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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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建平安和谐文明校园,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反宪法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肪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执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组织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勾结教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从重处理;(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共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理;(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凡参与打架使对方受伤的,根据责任情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模板】

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模板】

**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8号)及《**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大学考场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大学学生的期中、期末考试,补考、重修、重考考试,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各类考试。

第三条教务处、各学院负责考试的组织、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等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书籍、讲义、笔记本、资料等文字材料、草稿纸、各种字条及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手机及其它电子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所坐桌椅、墙壁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未能及时报告监考教师;10、携带管制刀具等各类可能伤害他人的凶器进入考场;11、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相互间借用计算器、文具或其它物品;12、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13种行为之一经监考人员警告纠正无效而再犯者。

(南大教字〔2017〕6号)南昌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南大教字〔2017〕6号)南昌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南昌大学文件南大教字〔2017〕6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南昌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7年11月1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昌大学2017年12月14日―1―南昌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校课堂是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主阵地。

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学风,营造良好的教学与学习氛围,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保持教师应有的尊严;学生是受教育者,应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尊敬教师,努力学习,主动配合教师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二章教师课堂教学管理第三条所有课堂都有育人功能。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影响和引领学生,努力做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帮助和引领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四条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

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严禁教师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严禁教师散布封建迷信以及色情淫秽内容;严禁教师散布危害社会和学校的稳定、发展和声誉的流言蜚语;严禁教师为自己利益进行推销商品活动。

―2―第五条教师要做到教育教学公平公正,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

第六条教学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的要求,基本理论、概念讲授清楚正确,重点、难点要处理得当;要积极探索“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课堂教学改革,即以学生为中心,坚持素质教育在课堂,坚持教为学服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翻转课程等教学,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着力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做到精神饱满、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不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不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专升本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共分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七)酗酒肇事的。

第六条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七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认真悔改者可按期终止对其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对其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校纪的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凡受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其学位授予按相关规定执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第四条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纪律处分的种类:(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有明显进步的,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威胁、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三)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六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群体违纪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二)违纪后仍不承认错误的;(三)对证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者打击报复的;(四)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行为的;(五)屡次违纪的;(六)酒后违纪的;(七)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八)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精品-doc】

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精品-doc】

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并依照《南昌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

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学生和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外国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进校三个月资格审查期间内的违纪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情节轻微,不需给予处分者,予以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分为校级通报批评和学院级通报批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给予纪律处分应当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及时、适当;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五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七条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除应依照本办法接受相应处分外,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减轻或免予处分:(一)在调查部门查证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法违纪事实,认错态度诚恳,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事实,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纪人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南昌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南昌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南昌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昌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昌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二章校园秩序管理第四条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条学生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不得通过聚众、妨碍干扰正常的教学及管理秩序等方式反映情况和意见。

第六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1―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物,不得破坏、损毁公私财物;禁止以非法手段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

第八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九条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学生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家长应将学生带离学校到相关医疗机构治疗,待治愈后出具三甲医院相关证明再向学校申请来校继续学习。

第十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章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在籍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学生若发生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按学校规定程序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补助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处分期间进步明显并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处分。

第七条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九条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二)违纪后不顾事实,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昌大教发[2013]79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学生成绩评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大教发[2013]79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学生成绩评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大学教务处昌大教发[2013]79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学生成绩评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南昌大学学生成绩评定及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5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务处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教学管理文件通知主送:校内各单位抄报:校领导南昌大学教务处 2013年9月30日印发南昌大学学生成绩评定及管理办法为规范南昌大学学生成绩评定及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南昌大学本科教学考试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师应当科学、公正、客观地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

第二条考试评分应实事求是,衡量学生对于本课程内容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情况主要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和学生的答卷。

学生基本掌握所学内容,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可给及格成绩;较好地掌握了所学内容,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一般要求可给中等成绩;熟练地掌握了所学内容,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较高要求可给良好成绩;在学习中和考试答卷中表现具有开拓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可取得优秀成绩。

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60分为及格)、五级制两种形式。

五级制记分换为百分制记分时,可按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进行换算。

第三条班级考试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优秀成绩一般不得超过20%,如超过40% 时,任课教师应提交报告作出说明和解释。

通识课和学科基础课等大范围的考试,须先进行试评,不及格率大于40%时,应先向学院和教务处报告试评情况后,再进行阅卷。

第四条课程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其具体比例由开课学院根据所开课的性质确定,期末考试成绩一般不超过60%。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对学生进行过程考核。

过程考核包括出勤情况、期中考试、作业、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提问、讨论等。

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

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
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
学院
专业
学制
姓名
学号
处分类型
学生类型
性别
联系方式
处分下文时间
处分文号
字[ ]号
处分原因
本人申请
(简要概述个人所符合的基本条件,书面申请、思想汇报另附页)
1.本人自处分文件下达后,考核时间已达个月;
2.本人在处分期限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活动,时间总计达小时;
3.本人在处分期限内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本人签名:年月日
学院意见
经审核,该同学符合发《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2021年修订)》(南大校发〔2021〕17号)第三章相关规定,经学院年月日会议审议,同意解除原处分。
学院分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
注:学生类型指研究生。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印制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校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坚持“育人为本、惩前忠后、治病救人”方针,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除学校对其实施纪律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则按照国家教育部或现行法律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第七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院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6个月,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处分者,视具体情况酌定处分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察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的,提前解除察看;对所犯错误无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无明显进步的,可延后解除察看,学校出具延长处分决定书;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能评选先进,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报告,如实承认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二、违纪后能积极协助调查,有立功表现者;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积极者。

昌大教发[2013]77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昌大教发[2013]77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大学教务处昌大教发[2013]77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业经2013年5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务处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教学管理文件通知主送:校内各单位抄报:校领导南昌大学教务处 2013年9月30日印发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南昌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昌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独立学院除外)。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收容审查释放的,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五)被治安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全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经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具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责其交回赃款或赃物;(二)窝藏赃款、赃物的,协同作案的,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动手打人但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的,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六)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的,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五)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十条学生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校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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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并依照《南昌大学章程》《南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专科(高职)生。

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本科生、外国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进校三个月资格审查期间内的违纪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情节轻微,不需给予处分者,予以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分为校级通报批评和学院级通报批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给予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五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期限:警告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及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学生受处分期限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第八条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除应依照本办法接受相应处分外,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减轻或免予处分:(一)在调查部门查证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法违纪事实,认错态度诚恳,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影响的;(二)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事实,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纪人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三)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四)其它可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或者破坏学校声誉的;(二)态度恶劣,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重要情节、伪造证据、互相串供、诬陷他人的;(三)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项以上规定的;(四)屡犯不改的;(五)恐吓、威胁、打击报复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六)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为首者;(七)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八)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违纪的;(九)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一学期内受到两次校级或学院级通报批评或者在校期间受到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察看期至毕业离校为止。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表现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无违纪行为者,在察看期满后可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按期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条件、程序予以解除。

第十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应当自处分决定送达起7日内离校。

第十五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以及学校文书档案。

对解除处分的学生,其原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一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第十六条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各种学生团体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组织、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实施组织、传播宗教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组织、策划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制作、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刊物和宣传品,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在涉外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组织、成立、参加非法组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违反学习、科研及考试纪律的行为第十七条违反学习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且未按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的,以旷课论处;1、旷课10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20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旷课30至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40至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时间计算;实践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算;上课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早锻炼缺勤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擅自离校,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南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在科学研究和实习过程中,违反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累计二次作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行为的,除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外,同时按《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的行为第二十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参与斗殴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用言词或其他方式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本人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造成结伙斗殴者或结伙斗殴为首者以及使用器械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纠纷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事端者,加重一级处分;(八)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以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一)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售、毁损、转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非法占有拾得物,经教育拒不返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盗用他人账号、卡号、密码等并给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试卷、答案等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侵占、挪用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六)盗窃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价值在500元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超过2000元或实施盗窃两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哄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故意污损、破坏学校公用设施、花草树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故意撕毁、损坏学校有效期内布告和各种标志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故意破坏公物,致使学校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侵害学校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弄虚作假以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医疗费用等相关荣誉或利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伪造、变造、转借、冒领、转让各种票证、成绩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国家、集体、他人科技成果,或泄露未经解密的技术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假冒、利用学校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名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私拆他人信件,偷录、偷拍他人隐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加以传播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侵害学校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扰乱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和消防标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多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品行不端,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骚扰、猥亵、玩弄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到社会上的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损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收藏或聚众收看淫秽书刊、音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淫秽书刊、音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九)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贩卖、持有、运输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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