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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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县人民医院

特殊药品及易制毒药品管理规定

目录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2)

2.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7)

3.放射药品管理制度 (9)

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1)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3)

6.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三级管理制度程序 (15)

7.麻醉、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制度程序 (16)

8.麻醉、精神药品实行批号管理制度程序 (17)

9.特除管理药品应急预案 (18)

10.临床应用科室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19)

11.特殊药品存放区域、识别标志、贮存制度 (20)

茌平县人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2013-8-30修订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2009-8-1 修订日期:2013-8-30

一、组织管理

(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负责,包括医

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等相关人员,并列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

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一)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

收,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

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

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

登记,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四)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建立专用

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领用科室、品名、剂型、规格、单位、

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五)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向卫生行政

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一)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

转柜,库存数量由药剂科根据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周用量。周转柜必须每天

结算。

(二)门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由各药房根据本药房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天用量。

(三)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四)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审核以及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六)门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为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七)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八)必须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

(九)必须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十)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处方至少保存3年。

(十一)各病区、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但必须在药剂科备案,且每个品种不超过5支,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与药剂科协商备用数量。

(十二)我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门、窗装有防盗设施及报警装置。

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均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包括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三)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五)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六)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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