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租房合同签订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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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租房合同签订详细解释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租房合同签订的详细解释

导读:本文是关于关于租房合同签订的详细解释,希望能帮助到您!

1、概念

租房合同又叫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满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2、区别

租房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办理备案是对权益的保护。房屋出租后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仅是法律、法规的强性制要求,也不是简单的登记,更重要的是对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法律武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时,租赁登记机关有多项审查内容,其中之一便是对租赁双方的身份进行审查。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时,工作人员首先会对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使用身份证识别系统进行真伪辨认,并将其身份证信息录入电脑系统备查;二是要对出租房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审查出租的房屋是否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比如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违反规定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以及是否存在查封和司法限制等情形;三是对房屋出租人的出租资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格进行审查。例如出租人是否与《房产

证》及产权证登记系统或其他合法

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共有,以及转租房屋的原

出租人是否书面同意等。上述问题不审查,极易产生无效合同。

3、法律特征

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

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

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

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

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

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

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

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

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

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订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出租房的主体资格,即签约对方是否为房产权人(如不是房产权人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则至少应拥有房产权人的相应授权),实践中曾有人与不是产权人签约,造

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2、租房时房屋的状况及房屋的装潢及随房物品(如随房提供的电话之

类用品)应填写仔细,以防退租时发生纠纷;

3、应对租房者是否有权转租明确约定;

4、应明确约定房屋修缮责任(一般均应由出租方负责);

5、应约定出租方在收纳每月房租时须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也可以转

账至约定的账号);

6、要看清转租给你的人和房东的租赁期,他和你签定的合同租赁期不

可以超过他自己和房东的租赁期;

7、要看房屋是否设定了抵押权等用益物权;如有的话,抵押权人是否

允许出租,万一抵押权实现,如何承担责任等;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

有好处。签订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麻烦,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

东西,双

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

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大的麻烦。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

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

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

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

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

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

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

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

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

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

人的权利,

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

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

房屋的面积、间数等。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

金的依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

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

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

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状况与约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

交物业管理费等来对抗呢?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物业

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

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

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如双方在合同中

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4、相关政策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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