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五保户集中供养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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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蛇头乡敬老院五保户集中供养条件
为了维护敬老院正常运行及院民的合法权益,经协商,订立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敬老院的义务
1、敬老院要保证被供养人吃饱、穿暖,提供相应的居住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健康训练等服务设施和场所,保障院民生活环境舒适、洁净。
2、敬老院要保证被供养人住房安全,室内有必要的生活用具,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和服务流程,为入住者提供相应服务。
3、对入住者实行试住一个月制度,凡不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原居住地的入住者,经敬老院劝导无效或不能按照敬老院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严重影响到敬老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入住者,敬老院有权通知监护人接入住者回原居住地村民小组居住供养。
4、敬老院有权拒绝接收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患者入住敬老院。
5、入住院民在入住期间患重大疾病、突发性疾病需陪护或瘫痪不能自理,敬老院通知近亲属或村委(指无近亲属者)接入住者出院进行治疗,待康复后在办理入院手续。
6、下列款项、物品由敬老院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①上级部门下拨的“五保”经费;
②社会各界人士、社会组织、单位向敬老院捐赠的物品、款项;
③院民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社会组织、单位捐赠的款项物品。
7、院民所在村组耕地出租、粮食植补、暧心煤所得款
项统一敬老院管理,用以弥补生活费用。
8、敬老院及其负责人不得歧视、虐待和遗弃被供养人。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要追究敬老院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敬老院除承担被供养人的物质需要外,还应竭力从精神上关怀他们,要做到平时有照顾、节日有慰问,并发动社会力量为他们做好事、送温暖,尽力改善他们的文化生活。
10、被供养人去世后,由监护人或所在村委会(指没有监护人情况)处理后事。
11、院民外出必须履行请、销假制度,经敬老院批准后方可自行外出,院民在外出期间发生任何意外,敬老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被供养人及其所在村委会的义务
1、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入住协议。
2、被供养人开始进院时要携带县医院的体检健康证明,进院后要服从院长的领导,遵守院内规章制度,对不服从院长的领导或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的被供养人由其原所在
村委会领回并办理退院手续。
3、入住院民在入住期间患重大疾病、突发性疾病需陪护或瘫痪不能自理,院民所在乡镇府需通知近亲属或村委(指无近亲属者)接入住者出院进行治疗,待康复后在办理入院手续。
4、服从管理,做一些力所能及有益于社会的事情,搞好团结互助。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外出须向管理员请假。
5、遵守公共道德,讲文明、懂礼貌、不打人骂人,爱护公物、视院如家,遵守院内纪律,内部矛盾内部解决,不做有损敬老院形象的事,不说有损敬老院声誉的话,不得损坏公物。
6、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烟头,不乱倒污水,不随地大小便,不说粗话、脏话。
7、闲杂物品不得带入敬老院,凡自己保管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8、未经敬老院同意,院民不得擅自在房内装置其它设备。
9、院民在外欠款均由院民承担。
10、院民去逝后决定由监护人或所在村委会(指没有监护人情况)处理后事。
三、乡人民政府系履行本协议的监督机关,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各方存在的问题。
岚县大蛇头中心敬老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