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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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2014年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14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1 范围GB/T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

233.13.23.3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大型货车heavy-dutygoods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 人员条件4.1 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

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维修质量检验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至少应配备2名维修质量检验员。

4.3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装人员,一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2人;二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1人。

4.4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一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1人,不能兼职。

二类企业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

4.5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技术的专职作业、检验人员,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5 组织管理条件5.1 基本要求5.1.1 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经营、技术、业务、质量、配件、检验、档案、设备、生5.1.25.1.35.25.2.15.2.25.2.35.35.3.15.3.25.3.35.3.466.16.26.36.4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6.5 应具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

7 环境保护条件7.1 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汽车维修行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

对于汽车维修企业来说,开业条件至关重要。

不同类型的汽车维修企业有着不同的开业条件要求。

在本文中,将围绕三类主要的汽车维修企业——汽车修理厂、汽车维修连锁店和汽车4S店,介绍它们各自的开业条件。

1. 汽车修理厂汽车修理厂通常是由一组技术专家组成的小型企业。

它们的开业条件比较灵活,但以下一些方面是必不可少的:1.1 车辆维修技术人员:汽车修理厂需要经验丰富的维修技术人员来进行车辆维护和修理。

他们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

1.2 设备和工具:必需的基本设备(如千斤顶、电动工具、测量设备等)和工具是汽车修理厂开业的前提条件。

这些设备和工具能够帮助维修技术人员进行各种车辆维修工作。

1.3 经济资本:开办汽车修理厂需要一定的经济资本用于支付租金、购买设备、开展营销推广等方面的费用。

2. 汽车维修连锁店汽车维修连锁店是在不同地区开设分店的维修企业。

它们的开业条件要求相对较高,以确保连锁店的一致性和品质保证。

2.1 品牌授权:开设汽车维修连锁店需要获得相关汽车品牌的授权和认可。

这代表着企业拥有良好的信誉和技术能力,能够满足汽车品牌的要求。

2.2 专业团队:汽车维修连锁店需要拥有稳定的专业团队,其中包括经验丰富的维修技术人员和专业的管理人员。

这样才能保证连锁店的运营和服务品质。

2.3 标准化经营模式:汽车维修连锁店要求采用标准化的经营模式和流程,以确保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4 经济资本:与汽车修理厂类似,开办汽车维修连锁店也需要一定的经济资本用于支付租金、购买设备、开展营销推广等费用。

3. 汽车4S店汽车4S店是指集售车(Sales)、配件(Spare parts)、售后服务(Service)和技术支持(Support)于一体的综合性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

【国家标准】DB33T 608.1-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国家标准】DB33T 608.1-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中国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

一份国标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

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替代情况:替代情况在标准文献里就是新的标准替代原来的旧标准。

即在新标准发布即日起,原替代的旧标准作废。

另外有种情况是某项标准废止了,而没有新的标准替代的。

实施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标准批准发布后生效的时间。

提出单位:指提出建议实行某条标准的部门。

起草单位:负责编写某项标准的部门。

ICS43.186R 1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608.1—2015代替DB33/T 608.1-2006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Part 1: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2015-06-12发布2015-07-12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人员条件 (2)5 管理条件 (3)6 设施设备条件 (4)7 安全生产条件 (6)8 环境保护条件 (6)附录A(规范性附录)仪表、工具及设备 (7)附录B(规范性附录)事故车损失等级划分及维修企业资质 (11)前言本部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定义

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定义

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定义
1. 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场地得够宽敞吧!就好比一个舞台,得有足够的空间让维修师傅们大展身手呀。

比如要有能同时停放多辆车的场地,不然车都没地方放,还怎么修呢?
2. 维修设备那肯定得齐全呀!这就像战士上战场,没有称手的武器怎么行?像各种检测仪器、维修工具等,缺了哪一样都可能影响工作效率呢。

3. 技术人员可是关键啊!他们不就是汽车的白衣天使嘛。

要是没有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师傅,谁能搞定那些复杂的汽车毛病呢?
4. 优质的配件供应也不能少哇!这就如同人要吃健康的食物,车也得有好的配件呀。

不然用些劣质的,车能修好才怪呢!
5. 服务态度也很重要呢!要让顾客感觉像在家一样舒服。

你想想,要是去个地方维修,人家爱答不理的,你心里会爽吗?
6. 合理的价格定位也是必须的呀!不能贵得离谱,不然谁愿意来呢?这就像买东西,性价比得高呀!
7. 规范的管理制度也不能忽视啊!不然岂不是乱套啦。

就像一个团队,没有规矩怎么成方圆呢?
8. 快速的响应能力也得有呀!顾客车坏了肯定着急,要是半天没反应,人家得多生气。

这就好比救火,得迅速呀!
9. 良好的口碑更是要努力打造呢!大家都说好那才是真的好。

就像一家饭店,大家都推荐,那肯定错不了。

10. 持续学习和进步的精神要有吧!汽车技术不断更新,不学习怎么行?就像我们得不断学习新知识一样。

总之,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可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些条件都得具备,才能开得好、走得远呀!。

2014年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2014年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14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1范围GB/T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16739.2—2014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与专项维修业户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术语和定义GB/T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the enterpris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企业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小型车small vehicle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3.3大中型客车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大型货车heavy-duty goods 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4.1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汽车维修行业是一个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行业,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汽车维修市场也日益繁荣。

在开设一家汽车维修企业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三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条件,以确保企业的顺利运营和发展。

首先,要开设一家专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

根据《汽车维修管理办法》,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三类:一类为汽车维修单位,主要面向私人车主提供汽车维修服务;二类为汽车维修企业,主要面向单位车辆提供维修服务;三类为汽车维修连锁企业,可以开展维修、保养、洗车等一系列汽车服务。

不同类别的汽车维修企业需要不同的资质和技术支持,因此在开业前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类别。

其次,汽车维修企业开业还需要考虑场地和设备的问题。

汽车维修企业需要有专门的维修场地和设备,以确保对汽车进行维修和保养的顺利进行。

要选择一个便利的位置,方便车主前来维修,同时要有充足的维修设备和工具,以提高维修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需要考虑维修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水平,确保企业的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

最后,汽车维修企业开业需要考虑市场和竞争的问题。

随着汽车维修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需要有清晰的市场定位和竞争优势,以吸引更多的车主前来维修。

可以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合理的价格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通过开展促销活动和建立品牌形象来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此外,还需要关注政策法规的变化,确保企业的经营合法合规,避免因违法问题而导致企业的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三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条件主要包括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拥有适合的场地和设备,以及有清晰的市场定位和竞争优势。

只有充分考虑这些条件,才能确保汽车维修企业的顺利开业和持续发展。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的汽车维修企业顺利开业和成功经营!。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608.1—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608.1—2006)

9.4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表 3 所
列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
定合格。
9.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
符合 9.3 和 9.4 的要求。
10 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
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人员、组织管理、设备、设施的具
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 3 年以上,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 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 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总检验人员需从事检验工作 2 年(含)以 上。 4.2.3 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一类企业至少 3 名、 二类企业至少 2 名,其中总检验人员至少 1 名。维修人员应熟悉所 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 规。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 4.3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经有 关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能和防爆、防 火、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蚀等知识,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从业资 格证,持证上岗。 5 组织管理条件 5.1 经营管理 5.1.1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5.1.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 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5.1.3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 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 位并落实责任人。 5.1.4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5.2 质量管理
序号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设备名称
大中型 大型 小型 其它要求
客车 货车 车
轮胎螺母拆装机 √ √ -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开设汽车维修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资质和证件要求:根据相关法规,开设汽车维修企业需要获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件。

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地区而异,但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资质:
工商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合法经营的基本证件。

维修许可证:需要向相关部门(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以获得合法的汽车维修资质。

环境保护相关证件:如环保许可证,确保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要求。

员工相关证件:雇佣员工需要确保员工具备相关技术资质或证书。

场地和设施要求:为了提供有效的汽车维修服务,你需要合适的场地和设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要求:
场地选择:需要有足够的面积容纳维修区域、停车区域、办公区域等。

设备和工具:需要购置适当的汽车维修设备和工具,如千斤顶、扳手、电脑诊断设备等。

环境和安全:要求有合适的通风设施、消防设备,并保证维修现场的安全性。

技术人员和管理要求:为了提供专业的汽车维修服务,你需要拥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和有效的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些要求:
技术人员:需要招聘具备相关技术资质或证书的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修工、电工、钣金喷漆工等。

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计划,持续提升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客户管理:建立客户档案管理系统,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3-1997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目录1.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设备、设施、人员、流动资金条件5.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 汽车维修术语JT/T27.18~27.41----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三类汽车维修业户 the third kind of enterprises of vehiclemaintenance and repair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

专项修理(或维护)的主要项目为: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车身清洁维护等。

3.2车身清洁维护 cleaning maintenance of body进行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作业的专项维护。

4.设备、设施、人员、流动资金条件业户配备的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数量,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各工种技术工人的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

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

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专项修理(或维护)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

1692.4—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1692.4—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ICS 43.180R 16备案号:29319-2011 DB32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4: For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2010-12-20发布2011-02-20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人员条件 (2)6 安全条件 (2)7 应急预案 (2)8 设施条件 (3)9 设备条件 (3)前言DB32/T 1692-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6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快修业户——第3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第5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第6部分: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部分为DB32/T 1692-2010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南通市运输管理处、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淮安市运输管理处。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汪学君、田永生、范健、李云飞、闫枫逸、蔡健、黄阳、张强、门涛、沈明辉、李卫清、王军。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生产、应急预案、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816--2011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otor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总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其他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98.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客汽车GB/T 3798.2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载货汽车GB/T 3799.1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 部分:汽油发动机GB/T 3799.2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 部分:柴油发动机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C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客户customer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2机动车维修服务servic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机动车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3整车修理 whole motor vehicle repair通过修复或更换机动车零部件(包括基础件),恢复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机动车寿命的修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14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1 范围GB/T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16739.2—2014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与专项维修业户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T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企业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小型车 small vehicle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3.3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 人员条件4.1 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总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其他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98.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客汽车GB/T 3798.2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载货汽车GB/T 3799.1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GB/T 3799.2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柴油发动机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客户 customer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2机动车维修服务 servic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机动车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3整车修理 whole motor vehicle repair通过修复或更换机动车零部件(包括基础件),恢复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机动车寿命的修理。

3.4原厂配件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parts纳入车辆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体系和配件供应体系的配件。

3.5副厂配件 aftermarket parts未经车辆生产厂家授权的车辆配件生产厂家生产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配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讲解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讲解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一、汽车整车维修企1、小型车: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22、大中型客车: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3、大型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二、人员条件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2、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中至少应有1名总检验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

5、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6、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

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三、组织管理条件(一)、经营管理1、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2、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3、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4、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质量管理1、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2、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3、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4、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前言GB/T 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 16739的第1部分,代替GB/T 16739.1-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GB/T 16739.2-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本部分与GB/T 16739.1-1997和GB/T 16739.2-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关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范围,修订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关于人员条件,修订为对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业务人员、价格核算人员、维修人员的规定;——关于组织管理条件,修订为经营管理条件、质量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等;——关于设施条件,增加了对接待室的规定;——关于设备条件,修订为根据不同车型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主要检测设备三部分的规定;取消了那些随着汽车技术进步而不再适用的汽车维修设备,增加了针对汽车新装置的故障诊断、检测和维修设备;对于使用率极低但却有一定市场需要的机加工等设备,允许外协;——取消了对开业条件中的流动资金的规定;——取消了对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的规定;——取消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的规定;——取消了对承担救援维修条件的规定。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北京市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江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沈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郑州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蔡凤田,张学利,冯桂芹,吴小鹏,白保民,俞世光,金秉吉,吕任华,苗作民,田国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GB/T16739.1-1997;——GB/T16739.2-1997。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ICS43.180R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2—2014代替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Certificationrequirements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enterprise--Part2:Motorvehiclecomprehensivecurrentrepairandmaintenanceandrepairofspeeialitems 2014-09-03发布2015-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前言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16739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与GB/T16739.2-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对汽车综合小修业户的条件要求(见第1章)。

——增加了“汽车综合小修业户”定义(见3.1)。

——修改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定义。

“涂漆”合并到“车身维修”;“车身清洁维护”与“汽车装潢(篷布、坐垫及内装饰)”合并为“汽车美容装潢”;“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改为“汽车润滑与养护”;“散热器(水箱)维修”改为“散热器维修”;“汽车玻璃安装”改为“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见3.2,2004年版3.1)。

——关于通用条件:1)增加了引用GB/T21338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要求(见4.1);2)增加了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的要求(见4.3);3)增加了对租赁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的合同和期限要求(见4.6);4)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见4.8);5)增加了废水处理和采光设施的要求(见4.9)。

DB32T 1692.1-2010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DB32T 1692.1-2010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DB32T 1692目次前言 (Ⅱ)1 范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人员条件 (1)5 组织治理条件 (2)6 安全条件 (3)7 环境爱护条件 (3)8 设施条件 (3)9 设备条件 (4)前言DB32/T 1692-2010《机动车修理业开业条件》分为6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修理企业——第2部分:汽车快修业户——第3部分:汽车专项修理业户——第4部分:危险物资运输车辆修理企业——第5部分:摩托车修理业户——第6部分:轮式专用机械车修理企业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部分为DB32/T 1692-2010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治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治理局,南京市汽车修理行业治理处,南通市运输治理处,扬州市运输治理处,镇江市运输治理处,南京市新焦点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

机动车修理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修理企业1 范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修理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治理、生产、环境爱护、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修理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汽车整车修理企业行政许可和治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舞按照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修理术语GB/T 16739—2004 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 21338 机动车修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DB32/T 1227 机动车修理服务质量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汽车整车修理企业 the enten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完成汽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各级爱护、修理救援及有关活动,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复原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点标准的规定,经营范畴分为乘用车整车修理、客车整车修理及货车整车修理的汽车修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739.1-2004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3.术语和定义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小型车 small vehicle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3.3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4.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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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 1692.1—2018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1: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2018-12-20发布 2018-02-20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人员条件 (1)5 组织管理条件 (2)6 安全条件 (3)7 环境保护条件 (3)8 设施条件 (3)9 设备条件 (4)前言DB32/T 1692-2018《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6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快修业户——第3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第5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第6部分: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部分为DB32/T1692-2018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南通市运输管理处,扬州市运输管理处,镇江市运输管理处,南京市新焦点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汪学君、田永生、范健、李云飞、闫枫逸、蔡健、黄峰、徐道荣、李训东、黄阳、邵宁、张强、王贵宝、门涛、杨登荣、王晓平。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生产、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16739—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2133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DB32/T 1227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n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有能力完成汽车整车维修、总成修理、各级维护、维修救援及相关活动,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经营范围分为乘用车整车维修、客车整车维修及货车整车维修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乘用车 passenger car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3.3客车 bus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

3.4货车 goods vehicle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

4 人员条件4.1 应配备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4.2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且经过有关培训,至少有1人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3技术负责人应符合GB/T 21338的要求。

技术负责人员人数,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2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1人,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4 质量检验员应符合GB/T 21338的要求。

质量检验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一类企业不少于3人、二类企业不少于2人,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企业应自定至少1名总检验人员,总检验人员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从事检验工作2年(含>以上。

4.5 价格结算员应符合GB/T 21338的要求。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2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1人,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6业务接待员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掌握汽车维修行业政策法规、汽车维修检测作业内容和相关操作技能,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具备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

业务接待员数量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2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1人,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7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应符合GB/T 21338的要求,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维修技术人员持证总人数,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16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少于8人,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其中各工种维修技术人员分别至少有1人持证,企业每增加一种车型经营范围,则维修技术人员数量相应至少增加30%,其中机修、电器、钣金、涂漆各工种持证维修技术人员分别至少增加1人。

5 组织管理条件5.1 经营管理5.1.1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文件资料,并遵守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5.1.2应具有规范的维修作业流程,并明示DB32/T 1227要求公示的相关内容。

5.1.3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价格结算、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投诉处理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4应建立并执行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悬挂制度、收费备案及公示制度、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合同制度、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制度、配件管理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质量竣工检验与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机动车维修档案制度、统计信息报送制度等管理制度,按照DB32/T 1227的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

5.1.5应运用计算机进行维修业务接待、收费结算、配件、生产调度等管理,采用计算机打印全省统一格式结算清单,并按要求及时将统计信息报送至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2 质量管理5.2.1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5.2.2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5.2.3应建立并执行进出厂登记、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5.2.4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质量保证期制度,并在生产经营中得到实施。

5.2.5应建立维修登记台帐及汽车维修档案。

5.3 配件管理5.3.1应具有配件登记制度,建立配件登记台帐,登记配件检验、入库、保管、出库等记录,配件登记应标明车型、规格、零件号、产品名称、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等,配件入库前应进行检查、验收。

企业应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

5.3.2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等配件分类标识,实施明码标价制度。

5.3.3应建立旧配件管理制度。

6 安全条件6.1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6.2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6.3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6.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7 环境保护条件7.1 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蓄电池、废轮胎、废刹车片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7.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料)、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在居民楼下从事钣金、涂漆的,应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评估报告。

7.3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7.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装置。

8 设施条件8.1企业应有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停车场、生产厂房等设施,接待室、停车场、生产厂房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厂房场地8.2 生产厂房内应设有总成维修间,一类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少于30m 2,二类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少于20m 2,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8.3 生产厂房内应设有预检工位,预检工位应有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8.4 经营货车、客车整车维修的企业,应具有地沟设备<如客车维修企业具有客车整车举升机,则相应数量的地沟不作要求),地沟设施应能满足车辆使用要求。

8.5 企业如申请2个以上车型的经营范围<含2个),每增加一个车型停车场及生产厂房的面积应不少于单个车型所要求面积最大者的150%。

8.6企业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等应具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企业租赁厂房场地等设施,其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9 设备条件9.1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机工具、手工具及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9.2 企业应配备表2、表3、表4中所要求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等,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表2通用设备表2 通用设备<续)表3 专用设备9.3各种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9.4 各种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维修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

9.5 允许设备外协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书,并附有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9.3和9.4的要求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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