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如何适用法
儿童行为矫正:行为
案例一:2002年2月23日下午2时,清华大学电机系四年级某大学生将硫酸泼向北京动物园的两只黑熊,之后,该学生表情平静地国着熊山护墙转了1分钟不慌不忙离去,最后被动物园里的工作人员抓获,扭送公安局。
在当年的1月29日,他已经尝试过一次。
案例二:天津市某一17岁高一男生不堪忍受自己成绩下滑,忽然在家发了疯似的大喊大叫,边哭边抄趁凳子对着电视机施,口中时而骂自己没用,时而又对鬲中的学习生活大骂不已,而后干脆.扔了凳子,直扑向柜子并举起双■手猛砸,把玻璃全部施碎。
虽然双手满是鲜血,但却丝毫不感觉到疼痛。
对于以上二个案例中所叙述的行为,大多数读者都会出现他们行为'‘不正常”的想法。
确实,这二位主人公的行为在常人眼里是难以理解的。
为何他们会表现出这样奇怪的行为,怎么来帮助他们调整?这是我们最容易发出的疑问。
一、行为的界定众所周知,人们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的种种表现,从简单的本能反应,如咳嗽、打喷嚏,到较为复杂的获得性技能,如刷牙、洗脸、读书、写字,直至高级的智能活动,如从事科学实验或创造发明等,无一不是行为。
可见行为是一个涵义十分广泛的概念。
根据一般可接受的心理学泄义来看,行为是心理学中最重要的一个名词,但也是最难以界说的一个名词。
按照不同的观点,“行为” 一词大致有四个不同的涵义:1.传统行为论者如华生(J. B. Watson, 1878-1958)与斯金纳(B. F. Skinner, 1904-1990) 将行为界定为可以观察测量的外显反应或活动;内隐性的心理结构、意识过程以及记忆、心像等,都不被作为心理学研究的行为。
他们认为行为不同于意识,意识是内隐的,而行为是裸露的。
人类的所有行为,尽管性质不同,内容各异,形式也多变,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它们都是外显的,可观察的,就是说,凡是可以构成行为的,一般都能让人看得见,也能为人所记录和测量。
传统行为论者还强调,有机体的任何行为都是在环境的影响下发生的,可以说,没有环境刺激就不可能有行为的出现。
硫酸泼熊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月,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硫酸泼熊事件。
一名男子因饲养的熊逃逸,怀疑是附近村民所为,遂用硫酸将一只熊烧伤。
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对男子行为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起硫酸泼熊事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1. 事件经过男子张某在自家院内饲养了一只熊,后因熊逃逸,张某怀疑是附近村民所为。
为了找回熊,张某购买了硫酸,并持硫酸在附近村民家中搜寻。
在搜寻过程中,张某发现一只熊,遂用硫酸泼向该熊,导致熊受伤。
2. 事件影响硫酸泼熊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公众对张某的行为表示愤慨,认为其行为违法。
同时,该事件也引发了对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的讨论。
三、法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用硫酸泼熊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熊受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捕杀、伤害野生动物。
张某饲养熊的行为,虽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其用硫酸泼熊的行为,侵犯了野生动物的生命权,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
2. 张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用硫酸泼熊的行为,造成熊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捕杀、伤害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用硫酸泼熊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3. 张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用硫酸泼熊的行为,侵犯了熊的生命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理学经典案例20
1四川“见死不救案”2004年12月8日凌晨,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家沙场附近的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两米深的河沟,此时,站在河堤旁的柳某,眼看詹某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是詹某最终仍溺水死亡。
詹某落水后,柳某虽然有不懂水性的客观情况,但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某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亲。
詹某父亲詹少林痛失儿子,遂于2005年3月14日以柳某没有对其儿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詹某是成年人,溺水身亡是自身不慎落水导致的,柳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詹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柳某的淡漠之举和不作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零赔偿》载《燕赵都市报》2005 09 062杭州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
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
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馈赠给自己,并有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
再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参见《小保姆受百万遗赠案》3马加爵故意杀人案马加爵,22岁,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2004年2月上旬,马加爵在昆明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
著名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月,清华大学大学生刘海洋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泼洒稀酸,致西双版纳州野生动物园内的黑熊、棕熊、白熊不同程度受伤。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著名的法律事件。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06年1月4日,刘海洋携带一瓶浓硫酸,来到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园。
他先后对园内三只黑熊、一只棕熊和一只白熊进行了泼洒稀酸的行为。
经过救治,受伤的动物最终得以康复。
2. 事件调查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野生动物,涉嫌违法。
3.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2006年6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
4. 法院审理2006年10月,此案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刘海洋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5. 一审宣判2006年11月,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海洋有期徒刑三年。
6. 二审维持原判2007年1月,刘海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二审维持原判。
三、案件影响1. 引发社会关注刘海洋泼熊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此表示愤慨和谴责。
此事件反映了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也揭示了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2. 法律法规完善此事件促使我国相关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2007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
3. 教育警示此事件对广大青少年产生了警示作用,使人们认识到尊重生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四、案件启示1.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刘海洋泼熊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此事件提醒我们,人类与自然应和谐共生。
我们要尊重生命,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使人们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教学案例分析
二:在教学中活动中,教师该 在教学中活动中, 怎么做? 怎么做?
案例材料一
材料一: 望子成龙母亲施压 亲儿不满唠叨 竟打死生母 材料二: 中学生接连轻生震动教育界 材料三: 9岁男孩因未考年级第一被父亲挂 岁男孩因未考年级第一被父亲挂 牌裸身游街
压力≠动力 ≠
一、首先,从辩证法的角度,在一定程度 首先,从辩证法的角度, 适当的压力能起到动力的作用, 上,适当的压力能起到动力的作用,一 但超过这个程度,则过犹而不及。 但超过这个程度,则过犹而不及。尤其 是在青春期的孩子, 是在青春期的孩子,本身性格就有些叛 如果压力过大,后果很严重了。 逆,如果压力过大,后果很严重了。很 家长给与孩子的负担太重, 多家长给与孩子的负担太重,寄所有希 望给下一代。 望给下一代。 再来看看家长如何正确给孩子动力 家长如何正确给孩子动力。 二、再来看看家长如何正确给孩子动力。 1、培养孩子的兴趣。兴趣是孩子最好的 、培养孩子的兴趣。 老师。 老师。 2、给予孩子物质上的奖励。 、给予孩子物质上的奖励。 3、精神上的鼓励。 、精神上的鼓励。END源自谢谢大家教学案例分析
反思与总结
两个思考问题 压力=动力? 一:压力=动力?
“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 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 人就像弹簧一样,外界给他的压力越大, “人就像弹簧一样,外界给他的压力越大, 越能激发他的斗志和潜能。 越能激发他的斗志和潜能。” 这些话我们常挂在嘴边的话真的是正确的吗? 这些话我们常挂在嘴边的话真的是正确的吗?
案例材料二:喝彩(教学是一门艺术)
在教学活动中,老师该怎么做呢? 在教学活动中,老师该怎么做呢?
• • • • • 跟家长做好调节工作。 跟家长做好调节工作。 及时鼓励、奖励做的好的同学。 及时鼓励、奖励做的好的同学。 多跟学生交流,多方面发现学生的优点。 多跟学生交流,多方面发现学生的优点。 采取更多创新的方法唤起学生学习的兴趣。 采取更多创新的方法唤起学生学习的兴趣。 不仅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 不仅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还要教会学生如 何做人,注重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 何做人,注重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
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火碱、浓硫酸将北京动.
注解: 吸水性:吸收物质中的水蒸气或结晶水。可用作干燥剂, 但一般不能干燥 性和_____性气体。 脱 水性:将某些化合物中氢、氧按2:1原子个数比脱去。
注意:
a、浓硫酸使石蕊试纸先变 色,后变__ b、皮肤上一旦沾有浓硫酸,先 , 再 ,最后再涂上 溶液。 色。
(3)强氧化性
[探索]我们知道活泼金属能和稀酸反应 (Zn+H2SO4==ZnSO4+H2 ↑)
那么它能不能和不活泼金属反应呢?
[实验]铜与浓硫酸反应,并检验生成的气体。 [思考] (1)本实验反应的条件是什么? (2)反应前后溶液及铜片有哪些变化? (3)实验发生后品红溶液(或紫色石蕊溶液)有何变 化?由此得出什么结论? (4)盛品红溶液试管口的棉花起什么作用?
[现象]①固:红一黑 ②液,无一棕黑一蓝色 ③气:无色有刺激性气味,使KMn04酸性 溶液褪色;使品红溶液褪色。 结论:浓硫酸能和不活泼金属发生氧化还原反应
A
B
C
D
E
练习 1、现有四份等质量等浓度的稀硫酸,向其中
分别加入足量的Mg、MgO、Mg(OH)2、
MgCO3,充分反应后所得溶液的质量分数大小
关系为
。
2、铜器表面有时会生成铜绿[Cu2(OH)2CO3],
这层铜绿可用化学方法除去,试写出除去铜绿
而不损伤器物的反应的化学方程
式:
。
脱水性
将有机物中的H和O按2:1的比例脱去H2O
C12H22O11
浓H2SO4
12C + 11H2O + 热量
[思考]用白纸、酒精灯、石棉网、玻棒如何鉴别稀 H2SO4、浓H2SO4? 注意:吸水性和脱水性的区别? [思考]有机物沾上浓硫酸会炭化,皮肤沾上浓硫酸会怎 样?该如何处理?
“硫酸泼熊”事件与青少年学生的人格优化
对 “ 酸 泼 熊 ”事 件 的反 思 硫
“ 酸滢熊 ’事 件是高校 学兰所为 .这值得反思 : 硫 首 先, 该事件说 明 有一 部分青 少年学 生确实 存在不
司 程 度 的 人 格 唪 碍 , 于 人 格 具 有 社 会 意 义 , 而 对 青 少 由 因
年学生 的人格现状不 能掉以 轻心 “ ^格 ”是哇格 气质 的台 一, 而性格在 宴中 占居 凌心地位 。 性格 是一个 人列自 己 对他 人 、 对社 会的心理 倾向,包括 对事物 的、 价 、好 皿
恶 、 避 等 方 面 ,与 一 个 人 前 品 德 与世 界 观 紧 密 相 联 趋 丰 士 表 现 出 与之 相 应 的 f 为 方 式 . 此 , 格 具 有 直 接 的 社 会 j 园 性 意 义 ,某 些 性 格 特 征 对 社 台 有积 极 意 义 , 些 则 具 消 极 意 某 义 ,甚 至 对 社 会 有严 重 危 害 。 刘 海 洋 而 言 ,他 是 否 属 心 就
理变态 , 殳有掌 握足够的 心理事 之 前, 在i 牛 l 显然不 能随意 推断 旦从他用硫 酸伤 害黑熊这 一社会不能接 受的 生活准 则 与不 道德自 行 为来 分析 ,他的 性格多 少带有 异常特征 = j 此 性格是人对现雯 的稳 定的态度 , 表现 为人甑 惯了的 行 为 方 式 。 此 ,如 果 一 个 人 具 有 了 消 极 的 性 格 特 征 ,总 因
维普资讯
心 理 与 就 业 辅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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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2月 2 8日 ; 京动 园发兰朗 “ 酸浅§ ”事 E 硫 S
刘海洋伤熊案件——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以刘海洋伤熊案为例受人关注的清华学生刘海洋伤熊案,其处罚方式采用我国刑法中以特殊方式,即单纯宣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可以说是单纯宣告有罪的典型案例,对于深入学习和了解理解刑法处罚方式中单纯宣告有罪有很大帮助。
2003年4月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刘海洋的辩护人则辩护,刘海洋伤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能够避免,因此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资料: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2006年01月24日11:26 来源:腾讯教育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共青团员,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已被学校推荐为硕士研究生。
父母离异,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家庭经济条件不宽裕。
2月23日,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残害北京动物园黑熊的事件震惊了整个社会。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指挥中心、动物园派出所共接到社会各界群众电话300余个。
2月26日,笔者在西城分局看守所见到了刘海洋。
面对笔者的提问,刘海洋显得异常平静。
“我母亲告诉我,在我出生第100天,父母就离婚了,母亲为了我至今没有结婚。
我只知道父亲姓刘,其他一概不知。
母亲每月挣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她挣钱不多。
为了能补贴家里的生活,母亲退休后,又找了个临时工作。
母亲一直对我特别关心,教我怎么为人处事,对学习上管得更严。
上初中时,一次放学后,我没做作业,却跟别人去打雪仗,回家后,被母亲骂了一夜。
“我们家从来不外出吃饭。
我清楚地记得,小时候家里穷,看别人吃冰棍,自己却买不起。
“我从小就喜欢小鸡、小鸟等小动物,自己家也曾养过鹦鹉。
我小时候就特别喜欢动物玩具,但家里没有钱,买不起,只能买一些卡片。
“我就是在书上看到介绍熊的嗅觉特别灵敏,分辨能力特别强,所以就想试一下。
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1.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一.案情清华大学电机系4年级学生刘海洋,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
这名大学生年仅21岁,已通过研究生考试。
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海洋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特别强。
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
”上述3种动物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二.分歧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学者认为受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
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反对意见认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制定(立法)
◆法律议案(又称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表决 ◆法律公布
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执行(执法)
法律执行,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 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 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上, 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 称为行政执法。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法治兴则国家兴,法 治衰则国家乱。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参与 和推动。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大 学生肩负着重要责任。大学生要担当民族复兴大任,不 仅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而且要努力提高法治素养。这 就需要进一步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深刻理解社会 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和运行机制,整体把握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和法治道路的精髓,培养法 治思维,尊重和维护法律权成,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 务,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努力做尊法学法 守法用法的模范。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 的目的角度来认识的。我国法律的社会作用 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经济发展、政 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 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律的引领、规范和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
经济建设方面,我国法律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顺利推进。 政治建设方面,我国法律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保障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顺利推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巩固人民民 主专政。 文化建设方面,我国法律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社会 主义文化繁荣兴盛。 社会建设方面,我国法律确保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 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我国法律倡导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 念,引导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 生活方式,推动绿色发展,促进入与自然和谐共生。
2003年1月29日、2月23日,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浓硫酸将北京动物园的五只熊烧伤,其中
(1)物理性质: 无色,易挥发、有刺激性气味的液体,能以任 意比溶于水,含HNO3 98%的硝酸—发烟硝酸
(2)化学性质: ①酸性 ②不稳定性
思考:浓硫酸具有强氧化性,稀硫酸是否 有氧化性?如果有,其氧化性与浓硫酸的氧 化性有何不同? 浓硫酸与稀硫酸比较:
稀 H2SO4 :由 H+ 和 SO42- 构成 —— 弱氧化性(由 H+体现)——可与活泼金属反应生成H2 浓H2SO4:由H2SO4分子构成——强氧化性(由 S 体现)— 加热时可与大多数金属和某些非金 属反应,通常生成SO2
常温:能与活泼金属反应
浓H2SO4
加热:能与大多数金属(Au、Pt除外)反应
(注意:不生成H2)
规律:生成物中金属显高价,同时生成 二氧化硫。
(2)与非金属反应:
C + 2H2SO4(浓) == CO2↑+ 2SO2↑+2H2O
讨论:设计实验检验反应产生的气体成分?
△
(3)与化合物反应:
H2S + H2SO4 = S + SO2 + 2H2O
现象:
①固:红→黑 ②液:无→棕黑→蓝色 ③气:无色有刺激性气味,使酸性KMnO4溶液褪 色;使品红溶液褪色。
(1)与金属反应
Cu + 2H2SO4(浓)== CuSO4+ SO2 +2H2O
思考:在这个反应中,硫酸起了什么作用?
∆
刘海洋硫酸伤熊案
刘海洋硫酸伤熊事件
2002年1月29日、2月23日,清华大学机电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用火碱、硫酸将北京动物园的五只熊烧伤,其中一头黑熊双目失明。
这一故意残害动物的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愤慨。
“高材生为何会做出如此残忍行为”“一个‘好学生’为什么没有必然成为一名好公民”,社会各界一度有过激烈论争。
时隔一年,“刘海洋硫酸泼熊案”于2003年4月23日上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悄然开庭审理。
北京西城区检察院是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的,而“时隔一年”则被外界理解为客观上使刘海洋离开舆论中心,避免在群情激愤下被不公正的对待,并有助于让其完成学业的法律“温情”之举。
根据刘海洋的辩护律师李克敏介绍,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主要围绕着被伤的熊属于“财物”还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刘海洋伤熊的行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还是“过失”,法律在“刘海洋伤熊事件”上是否存在空白等问题展开激辩。
其实,早在1年前“伤熊事件”刚发生时,对于刘海洋的行为适用于何种法律的争论就在学术界展开过。
1年来,这场争论仍未平息,并随着前日的开庭,将争论从学术界推进到法庭实质辩论阶段。
新近引起人们注意的是,今年3月,北京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
增强法律思维刘海洋案例
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海淀区,共青团 员,自幼在北京上学,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 学校已推荐研究生。曾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 先后两次分别将事先准备的氢氧化钠(俗称“火碱”) 溶液、硫酸溶液,向北京动物园熊山上的黑熊、棕熊 展区的黑熊和棕熊进行投喂、倾倒,致使三只黑熊、 两只棕熊(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受到不同程度的 损伤,给北京动物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2003年4月30日,西城区法院开庭宣判,判决被告 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精品课件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刘海洋说他从小就喜欢小动物,小时候 还养过一只鹦鹉。在大学读机电系的刘海洋对所学专业兴趣一般, 对生物学特别感兴趣。但既然喜欢动物为什么又要摧残动物? “从书上看到熊的嗅觉特灵敏,我就想试一下,第一次用火碱没 看到熊的反应;一个月后又想试验一下熊对硫酸有什么反应,但 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当时看到熊那么痛苦,我心里也慌了。”
精品课件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2002年2月24日,北京市公安西城分局依法对刘海 洋实施了刑事拘留。2002年3月26日,公安司法机关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刘海洋实施取保候审。
2003年3月25日,西城法院正式受理曾在社会上引 起广泛关注的刘海洋用硫酸伤熊案件。时隔一年,西 城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 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 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精品课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可悲的是,刘海洋身为著名高等院校四年级的学生,却说当 时并不知道其行为是违法:“我们一上大学就学了法律基础课, 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 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但现在知道是违法了。”
功利主义典型案例
刘海洋,功利主义教育的怪胎硫酸,一种腐蚀性极强的药剂,被可爱的黑熊误喝了,后果是黑熊生命垂危,投毒大学生要面对严厉制裁,全社会对伤熊事件给予强烈谴责。
令人思考的是,当代大学生怎么会犯这样弱智的错误,这让人反思我们的教育机制。
投毒大学生是清华大学四年级学生刘海洋,他平时喜好生物,投毒主要是为了验证熊的嗅觉是否如书上说的那么灵敏,于是把硫酸混进饮料给熊喝,结果使北京动物园五只黑熊被烧伤。
伤熊者刘海洋,自幼父母离异,由普通工人的母亲一手扶养大,从小生活简朴、刻苦好学,从小学到大学一直是老师和学校公认的优秀学生。
他伤熊的动机,看来主要是为了做实验,验证熊的嗅觉灵敏度。
这反映出我们所谓公认的好学生在某些方面是很弱智的,这对中国社会评判好学生的标准提出了质疑,即什么样的学生是好学生。
在以功利主义为主导、以考试制度为核心的教育制度里,学习成绩优秀是好学生的唯一标准。
虽然,从刘海洋的表现可以看出,他是一个自我封闭、甚至心理上有残缺、生活自理能力极低的一个学生,但仍被认为是好学生,甚至是很多高中生学习的榜样。
以功利主义为主导是我们教育的一大特色,功利主义教育在我们国家有长久的传统。
中国从隋唐开始大力推行科举制,这种选拔制度为天下平民学子进入政权中枢提供了阶梯和通道。
中国从古至今,组织资源、文化资源、经济资源都实行高度的集权式管理,掌握在官僚集团手里,广大社会成员只有进入这个阶层才能获得分配各种社会资源的资格,否则就只能任人摆布,吃些残羹冷炙。
普通人家、中小地主家庭子弟,也大多只能通过科举教育的渠道进入官僚阶层。
科举考试成功可以说奠定了功成利来的基础。
这种功利主义的传统使得中国人的教育观念里历来重成绩、重成果,而忽视学生的综合素质。
在八股文盛行时期,吟诗作画被视为不误正业,在分数至上的今天,一切与考试无关的教育措施都可能遭到家长反对。
教育本身就带有很强的功利色彩,但中国教育指导思想则完全为功利主义所垄断,是功利主义一元化的天下。
高校法制教育现状解决论文
高校法制教育现状及解决对策之我见【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加强高校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和对法律的信仰势在必行。
但是,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事件的增多,却暴露出了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一些不足,如:重视程度不够、教学效果不理想、缺乏校园法制氛围等等。
对此笔者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高校法制教育法律素质对策一、加强高校法制教育势在必行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推进,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法律素质已经成为了一个人的基本素质。
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高等学校,势必要担负起这个责任。
但是近年来,有关在校大学生犯罪事件层出不穷。
从北京大学生刘海洋“泼熊事件”,到云南大学的“马加爵事件”,还有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罗卡娜将本校女生刺死等等。
这些活生生的例子说明我们在重视大学生的学业、成绩同时,忽视他们思想品德及法律意识的教育,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已经迫在眉睫。
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也是构建和谐社会需要。
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也是关系到我们社会稳定的关键。
高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阵地,加强法制教育,搞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是减少大学生违法行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因而加强高校法制教育,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持我们国家长治久安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二、高校法制教育现状1、重视程度不够在我国大多数的非政法院校,“法制教育”只是从属于“德育教育”,而且由于课时的限制,导致教学内容少、不实用、无规律且缺乏内在连续性。
再加上任课老师大都不是法律专业毕业,而是由其他学科的老师兼任。
他们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上的欠缺势必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
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对法律课程不重视就不难理解了。
2、把法律素质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长期以来,高校在法制教育教学实践中,往往把法律素质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甚至忽视或放弃对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
在教育为社会服务的今天,如果素质教育理论仍然停留在原来的水平,无视法律素质的存在,不重视法律素质的研究,学校教育实践仍然沿用原来的人才培养模式,不加强法律素质教育,就必然影响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
刘海洋:10年前用硫酸泼熊的清华高材生,只为证明一件事
刘海洋:10年前用硫酸泼熊的清华高材生,只为证明一件事2002年2月23日下午1点刚过,北京动物园人群骚动,引起骚动的是两只熊,只见两只黑熊突然口吐白沫,倒在地上,痛苦地滚来滚去,嘴里还发出一阵阵惨叫,黑熊的周围冒起白烟。
人群中,一位穿着普通,手里拎着食品袋,戴着眼镜,看似十分斯文的男人匆匆向人群外走去,这个人就是刘海洋。
当年的刘海洋年仅21岁,正在清华机电系读大四,他已经通过了研究生考试。
倒在黑熊身上的是掺有火碱和硫酸的饮料,之所以要向黑熊下毒手,是因为他想证明一件事。
刘海洋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机电系,成绩一直很好,他在书上看到,“黑熊分辨东西能力强、嗅觉灵敏”。
可是生活中他又总听人们说“笨熊”,所以他想知道,究竟书里说的是真的,还是人们口中的“笨熊”是真的。
火碱是他从学校实验室偷来的,他佯装给黑熊喂食,趁机把火碱倒在了黑熊的身上。
黑熊疼得惨叫,这一次刘海洋“幸运”逃脱,但是他并没有停止罪恶。
紧接着他又去化工店买了硫酸,装到饮料瓶里,乘坐公共汽车,来到北京公园,继续对黑熊下毒手。
也就有了开头我们说的那一幕。
动物园的工作人员说,刘海洋一共泼了5只熊,有黑熊也有棕熊,有的熊四肢被烧坏,还有的嘴巴被烧坏无法进食,伤得特别严重,甚至失去生活能力。
刘海洋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进而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刘海洋作为清华学生,无疑有着骄人的成绩,从小享受着别人羡慕的目光,但是良知和道德的缺失,也让他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这样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似乎是无懈可击,但从他的成长路线上,也发现了问题。
刘海洋从小没有爸爸,他的妈妈要赚钱养家,所以时间特别少,刘海洋从小跟外婆长大,甚至10多岁了还被外婆搂着睡觉。
他不会说话的时候就认了不少字,刘海洋当年是被小学破格录取的,他比正常年龄小一岁,但因为识了很多字,老师们都感到很惊讶,所以就让他提前上了小学。
在整个求学期间,刘海洋确实是一个优秀的学生,家里有无数的奖状、证书、奖牌,享受了各种各样的荣誉。
清华学生动物园硫酸烧狗熊案
一些社会学方面的人士也对刘海洋事件背后的心理动因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刘海洋用硫酸泼伤黑熊事件,从根本上暴露出来的问题是现阶段青少年情感教育的缺失。当前学校和家庭教育中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倾向,就是过度竞争和过度物质化,这导致了部分青少年情感的荒漠化。所谓情感荒漠化是指一个人的注意力只集中在知识或技术等某一个狭窄的领域,而忽略了丰富的情感世界,主要表现为情感冷漠,对人缺乏同情关怀之心,为实现个人目标很少考虑后果。而学校现在经常对学生进行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症结在于这些教育没有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和情感需求来进行,对于他们在情感问题和人际关系上的困惑,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缺少适合他们年龄特征的指导。在应试教育意识的支配下,成绩成为评价学生的惟一标准,成绩好的学生的人格问题和情感问题也就容易被漠视,他们情感上的苦闷无法向老师和父母诉说,等到出现问题时,往往已经对社会造成了难以想象的后果。
知识和缺失
刘海洋事件带给社会和很多正直善良的人们一种警惕:一度被誉为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刘海洋的罪恶举动仅仅是偶然的丧失理智吗?
刘海洋由一个普通的在校大学生一夜“成名”,成为一个被媒体和公众关注焦点人物。人们从对动物的爱心一直追溯到大学生的素质教育,甚至当代大学生心理成长、单亲家庭的利弊等相关的话题都热得烫手,网上甚至还有很多人在讨论是否应该对他施以酷刑。
据北京动物园方面介绍,他们一共饲养了14只熊,其中有6只为黑熊,其余为棕熊和马熊,这3种熊已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经过媒体报道之后,引起了全社会的震惊。为什么一个名牌大学的学生竟然将罪恶的黑手伸向无辜的动物?是心智上的残缺还是另有内幕和原因?
刘海洋还是一名特别勤奋的学生,上高中后在夜里12点之前从没睡过觉。他没有什么特别的爱好,“就是喜欢书”,有钱就都用来买书。不喜欢体育活动,体育也比较差,“每次考体育,就像上刑一样”。
【民法、环境法】动物保护
活熊取胆惹风波曝露中国动物保护法的缺失2012年03月01日09:41中国新闻网徐智慧中国至今缺少一部以防止虐待动物为底线的动物保护基本法当活熊取胆在中国还是一个争议话题的时候,在具有消费熊胆传统的其他东亚国家里,活熊取胆已经渐渐退出历史舞台。
虽然每年有众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起"取缔活熊取胆"议案和提案,但没有实质推动,而一个以防止虐待动物为底线的"动物保护基本法"也迟迟没有动静。
东亚邻国取缔活熊取胆今年1月,韩国议会预算委员会投票通过了"养熊场现状及管理计划调查措施"的议案,拨款200万韩元(约合17.5万美元)保护现有熊场的熊。
这意味着,韩国将在全国范围内结束养熊业。
这是韩国环境部首次明确表示,将完全终止黑熊养殖产业。
事实上,韩国曾是熊胆消费最大的市场之一,亚洲黑熊(月熊)在韩国一度数量众多,人们对熊胆的巨大需求导致大量野外黑熊被猎杀,亚洲黑熊在韩国已经濒于灭绝。
目前,韩国野生黑熊数量仅存不足30只。
早在1992年,韩国就规定活熊取胆违法,但允许将黑熊饲养到25岁再合法宰杀取胆。
不过,韩国SBS电视台调查发现,仍有人在非法进行活熊取胆。
1999年曾有报告称,超过1300头北美黑熊被囚禁在韩国的108家养熊场内,被非法采取胆汁。
这一事实曝光后,公众反对这一残忍产业的呼声更是高涨。
"绿色韩国联盟"在2011年进行的一次民意调查显示,90%的韩国人支持终止韩国的养熊业。
压倒多数的民意诉求,让韩国政府决定完全退出黑熊养殖产业。
越南也已禁止活熊取胆。
而就在不久前,越南熊场在活熊取胆方面残忍程度丝毫不亚于中国熊场。
据估计,在越南被囚禁的黑熊数量最多达5000头。
这些黑熊每过三个月就要经过一次无麻药的穿刺取胆,将长长的针插入黑熊胆囊,抽取胆汁。
这种手术不可避免地造成胆汁泄漏进腹腔,如是进行三四次手术,黑熊就会在腹膜炎的痛苦中死去。
用法律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方刘海洋硫酸泼熊案
用法律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方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学者认为受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
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反对意见认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刘海洋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4.构成“寻衅滋事罪”有学者认为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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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如何适用法
中新网北京2月28日消息:据法制日报报道,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发生已有数天了,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反响。
愤怒之余,事件应引起人们进一步的思考。
人们在谴责这名大学生道德品德欠缺的同时,也对他法律意识的淡薄深表遗憾。
然而,刘海洋却自称学过刑法,他“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动物园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
对刘海洋的行为如何定性,依据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思考。
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
阮教授告诉记者,在我国刑法中只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是这样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而黑熊、马熊是否列在我国重点保护的动物名目中,且圈养的动物并非野生状态,因而阮教授认为,刘海洋的行为难以适用刑法的这一规定。
但阮教授同时认为,在我国刑法中还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没有生命的财产,也包括活着的动物。
针对动物园里的动物而言,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就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因而阮教授认为,如果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似应适用刑法的这款规定。
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是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但谈不上杀害,刑法上的伤害、虐待都是针对人的,而非动物。
按照罪行法定原则,这里确实存在法律空白。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认为,无论是刑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规定,但刘海洋仍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富,是一种特殊的“物”,因此应定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还有一些支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动物园里人工繁殖的黑熊,在法律性质上已不属于野生动物,而应视为国家财产。
国家培育一只黑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应属于“财物”的损坏。
动物到底能不能算是“财物”,也有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这里的“财物”是不包括动物在内的。
刘海洋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应该如何制裁,还要等待司法部门作出处理。
但我们也该看到我国在保护动物,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尤其是针对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
国外的“反动物虐待法”就很值得我们借鉴。
就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国家林业局保护司野生动植物管理处处长王维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严惩虐待、残害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法律条款,以使那些严重残害、虐待动物的人及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郄建荣、陈虹伟、孙继斌、陈捷)
本报北京3月25日讯(记者李勇) 北京某大学学生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发生之后,法学界人士对这一行为如何定罪进行了分析。
纵观法学家的意见,对刘海洋行为将以何种罪名论处,主要有四种意见: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滋事寻衅罪”。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邀请十多位国内权威刑法专家和一百多名法学博士、硕士,首次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题学术探讨。
大部分专家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主持会议的赵秉志教授首先声明:本次讨论会是纯粹学术性质的,不涉及其社会影响、教育得失、道德建设等其他层面。
高铭暄教授认为,刘海洋实施的是一种故意行为。
动物是动物园的主要财产,因此,刘海洋的行为可以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同时,由于他采用的是伤害手段,而不是杀害手段,因此,不能按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处理。
至于在定罪之后的处罚问题上,可以考虑他个人的一些情况及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对其予以适当的处罚。
至于社会上那种“伤害了动物就要对刘海洋定罪判刑,岂不是人还不如动物”的说法,是不妥当的。
这种观点如果能够成立的话,我国的刑法就没有必要规定侵犯财产罪了,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王作富教授认为,不管动物园的动物来源如何,都属于动物园的财物。
有人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是无生物,这是没有道理的。
牛、马、猪、鸡等就是农户财产。
在野生状态下,法律着重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性,在圈养状态下,法律着重保护其财产性。
有人提出,伤害不是毁坏财物罪的方式,这是一种误解。
事实上,只要造成了财物毁坏的结果,不管什么方法,都是对财物的毁坏方式,伤害的方法,当然也包括在内。
赵秉志教授指出,刘海洋故意采用伤害的方法使动物园的财物的价值受到了损害,就完全符合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一些人提出的对刘海洋伤熊的行为应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及寻衅滋事罪两种观点,赵秉志教授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因为,其一,动物园将熊用于游人观赏,虽然要收取一定的门票费,但更主要的是这种活动具有公益性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其二,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破坏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而刘海洋的行为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其仅是毁坏动物园的财物。
少数与会者则持不同的观点,认为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杀害珍贵动物罪。
其中,王秀梅博士、石磊博士认为刘海洋具有杀害黑熊的直接故意;而赫兴旺博士认为,刘海洋的主观上具有杀害熊的间接故意,应当构成非法杀害珍贵动物罪的未遂。
清华大学定于9月9日开学,昨天,提前返校的学生在清华校园网上看到了对刘海洋的这个处理决定。
公告说,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六条第14款的规定,并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细则条例》第十八条及第十四条第2款,决定给予刘海洋留校察看处分。
今年2月23日,刘海洋为“考证黑熊嗅觉是否灵敏”,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向黑熊,涉嫌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北京西城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一个月。
他于3月
26日被取保候审。
清华大学评论说,此事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给学校的声誉带来
不利影响。
对刘海洋的处理决定是在今年6
月27日召开的清华大学2001~2002学年度第17次
校务会通过的,在开学前夕,清华向全体学生公布了这一决定。
此前,清华将对刘海洋作何处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
这个决定,给刘海洋今后的人生道路,留出了发展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