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防护安全距离GB1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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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265.3-1997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精编版

GB12265.3-1997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精编版
GB12265.3-1997代替GB12265-90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Safety of machinery—Minimum gaps to avoid crushing of parts of the human body
自1998-2-1起执行
前言
本标准是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349:1993(ISO/DIS13854)《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最小间距》。
注:与安全距离有关的开口尺寸可在GB12265.1中查出。
2
图1带有限定开口得防护结构示意图
e)在某些应用场合必须偏离表1的最小间距时,则与此有关的标准应指明是如何达到足够的
安全水平。
4.2数值
表1
给出了避免人体各部位受挤压的最小间距值。如何选用合适的最小间距见
4.1。
表1
最小间距mm
3
附录A
(指示的附录)
——是否穿着厚的或膨松宽大的防护服(如高、低温防护服)或携带工具;
——机械是否由穿厚底鞋(如木屐)的人员使用,这将增加脚的有效尺寸。
c)从表1中选取适合涉及风险的身体部位的最小间距a(示例见附录A);
d)如果从表1中选取的最小间距不能保证足够的安全, 应采用其他附加措施 (见GB/T15706.1,GB/T15706.2和GB12265.1)。
本标准与EN349唯一技术差异是,避免腿部受挤压的最小间距为210mm,与EN349一致。
自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设计的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而老产品可以按GB12265-90过渡到
1999年12月31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负责起草。

《机械安全 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12265.2-2000 - 副本

《机械安全 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12265.2-2000 - 副本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止14岁(含14岁)以上的人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和阻止其自由进入的距离。
这些安全距离仅适用于通过距离就能获得足够安全,而且经风险评价认为,上肢不可能触及危险区的场合。
注:这些安全距离对某些伤害不能提供有效防护,例如物质的辐射和发射,对此类伤害需增加或采取其他的防护措施。
在规定的不同触及状态的条件下,安全距离可防止进入有关的开口,并且保护试图进入危险区的人员。有时,当人们试图用脚清理进出料口或是操作用脚控制的机械时,可能出现趋近合理预见的危险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张铭续、李勤、黄鸿康、马贤志。
0引言
根据GB/T 15706.1,机械安全是指:机器在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预定使用条件下执行其功能和在运输、安装、调整、维修、拆卸和处理时不产生损伤或危害健康的能力。
GB12265.2-2000
机械安全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Safety of machinery Safety distances to prevent danger zones being reached by the lower limbs
自2000-12-1起执行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欧洲标准草案prEN 811:1994(ISO/DIS 13853)《机械安全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进行制定的,在技术内容上和编写规则上与之等效。
GB/T 15706.1—1995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1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
GBl2265.1—1997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T 16856—1997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的原则

GB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GB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GB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12265.3-1997本标准是等效采纳欧洲标准EN349:1993(ISO/DIS13854)《机械安全幸免人体各部位挤压最小间距》。

本标准与EN349唯独技术差异是,幸免腿部受挤压的最小间距为210mm,与EN349一致。

自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设计的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而老产品能够按GB12265-90过渡到1999年12月31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张铭续、黄鸿康、马贤志、李勤。

GB12265.3-1997EN前言本欧洲标准是由CEN/TC114“机械安全”委员会第2工作组“安全距离”工作组制定的。

本欧洲标准是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秘书处托付CEN制定的,用以支持欧共体指令的差不多要求。

本欧洲标准最迟在1993年10月底前应以出版等效文本或认同的方式定为国家标准,同时,最迟在1993年10月底往常应撤消与之相矛盾的国家标准。

依照CEN/CENELEC内部法规,下列国家必须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0引言依照GB/T15706.1,机械安全是指:机器在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预定使用条件下执行其功能和在运输、安装、调整、修理、拆卸和处理时不产生损害或危害健康的能力。

使用本标准中的最小间距是幸免人体各部位受挤压危险的一种方法。

在规定最小间距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挤压区的可进入性;——研究有关人体测量数据和使用者的种族差异性。

——技术和应用等情形。

1范畴本标准的目的是使其使用者(如标准的制定者和机械设计者)能幸免挤压的危险。

本标准规定了与人体各部位相应的最小间距,适用于以此方法能获得足够安全的场合。

本标准仅适用于来自挤压危险的风险,不适用于其他可能的危险,例如冲击、剪切卷入等危险。

GB_12265[1].2-2000_机械安全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精编版

GB_12265[1].2-2000_机械安全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精编版

GB12265.2-2000 机械安全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Safety of machinery Safety distances to prevent danger zones being reached bythe lower limbs自2000-12-1 起执行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局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批准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7-24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欧洲标准草案prEN 811:1994(ISO/DIS 13853)《机械安全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进行制定的,在技术内容上和编写规则上与之等效。

以安全距离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标准国内尚属空白,基于安全及国际贸易需要,国家正在建立与国外先进标准接轨的机械安全标准体系,与本标准同步制订的《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和《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受挤压的最小间距》是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标准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张铭续、李勤、黄鸿康、马贤志。

0 引言根据GB/T15706.1,机械安全是指:机器在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预定使用条件下执行其功能和在运输、安装、调整、维修、拆卸和处理时不产生损伤或危害健康的能力。

利用安全距离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是消除或减小机械风险的一种方法。

在规定防止下肢触及的安全距离(见第4章)和阻止自由进入的距离(见第5章)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使用机械时可能出现的下肢触及状态;——研究有关人体测量数据和使用者种族差异;——生物力学因素,诸如人体各部位的伸缩和关节转动的限制;——技术和应用等情况。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防止14岁(含14岁)以上的人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和阻止其自由进入的距离。

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12265.1

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12265.1

GB12265.1-1997代替GB 12265-90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Safety of machinery-Safety distances to prevent danger zones being reached by the upper limbs自 1998-2-1 起执行前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294:1992(ISO/DIS 13852)《机械安全 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本标准与GB12265-90《机械防护安全距离》中的相同项目相比在安全距离数值上都有所增加,如弧形可及和低风险时使用的上伸可及、越过防护结构可及,增加后与EN294相等。

此外本标准比GB12265-90增加的项目主要是:高风险时使用的上伸可及和越过防护结构可及,用于14岁以下人通过开口的安全距离,通过不规则开口时确定安全距离的方法和多重防护结构等。

自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设计的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而老产品可以按GB12265-90过渡到1999年12月31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张铭续、马贤志、李勤、黄鸿康。

EN前言 在1985年6月,CEN/TC114机械安全技术委员会成员会上决定建立第2工作组“安全距离”工作组,秘书处设于DIN。

该工作组根据CEN/TC114的12号文件(即法国标准NF E09-010)、13号文件(德国DIN31001第1部分)和23号文件(芬兰的机械通用建议)等国家文件和现有的人体测量数据可靠研究,制定了建议草案,于1988年7月提交给技术委员会。

该草案考虑了行业用的和个人用的机械,包括上伸可及和向下跨越可及两组图表,由此引出几种意见并且在1988年11月的CEN/TC114第三次会议上,就是否需要两组和应如何用于不同安全水平进行了长时间讨论。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 12265.3-1997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07-07批准 1998-02-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349:1993(ISO/DIS13854)《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最小间距》。

本标准与EN349唯一技术差异是,避免腿部受挤压的最小间距为210mm,与EN349一致。

自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设计的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而老产品可以按GB12265-90过渡到1999年12月31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张铭续、黄鸿康、马贤志、李勤。

GB12265.3-1997EN前言本欧洲标准是由CEN/TC114“机械安全”委员会第2工作组“安全距离”工作组制定的。

本欧洲标准是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秘书处委托CEN制定的,用以支持欧共体指令的基本要求。

本欧洲标准最迟在1993年10月底前应以出版等效文本或认同的方式定为国家标准,同时,最迟在1993年10月底以前应撤消与之相矛盾的国家标准。

根据CEN/CENELEC内部法规,下列国家必须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0引言根据GB/T15706.1,机械安全是指:机器在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预定使用条件下执行其功能和在运输、安装、调整、维修、拆卸和处理时不产生损伤或危害健康的能力。

使用本标准中的最小间距是避免人体各部位受挤压危险的一种方法。

在规定最小间距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挤压区的可进入性;——研究有关人体测量数据和使用者的种族差异性。

——技术和应用等情况。

1范围本标准的目的是使其使用者(如标准的制定者和机械设计者)能避免挤压的危险。

本标准规定了与人体各部位相应的最小间距,适用于以此方法能获得足够安全的场合。

GB_12265.3_1997_机械安全_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GB_12265.3_1997_机械安全_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GB12265.3-1997代替GB12265-90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Safety of machinery—Minimum gaps to avoid crushing of parts of the human body自1998-2-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是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349:1993(ISO/DIS13854)《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最小间距》。

本标准与EN349唯一技术差异是,避免腿部受挤压的最小间距为210mm,与EN349一致。

自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设计的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而老产品可以按GB12265-90过渡到1999年12月31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铭续、黄鸿康、马贤志、勤。

EN前言本欧洲标准是由CEN/TC114“机械安全”委员会第2工作组“安全距离”工作组制定的。

本欧洲标准是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秘书处委托CEN制定的,用以支持欧共体指令的基本要求。

本欧洲标准最迟在1993年10月底前应以出版等效文本或认同的方式定为国家标准,同时,最迟在1993年10月底以前应撤消与之相矛盾的国家标准。

根据CEN/CENELEC部法规,下列国家必须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0 引言根据GB/T15706.1,机械安全是指:机器在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预定使用条件下执行其功能和在运输、安装、调整、维修、拆卸和处理时不产生损伤或危害健康的能力。

使用本标准中的最小间距是避免人体各部位受挤压危险的一种方法。

在规定最小间距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挤压区的可进入性;——研究有关人体测量数据和使用者的种族差异性。

——技术和应用等情况。

1 围本标准的目的是使其使用者(如标准的制定者和机械设计者)能避免挤压的危险。

GB12265.1-1997机械安全 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12265.1-1997机械安全 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265.1-1997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代替GB12265-90 Safety Of machinery——Safety distances to preventDanger zones being reached by the upper limbs0 引言根据GB/T 15706.1,机械安全是指,机器在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预定使用条件下执行其功能和在运输、安装、调整、维修、拆卸和处理时不产生损伤或危害健康的能力。

利用安全距离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是消除或减小机械风险的一种方法。

在规定安全距离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使用机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状态;——研究有关人体测量数据和使用者的种族差异;——生物力学因素,诸如人体各部分的伸缩和关节转动的限制;——技术和应用等情况。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防止3岁以上(含3岁)人的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仅适用于通过距离就能获得足够安全的场合。

注:这些安全距离对某些伤害不能提供有效防护,例如物质的辐射和发射,对此类伤害需增加或采取其他的防护措施。

以安全距离作防护的人应处于所规定的位置,而且不能采用其他手段<如垫高、持延伸物等)触及危险区。

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某些电气标准覆盖的机械,在那些标准内规定了专用测试程序,如使用试验指南。

在某些应用场合必须偏离这些安全距离时,则与此应用有关的标准应指明如何达到足够的安全水平。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5706.1-1995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1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 GB/T16856-1997 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的原则3 定义除了在GB/T15706.1中给出的定义外,本标准还采用下列定义:3.1 防护结构 protective structure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07-07批准 1998-02-07实施用以限制人体和(或)其一个部位的运动,并作为机械的组成部分的有形障碍物,如挡板。

机械防护安全距离GB12265

机械防护安全距离GB12265

机械防护安全距离GB12265GB12265-1990【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号】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期】【实施⽇期】【标题】【正⽂】本标准参照采⽤ISO 4254.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部分:总则》1 主题内容与适⽤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作场所防⽌⼈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

本标准适⽤于⼈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防护。

2 引⽤标准GB 10000 中国成年⼈⼈体尺⼨GB 3975 ⼈体测量术语3 术语3.1 危险部位机械设备(含附属装置)的静⽌或运动部分,可能使⼈致伤的部位。

3.2 ⼈体可及范围在⽆外界因素作⽤时,⾜跟着地,仅靠⼈体⾃⾝肢体的上伸、下伸、向前、越过、旋转及伸⼊等动作所及的空间,其中最⼤包络⾯为最⼤可及范围,Rm表⽰。

如图1所⽰。

图1 可及范围3.3 安全距离防⽌⼈⾝触及机械危险部位的间隔。

其值等于最⼤可及范围Rm(或⾝体尺⼨L)与附加量KL(KL=K·L,K值见表1)之和,⽤Sd表⽰。

Sd=(1+K)Rm (1)Sd=(1+K)L (2)式中:Sd——安全距离,mm;L——⼈体尺⼨,mm;Rm——最⼤可及范围,mm;K——附加量系数。

安全距离分为⼆类:防⽌可及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和防⽌受挤压的安全距离。

表1 ⾝体有关部位的附加量系数3.3.1 防⽌可及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防⽌可及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Sd等于⼈员有关肢体或部位的可及范围Rm与附加量KL 之和。

该安全距离包括:上伸可及的安全距离,越过可及、下伸可及的安全距离,上肢四个部位的弧形可及安全距离,穿越⽅形孔隙可及安全距离和穿越条形缝隙可及安全距离。

Sd、Rm及KL之间关系以上伸可及安全距离为例⽰意如图2。

图2 防⽌可及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3.3.2 防⽌受挤压的安全距离防⽌受挤压的安全距离Sd等于⾝体有关部位尺⼨L与附加量KL之和。

防⽌受挤压的安全距离包括防⽌⼈体七个部位(躯体、头、腿、⾜、臂、拳、⾷指)受挤压的安全距离。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12265.3-1997前言本标准是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349:1993(ISO/DIS13854)《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最小间距》。

本标准与EN349唯一技术差异是,避免腿部受挤压的最小间距为210mm,与EN349一致。

自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设计的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而老产品可以按GB12265-90过渡到1999年12月31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张铭续、黄鸿康、马贤志、李勤。

GB12265.3-1997EN前言本欧洲标准是由CEN/TC114“机械安全”委员会第2工作组“安全距离”工作组制定的。

本欧洲标准是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秘书处委托CEN制定的,用以支持欧共体指令的基本要求。

本欧洲标准最迟在1993年10月底前应以出版等效文本或认同的方式定为国家标准,同时,最迟在1993年10月底以前应撤消与之相矛盾的国家标准。

根据CEN/CENELEC内部法规,下列国家必须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0引言根据GB/T15706.1,机械安全是指:机器在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预定使用条件下执行其功能和在运输、安装、调整、维修、拆卸和处理时不产生损伤或危害健康的能力。

使用本标准中的最小间距是避免人体各部位受挤压危险的一种方法。

在规定最小间距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挤压区的可进入性;——研究有关人体测量数据和使用者的种族差异性。

——技术和应用等情况。

1范围本标准的目的是使其使用者(如标准的制定者和机械设计者)能避免挤压的危险。

本标准规定了与人体各部位相应的最小间距,适用于以此方法能获得足够安全的场合。

本标准仅适用于来自挤压危险的风险,不适用于其他可能的危险,例如冲击、剪切卷入等危险。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12265.3-19971 范围本标准的目的是使其使用者(如标准的制定者和机械设计者)能避免挤压的危险。

本标准规定了与人体各部位相应的最小间距,适用于以此方法能获得足够安全的场合。

本标准仅适用于来自挤压危险的风险,不适用于其他可能的危险,例如冲击、剪切卷入等危险。

注:对于冲击、剪切和卷入等危险,必须采取其他的措施。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5.1—1997 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T15706.1—1995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1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GB/T15706.2—1995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GB16856—1997 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的原则3 定义除在GB/T15706.1和GB12265.1中给出的定义外,本标准还采用以下定义:挤压区crushing zone人体或其某部位在其中可能受到挤压危险的区域。

这种挤压危险可能在以下情况出现(图示见附录A)。

——两移动件相向运动;——移动件向着固定件运动。

4 最小间距4.1使用本标准的方法使用本标准规定的最小间距应成为多重安全对策的一部分,该对策是GB/T15706.1-1995第5章“选择安全措施的对策”提出的要求。

本标准的使用者应:a)辩别各种挤压危险;b)根据GB/T15706.1和GB/T16856评价风险时,应对下述事项特别注意:——当挤压危险的风险涉及人体的不同部位是可预知的场合,应选用表1中与这些部位的关系最大者的最小间距a;——如果涉及风险群体中有儿童时,他们的不可预料的行为及其身体尺寸;——是否穿着厚的或膨松宽大的防护服(如高、低温防护服)或携带工具;——机械是否由穿厚底鞋(如木屐)的人员使用,这将增加脚的有效尺寸。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 12265.3-1997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07-07批准 1998-02-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349:1993(ISO/DIS13854)《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最小间距》。

本标准与EN349唯一技术差异是,避免腿部受挤压的最小间距为210mm,与EN349一致。

自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设计的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而老产品可以按GB12265-90过渡到1999年12月31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张铭续、黄鸿康、马贤志、李勤。

GB12265.3-1997EN前言本欧洲标准是由CEN/TC114“机械安全”委员会第2工作组“安全距离”工作组制定的。

本欧洲标准是欧共体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秘书处委托CEN制定的,用以支持欧共体指令的基本要求。

本欧洲标准最迟在1993年10月底前应以出版等效文本或认同的方式定为国家标准,同时,最迟在1993年10月底以前应撤消与之相矛盾的国家标准。

根据CEN/CENELEC内部法规,下列国家必须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0引言根据GB/T15706.1,机械安全是指:机器在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预定使用条件下执行其功能和在运输、安装、调整、维修、拆卸和处理时不产生损伤或危害健康的能力。

使用本标准中的最小间距是避免人体各部位受挤压危险的一种方法。

在规定最小间距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挤压区的可进入性;——研究有关人体测量数据和使用者的种族差异性。

——技术和应用等情况。

1范围本标准的目的是使其使用者(如标准的制定者和机械设计者)能避免挤压的危险。

本标准规定了与人体各部位相应的最小间距,适用于以此方法能获得足够安全的场合。

GB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GB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GB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12265. 3-1997本标准是等效采纳欧洲标准EN349: 1993 (IS0/DIS13854)《机械安全幸免人体各部位挤压最小间距》o 本标准与EN349唯独技术差异是,幸免腿部受挤压的最小间距为210mm,与EN349 -致。

自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设计的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怎,而老产品能够按GB12265-90过渡到1999 年12月31 0o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张铭续.黄鸿康、马贤志.李勤。

GB12265. 3-1997EN前言本欧洲标准是由CEN/TC114 “机械安全”委员会第2工作组“安全距离”工作组制左的。

本欧洲标准是欧共体委员会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秘书处托付CEN制左的,用以支持欧共体指令的差不多要求。

本欧洲标准最迟在1993年10月底前应以出版等效文本或认同的方式圧为国家标准,同时,最迟在1993年10月底往常应撤消与之相矛盾的国家标准。

依照CEN/CENELEC内部法规,下列国家必须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徳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匍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0引言依照GB/T15706. h机械安全是指:机器在按使用说明书规上的预圧使用条件下执行其功能和在运输、安装、调整、修理.拆卸和处理时不产生损害或危害健康的能力。

使用本标准中的最小间距是幸免人体各部位受挤压危险的一种方法。

在规定最小间距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挤圧区的可进入性:——研究有关人体测量数据和使用者的种族差异性。

——技术和应用等情形。

1范畴本标准的目的是使其使用者(如标准的制立者和机械设讣者)能幸免挤圧的危险。

本标准规定了与人体各部位相应的最小间距,适用于以此方法能获得足够安全的场合。

本标准仅适用于来自挤压危险的风险,不适用于其他可能的危险,例如冲击、剪切卷入等危险。

GB12265-1990机械防护安全距离

GB12265-1990机械防护安全距离

本标准参照采用ISO 4254.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防止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防护。

2 引用标准GB 10000 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GB 3975 人体测量术语3 术语3.1 危险部位机械设备(含附属装置)的静止或运动部分,可能使人致伤的部位。

3.2 人体可及范围在无外界因素作用时,足跟着地,仅靠人体自身肢体的上伸、下伸、向前、越过、旋转及伸入等动作所及的空间,其中最大包络面为最大可及范围,Rm表示。

如图1所示。

图1 可及范围3.3 安全距离防止人身触及机械危险部位的间隔。

其值等于最大可及范围Rm(或身体尺寸L)与附加量KL(KL=K·L,K值见表1)之和,用Sd表示。

Sd=(1+K)Rm (1)Sd=(1+K)L (2)式中:Sd——安全距离,mm;L——人体尺寸,mm;Rm——最大可及范围,mm;K——附加量系数。

安全距离分为二类:防止可及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和防止受挤压的安全距离。

表1 身体有关部位的附加量系数3.3.1 防止可及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防止可及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Sd等于人员有关肢体或部位的可及范围Rm与附加量KL之和。

该安全距离包括:上伸可及的安全距离,越过可及、下伸可及的安全距离,上肢四个部位的弧形可及安全距离,穿越方形孔隙可及安全距离和穿越条形缝隙可及安全距离。

Sd、Rm及KL之间关系以上伸可及安全距离为例示意如图2。

图2 防止可及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3.3.2 防止受挤压的安全距离防止受挤压的安全距离Sd等于身体有关部位尺寸L与附加量KL之和。

防止受挤压的安全距离包括防止人体七个部位(躯体、头、腿、足、臂、拳、食指)受挤压的安全距离。

Sd和KL之间的关系以防止足面受挤压的安全距离为例示间如图3。

图3 防止受挤压的安全距离。

4 安全距离数值4.1 防止可及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数值4.1.1 上伸可及的安全距离数值当双足跟着地站立、身体挺直,上肢上伸可及的安全距离数值Sd为2410mm,其中含鞋底厚度30mm,鞋底厚度超过30mm时,安全距离数值应相应增加(下同),如图4。

GB-12265[1]

GB-12265[1]

GB-12265[1].2-2000-机械安全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2000《机械安全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是根据欧洲标准草案prEN811:1994(ISO/DIS)制定的,旨在建立与国外先进标准接轨的机械安全标准体系。

该标准规定了防止14岁及以上人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和阻止其自由进入的距离。

这些安全距离仅适用于通过距离获得足够安全的场合,且上肢不可能触及危险区。

本标准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

根据GB/T.1,机械安全是指机器在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预定使用条件下执行其功能,且在运输、安装、调整、维修、拆卸和处理时不会产生损伤或危害健康。

利用安全距离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是消除或减小机械风险的一种方法。

在规定防止下肢触及的安全距离和阻止自由进入的距离时,必须考虑使用机械时可能出现的下肢触及状态、人体测量数据和使用者种族差异、生物力学因素以及技术和应用等情况。

本标准规定了防止14岁及以上人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和阻止其自由进入的距离。

这些安全距离仅适用于通过距离就能获得足够安全,且经风险评价认为,上肢不可能触及危险区的场合。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安全距离对某些伤害不能提供有效防护,例如物质的辐射和发射,对此类伤害需增加或采取其他的防护措施。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建立与国外先进标准接轨的机械安全标准体系。

除本标准外,还制定了《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和《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受挤压的最小间距》等标准,共同构成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标准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XXX提出,由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负责起草,起草人包括XXX、XXX、XXX和XXX。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12265.3-19971 范围本标准的目的是使其使用者(如标准的制定者和机械设计者)能避免挤压的危险。

本标准规定了与人体各部位相应的最小间距,适用于以此方法能获得足够安全的场合。

本标准仅适用于来自挤压危险的风险,不适用于其他可能的危险,例如冲击、剪切卷入等危险。

注:对于冲击、剪切和卷入等危险,必须采取其他的措施。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5.1—1997 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T15706.1—1995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1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GB/T15706.2—1995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GB16856—1997 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的原则3 定义除在GB/T15706.1和GB12265.1中给出的定义外,本标准还采用以下定义:挤压区crushing zone人体或其某部位在其中可能受到挤压危险的区域。

这种挤压危险可能在以下情况出现(图示见附录A)。

——两移动件相向运动;——移动件向着固定件运动。

4 最小间距4.1使用本标准的方法使用本标准规定的最小间距应成为多重安全对策的一部分,该对策是GB/T15706.1-1995第5章“选择安全措施的对策”提出的要求。

本标准的使用者应:a)辩别各种挤压危险;b)根据GB/T15706.1和GB/T16856评价风险时,应对下述事项特别注意:——当挤压危险的风险涉及人体的不同部位是可预知的场合,应选用表1中与这些部位的关系最大者的最小间距a;——如果涉及风险群体中有儿童时,他们的不可预料的行为及其身体尺寸;——是否穿着厚的或膨松宽大的防护服(如高、低温防护服)或携带工具;——机械是否由穿厚底鞋(如木屐)的人员使用,这将增加脚的有效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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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265-1990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标准号】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题】
【正文】
本标准参照采用ISO 4254.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防止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防护。

2 引用标准
GB 10000 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
GB 3975 人体测量术语
3 术语
3.1 危险部位
机械设备(含附属装置)的静止或运动部分,可能使人致伤的部位。

3.2 人体可及范围
在无外界因素作用时,足跟着地,仅靠人体自身肢体的上伸、下伸、向前、越过、旋转及伸入等动作所及的空间,其中最大包络面为最大可及范围,Rm表示。

如图1所示。

图1 可及范围
3.3 安全距离
防止人身触及机械危险部位的间隔。

其值等于最大可及范围Rm(或身体尺寸L)与附加量KL(KL=K·L,K值见表1)之和,用Sd表示。

Sd=(1+K)Rm (1)
Sd=(1+K)L (2)
式中:Sd——安全距离,mm;
L——人体尺寸,mm;
Rm——最大可及范围,mm;
K——附加量系数。

安全距离分为二类:防止可及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和防止受挤压的安全距离。

表1 身体有关部位的附加量系数
3.3.1 防止可及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
防止可及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Sd等于人员有关肢体或部位的可及范围Rm与附加量KL 之和。

该安全距离包括:上伸可及的安全距离,越过可及、下伸可及的安全距离,上肢四个部位的弧形可及安全距离,穿越方形孔隙可及安全距离和穿越条形缝隙可及安全距离。

Sd、Rm及KL之间关系以上伸可及安全距离为例示意如图2。

图2 防止可及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
3.3.2 防止受挤压的安全距离
防止受挤压的安全距离Sd等于身体有关部位尺寸L与附加量KL之和。

防止受挤压的安全距离包括防止人体七个部位(躯体、头、腿、足、臂、拳、食指)受挤压的安全距离。

Sd和KL之间的关系以防止足面受挤压的安全距离为例示间如图3。

图3 防止受挤压的安全距离。

4 安全距离数值
4.1 防止可及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数值
4.1.1 上伸可及的安全距离数值
当双足跟着地站立、身体挺直,上肢上伸可及的安全距离数值Sd为2410mm,其中含鞋底厚度30mm,鞋底厚度超过30mm时,安全距离数值应相应增加(下同),如图4。

图4 上伸可及安全距离
4.1.2 越过可及、下伸可及的安全距离数值。

在越过固定屏障或防护设施边缘时的最大可及安全距离数值,可从表2查得,表中数值已考虑鞋底厚度30mm,如图5。

向危险部位倾斜、弯曲的防护设施(或屏障)不在此例。

测量防护设施和危险部位高度
的基准面应该与双足所处的水平面一致。

图5 越过可及、下伸可及的安全距离
a—危险部位的高度;b—防护设施的高度;c—危险部位至防护设施的水平距离
表2 越过可及安全距离数值mm
4.1.3 上肢弧形可及安全中芳数值
当掌、腕、肘、肩各关节根部紧靠防护设施边缘且不能再前伸时,以此节点根为球心做立体角旋转的可及安全距离,可从表3查出。

表3 上肢弧形可及安全距离数值mm
4.1.4 穿越孔隙可及安全距离数值
4.1.4.1 穿越方形孔隙的可及安全距离数值
指尖、掌指关节、至拇指根手掌和上臂四个部位伸入孔隙,可及安全距离数值列于表4。

表4 穿越方形孔隙可及安全距离数值mm
4.1.4.2 穿过条形缝隙的可及安全距离数值
指尖、掌指关节、至拇指根手掌和上臂四个部位伸入条形缝隙,可及安全距离数值列于
表5。

表5 穿越条形缝隙的可及安全距离数值mm
4.2 避免受挤压的安全距离数值
避免受挤压的安全距离数值列于表6,机械设计应保证不该通过的身体部位不能通过。

表6 避免挤压伤害安全距离数值mm
5 着装附加量
在确定机械防护安全距离时,必须根据作业场所的气象条件和工种特点考虑着装附加量。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和辽宁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铭续、周学敏冯保昌、陈兴荣、樊锡瑛、王艳平、路柏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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