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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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
第一章安全生产的意义
一、安生生产的定义及安全的范围
安生生产是基于劳动而产生的,是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身体的健康和生命的安全的部目标。所有的危险因素都是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而造成,包含有机械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交通运输安全。
二、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和作用
是为提高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章,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预防事故和业病,保护我们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一、宪法
1.《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
劳动就业训练”。
2.《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
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女工生理特点采取相应的女工特
殊保护措施,以保护其健康,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工项重要内容,体现了对妇女在劳动范畴的权益的保护。
二、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这一方针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第45~48条)
(1)对危害因素及其防范、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2)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
(3)对安全问题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4)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5)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的紧急避险权。
(6)受到事故损害时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3)~(5)项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
4、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第45~48条,法律责任第90条)。
(1)严格遵守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素质的义务。
(3)及时报告事故隐患与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的职责与权利(第7、52条)。
三、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从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包含有适用范围,建设的安全保障,开采的安全保障,企
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和法律责任。
四、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防治法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共7章79条。按照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发生后的诊断治疗与职业病病人的保障三个阶段,对防治职业病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制度、措施,并对职业病的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1、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第3条)。
2、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予以保障(第4条)。
3、用人单位应健全责任制,加强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
任(第5条)。
4、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第36条)。
5、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四章)。
6、监督检查(第五章)。
7、法律责任(第六章)。
五、劳动法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法律规范。劳动法共13章107条,对劳动者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调整,劳动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和规范,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基本宗旨,劳动法律的核心是调整劳动关系,重点是确定劳动标准。安全生产是基于从事生产劳动而产生的,没有生产劳动和生产经营活动就不存在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关系是因劳动关系的确立而产生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了安全生产保障的权益,劳动标准包括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内容。
劳动法中第四、六、七章是直接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三章条款规定主要有:
1、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了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
(第58条),未成年工和女工的禁忌劳动(第59、65条),女工经、孕、产、哺乳期的特殊保护(第60至63条),和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体检(第56条)。
2、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第72条),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73条)。
3、第十二章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法,违反工时制度,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强令冒险作业,违反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行为相应应负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第90、92~95条)。
六、刑法
刑法的分则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条款共17条,归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12条,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有3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条,渎职罪1条涉及的罪名共24种。
其中与企业、职工有关的:
1. 重大责任事故:
企业失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作废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重大劳动安全罪:
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后,对事故隐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危险物品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