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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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管理制度

为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医院自律行为,更好地维护和贯彻落实患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特制定本规定,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一、患者的权益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三)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师及护士的姓名;

三、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果患者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心的损害,患者有权向医院提出质问或依法提出上诉;

(二)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患者

有权审查其支付的帐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四、患者或其近亲属、授权委托人对病情、诊断、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具有知情选择的权利,医院制定维护与尊重患者权益的相关制度和服务规范。如:医患沟通记录、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使用自费药品和医用耗材告知同意书、手术知情同意书及输血同意书等。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授权委托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或授权委托人说明,说明内容应有记录,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患者有选择、同意治疗计划的权利,也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或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师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并在病例中体现。

三、履行告知义务必须由患者的主管医师或进行相关诊疗施术者负责,必要时由上级医师负责,并在病历中记录。

四、在手术、麻醉及高危诊疗操作等特殊诊疗前,由施术者负责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大中型手术或全麻等高危麻醉应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负责。

五、特殊诊疗必须在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后进行,紧急抢救又无法签署知情同意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明确告知患者在危及生命安全时紧急处置的必要性和规定,

紧急处置应及时记录并由处置主持人确认。

七、为了监督、保障告知义务的落实,将维护患者和家属权益的情况列为患者满意度调查的重要内容。

八、医务人员熟知并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患者或近亲属、授权委托人对医务人员的告知情况能充分理解并在病历中体现。

九、每月医务部对行知情同意和告知相关工作进行督导,通过业务查房、运行病历和归档病历检查,评价医务人员对尊重与维护患者权益认识的知晓程度和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到临床各科室,科室进行整改。

十、落实不到位,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经检查发现病历中缺知情同意书的或告知情况未能充分理解并在病历病程记录中体现的,按不合格病历进行处罚。

十一、为保证持续改进有成效,定期通过网络学习、当面反馈指导及书面反馈等方式对医务人员进行患者合法权益相关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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