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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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省移民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人口界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移民人口界定目的是为移民规划设计、搬迁安置、补偿补助、后期扶持提供依据。
第四条移民人口界定的范围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以下简称: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区、影响区(浸没、坍岸、滑坡及受水利水电工程蓄水影响的地区)、移民安置规划的城(集)镇新址占地区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辖区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移民人口界定。
第二章移民人口界定第六条移民人口分为搬迁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一)搬迁人口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居民迁移线内因原有居住房屋拆迁,或居民迁移线外因生产安置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有住房不方便居住,需重新建房或解决居住条件的人口。
(二)生产安置人口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居民迁移线内因原有居住房屋拆迁,或居民迁移线外因生产安置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有住房不方便居住,需重新建房或解决居住条件的人口。
第七条搬迁人口界定。
(一)在云南省人民政府下达《禁止在××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以下简称“封库令”)规定时间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搬迁人口。
1、户籍和主要居住房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人口。
2、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未满10年的士兵、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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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移发[2017]147号【发布部门】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发布日期】2017.10.27【实施日期】2017.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云移发[2017]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作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达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努力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会致富”的目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省、州(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实施管理工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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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00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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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
第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初验是指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双方联合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以及规划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三)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第七条移民安置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
第八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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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工程截流、工程蓄水、工程竣工前应当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
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安置进度编制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做好各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基础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
第六条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验,组织省际界河上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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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进行的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二)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三)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分级第五条根据设计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实物指标变化、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和移民工程设计变更三类。
设计变更由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含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委托的移民工程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实施机构”)或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单位(即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的综合设代机构,以下简称“综合设计”)提出。
第六条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为基准,依据设计变更内容、资金等的变化幅度,设计变更分级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第七条设计变更分级标准:(一)实物指标变化。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1.征收土地范围发生变化;2.新增滑坡处理范围;3.以县为单位,人口、耕地、园地、房屋、主要专业项目实物量变化幅度大于3%;4.以县为单位,林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实物指标数量变化幅度大于5%。
(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
云南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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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进一步做好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推动大中型水利工程顺利建设,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 号)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实现移民安置目标。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州(市)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
(三)监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管理。
(四)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的批准,配合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的批准。
(五)协调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采取招标的方式委托开展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第六条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县(市、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协调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
(三)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并向省移民管理机构报送年度计划和进度统计报表。
(五)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一般规划设计变更的批准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的审核上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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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云政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认真做好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
理顺管理体制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省、州(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按照项目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移民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和档案实行全方位管理。
二、加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管理(一)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阶段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省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以下简称“封库令”),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向省移民主管部门报送下达“封库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由省移民主管部门征求省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下达“封库令”。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e3755e1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38.png)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移[2014]233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4]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规范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概算中的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三条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组织开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骨干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五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其它拨付使用管理移民安置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稽察单位),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等单位,应当配合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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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云政发…2005‟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
其它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移民,移民补偿补助政策不落实,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有利于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逐步实现移民与安置地群众共同致富。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
全省移民安置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紧密配合的机制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移民机构建设,保证移民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开展实物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内容。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
移民安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项目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档案实行全方位管理。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八条省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开发行政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全省移民搬迁安置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将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移民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中的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监督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计划的执行,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验收。
云政发[2005]81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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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云政发〔2005〕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
其它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移民,移民补偿补助政策不落实,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有利于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逐步实现移民与安置地群众共同致富。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
全省移民安置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紧密配合的机制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移民机构建设,保证移民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开展实物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内容。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
移民安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项目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档案实行全方位管理。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八条省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开发行政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全省移民搬迁安置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将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移民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中的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监督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计划的执行,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验收。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之附件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之附件](https://img.taocdn.com/s3/m/b3455226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00.png)
附件IT: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
附件1-2: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
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
检查时间:
监督检查单位:
被监督检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确认时间: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
注注1此表适用于对备注:1此表适用于对县(市、区)级移民管理机构实施责任追究。
2.表内数字表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同一次监督检查在同一工程范围内发现的问题数量,按同一次监督检查合计发现的问题数量实施责任追究。
3•对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多个不同程度的问题,对县(市、区)级移民管理机构责任追究方式根据不同程度问题中对应的最高等级责任追究方式确定。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分类表
注注1此表适用于对备注:1此表适用于对县(市、区)级移民管理机构实施责任追究。
2.表内数字表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同一次监督检查在同一工程范围内发现的问题数量,按同一次监督检查合计发现的问题数量实施责任追究。
3•对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多个不同程度的问题,对县(市、区)级移民管理机构责任追究方式根据不同程度问题中对应的最高等级责任追究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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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规划稽查管理办法-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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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规划稽查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1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稽察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4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2013年5月27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稽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稽察工作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民规划是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稽察工作等活动。
第四条移民规划稽察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规划设计(综合设代)、综合监理和移民工程承建方等单位应当配合移民规划稽察工作。
第六条移民规划稽察工作经费在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规划稽察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省移民规划稽察工作规章制度;(二)批准全省移民规划稽察工作年度计划;(三)审批移民规划稽察报告;(四)批准对移民规划稽察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意见;(五)组织对移民规划稽察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提出的申诉进行复议;(六)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移民规划实施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七)配合上级管理机构开展移民规划稽察工作;(八)负责有关移民规划稽察的其他工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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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发布了,以下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希望对您有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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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2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的管理工作,保障移民安置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和《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移民安置综合监理是指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安置涉及的补偿补助资金兑付情况,移民搬迁安置、生产安置、城市集镇处理、专业项目处理等实施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进行监督和控制,使移民安置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实施。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应当开展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
第五条综合监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独立自主、综合协调、严格控制的原则。
第六条综合监理应当以国家及省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以及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综合监理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报告)等为工作依据。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办法-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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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进行的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二)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三)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分级第五条根据设计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实物指标变化、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和移民工程设计变更三类。
设计变更由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含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委托的移民工程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实施机构”)或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单位(即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的综合设代机构,以下简称“综合设计”)提出。
第六条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为基准,依据设计变更内容、资金等的变化幅度,设计变更分级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第七条设计变更分级标准:(一)实物指标变化。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1.征收土地范围发生变化;2.新增滑坡处理范围;3.以县为单位,人口、耕地、园地、房屋、主要专业项目实物量变化幅度大于3%;4.以县为单位,林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实物指标数量变化幅度大于5%。
(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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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直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促进政策贯彻落实,规范资金使用,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督促州(市)级、县(市、区)级移民管理机构落实水库移民工作相关责任,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移民[2019]400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本省水库移民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是指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搬迁安置办")依据职责,对全省区划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
第三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失职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搬迁安置办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问题认定、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指导督促州(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省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由省搬迁安置办负责编制。
州(市)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自行编制,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搬迁安置办备案。
州(市)每年对自行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省搬迁安置办。
县(市、区)级移民管理机构、参与水库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是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接受和配合省搬迁安置办开展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条州(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监督检查经费应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部门预算不能保障的,水利搬迁安置工作监督检查经费可以在实施管理费中列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经费可以纳入年度省级库区基金计划报批使用。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101号文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101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531f0837a32d7375a4178045.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0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水电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移民后期扶持费。
移民补偿补助费属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按国家、省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概算投资。
包括: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环境保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移民生活补助费、独立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咨询评审费、监理费)、预备费、移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移民后期扶持费属于政府规费收入,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移民资金必须按照政府负责,项目管理,投资包干,专款专用,审计监督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不得侵占和挪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预决算管理,定期组织检查,严格按项目进行审计,确保移民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保证移民安置任务按质按量完成。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投资概算,并建立严格的移民资金管理程序。
第五条移民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为依据,根据移民安置项目实施条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单位配合下编制,经州市移民主管部门汇总送移民综合监理审查后,每年10月底前将次年资金计划报省移民开发局商项目法人审定。
第六条移民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没有核准开工,不能使用移民资金。
各移民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项目法人建设工期要求,做好施工设计阶段工作,施工设计一经核准即可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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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
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移民开发局
【发布日期】2011.07.12
【实施日期】2011.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
(第2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的管理工作,保障移民安置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和《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移民安置综合监理是指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安置涉及的补偿补助资金兑付情况,移民搬迁安置、生产安置、城市集镇处理、专业项目处理等实施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进行监督和控制,使移民安置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实施。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应当开展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工作。
第五条综合监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独立自主、综合协调、严格控制的原则。
第六条综合监理应当以国家及省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以及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综合监理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报告)等为工作依据。
第七条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综合监理单位。
第二章单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省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综合监理工作进行委托、管理和监督;审批综合监理规划;协调处理综合监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综合监理工作的考核。
第九条州(市)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参与对综合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移民安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