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01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3年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和评定以及许可证件的批准和颁发。
《条例》第二条所列的其他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对核电厂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第四条核电厂的厂址选择: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电厂可行性报告之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第五条核电厂的建造: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
第六条核电厂的首次装料调试: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后,许可营运单位首次向堆芯装载核燃料、进行带核的调试和按批准的计划提升功率、进行试运行。
第七条核电厂的运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在遵守《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第八条核电厂的退役: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开始退役批准书》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退役活动;颁发《核电厂最终退役批准书》后,批准核电厂最终退役。
第九条《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设计寿期,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在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有效期内,国家核安全局可根据保证安全的需要,修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条件。
核电厂营运单位要求进行许可证条件以外的与核安全有关的变更或要求修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条件时,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法律 法规 标准 规范 规程一览表
序号文 件 名 称文件编号发 布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备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500国务院1986-10-291986-10-29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HAF0600国务院1987-06-151987-06-153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700国务院1993-08-041993-08-04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0100国家核安全局1991-07-271991-07-275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0200国家核安全局1991-07-271991-07-276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0300国家核安全局1991-07-271991-07-277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0300-1国家核安全局1994-03-021994-03-028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400国家核安全局1991-7-271991-7-27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501国家核安全局1993-12-311993-12-3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502国家核安全局1995-06-141995-06-1411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502-1国家核安全局1995-06-141995-06-1412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502-2国家核安全局1995-06-141995-06-1413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502-3国家核安全局1995-06-141995-06-14编制: 贾志杰 审核:刘强 批准:杨明福 2006年3月15日最后更新核安全法规编制: 贾志杰审核:刘强批准:杨明福 2006年3月15日最后更新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发布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注序号文 件 名 称文件编号发 布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备 注编制: 贾志杰 审核:刘强 批准:杨明福 2006年3月15日最后更新标准英文名称PhysicalProtection for Nuclear Safety-Related Systems and Components Nuclear Safety Criteria for Control Air SystemsSetpoints for Nuclear Safety-RelatedInstrumentation编制: 贾志杰审核:刘强批准:杨明福 2006年3月15日最后更新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发布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备注核电厂选址的相关法规- 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 HAD101/02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 HAD101/03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 HAD101/04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 HAD101/05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放射性物资水力弥散问题》;- 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 HAD101/07 《核电厂厂址查勘》;- HAD101/08 《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HAD101/09 《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HAD101/10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条件》;- HAD101/11 《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 HAD101/12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
【2019年整理】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一.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务院条例: 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
是国家法律在某一方面的细化,规定了该方面的 法律要求。
在核领域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 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 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 料管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 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 标准的,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的国外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 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一.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 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大量的各个层次的
规章制度。 核安全部门的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核
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等两种。这些要求 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
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 相矛盾。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 计划。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 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 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第三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 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 准; (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 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 (四)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 国际业务联系; (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的纠纷
核设施选址案例
核设施选址不当导致工程下马案例
某主管部门决定在某地区新建一个核基地,主管部门和某设计院组成选址小组。经 学习和搜集资料后奔赴预选厂址区。厂址区处于地貌复杂的山区,而且河道密布。 选址小组把场址定在一条小溪的的右岸,这条小溪离大江2km,共用了2个月的时间 完成选址。主管部门认可了该场址,随后政府批复了这个场址。 集结各方面的力量,勘探队、设计院、土建施工公司、安装施工公司在号令下,上 万人云集工地,开始了现场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工作。 工程进展到一年,勘探、设计人员经详细的地质测绘、调查访问工作,证实了相对 高度达四百余米的东部山体,在雨天中曾有五次山体崩塌、崩塌块体沿高坡冲入小 溪,形成土石坝阻塞河道,洪水水位急增,淹没了溪边的田地和农舍,而且小溪左 岸高峻陡峭的山体,在暴雨、多雨的季节山体仍有崩塌的可能。 由于新发现的场址情况,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专家同意勘探人员的意见, 工程处于暂停,后该项目下马。 23
9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8~15条)8条
一、安全许可制度 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 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 证件包括: (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三)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四)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中国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标准
HAFJ0010-92
轻水堆水化学在安全中的作用---通过控制腐蚀和辐射场以改善轻水的安全运行
91
HAFJ0011-91
质保人员的培训、资格考核和发证
92
HAFJ0012-92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相应质保大纲的选择
93
HAFJ0013-91
核电厂厂址查勘、评价和核实中的质保大纲
94
HAFJ0014-91
24
HAF0209-90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
25
HAF0210-90
核电厂燃料装卸及贮存系统
26
HAF0211-89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
27
HAF0212-90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
28
HAF0213-89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系统及其有关系统
29
HAF0214-89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
30
HAF0215(1)-96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的人因工程原则
111
HAFJ0056-96
设置操纵员支持系统改善核电厂安全操纵员支持系统选择指南
112
HAFJ0057-96
核电厂运行质量管理手册
113
HAFJ0058-946
水堆辐照后燃料无损检验指南
6
HAF0105-89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
7
HAF0106-9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放射性物资水力弥散问题
8
HAF0107-9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
9
HAF0108-90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
10
HAF0109-89
核电厂厂址查勘
11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一、核安全法律法规核安全法律法规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是由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核安全部门的部门规章等组成。
二、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及相互关系三个层次: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1,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起决定性作用。
由它产生的条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在核领域,第一层次的属于国家法律级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它是我国核领域唯一的法律。
2,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是国家法律在某一方面的细化,规定了在该方面的法律要求。
在核领域,属于国务院条例级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3、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大量的各个层次的规章制度。
对于核安全部门,第三层次属于部门规章级别的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等两种。
对于上述的部门规章,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
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相关条例相矛盾,更不能与国家的有关法律相违背。
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则应以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为准,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此外,核安全部门还指定与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相对应的支持性部门规章,包括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两种,其层次低于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
核安全导则是指导性和推荐性的,描述执行核安全技术要求行政管理规定采取的方法和程序,在执行中可采用该方法和程序,也可采用等效的替代方法和程序。
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表明核安全当局对具体技术或执行管理问题的见解,在应用中参照执行。
同时,在核安全领域还应用大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应用大量的国际标准等,这些也属于第三层次。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完整版)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论述核电厂建设审批流程与核安全许可制度
论述核电厂建设审批流程与核安全许可制度一、引言安全问题可以说是困扰核电发展最大的命脉,一旦发生重大核电事故,对于一个国家的核电战略将产生毁灭性的打击。
从历史上来看,欧洲和美国的核电战略都曾由于核电事故造成长期停滞。
美国更是因为三里岛事件,在30年时间内没有建过一座核电站,日本也为福岛核事故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二、核电厂的审批流程一个核电厂建设主要分成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前期工作,要完成项目选址、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等;第二阶段为项目准备阶段,要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招标、主要设备订货及采购等;第三阶段为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生产准备等;第四阶段为竣工验收阶段。
三、关于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依法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就是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的具体实施。
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证件包括:(1)核设施建造许可证;(2)核设施运行许可证;(3)核设施操纵员执照;(4)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四、核电厂建设五个阶段的安全许可由国家核安全局归口对核电厂从选厂、建造直至商业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使核设施的运营者遵守核安全法规、履行许可证要求的审批程序。
为了发展核电和防止核污染,中国设立了国家核安全局,制订和颁布了《民用核设施管理条例》和一系列核安全法规。
其中,HAF001/01《核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是实行核安全监怪管理和许可证的审查、评定、批准、颁发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程序文件。
该文件规定了核电工程在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中,都由国家核安全局归口施行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核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具体的审批流程如下:1.核电厂选址阶段。
厂址审批程序和要求核电厂建造申请者必须在6个月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和环境影响的申请报告。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中有要求,其要旨是评价核电厂在运行工况和事故工况下和在该厂址的综合影响下,不致构成对职工和居民不可接受的后果。
核安全法规体系
部门规章
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003) (1991年7月27日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7.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HAF101) (1991年7月27日 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8.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HAF102)
4.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国务院发布)
4/17/2021
-10-
部门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 (1993年12月31日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 ─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 (1993年12月31日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国务院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86年10月29日 国务院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1987年6月15日 国务院发布)
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93年8月4日 国务院发布)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国家核安全局 林诚格
2021/4/17
1
内容
核安全法规体系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 监督管理条例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三)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和评定以及许可证件的批准和颁发。
第二章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第四条核电厂的厂址选择: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电厂可行性报告之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第五条核电厂的建造: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
第八条核电厂的退役: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开始退役批准书》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退役活动;颁发《核电厂最终退役批准书》后,批准核电厂最终退役。
第三章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第四章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审评工作第十六条为了确定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的审评的目的是:(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从安全方面确定核电厂与所选厂址之间的适宜性;(二)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审评核电厂的设计原则以便就核电厂建成后是否能安全运行得出结论;(三)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确定核电厂是否按认可的设计建成,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规要求,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四)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确定试运行的结果是否与设计一致,并审定修订过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五)核电厂退役批准书:确定核电厂的退役步骤和退役各阶段的状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审评工作中有关组织的责任如下:(一)国家核安全局在收到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书及附送的文件资料后,于一个月之内答复是否接受该项申请。
接受申请后,审评工作即告开始;(二)国家核安全局委托核安全技术单位实施技术审查,该单位负责提出评价报告;(三)审评中涉及环境保护、卫生保健、劳动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问题时,国家核安全局可邀请有关部门或有关地方政府的代表或专家参加有关审评会议;(四)在审评过程中,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者必须对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五)国家核安全局将"评价报告"送交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负责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咨询意见;(六)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者代表所有的供货商或承包商与国家核安全局联系。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一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7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五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HAF40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HAF700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HAF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4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系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部令第3号)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国家核安全局1987年4月1日发布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评定和批准以及许可证件的颁发。
《条例》第二条所列的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研究堆、实验堆等可按照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核电厂建设各阶段的安全许可证件和许可事项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对核电厂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颁发相应的安全许可证件,规定相应的许可活动及其必须遵守的条件。
第四条核电厂的选址定点: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在收到国家环境保护局《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后,批准《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核电厂初步设计》及将工程项目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后,方可进行核电厂建造前的场地准备工作。
第五条核电厂的建造: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批准核电厂建造,许可开始核岛混凝土浇注。
第六条核电厂的调试: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批准首次装料,许可首次向堆芯装载核燃料,进行带核反应的调试,按批准的计划提升功率、进行试运行。
第七条核电厂的运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批准正式运行,许可在遵守《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长期运行。
第八条核电厂的退役: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退役批准书(临时)》,许可开始退役活动,颁发《核电厂退役批准书》,批准正式退役。
第九条《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设计寿期,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在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有效期内,国家核安全局可根据保证安全的需要,修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内容。
核电厂营运单位要求进行许可证规定条件以外的设计、建造、运行和设备变更时或要求修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规定的条件时,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第十一条核电厂营运单位在核电厂的选址定点前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
第十二条《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的申请者应于厂址选定后,开始建造前十二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建造申请书》(见附件一)。
并附送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的申请者应于核电厂首次向堆芯装入核燃料前十二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见附件二),并附送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申请者从核电厂首次达到满功率之日起,经十二个月的试运行,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三)、并附送核电厂《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核电厂退役批准书》的申请者应在核电厂开始退役前两年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退役申请书》,并附送《核电厂退役报告》、《核电厂退役申请书》及《核电厂退役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地址及退役计划,包括核电厂退役前的状况,待处理的放射性物质总量及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缴纳申请费和许可证费。
交费标准见附件四。
第四章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审评工作第十七条审评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是否有足够的措施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
核电厂建设各主要阶段的审评的目的是:(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从安全方面确定核电厂与所选厂址之间的适宜性。
(二)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审评核电厂的设计原则以便就核电厂建成后是否能安全运行得出结论。
(三)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确定核电厂是否按认可的设计建成,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规要求,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
四、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确定试运行的结果是否与设计一致并确定修订过的运行工况和运行限值和条件。
(五)核电厂退役批准书:确定核电厂的退役步骤和退役各阶段的状态是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审评工作中有关组织的责任如下:(一)国家核安全局在收到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书及附送的资料后,于一个月之内答复是否接受该项申请。
接受申请后,审评工作即告开始。
(二)国家核安全局所授权的核安全技术机构实施技术审查,提出审评报告。
(三)国家核安全局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分发给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就所主管的范围提出书面答复。
审评中涉及环境保护、卫生保健、劳动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问题时,国家核安全局可邀请其部门或有关地方政府的代表或专家参加有关审评会议。
(四)在审评过程中,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者必须对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
(五)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审评报告,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咨询意见。
(六)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者代表所有的供货者或承包者与国家核安全局联系。
第十九条审评的依据是:(一)国家核安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3)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4)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5)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二)国家核安全局已颁发的核安全导则和已核准备案的标准。
(三)国家的其他与原子能、核材料、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第二十条核电厂建设各主要阶段的审评重点是:(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1)影响核电厂设计基准的厂址条件(2)核电厂与环境的相互影响(3)采取应急措施的可行性。
(二)核电厂建造许可证:(1)设计总原则和总体设计(2)核电厂设计与厂址的相容性(3)工艺系统(4)安全系统(5)事故安全分析(6)辐射防护、防火及安全保卫(7)质量保证(8)申请者及供货者的资格和组织(9)初步试运行方案(10)在役检查的考虑(11)退役的考虑。
(三)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1)核电厂各部分和各系统的最终设计(2)核电厂建成后的最终状态,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结果(记录)及役前检查结果(3)初步运行计划,包括运行工况,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运行质量保证计划(4)最终的事故安全分析(5)运行操作规程(6)运行组织及人员资格(7)调试大纲(8)辐射防护计划(9)应急计划。
(四)核电厂运行许可证:(1)试运行结果(2)修订的运行工况、限值和条件及运行规程(3)定期试验、维修以及在役检查方案(4)再培训计划(5)关于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报告。
(五)核电厂退役批准书:(1)核电厂运行结束时放射性物质的性质和数量(2)退役步骤及方法(3)退役各阶段的状态(4)退役各阶段的厂区保卫和环境监测。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程序图见附件五第五章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二十一条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资料分为基本文件、支持性文件和参考性文件三类:(一)基本文件为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进行审评工作所必需的资料。
这些文件必须与相应的申请书同时提交。
这类文件为:(1)《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2)国家计划委员会对《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核电厂初步设计》的批准书(3)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厂址选择、建造、运行和退役阶段的《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4)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5)核电厂营运单位的质量保证大纲(6)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7)核电厂的应急计划(8)核电厂《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9)核电厂《退役报告》(10)其他指定的基本文件。
(二)支持性文件是对审评过程中基本文件的补充,应在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以前提供。
这些文件为:(1)核电厂建造进展报告(2)核电厂调试报告(3)核电厂运行手册(4)核电厂在役检查大纲和报告(5)其他指定的支持性文件。
(三)参考性文件一般不作为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进行审评所必须提供的资料,但是,当对审评确需要时,也应能提交,如:(1)有关的核电厂设计图纸和计算报告(2)有关核电厂安全的研究、进展和试验的报告(3)核电厂维修规程(4)核电厂环境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文件格式及编写要求规定如下:(一)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根据国家核安全局的要求确定。
(二)文件应具有总目录和分卷目录。
(三)资料中所有图纸和图表均应清晰,要求不用放大设备能直接阅读。
同时,对符号应做出规定。
(四)编写要符合通用惯例,例外者应在每卷中做出规定。
(五)对需改动的内容和数据,应在原文相应处作出标记,并用具有新内容和数据的修改单说明。
第二十三条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应按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它所指定的或要求的审评所需要的一切资料。
第二十四条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要求保密的资料仅限于受权参加审评、监督的人员工作中使用,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章操纵员执照第二十五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分为核电厂《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两种。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操纵员执照》或《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操纵核电厂反应堆控制系统。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指导他人操纵核电厂反应堆控制系统。
第二十六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核电厂正、副值长和运行部主任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核电厂每个运行值班中必须至少有三人以上的持照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一人持有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
第二十八条核电厂《操纵员执照》和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申请者由核电厂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由国家核安全局核准并颁发相应执照。
第二十九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考核标准由核电厂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核安全局核准。
第三十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继续担任操纵人员者应办理换发新执照的手续。
离开本职工作六个月以上者,原有执照自行失效。
继续担任操纵人员者应重新申请执照,考核合格后颁发执照。
第三十一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由国家核安全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国家核安全局征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费,其标准见附件四。
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禁忌症是指:癫痫、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疾病、阵发性昏厥、美尼尔式综合症、听觉或视觉缺陷、色盲、神经官能症以及可能引起判断力减弱或运动肌共济失调的任何其他身体或精神状况。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中用下列用语的定义为:许可证件为允许进行有关核电厂在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等部门颁发的书面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