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名录
1.北京市(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天津市(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3.河北省(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4.山西省(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6.辽宁省(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海事法院辽河油田中级法院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7.吉林省(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8.黑龙江省(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9.上海市(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10.江苏省(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浙江省(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12.安徽省(皖)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3.福建省(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4.江西省(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5.山东省(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6.河南省(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7.湖北省(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18.湖南省(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广东省(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1.海南省(琼)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22.重庆市(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3.四川省(川、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4.贵州省(黔、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5.云南省(滇、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6.西藏自治区(藏)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7.陕西省(陕、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8.甘肃省(甘、陇)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9.青海省(青)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30.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最高法机构设置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刑事审判第五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局办公厅政治部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局外事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新闻局。
全国法院名录
1.北京市(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天津市(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3.河北省(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4.山西省(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6.辽宁省(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海事法院辽河油田中级法院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7.吉林省(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8.黑龙江省(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9.上海市(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10.江苏省(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浙江省(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12.安徽省(皖)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3.福建省(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14.江西省(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5.山东省(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6.河南省(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7.湖北省(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8.湖南省(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广东省(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1.海南省(琼)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22.重庆市(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3.四川省(川、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4.贵州省(黔、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5.云南省(滇、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6.西藏自治区(藏)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7.陕西省(陕、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8.甘肃省(甘、陇)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9.青海省(青)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30.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32.军事法院(略)。
王胜利与任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胜利与任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6【案件字号】(2021)藏04民终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央宗达娃玉珍查木热【审理法官】央宗达娃玉珍查木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胜利;任飞【当事人】王胜利任飞【当事人-个人】王胜利任飞【代理律师/律所】尹强西藏博炜(林芝)律师事务所;普琼西藏博炜(林芝)律师事务所;陈柯材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陈艺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强西藏博炜(林芝)律师事务所普琼西藏博炜(林芝)律师事务所陈柯材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陈艺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强普琼陈柯材陈艺【代理律所】西藏博炜(林芝)律师事务所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胜利【被告】任飞【本院观点】王胜利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任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王胜利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胜利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任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王胜利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21)藏04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胜利撤回上诉;三、准许任飞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75.00元,由任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减半收取3275.00元,由王胜利负担。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诉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矿山修复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诉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矿山修复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朗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履行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采取积极措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正文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诉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矿山修复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05年10月,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取得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某铬铁矿采矿权。
在采矿期限内,某矿业公司造成矿区环境损害面积达14亩,停止开采后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造成矿区岩石裸露、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破坏。
被告某自然资源局于2017年7月23日向某矿业公司发出限时整改紧急通知,要求其立即开展环境恢复工作,但该公司未对破坏地区进行治理恢复。
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4日向某自然资源局送达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职责,但该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案涉矿区进行恢复治理,检察机关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自然资源局应依法积极履行对案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其通过下发文件的方式要求某矿业公司开展环境恢复工作效果不明显,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采取积极措施,案涉矿区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始终未能开展,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遂判决确认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评论【典型意义】西藏林芝地区资源丰富、拥有我国最大的原始森林,是世界生物多样性最典型的地区之一,素有“西藏江南”“雪域明珠”的美誉。
案涉矿区开采期间造成的环境损害面积较大,地表植被和区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林政办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林政办发〔2020〕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林芝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2日林芝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他犯罪,维护全市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经济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特建立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人民银行林芝市中心支行,市监委、法院、检察院、市委财经办,市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文广局、市场监管局、国安局,市税务局、林芝银保监分局,林芝军分区等17家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林芝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开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林芝市中心支行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及分工(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林芝市反洗钱重要政策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动员各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各成员单位本着“加强沟通、依法履责、密切配合、严格保密”原则开展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恪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要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和司法调查工作。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掌握林芝市反洗钱工作情况,加强对洗钱活动手法、规律、特点的研究,就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协调各行业、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收集并整理个成员单位报送的涉及洗钱活动相关线索,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负责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并做好会务工作;每次全体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至各成员单位,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龙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龙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30【案件字号】(2022)藏04民终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央宗达娃玉珍李敏【审理法官】央宗达娃玉珍李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龙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李顺华【当事人】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龙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李顺华【当事人-个人】龙强李顺华【当事人-公司】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江海军西藏海和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海军西藏海和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海军【代理律所】西藏海和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李顺华【被告】龙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六名证人的陈述,可证实案涉借款的部分款项虽来源于龙媒公司,但系受龙强指示转款的事实。
二局第二工程公司对马勇、李东为其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案涉两份债权凭证《借条》,均载明了向龙强个人借款的事实,且二审出庭证人均陈述系受龙强指示转款,因此能够认定龙强具有债权人资格,系本案适格主体。
二局第二工程公司认可李顺华曾任及李东后任第三项目部经理,则该二人均为受公司授权履行项目部管理职责的人员。
结合出借款项并未转入李顺华个人账户及上述转款对象和转款用途的认定,龙强作为出借人有理由相信本案实际借款人系第三项目部,因第三项目部系二局第二工程公司为承建工程设立的临时机构,。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表见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特别授权反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关于龙强是否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的问题。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与四川省三台县波特兰商品砼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与四川省三台县波特兰商品砼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藏行终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洛桑尼玛何锐刚向海菊【审理法官】洛桑尼玛何锐刚向海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四川省三台县波特兰商品砼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尚嘉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四川省三台县波特兰商品砼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尚嘉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四川省三台县波特兰商品砼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尚嘉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欧珠永青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郭东升西藏三千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单磊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珠永青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郭东升西藏三千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单磊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珠永青郭东升王才亮单磊【代理律所】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西藏三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西藏林芝尚嘉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三台县波特兰商品砼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反证质证关联性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上诉人巴宜区政府与被上诉人波特兰公司2013年1月17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关于“其它事项"中双方约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按民法相关规定处理"。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ﻫ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的决定法[2012]18号来源:中国法院网网址: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和主题教育实践两项活动,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改革、司法政务管理等各项工作深入发展,实现了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
全国法院广大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情系人民群众,倾心司法事业,紧贴时代脉搏,自觉服务大局,以实际行动为人民司法事业增光添彩,英雄模范人物辈出,展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干警的卓越风采。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激励队伍,鼓舞士气,讴歌先进典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先进事迹,褒奖先进典型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39个法院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授予66名个人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个人珍爱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立新功,再创佳绩,再铸辉煌。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法院系统要认真组织开展向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官学习的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先进、争当先进、促进工作的热潮。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全国模范法院为榜样,努力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积极推进社会管理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和实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司法工作水平,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
全国法院广大干警要以全国模范法官为榜样,学习他们牢记宗旨、司法为民的公仆情怀;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服务大局的责任意识;学习他们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与时俱进、甘于奉献的优良作风,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检验、让人民满意的工作业绩。
中国法院名录
1.北京市(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天津市(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3.河北省(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4.山西省(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6.辽宁省(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海事法院辽河油田中级法院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7.吉林省(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8.黑龙江省(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9.上海市(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10.江苏省(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浙江省(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12.安徽省(皖)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3.福建省(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14.江西省(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5.山东省(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6.河南省(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7.湖北省(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18.湖南省(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广东省(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20.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1.海南省(琼)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22.重庆市(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3.四川省(川、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4.贵州省(黔、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5.云南省(滇、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6.西藏自治区(藏)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7.陕西省(陕、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8.甘肃省(甘、陇)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9.青海省(青)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30.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府序列临时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府序列临时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藏政发[2007]4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府序列临时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藏政发[2007]40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自治区政府领导分工及自治区各部门领导成员变动的实际,自治区政府决定对政府序列临时机构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各临时机构组成人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变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提出人选报请该临时机构领导确定。
现将调整后的自治区政府序列临时机构及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向巴平措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任:郝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吴英杰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王宾宜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书记、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白玛赤林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主任:尼玛次仁自治区副主席杨海滨自治区副主席次仁自治区副主席甲热?洛桑丹增自治区副主席白玛才旺自治区副主席多吉泽仁自治区副主席秦宜智自治区副主席、拉萨市委书记邓小刚自治区副主席宫蒲光自治区副主席孟德利自治区副主席、昌都地委书记德吉自治区副主席金毅明西藏军区副司令员李功民武警西藏总队总队长成员:周春来自治区政府秘书长达木拉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洛桑旦巴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金世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丹增朗杰自治区民宗委主任丁业现自治区财政厅厅长索朗卓玛自治区人事厅厅长张跃平自治区监察厅厅长宋和平自治区教育厅厅长多吉次仁自治区科技厅党组书记、厅长乐大克自治区安全厅党委书记、厅长荣生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单增卓扎自治区民政厅厅长姚瑞峰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厅长王保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陈锦自治区建设厅厅长赵世军自治区交通厅厅长白玛旺堆自治区水利厅厅长坚参自治区农牧厅厅长谭云高自治区商务厅厅长江央自治区文化厅厅长阿登自治区卫生厅厅长贵桑自治区审计厅厅长李震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巨建华自治区外办主任王建自治区扶贫办主任顿珠多吉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张永泽自治区环保局局长张崇银自治区广电局局长姬嘉自治区体育局局长晋美多吉自治区统计局局长赵正修自治区工商局党委书记、局长马相村自治区质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卢彦朝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连大雷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旺堆次仁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桑杰扎巴自治区林业局局长巴珠自治区旅游局局长王庆华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尼玛次仁自治区文物局局长多吉自治区地勘局局长田福利自治区粮食局局长叶银川自治区信访局局长戴建国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汪长春空军拉萨指挥所副司令员吴志强西藏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欧洛布穷西藏公安边防总队总队长郭建雄武警西藏森林总队总队长朱荃自治区地震局党组书记、局长宋善允自治区气象局局长袁庆杰自治区国税局局长青其自治区通信局党组书记、局长年扎自治区邮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波民航西藏区局副局长张卫民拉萨海关党组书记、关长房成利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严思勃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王晓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局长杨代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孙国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李宝军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西藏分公司总经理多吉次珠拉萨市市长许雪光日喀则地区行署专员王瑞连山南地区行署专员赵合林芝地区行署专员维色昌都地区行署专员段襄征那曲地区行署专员达娃扎西阿里地区行署专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由周春来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达木拉同志兼任。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林芝市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4日林芝市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工作方案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6〕7号)精神,为有效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以全国推进依法治国为统领,以改革创新监管制度为保障,以新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目标,着力完善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加强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提升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有效遏制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净化互联网交易环境,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为创新创业增添活力,为经济转型升级注入新动力。
二、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一)打击网上销售假冒商品。
以农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儿童用品以及服装鞋帽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健康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为重点,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强监督执法。
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在制作加工环节,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加强风险监测,净化生产源头;在流通销售环节,加强网络销售商品抽检,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
全国法院名录
1.北京市(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天津市(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3.河北省(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4.山西省(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6.辽宁省(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海事法院辽河油田中级法院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7.吉林省(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8.黑龙江省(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9.上海市(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10.江苏省(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浙江省(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12.安徽省(皖)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3.福建省(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14.江西省(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5.山东省(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6.河南省(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7.湖北省(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8.湖南省(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广东省(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1.海南省(琼)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22.重庆市(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3.四川省(川、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4.贵州省(黔、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5.云南省(滇、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6.西藏自治区(藏)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7.陕西省(陕、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8.甘肃省(甘、陇)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9.青海省(青)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30.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32.军事法院(略)。
陈家林与蒋家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家林与蒋家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藏05民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拉琼参旦卓嘎白珍【审理法官】拉琼参旦卓嘎白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家林;蒋家林【当事人】陈家林蒋家林【当事人-个人】陈家林蒋家林【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家林【被告】蒋家林【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上诉人陈家林是否承担支付被上诉人蒋家林劳务工资3600.00元及逾期利息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上诉人陈家林是否承担支付被上诉人蒋家林劳务工资3600.00元及逾期利息问题。
本院分析评判如下:首先,从上诉人陈家林出具的《欠条》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上诉人蒋家林在蜀门火锅店装修工地做工9日,上诉人陈家林出具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履行劳务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确认,上诉人陈家林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出具《欠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故上诉人陈家林以《欠条》系证明9名木工向蜀门火锅店所要工钱而出具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上诉人陈家林提出的蜀门火锅店将装修款已支付给案外人李传福的上诉主张,因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上诉人陈家林的该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之规定,被上诉人蒋家林已全面履行了提供劳务的义务,上诉人陈家林应当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
林芝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及任免职名单(2021)
林芝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及任免职名单(2021)林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以来,工布江达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补选陈荣为林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林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陈荣同志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在,林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41名。
特此公告。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22日林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牧之同志辞去林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2021年6月22日林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林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李牧之同志辞去林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
林芝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职名单(2021年6月22日林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免去:孔令奇的林芝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玉珍的林芝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韩志坚的林芝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任命:陈荣为林芝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志坚为林芝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芝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职名单(2021年6月22日林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王晓松的林芝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董贵军的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职务;柏平的林芝市民政局局长职务;贾百祥的林芝市信访局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董贵军为林芝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向军为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尹斌为林芝市民政局局长;罗布为林芝市信访局局长;付瑞理为林芝市审计局局长。
林芝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职名单(2021年6月22日林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免去:桑杰加措的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杜宝玉的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命:戴金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扎西巴登、次仁桑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扎西巴登、次仁桑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9【案件字号】(2022)藏04民终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达娃央宗达娃玉珍李敏【审理法官】达娃央宗达娃玉珍李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扎西巴登;次仁桑珠;泽央;扎西罗布【当事人】扎西巴登次仁桑珠泽央扎西罗布【当事人-个人】扎西巴登次仁桑珠泽央扎西罗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扎西巴登【被告】次仁桑珠;泽央;扎西罗布【本院观点】扎西巴登与次仁桑珠于2019年11月1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虽载明出借金额为680,000元,但二审中双方对实际出借金额为500,000元的事实均予认可,故一审法院对扎西巴登要求次仁桑珠偿还借款680,000元的诉请,予以部分支持,即5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11月16日扎西巴登向次仁桑珠交付了现金50,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扎西巴登与次仁桑珠于2019年11月1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虽载明出借金额为680,000元,但二审中双方对实际出借金额为500,000元的事实均予认可,故一审法院对扎西巴登要求次仁桑珠偿还借款680,000元的诉请,予以部分支持,即5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出借人次仁桑珠一、二审中均陈述借期内双方约定每100,000元每月按6000元计算利息,且一审法院结合《借款合同》认定次仁桑珠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利息约定更符合双方之间发生借贷关系的初衷。
因此应认定扎西巴登与次仁桑珠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
石某、苗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某、苗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3【案件字号】(2022)藏04民终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林华央宗李敏【审理法官】王林华央宗李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某;苗某【当事人】石某苗某【当事人-个人】石某苗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石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其与袁杰、郭西京之间属于合伙关系,且苗某的劳务费属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民事调解书中事实认定部分表述“2019年3月8日,石某与袁杰、郭西京共同投资设立宏辉装饰公司”,而苗某实际装修工程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至3月14日,与民事调解书时间无法相互印证,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劳务费36,1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案涉劳务费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
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规定,石某无法提出有力证据证实本案苗某主张的劳务费发生在其与袁杰、郭西京合伙期间,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石某仅承担三分之一劳务费即10,533元的上诉主张无法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杨建勇、林素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建勇、林素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7【案件字号】(2022)藏04民终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央宗李敏李林【审理法官】央宗李敏李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建勇;林素兰;谢昊【当事人】杨建勇林素兰谢昊【当事人-个人】杨建勇林素兰谢昊【代理律师/律所】崔召民西藏昂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召民西藏昂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召民【代理律所】西藏昂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建勇【被告】林素兰;谢昊【本院观点】该证据非原件,系杨建勇单方制作,且杨建勇无法说明其主张的林素兰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工人名单及工资金额,故不予采信。
该证人证言与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且经杨建勇确认,能够证明其负责的木工班组欠发农民工工资总额为470,000余元(双方均未能精确陈述出具体金额),经协商一致,由杨建勇负责支付的工资为370,000元,由九鼎劳务公司、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支付的工资为100,000余元,因杨建勇无力支付,故向林素兰借款370,000元,林素兰以代付工资形式支付借款的事实,应予以采信。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杨建勇是否应按照借条约定偿还370,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证人证言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林素兰为实现案涉债权委托西藏昂秀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支出诉讼代理费15,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杨建勇是否应按照借条约定偿还370,000元。
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多吉次仁、王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多吉次仁、王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6【案件字号】(2022)藏04民终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林华李敏央宗【审理法官】王林华李敏央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多吉次仁;王凯;和天保【当事人】多吉次仁王凯和天保【当事人-个人】多吉次仁王凯和天保【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多吉次仁【被告】王凯;和天保【本院观点】多吉次仁的二审上诉请求,对请求所指向的履行义务主体、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及诉讼标的额均作出了变更,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是新增加的独立诉请,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根据多吉次仁一审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和天保以保证人身份签名并另行单独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为对案涉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多吉次仁的二审上诉请求,对请求所指向的履行义务主体、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及诉讼标的额均作出了变更,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是新增加的独立诉请,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本案中,多吉次仁在一审中依据两份《借条》提出王凯及和天保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针对其中和天保应承担的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多吉次仁一审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和天保以保证人身份签名并另行单独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认定为对案涉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因双方未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多吉次仁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向和天保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胡尚宏、石建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尚宏、石建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3【案件字号】(2021)藏04民终1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林华李敏达娃玉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尚宏;石建波【当事人】胡尚宏石建波【当事人-个人】胡尚宏石建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尚宏【被告】石建波【本院观点】该证据无法与原件核实,且仅凭该图片不足以证实应施工及未完成的施工款项为10,000元的事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该转账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杜杨代胡尚宏支付案涉工程施工劳务费10,000元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胡尚宏在二审庭审中称石建波与杜杨签订了劳务合同,该合同在搬家时丢失,且在本院审理的(2021)藏04民终186号案件庭审中,作为证人的杜杨与胡尚宏均认可杜杨系胡尚宏案涉工程的管理人员,由胡尚宏支付相应报酬的事实,故能够认定杜杨与石建波签订的劳务合同系杜杨代胡尚宏签订,一审认定胡尚宏与石建波签订劳务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胡尚宏一、二。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胡尚宏认可其与石建波签订案涉《协议书》后,业主单位就案涉项目向其拨付部分工程款项的事实。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关于胡尚宏的上诉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
一、关于胡尚宏对一审认定的其与石建波签订劳务合同的事实存在异议的问题。
本院认为,胡尚宏在二审庭审中称石建波与杜杨签订了劳务合同,该合同在搬家时丢失,且在本院审理的(2021)藏04民终186号案件庭审中,作为证人的杜杨与胡尚宏均认可杜杨系胡尚宏案涉工程的管理人员,由胡尚宏支付相应报酬的事实,故能够认定杜杨与石建波签订的劳务合同系杜杨代胡尚宏签订,一审认定胡尚宏与石建波签订劳务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的温馨提示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的温馨提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审判机关正文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的温馨提示近期,由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确实存在困难。
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1.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延期审理。
2.信访人如有信访诉求,建议通过来信或来电方式反映,我院会及时分流处理并进行反馈。
3.鉴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我院的,须全程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请您配合。
若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向我院安保人员说明,如有隐瞒病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1月26日国务院延长今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我院原定于1月31日及2月1日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适当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4.疫情防控期间如有纠纷需向我院申请立案,建议优先通过微信小程序“中国移动微法院”“西藏移动微法院”方式选择网上立案,尽量避免现场申请立案,减少出行,降低风险。
如需联系法官的,请优先通过电话、微信、短信和其他网上方式进行。
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至我院办理的,请一定要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相关检查,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疫情防控期间,我院的各项工作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我们将紧紧围绕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核心宗旨,竭力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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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林中民二初字第07号原告扬州索奇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新区私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建邦,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敏君,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阿勒泰市人,来藏经商人员,暂住林芝地区农牧学院出租房。
委托代理人蒋雨琪,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索奇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奇公司)与被告赵敏君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 年4 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索奇鞋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建邦、被告赵敏君的委托代理人蒋雨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索奇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各类鞋业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于2001年开始使用“索奇”商标,注册号为1806435。
2003年公司成立并购买了此商标,并对该商标进行了广泛宣传。
索奇鞋业年产各类鞋180多万双,产品远销日本、中东、欧洲等世界各地,在全国各大省、市有100多家代理商,产品销售覆盖南方所有大中城市及北方约三分之一的城市,每年公司营业额达到1-3亿,在全国同行的排名已经上升第16位,不仅是省著名商标,也连年获得国家免检产品荣誉称号,并成为中国皮革理事会单位。
原告在“品牌就是效益”的发展方针引导下,在使用“索奇”商标期间得到了广泛宣传,自2005年以来,每年企业的各种展会、广告费、宣传费平均达到300万元以上,原告分别在各种杂志、报刊、期刊、各地电视台、央视、车身、站牌、车站大屏幕、电梯间、公交电视等各种载体上发布广告,覆盖北京、上海、福建、杭州、河南、广州、扬州、贵州、成都、重庆等地,而且原告还通过现代媒体互联网进行宣传,分别在百度、新浪、慧聪网、51商机商务引擎、中华鞋网、供求信息网、鞋业信息网、中国鞋网、中国鞋业互联网、中国企业信息网等100多家网站上进行索奇品牌宣传,这些宣传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其广告效应直接覆盖全国。
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宣传,索奇品牌已在消费者、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索奇”已经成为鞋业中的知名品牌,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综上所述,“索奇”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驰名商标。
由于索奇品牌的知名度,该品牌曾多次被人仿冒,而被告在2007年10月注册了“索奇女鞋.COM”和“索奇鞋业.COM”网络域名,不仅字号是索奇的商标,连行业也是鞋业,被告的这一行为将使消费者在网上搜索时造成混淆,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权。
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索奇女鞋.COM”和“索奇鞋业.COM”网络域名;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认定“索奇”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赵敏君未在答辩期内进行答辩,在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注册“索奇女鞋.COM”和“索奇鞋业.COM”网络域名的事实确实存在,但被告的域名是合法注册的,其行为并未构成侵权,有权使用。
在庭审中,原告索奇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第一组为原告的主体资格的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合法。
第二组证据为原告拥有“索奇”商标的证据:1、第1806435号的商标注册证;2、注册商标转让证明。
证明原告讼争商标于2002年7月核准注册,2003年9月转让给原告使用。
原告是讼争商标专用人,享有本案诉权。
第三组证据为被告侵权行为的证据:1、国际域名注册证书二份。
证明被告注册了“索奇女鞋.COM”和“索奇鞋业.COM”网络域名,该网络域名与原告注册的“索奇”商标相近似。
第四组为原告“索奇”牌产品销售及盈利情况证据:1、原告近三年(2004-2006)主要经济指标的法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2、商品销售凭证;3、增值税专用发票;4、中国皮革协会出具的证明1 份。
证明原告的产销量、销售收入,利税位于同行业的前列。
第四组证据为原告及“索奇”牌产品受到有关方面评优嘉奖情况证据:1、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为“扬州市知名商标”的证书;2、扬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扬州名牌产品称号”的证书;3、中国皮革协会授予为“中国皮革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单位”;4、2007年皮鞋类国家免检产品和生产企业名单。
欲证明其商标及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五组证据为原告对“索奇”牌产品所做的各种宣传证明:1、原告进行宣传所签订的户外广告合同;2、电视媒体广告代理合同;3、通过网络宣传所签订的网站建站合同。
欲证明2005年至2007原告为其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组证据为原告“索奇”牌产品质量情况证明:1、2004年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2、2005年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的检验报告;3、2006年国家鞋类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4、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中国皮革协会的真皮标志使用资格证书。
欲证明“索奇”牌产品经各项质量检验合格并通过了ISO质量认证。
被告赵敏君未提供证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第一、二、四、五、六组证据被告不持异议,且该部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该部分证据予以认定。
对原告提供的第三组证据,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不发表意见。
原告提供的该组证据,意在证明近三年的销售及盈利情况,以及“索奇”牌产品的公众知晓程度,被告注册该域名对其商标构成侵权的事实。
因此,原告提供的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综上,本院依据认定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索奇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28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各类鞋及鞋材料生产、加工、销售。
第1806435号“索奇SUOQI及图”注册商标,由江都市大光明皮鞋厂申请,于2002年7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凉鞋、拖鞋、鞋、靴等,2003 年9月7日原告取得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一直在其产品上使用该商标。
原告自2005年以来通过广播、电视媒体、网络、户外广告等形式,对索奇商标进行了多方宣传。
原告生产的“索奇”牌系列产品,经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先后出具(2004)监字轻类第123号、(2005)SJWJ-JC0194号检验报告以及国家鞋类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2006GC047号检验报告证实,送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原告的“索奇”牌产品和商标先后获得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授予的荣誉和奖励。
其中,2004年10月26日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扬州市知名商标”;2005年12月扬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扬州名牌产品”称号;2007年9月中国皮革协会授予为“中国皮革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单位”;2006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7年列入皮鞋类国家免检产品和生产企业名单。
中国皮革协会证明,“索奇”真皮标志2005年在117家真皮标志企业中年产量居第20位,销售收入居20位,利税居第15位。
2007年10月被告注册了“索奇女鞋.COM”和“索奇鞋业.COM”网络域名,原告发现后,遂以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索奇”商标是否属驰名商标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案中,(一)相关公众对“索奇”商标的知晓程度:原告索奇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28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各类鞋及鞋材料生产、加工、销售。
原告生产的“索奇”牌产品,经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先后出具(2004)监字轻类第123号、(2005)SJWJ-JC0194号检验报告以及国家鞋类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2006GC047号检验报告证实,送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原告的“索奇”牌产品和商标先后获得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授予的各项荣誉和奖励。
其中,2004年10月26日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扬州市知名商标”;2005年12月扬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扬州名牌产品”称号;2007年9月中国皮革协会授予为“中国皮革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单位”;2006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7年列入皮鞋类国家免检产品和生产企业名单。
中国皮革协会出具证明证实,“索奇”真皮标志2005年在117家真皮标志企业中年产量居第20位,销售收入居20位,利税居第15位。
(二)“索奇”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原告索奇公司于2003 年9月7日经合法转让取得“索奇SUOQI及图”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至今仍在其产品上使用该商标。
(三)“索奇”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原告索奇公司自2005年以来通过广播、电视媒体、网络、户外广告等形式,对“索奇”牌产品及商标进行了多方宣传,但对其宣传的程度和地理范围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四)“索奇”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原告对该事实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虽然“索奇”商标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的知名度,产品和质量也受到国家相关行业、部门的肯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使人信服该“索奇”商标构成驰名,因此,在本案中,本院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不予认定。
二、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审 判 长 马慧如审 判 员 齐 斌代理审判员 冉 芳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海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即: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