认的权利,即行使追认的权利。

追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形式,即公开声明表示对越权代理人的行为予以承认;另一种是默示表示,即虽然没有公开声明,但以事实表明:被代理人已经接受或者准备接受代理人越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

《民法通则》第66条中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就是一种默示的表示追认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其有效性决定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对代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代理人进行追认的,则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其性质就和享有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一样,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仍由被代理人承担。

而且被代理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和既定性,也就是说,一经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自始发生法律效力,不是从追认时起才发生效力;另外,一经追认,被代理人就要立即承担所有合同中相关的权利义务,不得在追认之后在推翻追认。

追认既然作为法律赋予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就有权在权衡利益得失后而不去行使这种权利。

代理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代理人在事后不予追认的,《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来说就要归于无效,签订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越权的代理人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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