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快院、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实施办法【模板】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及其投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
【发文字号】产字[2003]61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2003.08.12
【实施日期】2003.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
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产字[2003]61号)
院属各有关单位、院直接投资企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涉及聘请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日益增加。
为规范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行为和推进中介机构规范执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投资管理42号文.doc
中国科学院文件科发计字〔2010〕42 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院属各单位: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和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在投资企业的股权变化行为,加强投资监管,完善审批程序,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有关法规,现将《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科发办字〔2007〕399号)和《中国科学院投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科发办字〔2007〕70号)同时废止。
在此之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 1 -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和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对外投资及在投资企业的股权变化行为,完善对投资企业的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中科院和研究所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一)投资设立新企业;(二)投资入股现有企业;(三)对已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四)兼并收购企业;(五)接受赠予的企业股权。
- 2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变化是指转让股权、划转股权、转增资本金、撤资、注销解散等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一)转让所持企业股权(或股份);(二)无偿划转所持有的企业股权;(三)对已投资的企业改制(含股份制改造);(四)已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但研究所不再新增投资;(五)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六)撤资;(七)已投资企业的注销解散。
中国科学院关于实施新时期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
中国科学院关于实施新时期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3.05.15•【文号】科发计字[2003]151号•【施行日期】2003.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实施新时期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科发计字[2003]151号)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要求各地方各部门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实现这个目标。
在2002年我院确定了新时期办院方针的基础上,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研究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战略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及时研究制定我院新时期发展战略,对于落实办院方针,进一步推进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实现我院宏伟发展蓝图,加快实现我国科学技术现代化做出重大创新贡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见。
新时期发展战略由科技创新跨越发展战略、科技创新人才战略和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战略三部分组成,其中,科技创新跨越发展战略是核心,科技创新人才战略是关键,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基础。
为使我院广大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全面理解新时期发展战略的内涵,并在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实现中认真加以贯彻落实,特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科技创新跨越发展战略(一)科技创新跨越发展战略的指导思想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需求,从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和世界科技发展态势出发,以世界水平看科学创新,以国际竞争能力看技术创新与发展;从以跟踪为主转向以原始创新为主,从以模仿为主转向以自主创新与系统集成为主;从单纯以学科为主进行科技布局转向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态势聚焦创新目标并优选创新领域,从分散的研究模式为主转向跨学科跨所力量的组织与凝聚;从以自我循环为主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转向社会化和规模产业化;推进有条件的研究所和研究领域率先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或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术创新与发展能力。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科发产字[2003]10号【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发布日期】2003.01.15【实施日期】2003.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办法》的通知(科发产字[2003]10号)院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促进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充分调动分院、研究所等院属单位和有关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技副职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进程,现将《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院2000年7月21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办法2、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评选细则3、分院在院与省市、企业合作中的区域分工4、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评审委员会名单5、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集体奖)申报表(略)6、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个人奖)申报表(略)7、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科技副职)申报表(略)2003年1月15日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充分调动分院、研究所等院属单位和有关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技副职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类别、等级和待遇第二条“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设集体奖和个人奖两大类,并各分设一等奖和二等奖若干名。
原则上,集体一等奖不超过4个(其中分院可获1个),二等奖不超过8个(其中分院可获2个);个人一等奖不超过11个(其中科技副职可获2个),二等奖不超过25个(其中科技副职可获4个)。
第三条此奖项是院级奖励。
院向获奖集体、个人分别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为:集体奖一等奖奖励人民币50,000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30,000元个人奖一等奖奖励人民币10,000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6000元第三章奖金的来源、奖励范围第四条奖金来源从“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基金”中列支。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发产字[2001]329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发产字[2001]329号)院属各单位:为规范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和增资等项资本运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中国科学院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2001年8月27日中国科学院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和增资等类资本运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科学院公司国有股权是指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在其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
中国科学院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以下简称股权变动)包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给予科技及经营管理骨干的期权股(认股权)等。
第三条中国科学院公司国有股权运作应按以下程序:(一)院直接投资公司1、院直接投资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院属国有股权变动,由院直接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向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和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并由参会的董事签名的决议。
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变动原因与数量;操作方案;可行性分析;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变动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可能的风险分析与对策;其它需说明的问题等。
2、资产公司在按规定的程序报请其董事会批准(必要时报请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或院党组批准)后,正式下达批复。
批复应包括以下内容:股权变动的数量、价格,操作方式,时限,收益的管理和使用等。
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3)第三章基本原则 (5)第四章对外投资行为审批管理 (10)第五章对外投资过程管理 (12)第六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13)第七章监管与考核 (14)第八章附则 (15)附件1、投资设立新企业、投资入股现有企业和对已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时需报送的资料 (17)附件2、已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增资、院属单位不增资时需报送的资料20附件3、兼并收购企业时需报送的资料 (21)附件4、对已投资的企业改制时需报送的资料 (22)附件5、转让企业股权时需报送的资料 (23)附件6、无偿划转院属单位持有的企业股权时需报送的资料 (25)附件7、院属单位撤资时需报送的资料 (27)附件8、已投资企业注销时需报送的资料 (28)附件9、持股企业被合并 (29)附件10、核销投资损失需报送的资料 (30)附件11、院属单位不增资其他股东增资时需报送的资料 (31)附件12、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需报送的资料 (32)附件13、接受赠予企业股权时需报送的资料 (33)附件14、评估备案注意事项 (34)附件15、评估备案工作流程 (35)附件16、向财政部申报资产评估备案需报送的材料 (36)附件17、向中科院申报资产评估备案需报送的材料 (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事业单位及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管理是指院属事业单位及国科控股的股权投资、股权变动和股权处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经济行为:(一)投资设立新企业或取得已设立企业股权;(二)对已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三)兼并与收购企业;(四)接受赠予的企业股权;(五)转让所持企业股权(或股份);(六)无偿划转所持有的企业股权(根据国家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社保基金除外);(七)对已投资的企业改制(含股份制改造);(八)已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院属单位不增资;(九)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十)对已投资企业撤资;(十一)已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十二)已投资企业的注销解散。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科发产字[2003]4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3.02.24施行日期2003.02.24文号科发产字[2003]46号主题类别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科发产字[2003]46号)行政管理局:为加速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步伐,形成与院知识创新试点工程相适应的后勤支撑服务体系,在体制上探索出新的模式,院决定行政管理局在体制等方面进行改革。
现将《关于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操作过程中注意做好保持稳定工作。
院关于行政管理局的体制改革工作以本文的规定为准。
请你们积极组织人员,按《决定》中的规定,尽快进行操作。
对《决定》中未涉及而在具体操作时出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院请示,由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产业局进行具体指导。
附件:关于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体制改革的决定为加速推动后勤服务机构的社会化,使其通过体制改革,尽快转换经营机制,以适应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发展壮大,院决定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行管局)进行彻底的体制改革,将行管局可用于经营的资产剥离出来,投到北京中科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源公司);不能用于经营的资产委托资源公司管理,行管局的全部人员并入资源公司,行管局原有债权债务在按国家法规合理剥离后,由资源公司负责处理,实现与资源公司在资产、人员、业务等方面的整合。
整合后的资源公司将以现代物流、物资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幼儿教育、科技产品开发为主要经营方向,力争经过50年的发展,形成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集团公司。
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要遵循法律法规、国家规定,行使合理、谨慎的投资行为。
(二)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应当推动和维护国家经济发展,促进中国科学院管理体系的修改和完善,有助于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结构,提高中国科学院效益。
(三)将中国科学院的有限资源有效地与国家投资管理部门的相关投资政策和指导方向相结合,有效拓展和应用中国科学院投资资源,不断提高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二、投资管理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投资。
(二)自主投资:投资核准过程中,实行中国科学院单独保密、自主管理。
(三)充分研究:在投资前,进行详细的投资研究,明确投资目的,确定投资标的。
(四)保证安全:重视资金安全,尽量减少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回报和未来发展。
(五)精算考量:考虑到投资回报率,把握投资机会,合理把握投资风险。
三、投资管理程序(一)投资项目的报告及批准程序:1、具体投资决定的报批程序:中国科学院调研中心事先开展市场调研,参考国家有关投资政策,正式拟定并报中国科学院领导机构审定后,报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2、各类投资资金的报告及审批程序:由中国科学院调研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同类型投资资金进行详细调研,按照报告进行审批,审批结束后报上级领导批准。
(二)投资管理制度:1、投资目标的定义:根据中国科学院的发展目标,明确投资的长期目标;2、组织投资:根据投资资源限制,通过多层次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把握;3、监督管理:对投资结果进行统计归纳,监测以及审查投资组合,维护和更新投资决策系统;4、投资结果的计算:量化投资的错综复杂性,进行风险/收益测算,为中国科学院的资源配置和投资决策提供服务;5、投资风险的控制:对风险的发生、转移和金融责任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提出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6、投资战略的制定:根据国家发展需求,为中国科学院投资资源配置,提出有效的投资策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资金申请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资金申请和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1.07.19•【文号】科发产字[2001]277号•【施行日期】2001.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科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关于修改<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资金申请和使用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1日)修改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资金申请和使用办法》的通知(科发产字[2001]277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1997年,我院设立了“中国科学院地方合作基金”,每年从院财政中支出500万元,用于支持我院各单位开展与地方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工作。
为此,我院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地方合作基金申请和使用暂行办法》。
该《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基金的申请和使用发挥了较大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999年,为了加大对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工作的支持力度,经院批准将该基金增加到每年1000万元。
为提高这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在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院决定对《中国科学院地方合作基金申请和使用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将“基金”更名为“资金”。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资金申请和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7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地方合作基金申请和使用暂行办法》(科发企字(1997)0389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2001年7月19日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资金申请和使用办法目录第一章宗旨第二章资金支持的原则与范围第三章资金的来源与使用第四章资金的管理机构第五章项目支持资金申请与下达程序第六章资金的监督检查第一章宗旨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调动分院和研究所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积极性,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特设立“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资金”。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08.22•【文号】科发促字〔2016〕97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发促字〔2016〕97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提升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2016年8月22日附件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为加快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提高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一)院鼓励院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按照新时期办院方针和科研机构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契合国立科研机构的有效举措,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基本原则(二)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院属单位要依据国家、地方和院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目标定位,确定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制定实施细则,在确保科研中心工作与核心科研团队稳定的同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
(三)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
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1.06.19•【文号】科发纪监审字[2001]237号•【施行日期】2001.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发纪监审字[2001]237号)院属各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6月19日中国科学院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分工第三章审计内容和程序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加强对国有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和监督。
明确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任期内的业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国科学院技术开发公司管理条列》,结合中国科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法定代表人任期期间对其所在公司(企业)资产、负债、权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公司(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审计监督。
办理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以下简称监审局)、内审机构分级负责、分工审计的原则。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快研究所园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快研究所园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1.03.02•【文号】科发建字[2001]73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快研究所园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科发建字[2001]73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快研究所园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在广泛听取意见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己经院领导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中国科学院二00一年三月二日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快研究所园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一、充分认识研究所园区改造工作的急迫性与重要性建院50多年来,我院形成了遍及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分属一百多个直属事业单位的规模不等的科研与生活园区。
随着我院科技创新活动范围与规模的逐步扩大,研究所科研硬件设施老化,园区改造与建设的滞后问题日趋突出。
从现有建筑物质量看,在全院现有科研、中试及配套等各类工作用房中,五、六十年代建造的约占15%,七、八十年代建造的约占52%,九十年代建造的约占33%。
特别是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建筑的各类工作用房,建筑标准低,设施陈旧老化,亟待改造。
从研究所园区现状看,许多研究所学科结构与发展方向几经调整,但由于未能及时配套进行改造,造成园区功能交错。
一些研究所为完成所承担的重要科研任务,不得不搭建许多简棚陋屋,一些研究所为生存而向社会出租工作用房,同时科研用房与下属经济实体用房相互交错,进一步加剧了园区布局的混乱。
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各单位自成一体,同处一个园区的研究所之间相互隔离,甚至以邻为壑,纠纷不断。
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研究所仍然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形成园区内工作与生活区域及科研与生活服务功能不分的局面。
在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启动阶段,国家在保持预算内基建投入不变的同时,对我院研究所园区改造和流动人员公寓建设给予了较大额度的专项支持。
中国科学院关于报送企业改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报送企业改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
•【公布日期】2000.02.26
•【文号】产字[2000]024号
•【施行日期】2000.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
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报送企业改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产字[2000]024号)
院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国科学院2000年度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全院企业改制的步伐,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并我局能有序地指导和配合各单位对所属企业的改制工作,经研究决定:
1.于2000年3月30日前各单位向我局报送对所属企业改制、清理的工作计划表,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净资产规模、拟改制或清理的方式、工作进度安排。
2.对于净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所办企业,各有关单位应于2000年内完成改制工作。
3.为简化改制中的审批手续,我局将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改制工作计划情况统一批复。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
2000年2月26日。
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科资发财字[2005]84号
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科资发财字[2005]84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院属各单位、国科控股各持股企业: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授权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和产业化信息统计的通知》(科发院地字〔2005〕218号),自2005年起,中国科学院系统内的资产评估备案事项由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办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非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和拍卖、租赁、涉诉资产价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必须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偿还债务时,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的权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二)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由国科控股转报给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司董事管理条例》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司董事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1.10.09•【文号】科发产字[2001]396号•【施行日期】200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司董事管理条例》的通知(科发产字[2001]396号)院属各单位: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管理,进一步推动我院高新技术产业化,现将《中国科学院公司董事管理条例》印发给你们。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2001年10月9日中国科学院公司董事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三章聘任和解聘第四章行为和权利第五章责任和义务第六章个人持股第七章管理与奖惩第八章董事的培训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规范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司指按《公司法》规范或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1994年7月1日前设立且尚未依照《公司法》规范的公司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选派董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中国科学院及所属各单位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派出的董事。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担任董事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了解市场经济运作规律和企业运行特点,掌握公司财务管理基本知识,熟悉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二)维护股东利益,支持公司发展,能忠实履行职务;(三)曾通过院产业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或具有经院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资质证明等。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一)出现《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正在由监察部门或纪检部门立案调查期间的;(2)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的;(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当职务的。
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快院、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实施办法【模板】
附件:1.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快院、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快院、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决定》(科发产字〔2004〕235号,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院、所(包括院属研究所,含其他院属事业单位,下同)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以下简称企业社会化改革)过程中,鼓励吸纳社会法人股进入院、所投资企业。
院对企业职工在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做统一规定,各单位应根据所投资公司的具体情况逐个确定。
研究所应鼓励企业经营管理和科技骨干持较大比例股权。
研究所可以协议方式,明确用未来若干年企业经营收益中研究所持股可获得份额的一部分(一般不超过35%)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和科技骨干,奖励的最高与最低参考比例可为20∶1;企业经营管理和科技骨干用依法纳税后的剩余部分购买研究所在该企业股权。
第三条研究所如已发生用科研教育园区内的房、地产权投资于企业的,在企业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必须聘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研究所以资产评估备案结果为依据,主要以减持该公司股权的方式回购,也可采用以其他可用于投资的资产进行置换或购买的方式收回。
第四条研究所及其投资企业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科研专项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应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的相关规定;对以其他方式开发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参照执行国办发〔2002〕3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
科研成果形成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是产权单位的无形资产。
研究所的无形资产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财预字〔1997〕286号)有关规定核算。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记账;以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按评估备案的价值记账。
关于印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07.23•【文号】国资事发[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事发〔199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和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调整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和资源配置,大力发展科技产业,规范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研究制定了《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推动一批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是“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涉及到相当规模的国有资产变动。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科研机构的实际情况,试点先行,示范引路,积极推进,指导进行企业化试点的科研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资产重组和管理;既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又积极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和净资产在一亿元以上的地方所属科研机构的企业化方案,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批准;净资产在一亿元以下的地方属科研机构的企业化方案,报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同级科委批准。
三、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科委可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推进试点工作。
实施办法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科委备案。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调整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和资源配置,大力发展科技产业,规范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我要分享发布时间:2011-02-28【字号:小中大】科发计字〔2010〕42号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和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对外投资及在投资企业的股权变化行为,完善对投资企业的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中科院和研究所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一)投资设立新企业;(二)投资入股现有企业;(三)对已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四)兼并收购企业;(五)接受赠予的企业股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变化是指转让股权、划转股权、转增资本金、撤资、注销解散等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一)转让所持企业股权(或股份);(二)无偿划转所持有的企业股权;(三)对已投资的企业改制(含股份制改造);(四)已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但研究所不再新增投资;(五)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六)撤资;(七)已投资企业的注销解散。
第四条研究所对外投资应有利于本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规模产业化及本单位后勤社会化改革。
第五条中科院鼓励研究所主要以科技成果形成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为主进行投资。
研究所不得以下列资产进行投资:(一)国家和中科院要求列为国家资本金外的财政资金;(二)上级补助收入;(三)为维持科研事业正常发展和保证科研计划完成的仪器设备、材料等各项资产;(四)科研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五)对外融资方式募集的资金。
第六条研究所不得以现金直接进入股市买卖股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的借贷事项提供担保;不得借款给任何企业。
第七条研究所对外投资设立企业不以追求控股为主要目的。
原则上,研究所不在所投资企业中占有控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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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快院、所投资企业
社会化改革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快院、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决定》(科发产字〔2004〕235号,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院、所(包括院属研究所,含其他院属事业单位,下同)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以下简称企业社会化改革)过程中,鼓励吸纳社会法人股进入院、所投资企业。
院对企业职工在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做统一规定,各单位应根据所投资公司的具体情况逐个确定。
研究所应鼓励企业经营管理和科技骨干持较大比例股权。
研究所可以协议方式,明确用未来若干年企业经营收益中研究所持股可获得份额的一部分(一般不超过35%)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和科技骨干,奖励的最高与最低参考比例可为20∶1;企业经营管理和科技骨干用依法纳税后的剩余部分购买研究所在该企业股权。
第三条研究所如已发生用科研教育园区内的房、地产权投资于企业的,在企业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必须聘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研究所以资产评估备案结果为依据,主要以减持该公司股权的方式回购,也可采用以其他可用于投资的资产进行置换或购买的方式收回。
第四条研究所及其投资企业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科研专项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应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的相关规定;对以其他方式开发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参照执行国办发〔2002〕3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无形资产的帐务处理。
科研成果形成的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等,是产权单位的无形资产。
研究所的无形资产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财预字〔1997〕286号)有关规定核算。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记账;以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按评估备案的价值记账。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企业的无形资产确认、计量等事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01〕7号)执行。
第六条研究所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程序。
1、上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研究所应按照《关于国有资产投资行为审批程序的通知》(产字〔200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投资行为有关部门事项的通知》(产字〔2003〕92号)要求,取得院产业局的批复;院、所投资企业的相关投资行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决议。
2、资产评估备案。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产字〔2003〕61号)要求,由资产占有单位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对无形资产评估必须考虑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研究所及院、所投资企业应要求评估机构原则上采用收益现值法;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结果一般不应低于采用成本法评估的价值;若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价值低于采用成本法评估的价值,应给出相应具体说明。
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改革系列文件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产字〔2002〕16号)要求,研究所及院、所投资企业将资产评估报告报院产业局、计划局办理备案手续。
3、帐务处理。
研究所及院、所投资企业根据资产评估备案结果和投资协议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条研究所要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进产业化的专业队伍建设,做到有专人分管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推进产业化工作。
同时,充分利用科技副职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有效地发挥本单位科技成果和人才队伍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八条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科控股)、研究所要把绝对控股企业作为重点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推进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的计划和方案,通过转让股权、增资扩股、运作上市等多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源(社会资源是指院、所及其投资企业以外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的资本、管理、市场营销等优良资源),降低院、所持股比例。
对于多数资产和经营规模较小的公司,院提倡将研究所在该公司持有的大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优良的社会股东,也可以较多转让给公司内自然人。
第九条按照《决定》规定,研究所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经营者职务。
各研究所务必从规模产业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从社会上认真选择合适的经营管理人员,大力拓展研究所投资公司的市场、管理、经营能力。
第十条研究所领导干部可以作为自然人股东,在所投资公司中持股,其在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及持股的具体情况要作为重大事项报院人教局备案,并以会议通报等适当方式在研究所中层及以上干部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研究所在推动所投资企业社会化改革过程中,要特别关注原事业编制人员在企业中的以较充分上岗机会为主要内容的合法权益,在与股权受让方商讨股权转让方案时,应将尽量保证上述人员在企业中的工作机会不因股权变化而受影响作为重要条款;同时,将确实需要因股权转让而返回研究所人员的安置等方面的费用,如经济
补偿金等,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重要相关诸因素,切实加以落实。
第十二条调整、充实院产业化评价体系,促进企业社会化改革。
院产业化评价体系由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和社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
经济效益(目前选取最基本的两项指标:企业营业收入和利税总额)评价反映的是研究所科技成果与社会资本结合共同投资组建的公司产生的效益和研究所为社会经济服务获得的直接效益(研究所横向收入)之和。
社会经济效益(目前选取最基本的两项指标:企业营业收入和利税总额)评价反映的是研究所科技成果转移到地方企业后,由此项技术作为源头给省市、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
从2006年开始,研究所企业社会化程度及经营性国有资产营运绩效作为新的评价指标纳入院产业化评价体系,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的规定,在企业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国科控股和研究所转让院、所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一般需按以下步骤操作(具体内容见附件)。
(一)寻找合作伙伴;
(二)取得同意进行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三)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四)披露国有股权转让信息,进行公开交易;
(五)办理企业股权变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六)收取国有股权转让款,完成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院产业局、国科控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