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的防火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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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CW 203—2011

Q/GCW203—2011

前 言

本标准由广东金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总师办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广东金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总师办负责归口。本标准由广东金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总师办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广东金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总师办。本标准于2011年7月xx日发布。

本标准于2011年7月xx日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内部幕墙、门窗工程的防火设计准则。

本标准使用于公司内部幕墙、门窗工程防火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制订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年版)

3.术语和定义

3.1不燃烧体: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3.2难燃烧体: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

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3.3燃烧体: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4.总则

4.1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指定本规范。4.2幕墙门窗的的防火设计应在整体建筑的防火设计框架下进行,并满足整体

建筑的防火对幕墙的相关要求。

4.3除了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5.幕墙的防火要求

5.1玻璃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系统的填充料及其保护性面层材料,应采用耐火极

限符合设计要求的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5.2同一幕墙玻璃单元,不宜跨越建筑物的两个防火分区。

5.3无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上下两层楼面之间设置耐火极

限不低于1.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或钢制支承C类防火玻璃系统裙墙。位于楼板边缘的混凝土梁板和钢梁板的高度可计入此高度。

5.4双层幕墙(呼吸式幕墙)的靠近是内侧的幕墙或可开启防火玻璃构件可采

用钢制支承系统配合C类防火玻璃其耐火极限不小于1.0h。

5.5楼层分隔防火单元的防火墙或防火隔断在楼板边缘处左右两侧应设宽度

不小于1.0m的不燃烧翼墙,实体墙和防火玻璃可计入此宽度。

5.6当建筑要求防火分区间设置通透的防火隔断时,面板可采用单片防火玻

璃,其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支承结构应采用有耐火被覆的钢结构;

应采用防火密封材料;与主体结构连接不应采用化学锚栓。

5.7玻璃幕墙的防火封堵构造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有伸缩变形能力、

密封性和耐久性;在遇火状态下,应在规定的耐火时限内,不发生开裂或脱落,保持相对稳定性。

5.8玻璃幕墙与各层楼板、隔墙外沿间的缝隙,当采用岩棉或矿棉封堵时,其

厚度不应小于100mm,并应填充密实;楼层间水平防烟带的岩棉或矿棉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镀锌钢板承托;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幕墙结构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宜填充防火密封材料。防火封堵应完全阻断主体结构与幕墙的金属横梁之间的空隙,不得因保温材料烧失而出现两个楼层之间的透烟通道。

5.9在发生火灾时有可能产生烟囱效应、向面板后方的保温材料输送空气助燃

的竖向孔道,应采用防火材料分段填塞,使每段的竖向高度不超过30m。

5.10玻璃幕墙的层间防火、防烟封堵材料应符合A1级或A2级防火材料的要

求。

5.11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

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5.12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

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13高度为60m以上的建筑部位,无挑檐的建筑外窗应采用钢制支承系统配合

C类防火玻璃其耐火极限不小于1.0h。

6.保温材料的防火要求

6.1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的划分

制品燃烧性能等级和其燃烧性能的对应关系在下列表格中列出:

表1是关于除铺地材料以外的建筑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其燃烧性能的对应关系;

表2是关于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其燃烧性能对应关系。

表1建筑材料及制品(铺地材料除外)燃烧性能分级

等级 试验标准 分级判据 附加分级

A1 GB/T 5464 (1) 且

△T≤30℃,且

△m≤50%,且

tf=0(无持续燃烧)

GB/T 14402

PCS≤2.0MJ/kg (1) 且

PCS≤2.0MJ/kg (2)(2a) 且

PCS≤1.4MJ/m2 (3) 且

PCS≤2.0MJ/kg (4)

A2 GB/T 5464 (1)

△T≤50℃,且

△m≤50%,且

tf≤20 s

GB/T 14402

PCS≤3.0MJ/kg (1) 且

PCS≤4.0MJ/kg (2) 且

PCS≤4.0MJ/m2 (3) 且

PCS≤3.0MJ/kg (

GB/T XXXX 且

FIGRA≤120W/s 且

LFS<试样边缘 且

THR600s≤7.5MJ

产烟量(5)且

燃烧滴落物/微粒(6) GB/T XXXX 产烟毒性 (9)

B GB/T XXXX 且

FIGRA≤120W/s且

LFS<试样边缘且

THR600s≤7.5MJ

产烟量(5) 且

燃烧滴落物/微粒(6) GB/T 8626 (8)

点火时间=30s 且

60s内Fs≤150mm

GB/T XXXX 产烟毒性 (9)

C GB/T XXXX 且

FIGRA≤250W/s且

LFS<试样边缘且

THR600s≤15MJ

产烟量(5)且

燃烧滴落物/微粒(6) GB/T 8626 (8)

点火时间=30s 且

60s内Fs≤150mm

GB/T XXXX 产烟毒性 (9)

D GB/T XXXX 且 FIGRA≤750W/s

产烟量(5)且

燃烧滴落物/微粒(6) GB/T 8626 (8)

点火时间=30s 且

60s内Fs≤150mm

E GB/T 8626 (8)

点火时间=15s

20秒内Fs≤150mm 燃烧滴落物/微粒(7)

F 无性能要求

(1):匀质制品和非匀质制品的主要组份;

(2):非匀质制品的外部次要组份;

(2a):另一个可选择的判据是:对PCS≤2.0MJ/m2的外部次要组份,则要求满足FIGRA≤20W/s、 LFS<试样边缘、THR600s≤4.0MJ、s1和d0;

(3):非匀质制品的任一内部次要组份;

(4):整体制品;

(5):在试验程序的最后阶段,需对烟气测量系统进行调整,烟气测量系统的影响需进一步研究。由此导致评价产烟量的参数或极限值的调整。

s1=SMOGRA≤30m2/s2且TSP600s≤50m2;s2 =SMOGRA≤180m2/s2且TSP600s≤200m2;s3=未达到s1或s2;

(6):d0=按GB/T XXXX 规定,600s内无燃烧滴落物/微粒;

d1=按GB/T XXXX 规定,600s内燃烧滴落物/微粒持续时间不超过10s;

d2=未达到d0或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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