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管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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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管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推进市管企业信息化工作,全面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促进市管企业转型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

第三条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以市国资委制定的信息化工作有关文件为依据,建立特定的指标体系和权重体系,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市管企业一定时期内的信息化过程和信息化效果做出评价。

第四条市管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企业信息化现状,数据采集要真实准确,做到评价办法公开,评价过程透明,评价结果公正。

第五条信息化水平评价以市管企业的总体水平为对象,实行初评和复评相结合,评价结果共分A、B、C、D、E五个级别。

第二章初评

第六条初评是通过对市管企业信息化指数评价指标的数据采集,计算各市管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确定初评结果。

第七条初评指标体系由指标和权重两部分构成。指标

包括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指标权重是指按照科学方法(德尔菲法)确定的要素指标和要素分项指标的权重。

第八条指标数据采集与指数计算方法。

(一)按照初评指标,市国资委编制《年度市管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数据采集表》(以下简称《数据采集表》),由市管企业根据企业信息化的总体情况,真实、准确地填报上一个自然年度的相关数据。

(二)指数计算方法。

1.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使量纲不同的各类指标值转化为可以直接进行计算的数值。

2.从具体的指标开始,逐项分层加权计算,形成要素级指数分值。

3.对各要素指数分值进行加权合成,得出各市管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确定初评结果。

第三章复评

第九条复评是根据初评结果,采用对企业实地抽查、横向比对等方式,对某些关键指标复议审核,确定其年度信息化水平级别。

第十条市管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划分为A、B、C、D、E共五个级别。划分标准为:90—100分为A级、80—89分为B级、60—79分为C级、40—59分为D级、39分以下为E级。

第十一条复议审核各个级别特征指标项上是否达标。其中80%以上的特征指标项得分均达标时,方可判定年度信

息化水平达到该级别。否则,将年度信息化水平调整至下一个级别。

第十二条复评结束后,形成年度市管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最终结果,包括各市管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指数、水平级别和评价报告。

第四章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初评和复评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市国资委可依据市管企业信息化发展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修订。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每年组织一次对市管企业年度信息化水平评价。

第五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根据年度评价结果编制企业年度信息化评价报告,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市国资委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参考各行业信息化发展状况并结合企业实际需要,确定市管企业信息化水平提升任务,督促企业切实提升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对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信息化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市管企业信息化指数评价指标及权重

2.市管企业信息化水平级别定义

3.复评级别特征指标及达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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