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类合同的注意事项及重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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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

1、告知条款

承包人在认真研究了XXXX项目总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条件、施工现场环境与现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数量表以后,根据上述条件,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数量表等要求,同意实施并完成上述工程及修其任何缺陷。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了查勘,并收集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施工环境、施工条件、毁损物业的危险、现场管线、地下构筑物、工地现状、周边环境、进行本工程所需要的工程、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情况、所需要的住宿、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的全部资料,取得了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对以上资料与信息的准确性、充分性、完整性负全责。

承包人已经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通过签署合同,承包人接受对可预见的或者不可预见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风险和费用的全部职责。承包人已经确信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了根据合同可以调整的以外,合同价格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均不调整。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已就合同中涉及到己方及对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条款进行了充分地沟通和协商,并已明确了解己方应承担的责任及风险。

双方确认本合同的条款体现双方本着诚信原则谈判的结果,本合同的条款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标准条款。甲乙双方确认其已经审阅并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且已经就条款相关的任何疑问得到满意的解释。

2、承包方式

本工程由承包人包工、包料(甲供材料设备除外)、包工期、包机械、包设备、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各种风险、包设备、包调试、包验收通过、包税费、包规费等的大包干形式。

承包人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全责。

3、合同价款

本工程实行固定包干总价,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税费、规费、利润、管理费、试验费、试车费、验收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排污费、各类风险费用与损失、水电费、人员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各类由承包人办理的手续的费用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费用。

合同总价为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范围、工作和义务的费用。除了根据本合同明确约

定可以调整以外,不论合同签订后发生原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人工费用上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颁布或变化、通货膨胀、以及标准规范的颁布或修订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等,均不做任何调整。

4、有关监理权利限制的条款

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实施监理,所有涉及到工程费用、工期、设计变更、工程开工、停工、复工的指令等需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

5、免责条款

发包人及监理对承包人做出的任何批准、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指令、建议、通知、要求、试验、或类似行为,都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责任。发包人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构成批准,不影响发包人拒绝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除非另有书面明确规定,发包人未能行使或者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的进一步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发包人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发包人放弃追究其它各方面的违约行为。

6、安全责任免除条款

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具、装备、成品、半成品、临时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承包人应承担在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其引起的以下责任与风险并负责进行赔偿:(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及(b)任何财产的损坏或灭失,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已完工工程等。同时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受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7、承包人之间的配合条款

承包人应处理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如因与其他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影响施工进度与质量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不得要求增加工期与费用;承包人应自费处理好与周边居民、村民的关系,如发生有人员干扰施工或者有其他影响施工行为的,由承包人自行进行解决,但承包人不得进行采用暴力或者其他类似手段,也不得向发包人要求增加费用或者补偿工期。

8、承包人违章条款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

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因承包人违章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罚款、损失、赔偿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9、不得停工的约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以发生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上涨、法律法规的颁布或修改、政府部门有关施工标准的颁布或修改、通货膨胀等事由导致费用增加而停工,亦不得在发生以上事件后向发包人提出补偿申请遭拒绝而停工,否则每停工一日,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拾万元,违约金的支付不能解除或减轻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且由此延误的工期以及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10、甲供设备材料的管理

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全部过程管理,包括计划、联系、问题协调、数量统计、验货、卸货、搬运、仓储、安装及成品保护等,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承包人应在使用发包人提供的供材料设备前45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准确的需求计划,说明所需材料的种类、计划、要求、数量等。如承包人未按照以上要求通知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与损失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材料设备到货后,承包人应在4小时内安排足够的人员进行卸货、搬运。承包人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或使用,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甲供材料设备的保管由承包人负责,所需要的费用均已经包含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材料设备的卸货、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保管、成品保护等过程中损坏、丢失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更改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交货日期或地点等的,应当提前30天申报发包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的延误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11、项目变更后承包人上报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在双方确认变更后14日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价款的书面报告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2、签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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