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最新)吊车及高处作业相关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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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十不吊”
1. 超负荷或歪拉斜拽工件,坚决不能起吊
2. 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坚决不能起吊
3. 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坚决不能起吊
4. 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体,坚决不能起吊
5. 重量不明,光线阴暗视线不清,坚决不能起吊
6. 高压输电线下不吊,氧气瓶、煤气罐等爆炸性物品,坚决不能起吊
7. 带棱角、缺口物体无防割措施,坚决不能起吊
8. 工件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或设备有挂钩,坚决不能起吊
9.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有动作不灵敏、失效者,坚决不能起吊
10. 工作现场超过6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坚决不能起吊
高处作业
1 基本介绍
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 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
脚手架、井架、龙门架、施工用电梯和各种吊装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时所形成的高处作业,其安全问题,都是各工程或设备的安全技术部门各自作出规定加以处理。
对操作人员而言,当人员坠落时,地面可能高低不平。上述标准所称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的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而所谓最低的坠落着落点,则
是指当在该作业位置上坠落时,有可能坠落到的最低之处。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坠落高度。因此,高处作业高度的衡量,以从各作业位置到相应的坠落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的最大值为准。
2 作业要求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制作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帽》(GB2811)的有关规定。
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应挂牢安全带,安全带的选用与佩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采取临边防护措施)。
建筑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建筑物的各种孔洞盖严并固定牢固。
对人员活动集中和出入口处的上方应搭设防护棚。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并在施工前完成,最后经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3 作业分级
1、高处作业高度分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30m以上4个区段。
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有11种:
1)阵风风力5级(风速8.0m/s)以上;
2)GB/T4200-2008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3)平均气温≤5℃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12℃的作业;
5)作业场所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业;
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点;
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下表的规定;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9)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过去强度;
10)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氧含量低于0.195的作业环境;
11)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3、不存在上述的任一种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表中的A 类分级,存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按B类分级。
4 举例说明
4.1 吊篮安全规则
JGJ 5027-1992
1992-01-01实施
4.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常设的或非常设的,其安装方式为有轨式或无轨式,提升方式为爬升式或卷扬式的各种吊篮。
本标准不适用于专用运载货物和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
4.3 引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