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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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并依照《南昌大学章程》《南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专科(高职)生。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本科生、外国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进校三个月资格审查期间内的违纪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情节轻微,不需给予处分者,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分为校级通报批评和学院级通报批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给予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

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五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期限:警告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及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学生受处分期限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第八条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除应依照本办法接受相应处分外,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在调查部门查证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法违纪事实,认错态度诚恳,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事实,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纪人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其它可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或者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态度恶劣,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重要情节、伪造证据、互相串供、诬陷他人的;

(三)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项以上规定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恐吓、威胁、打击报复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

(六)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为首者;

(七)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违纪的;

(九)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一学期内受到两次校级或学院级通报批评或者在

校期间受到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察看期至毕业离校为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表现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无违纪行为者,在察看期满后可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按期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条件、程序予以解除。

第十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应当自处分决定送达起7日内离校。

第十五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以及学校文书档案。

对解除处分的学生,其原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一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各种学生团体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实施组织、传播宗教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策划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刊物和宣传品,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涉外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组织、成立、参加非法组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违反学习、科研及考试纪律的行为第十七条违反学习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且未按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的,以旷课论处;

1、旷课10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至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至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时间计算;实践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算;上课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早锻炼缺勤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离校,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南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在科学研究和实习过程中,违反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累计二次作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行为的,除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外,同时按《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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