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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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

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移民开发局

【发布日期】2011.07.12

【实施日期】2011.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

(第2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的管理工作,保障移民安置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和《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移民安置综合监理是指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安置涉及的补偿补助资金兑付情况,移民搬迁安置、生产安置、城市集镇处理、专业项目处理等实施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进行监督和控制,使移民安置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实施。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应当开展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

第五条综合监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独立自主、综合协调、严格控制的原则。

第六条综合监理应当以国家及省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以及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综合监理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报告)等为工作依据。

第七条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综合监理单位。

第二章单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省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综合监理工作进行委托、管理和监督;审批综合监理规划;协调处理综合监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综合监理工作的考核。

第九条州(市)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参与对综合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移民安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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