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执法依据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意义和目的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作用与成效五、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完善与展望正文(篇1)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意义和目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是我国农业部门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保障农业生产秩序,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范性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加强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农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行政执法主体:明确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农业行政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进行执法。
3.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及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
4.农业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农业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等环节,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公正、公开。
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需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
同时,要强化执法监督,对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开。
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作用与成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5.27•【文号】农法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农法发〔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厦门市海洋发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提出的“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着力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农业农村部决定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以下简称“能力提升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能力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中办、国办专门印发指导意见对改革作出总体部署,最近国办又印发了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作出具体安排。
目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省级改革基本完成,市县改革加快推进,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相比,与全面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责任务相比,各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少数地方对改革工作重视不够,对改革要求理解有偏差,队伍整合不到位、职能整合不准确;一些地方仅完成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挂牌工作,“三定”规定尚未印发,人员划转尚未到位;基层普遍存在执法经费不足、装备条件保障不足;大量新进执法人员为非法律专业或改革前未从事过执法工作,不敢、不会、不愿执法办案。
实施能力提升行动,对全面准确落实中央部署的改革任务,确保农业农村领域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农业农村部门法定职责全面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范围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范围一、引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是执法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专门部门,负责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范围。
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职责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承担着维护农业生态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土地管理等多项重要职责。
具体职责如下:2.1 农业生态环境监管1.监测农村土壤、水质、大气环境等,及时发现和处理对农业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2.执法查处违法排放农药、兽药、化肥等农业污染物的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环境的良好状态。
3.指导和监督畜禽养殖、种植业等农业生产活动,确保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2.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执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监督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条件、质量控制等环节,确保农产品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3.监测农产品中农残、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含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2.3 农村土地管理执法1.监督农村土地的流转、承包关系变更等行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权益的保护。
2.执法查处非法征地、侵占耕地等农村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3.协调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利益。
三、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范围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范围涵盖了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土地管理等多个方面。
具体执法范围如下:3.1 农业生产环境执法1.查处非法使用农药兽药、化肥等农业生产物资的行为。
2.执法监管农村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卫生状况,对存在卫生问题的养殖场采取相应执法措施。
3.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等处理不当的违法行为。
3.2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1.处理假冒伪劣农产品的制假售假行为。
2.执法检查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条件、质量控制等情况。
3.监测农产品中的农残、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含量,并对超标农产品进行处理。
3.3 土地管理执法1.查处非法征地、侵占耕地等违法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农业执法要求、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2020年版《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部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目录》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农业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加强对农业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
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
需要保留或新增的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
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
需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调整《指导目录》,先立后破,有序推进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考核内容考核指标数据来源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单制定及落实情况专题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生态环境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情况省级人大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遵守上位法规定情况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佥等其他地方立法主体开展相关立法情况通过执法检 等法定监督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等情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坏境质量改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生态环境风险管控相关指标完成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关指标完成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近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金投入使用情癋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省份制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众满意程度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国家统计局·41·文件特载2020年第3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综合执法划分为行政执法职能的最新依据
农业综合执法划分为行政执法职能的最新依据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均是各级政府组阁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是为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而成立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行使农业执法如食品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执法环节中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权等,应属于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线索处置、信息共享、监督抽查、检打联动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农业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1 -司法机关的交流协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章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第十条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 2 -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辖的市辖区内一般农业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7.05•【文号】农法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农法发〔2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要求,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作用,助力打赢种业翻身仗,促进耕地数量和质量提升,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部署,立足“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围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着力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履职。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查处种子和耕地违法行为。
对非农业农村部门执法事项,及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或报告同级政府,确保执法无缝衔接,监管无盲区。
——坚持突出重点。
聚焦制种和育种基地、品种权保护等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春秋重要用种季节,强化种子违法案件查处。
聚焦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耕地土壤污染等重点问题,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坚持分类施策。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发生的种子和耕地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采取不同手段和方法,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协同高效。
加强部门间、区域间协作配合,着力打通执法“堵点”,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多元共治机制,提升执法效果。
(三)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种业领域侵权套牌、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农作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制售假劣种子、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得到有效制止,耕地数量和质量得到较好保护,耕地保护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更加完备,国家粮食安全法治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农业行政执法依据的主要法律
2002年4月29日
1997年10月25日
1995年2月25日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国务院
国务院
1997年10月1日
2001年5月9日
1997年5月8日
1991年12月7日
1992月5月13日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省布
人的
大法
颁规
全文
全文
全文
农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业的
部规
颁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令32号
农业部令12号
农业部令27号
农业部令39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1日
1993年7月2日
2000年12月1日
2003年3月1日
1996年10月1日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国布
务的
院法
颁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304号令
国务院326号令
类别
法律法规名称
制定部门
修订施行时间
执法
条款
全布
国的
人法
大律
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党委会九届31次会议修订
杭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三定方案
杭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三定方案杭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三定方案一、背景近年来,杭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农村地区执法工作中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为了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了以下三定方案。
二、方案一:定责任1.明确主体责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综合执法职责,保障农村地区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
2.明确部门协作: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提升工作协同效果。
3.明确个人责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应当严格遵守执法规范,保持执法作风,提高执法能力,不得违法违规执法行为。
三、方案二:定标准1.明确执法依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村地区的综合执法工作。
2.明确执法程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明确执法方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执法方式,确保执法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四、方案三:定监督1.建立监督机制:农业综合执法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纪律约束。
2.加强宣传教育:农业综合执法队应当加强对农民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执法观念。
3.接受社会监督:农业综合执法队应当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处理与农村地区综合执法工作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五、注意事项1.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执行以上三定方案时,应当注重与农民的沟通和协商,尊重农民的意见和诉求。
2.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执行以上三定方案时,应当注重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提升工作效率和科技水平。
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不断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的好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农村地区的综合执法工作机制。
以上为杭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三定方案。
通过明确责任、制定标准和加强监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提升综合执法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保障农民权益和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秩序贡献力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
政策法规与解读当代农村财经2020年第5期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农业执法要求、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2020年版《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部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目录》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农业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加强对农业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
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
需要保留或新增的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
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
需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按程序先修法再调整《指导目录》,先立后破,有序推进。
四、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
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湖南省农业厅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1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1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12、《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13、《湖南省农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14、《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条15、《湖南省耕地保养办法》第五条—1—二、行政执法依据—2——3——4——5——6—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34项)1、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水生植物天然种质资源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3、主要农作物(含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7—(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4、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考核(与林业厅共同实施)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5、农药广告审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6、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作物、水生植物)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7、农药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8、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与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实施)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8—9、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与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实施)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10、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证的核发法律依据:(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2)《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三条1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12、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3、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条1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5、鱼类杂交制种和鱼用疫苗生产许可证核发—9—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2)《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十六条16、水产苗种生产及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17、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18、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19、兽药广告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2)《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0、地方畜禽品种认可与新品种鉴定命名审批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2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10—(2)《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22、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3、设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条件审核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2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25、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审核(与土地管理部门、矿藏管理部门共同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26、临时占用草原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27、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28、在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11—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29、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法律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九条30、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五条31、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32、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的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2)《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33、草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法律依据:—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2)《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34、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2)《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行政处罚(共167页)1、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2、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3、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4、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5、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药致使蔬菜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13—《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6、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农业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7、假冒授权农业植物品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8、销售授权的农业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9、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或者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10、未经批准生产、加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14—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11、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12、在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标明标识13、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未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或者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未重新标识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未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或者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未载明和在指定范围内销售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销售的产品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15、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件处罚种类:罚款、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16、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15—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17、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8、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2)《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19、未经检验登记生产、销售复混肥、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土壤调理剂进入农业推广领域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20、向耕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等—16—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21、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22、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2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水生植物种质资源24、为境外制种的农作物种子在国内销售2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26、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17—27、经营的农作物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28、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2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30、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31、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水生植物种质资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32、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33、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34、捕捉或出售青蛙等有益生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18—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35、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36、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添加剂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37、伪造、假冒、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书、标志法律依据:(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38、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39、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19—40、伪造、倒卖、转让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41、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42、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4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44、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20—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5、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6、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7、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48、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21—49、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50、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51、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52、侵权人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53、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逃逸、破坏和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实真相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吊销证照法律依据:—2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54、将农业机械交给非驾驶员驾驶、操作55、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号牌、操作证56、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57、饮酒后驾驶拖拉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证照法律依据:(1)《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58、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改型农业机械自用或者给他人使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59、无证驾驶农业机械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60、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61、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62、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处罚种类:罚款—23—法律依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63、销售实行推广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未取得推广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64、无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或者未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承揽维修项目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65、未取得牌证使用联合收割机以及不按规定接受审验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证照法律依据:(1)《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66、未按规定位置安装农业机械号牌67、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68、使用农业机械作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安全罩、防火罩69、未停机或未切断动力清除杂物、排除故障70、实行牌、证管理的大型农业机械通过人多或者危险地段无专人—24—护行71、驾驶员驾驶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72、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员驾驶拖拉机牵引挂车超过一辆73、未办理农业机械申请登记、转籍、过户、注销或者驾驶证变更、异动手续74、转让或者使用已经报废的农业机械75、驾驶员使用未经鉴定检验或鉴定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76、使用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失效的农业机械77、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78、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证照法律依据:(1)《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同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六条79、没有取得跨区作业终结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25—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80、持假冒联合收割机《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81、联合收割机动转时,驾驶员离开工作岗位82、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儿童进行作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四条83、持学习证单独驾驶联合收割机84、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85、联合收割机驾驶室超员乘坐或在联合收割机其他位置乘坐停留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三十五条86、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2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87、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88、销售、推广未依法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89、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90、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禽系谱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91、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渔获物和渔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92、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面滩涂荒芜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27—(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93、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苗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94、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95、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个体及其后代未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将可育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者与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96、引进水产苗种不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97、销售非法生产的、假冒,或者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给使用者造成损失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98、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件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99、生产、经营假、劣兽药—28—100、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101、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102、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及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103、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104、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105、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29—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证件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106、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107、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108、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109、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30—。
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25•【文号】农政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要求,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农业部门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进一步规范农村市场和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业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强农业执法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处在新的历史起点,新的形势迫切需要加强农业法制建设,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农业执法是农业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级农业部门要以加强和改善农业执法为重点,全面推进农业法制建设,提高农业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全面进步。
(二)加强农业执法是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矛盾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损害了农民利益,危害了人体健康。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农资市场和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是新时期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各级农业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农业执法面临的新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拿出新思路,采取新举措,探索新机制。
农业综合执法的实践与思考
农业综合执法的实践与思考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环境污染、非法占用耕地、违法排放农药等问题日益突出,农业综合执法成为解决农业环境问题、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农业综合执法是指在依法行政基础上,对涉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和管理,综合运用立法、行政管理、执法监督等手段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在农业综合执法实践中,既有成效亦有不足,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制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责任成为当前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业综合执法的实践1. 执法依据日益健全当前,我国已有《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环保、土地、农业等部门的法律法规,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各地还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农业综合执法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法律支持,执法依据日趋健全。
2. 执法手段不断创新在执法手段方面,农业综合执法也在不断创新,采取了现场执法、定期检查、联合执法等多种手段进行监管。
通过建立健全农业综合执法信息系统,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测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环节的监管,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和技术支持。
3. 执法成效初步显现在执法成效方面,农业综合执法在一些地方已初步显现。
通过加大对非法占用耕地和违法排放农药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了耕地的保护和土壤的环境改善。
目前,农业综合执法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上的不完善,如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职责分散、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
需要建立健全农业综合执法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明确各部门的执法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提高执法效果。
2. 提高执法水平农业综合执法的执法水平也亟待提高。
一方面,需要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要加强对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推动执法工作向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的意见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黔农发〔2010〕202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的意见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局,委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切实履行好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是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特别是特色优势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解决多头执法、力量分散、执法力度较弱问题,有效防止执法扰民,巩固我省农业系统综合执法试点成果,确保推进综合执法不倒退,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不削弱,进一步增强农业行政执法能力,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地推进农业综合执法2004年省人民政府部署农业综合执法试点以来,我省农业系统组建了从省到县、专门从事执法工作的综合执法队伍,这支队伍扎实开展了农资打假、清缴毒鼠强和禁用农药兽药等执法工作,为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实行综合执法是农业部门转变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农业部门增强执法实力、确保履行好法定职责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业法制建设、加强农业执法工作的主要抓手。
当前,我省各地依托资源优势,大力推动以草地畜牧业、蔬菜、茶叶等为重点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商品化步伐明显加快。
农产品质量是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农业尤其是特色优势产业能否稳定健康发展,关系到农民稳定增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乃至农村社会稳定。
努力打造特色优势产业并保持其稳定健康发展,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在切实做好农资执法工作确保粮食等生产安全的同时,必须更加注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
农业执法工作必须坚持维护农民利益和维护公众健康相统一,重心实现由农资打假向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延伸,同时加强动植物检疫防疫监督、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监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等方面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
农业部公告第675号--《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675号--《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农业部公告第675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农业部公告(第67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农业部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06]2号)的要求,我部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附件:1.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2.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序号│法律:15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行政法规:21部│├────┬───────────────────────────────────┤│ 1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7│《农药管理条例》│├────┼───────────────────────────────────┤│ 18│《兽药管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 22│《植物检疫条例》│├────┼───────────────────────────────────┤│ 2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4│《种畜禽管理条例》│├────┼───────────────────────────────────┤│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6│《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3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部门规章:47部│├────┬───────────────────────────────────┤│ 3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8│《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39│《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40│《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4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的规定》│├────┼───────────────────────────────────┤│ 4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43│《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4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45│《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6│《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4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48│《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49│《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50│《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51│《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5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53│《兽药注册办法》│├────┼───────────────────────────────────┤│ 54│《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目录》│├────┼───────────────────────────────────┤│ 5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5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57│《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58│《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59│《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0│《草种管理办法》│├────┼───────────────────────────────────┤│ 61│《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62│《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6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6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 65│《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66│《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6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68│《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69│《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70│《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7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7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74│《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7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76│《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77│《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78│《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79│《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80│《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8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8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8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附件2: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序│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号│││┃┠──┴────────────────────────────────┴─────────────┴─────────────────────┨┃一:行政处罚(105项)┃┠──┬────────────────────────────────┬─────────────┬─────────────────────┨┃ 1│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志│三十五条、三十七条│┃┠──┼────────────────────────────────┼─────────────┼─────────────────────┨┃ 2│无公害农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重大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6│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7│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8│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9│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或没有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条第四款│┃┠──┼────────────────────────────────┼─────────────┼─────────────────────┨┃10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11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12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13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14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15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16 │假冒授权品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17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四十二│┃┃││条│┃┠──┼────────────────────────────────┼─────────────┼─────────────────────┨┃18 │非法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八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19 │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四十五条│┃┠──┼────────────────────────────────┼─────────────┼─────────────────────┨┃20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五十条│┃┠──┼────────────────────────────────┼─────────────┼─────────────────────┨┃21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五十二条│┃┠──┼────────────────────────────────┼─────────────┼─────────────────────┨┃22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3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24 │生产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的农│《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药产品│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25 │生产、经营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产品│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26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四十二条│┃┠──┼────────────────────────────────┼─────────────┼─────────────────────┨┃27 │生产、经营假农药或劣质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28 │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款│┃┠──┼────────────────────────────────┼─────────────┼─────────────────────┨┃29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七条│┃┠──┼────────────────────────────────┼─────────────┼─────────────────────┨┃30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八条│┃┃│签内容││┃┠──┼────────────────────────────────┼─────────────┼─────────────────────┨┃31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32 │不具有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33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或者未经批准私自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六十一条│┃┃│的天然种质资源││┃┠──┼────────────────────────────────┼─────────────┼─────────────────────┨┃34 │销售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35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二条│┃┠──┼────────────────────────────────┼─────────────┼─────────────────────┨┃36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37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38 │违法向境外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第六十三条│┃┠──┼────────────────────────────────┼─────────────┼─────────────────────┨┃39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过审定通过的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40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41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42 │买卖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43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44 │非法开垦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45 │违反草原防火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46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虫│《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草等国家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47 │违反规定出售、收购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虫草等国家重点保护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原野生植物│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
农业行政处罚依据(分解版)简版修正
农业行政处罚依据(分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工作,维护农业市场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依据。
第二条:本依据适用于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及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市场管理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决定。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严明执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对象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违反农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生产行为;(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行为;(三)农业市场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农业行政处罚对象包括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产品流通企业等与农业活动相关的主体。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职,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七条:农业行政处罚采取以下措施:(一)警告: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改正错误;(二)罚款:对违法行为主体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三)责令停产停业:对存在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经营者,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四)吊销许可证: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五)查封扣押:对需要查证的相关证据或涉案物品,可以进行查封扣押;(六)其他措施:依法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章:程序和权利保障第八条:农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辩护权。
第九条: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辩护意见进行审查,作出依法的处罚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当事人对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依法实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依据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以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与本依据相冲突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依据的解释权归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所有。
农业综合联合执法方案
农业综合联合执法方案一、方案背景近年来,农业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频发,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加强对农业执法的管理,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农民权益,全面推进绿色农业建设,国家决定实行农业综合联合执法。
二、执法机构国家将组建农业综合联合执法机构,由农业、林业、水利和环保等部门组成,共同负责监管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秩序。
此外,也将引入第三方机构,如农业技术服务公司等,作为补充力量,加强执法效果。
三、执法范围农业综合联合执法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涉及面积执法范围包括农田、林地、水域、草原等自然资源领域,以及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和销售等各个环节。
执法内容主要包括种植、养殖、施药、用水、排放等环节中的环境和资源问题,同时也包括非法销售、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经济问题。
涉及对象执法对象包括农民、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厂、农贸市场、科研机构等。
四、执法方式农业综合联合执法将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联合执法执法机构将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并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实现多部门协同作战,提高执法效率。
特定行业专项执法针对特定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实行专项执法模式,重点打击制假售假、虚假宣传、非法投放农药等行为。
随机抽检执法机构将采用不定期的随机抽检方式,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
执法机构将积极推动社会监督机制建设,加强与媒体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促进舆论监督。
五、执法效果农业综合联合执法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对农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大力推进绿色农业建设,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农民体面收入,推动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将为农业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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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推广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畜牧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条例》
2、《植物建议条例》
3、《农药管理条例》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兽药管理条例》
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7、《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8、《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9、《种畜禽管理条例》
10、《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山东省动物防疫管理条例》
2、《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3、《山东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四、部门规章
1、《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