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规则的规范性评价策略
小学生道德与法制评价策略+评价指标表

小学生道德与法制评价策略+评价指标表
策略概述
本文档旨在提供评价小学生道德与法制素养的策略和相应的评价指标表。
评价策略应简单明了,不涉及法律复杂性,并且应基于独立决策,不寻求用户协助。
以下是针对小学生道德与法制的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表
请注意,以上评价指标仅供参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评价过程中应确保评价者独立决策,不依赖于用户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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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注意:以上回答为独立决策,不依赖于用户协助,不涉及法律复杂性,并且不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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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原则与政策

规则、原则与政策法律不单纯归结为规则,原则和政策也都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
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是原则、政策和其他各种准则。
规则、原则和政策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特点、作用以及它们的区别如何,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与研究。
原则与规则法律原则是指寓存于法律之中,最初的、根本的规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作为法律的构成要素,二者之间具有法律规范的共性。
规则和原则反映了合法与正当的关系,“规则和判例确立合法行为的标准”,“原则和政策没有建立法律的类别,确定法律的后果。
但它们为规则提供了正当理由。
”在存在样态上,规则是成文法明文规定的,原则则有三种存在样态: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作为法律基础的原则;作为法哲学基本价值的法律原则。
在逻辑结构上,与规则有具体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及明确的法律后果不同,原则只是对行为及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判决指示一定的方向,从而授权法官在具体个案中依价值判断进行法益衡量予以适用。
在适用方式上,规则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的,而原则不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并且原则可能互。
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或平衡,有些原则比另一些原则有较大的分量。
在法的不确定性上,规则相对具有较强确定性,其不确定性多为弱式不确定性,而原则总是属于强式不确定性。
例如,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些用词兼具日常用语、法律用语甚至文学用语的功能,其内涵模糊丰富而外延又难以确定。
原则与政策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党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和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所规定的行动准则和行动依据,如严打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竞争政策等等。
与原则相比,政策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可随社会状况的变化而随时变更,社会适应性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政策不仅符合时代要求,而且往往是时代的先导,因而能起到补救成文法先天不足的作用。
“法理学”复习资料(1-7章)

导论 (⼀)中国先秦时期,与现在所讲的“法学”近似的词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刑名法术之学”将“刑名”和“法术”两词联在⼀起,其中“名”指的是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以作刑种解。
“术”指的是君主实⾏统治的策略、⼿段。
⾃汉开始各代⼜有“律学”的名称,但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这⼀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化⼤量传⼊后才⼴泛使⽤。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学科构成⼀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学的分类? 答:第⼀,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1、国内法学,其中⼜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 2、国际法学(⼴义),⼜可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3、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两者⼜可再分为通史、国别史、断代史、专史等; 4、⽐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这⾥之所以将⼆者并列,因为⽐较法(或⽐较法学、⽐较法研究)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双边或多边的⽐较研究。
第⼆、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法学,即研究⽴法原则,⽴法规则,⽴法预测,⽴法体制(⽴法权限的划分),⽴法程序,法律形式的规范化,法律的统⼀化,⽴法体系,法律整理、汇编、编纂以及对⽴法的评价,等等。
这⾥讲的⽴法和法律都是从⼴义上讲的,即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
2、法律解释学,实质上即中外历早已出现的注释法学。
3、法律社会学,即研究法律制定后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法律的社会作⽤(功能)和效果究竟如何,法律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等等。
第三、从认识⾓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法学。
⽬前,我国法学界把理论法学称为“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等。
应⽤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的法学分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这种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从这⼀意义上说,以上所讲的那些法学分科,除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以外,都可以归⼊应⽤法学。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第二单元第五课《善用法律》说课稿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第二单元第五课《善用法律》说课稿一. 教材分析《善用法律》是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第二单元第五课的一节内容。
教材从学生的实际出发,以案例为载体,引导学生了解法律的作用,认识法律在维护公民权利、规范公民行为方面的作用,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正确使用法律。
二. 学情分析八年级的学生已经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但对法律的认识还较片面,理解也不够深入。
他们在生活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但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本节课需要通过案例分析、讨论等方式,让学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作用,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三. 说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让学生了解法律的作用,认识法律在维护公民权利、规范公民行为方面的作用。
2.过程与方法:通过案例分析、讨论等方式,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培养学生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四. 说教学重难点1.教学重点:法律的作用,法律在维护公民权利、规范公民行为方面的作用。
2.教学难点:如何引导学生从案例中分析法律的作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 说教学方法与手段1.教学方法:采用案例分析法、讨论法、小组合作法等。
2.教学手段:利用多媒体课件、案例材料、讨论题等。
六. 说教学过程1.导入新课:通过一个案例,让学生思考法律在其中的作用,引出本节课的主题。
2.案例分析:提供几个案例,让学生分组讨论,分析法律在案例中的作用,引导学生从实际案例中认识法律的重要性。
3.知识讲解:讲解法律的作用,解释法律在维护公民权利、规范公民行为方面的作用。
4.小组合作:提供一组讨论题,让学生分组讨论,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5.总结提升: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强调法律的作用,引导学生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七. 说板书设计板书设计如下:1.维护公民权利2.规范公民行为八. 说教学评价教学评价采用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谈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规则教育

谈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规则教育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是培养学生健康人格、塑造正确人生观的重要环节。
在教学中,规则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既能够帮助学生建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又能够帮助他们了解和尊重法律规则。
下面我们就来谈谈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规则教育。
一、规则教育的意义规则教育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规则教育能够帮助学生建立起正确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培养他们遵守规则的习惯和意识,这对于学生的成长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规则教育能够引导学生了解和尊重法律规则,培养他们健全的法治观念,让他们从小就树立起遵纪守法的意识。
规则教育也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他们的自律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二、规则教育的教学方法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规则教育的教学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教师要通过生动的案例教学,向学生展示违法乱纪的危害和恶果,让学生深刻理解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教师还可以通过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形式,让学生集体思考和讨论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如何遵守规则和法律,从而培养他们正确的行为规范。
教师还可以通过游戏、竞赛等方式,让学生在愉快的氛围中学习遵守规则和法律,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规则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教师要向学生传授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让他们了解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
教师还要讲解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常见规则,如交通规则、校园规则等,让学生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则。
然后,教师还要引导学生了解公共秩序和社会规范,让他们从小就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和社会责任感。
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了解一些社会丑恶现象和犯罪案例,让他们认识到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培养他们正确的法治观念。
四、规则教育的实施策略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规则教育的实施策略是非常重要的。
教师要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针对不同年级和不同学生的特点,设计相应的规则教育内容和教学方式。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维护与改进规则》教案、教学设计

将学生分成小组,针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引导学生相互启发、共同成长。教师在此过程中,适时给予指导,帮助学生解决问题。
3.案例分析,提升能力: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了解维护和改进规则的方法,培养他们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
4.实践操作,内化知识:
布置课后实践作业,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所学知识,维护和改进规则,将知识内化为自身行为。
8.情感教育,融入课堂:
在教学过程中,关注学生的情感体验,将情感教育融入课堂,培养学生尊重规则、维护正义的情感。
四、教学内容与过程
(一)导入新课,500字
1.教学活动设计:
通过展示一组现实生活中遵守规则和维护秩序的图片,如交通秩序、学校纪律等,引发学生对规则重要性的思考。
2.提问引导:
教师提问:“同学们,你们知道这些图片展示了什么吗?它们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什么作用?”通过学生的回答.导入:通过实例导入,引发学生对规则重要性的思考。
2.新课内容:讲解规则的基本概念和种类,探讨维护和改进规则的方法和途径。
3.案例分析:分组讨论案例,引导学生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
4.总结提升: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强调规则意识的重要性。
5.课后作业:布置与课堂内容相关的实践作业,巩固所学知识。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维护与改进规则》教案、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1.让学生理解社会规则的重要性,掌握规则的基本概念和种类,了解维护和改进规则的方法和途径。
2.培养学生运用道德与法治观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思维品质和判断力。
3.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掌握如何在实际生活中维护和改进规则,培养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
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规则意识的培养策略

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规则意识的培养策略摘要: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培养学生规则意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规则意识是指学生对于社会规范、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认知和遵守能力。
只有具备良好的规则意识,学生才能正确判断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自觉遵守规则,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
关键词:小学道德与法治;规则意识;培养策略引言规则意识的培养不仅仅是在课堂上传授知识,更需要全方位的教育方式。
学校、家庭和社会都应共同努力,为学生提供规则意识培养的机会和环境。
只有形成多方合力的教育模式,才能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规则的重要性,并能够自觉遵守和维护规则。
一、道德与法治教学的重要性道德与法治教育是培养学生良好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当今社会,道德与法治教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道德与法治教育可以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
道德品质是一个人的内在修养和人格魅力的集中体现,它涉及到一个人的道德观念、情感态度、价值观念等方面。
通过道德与法治教育,可以使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学会尊重他人、关爱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这样的道德品质不仅能够使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做出正确的抉择和行为,还能够帮助他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培养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道德与法治教育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道德与法治教育可以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社会责任感是个体对社会问题和社会利益的认同和关注程度,它与个体的道德品质、法律意识密切相关。
道德与法治教育可以使学生认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一员,应该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负责。
通过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可以使他们关心社会问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这样的社会责任感不仅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还能够提高学生的社会竞争力,为学生的个人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道德与法治教育可以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
价值观是人们对事物的评价和选择的标准,它直接影响着一个人的行为和人生选择。
庭审策略的法律规范与限制

民事诉讼法规定自愿、合法、公正原则,庭审策略应遵循当事人的 真实意愿,确保调解、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直接言词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庭审策略应确保当事人充分陈述自 己的意见和主张,保障其辩论权。
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合法性审查原则 ,庭审策略应围绕被诉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进行,确保审判结果的
公正性。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庭审策略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 配举证责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调解优先原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调解优先原则,庭 审策略应注重调解工作,促进当事 人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03
庭审策略的限制
证据规则的限制
证据能力规则
要求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 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种类和收集程序,否则将 被排除。
未来发展趋势及前景展望
完善法律规范体系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庭审策略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当事人提供更 加明确、具体的指导。
强化司法人员培训
为提高司法人员对庭审策略的掌握和运用能力,未来将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 培训和教育。
推动当事人权益保障
为保障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将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 的法律帮助和支持。同时,还将加强对庭审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庭审策略的合法、合 规使用。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维护司法公正
庭审策略的法律规范能够确保当事人在庭审过程 中受到平等对待,防止因策略使用不当导致的司 法不公现象。
提高审判效率
合理的庭审策略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阐述自己的 观点和立场,使法官能够更准确地理解案件事实 ,从而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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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规则的规范性评价策略
一、导言
法律可以看做是调整和规约社会运行的一套制度安排,对法律规则的规范性评价是法律哲学中一个难以忽略的问题,即:我们按照何种标准去比较法律规则的优劣?在若干种可选择的法律规则中,究竟选择哪一种?这些都依赖于一个规范理论(normative theory)作为支撑①。
大致上,我们可以把法律规则的评价性标准分为两个大类:后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和非后果主义(non-consequentialism)。
后果主义认为:评价法律制度是否较优,依赖于它所导致的社会后果,我们可以依照某种社会选择规则确定一套后果评价的标准(例如福利经济学中的“社会选择算子”),然后根据这套后果评价的标准来评定法律规则的优劣高下。
而非后果主义则认为:评价法律制度的标准不仅要看后果,而且还要看它的过程自身是否满足某些优良的性质。
而道义论(又称义务论,deontology)则是非后果主义(non-consequentialism)的极端,它认为法律制度的正确性是完全由法律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某些特点决定的,或者是由某些先定的规则决定的,而与由它导致的任何后果都不相关。
在本质上,所有的规范理论回答的都是一个有关“应当”(ought to)的问题,如果不追溯到后果主义和道义论,我们很难对“应当”做出恰当的考虑。
事实上,各派法律规范理论对于法律高下取舍的比较和判断,经常可以追溯到某种形式的后果主义或道义论,或者是在两者之间折中。
例如,边沁和奥斯丁等法律
实证主义者,在规范问题上秉持“最大化最大多数人的幸福”的功利主义目标,是典型的后果主义②;新分析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哈特,虽然反对边沁和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但仍然坚持功利主义的标准,反对“虚幻的自然权利”③。
法律实证主义者常常是规范领域内的后果主义者④。
而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思想则保持了极为浓厚的后果主义色彩⑤。
而站在道义论立场上的也不乏其人。
正如德沃金的名言“权利是王牌”⑥,当代的“权利话语”者认为权利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而“程序本位主义者”则认为法律程序至上,并且有不依赖于结果的内在价值⑦。
也有一些学派在这两者之间折中。
例如菲尼斯的新自然法思想,既追求普遍幸福,又强调自然权利⑧。
上述的分类,也许会被认为有过度简化的嫌疑,但是,任何一个事态从时间历程上都可以被划分为“过程”和“结果”两个部分,后果主义和道义论分别代表了评价事态的两种典型标准,所以,至少在法律规范性评价这个维度上,“不归于杨,则归于墨”。
即使某些学说稍微复杂一些,但揭开它们晦涩的表象,会发现它们无非是主张一种比较特殊的后果评价标准或过程评价标准(或者二者的不同程度的结合)。
本文并不是对后果主义和道义论的正确与否做一个终极性的判定。
笔者希望论证的是:相较于道义论和各种非后果主义理论,如果我们考虑对真实世界中的法律制度的评估问题,则后果主义比道义论更适合成为对法律规则的规范性评价的基础。
但是,非后果主义理论在现
实中有它独特的作用和功能,而用演化理论的框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整合后果主义和非后果主义。
因此,笔者希望论证一个规则后果主义的法律规范评价体系。
二、道义论适合作为法律规范评价的基础吗?
作为“伦理学史上的伟大界标”,以康德伦理学为代表的道义论,其在思想上的力量是毋庸置疑的,甚至有人认为,“伦理学成了一门以康德的术语来界定的学科”⑨。
从另一方面看,道义论的出现与西方的法律经验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持道义论立场的道德哲学家,实际上是站在“法官”或“立法者”的立场上来评判人的行为的,而其最终目的,是让自然法成为道德法则的一个模型,将法律的根基奠定在道德的基础之上⑩。
尽管道义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但笔者认为,道义论不适合作为法律规范评价的基础。
当然,道义论本身存在伦理学方面的质疑,例如义务本身可能是相互冲突的、绝对义务仍然离不开后果推理、可普遍化检验标准的非充分性与非必要性等等。
鉴于伦理学著作已经对这些问题作了许多讨论,本文不拟详加论述(11),仅就道义论为何不适宜用于评判和取舍现实中的法律制度作一论证。
首先,以道义论为基础构建法律体系,会带来对社会福祉的损害。
这在法律经济学中被称为“帕累托冲突定理”(Pareto Conflict Theorem),即如果我们赋予某种道德观念以独立于后果评价的特殊权重,那么必然存在若干情形,在这些情形中,每个个体的效
用都会降低(12)。
例如,如果我们像道义论者那样,赋予“信守承诺”以无条件的脱离后果评价的重要性,那么法律就必须要求社会承担远多于必要的承诺数量(13)。
又如,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规定:当合同签订后出现了突发事件,致使合同难以完成,则可以请求法院解除或变更合同(参见《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再如,某省因地震和泥石流致使物流公司无法完成运输合同,此种情况下如果以诚实守信原则为理由强行执行合同,无疑会使承运人以极高成本完成已不具有经济效能的合同,从而造成对社会福祉的巨大损害。
如果坚持物流公司无论如何一定要执行合同,实际上是强制物流公司为托运人提供保险;而让托运人分摊承运人的风险,则更为适合现代商业的惯例。
从根本上说,是否采纳情势变更原则,其本身只是一个商业风险分担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
如果此时过分强调“诚实守信”,很显然是将经济问题道德化了,由此带来社会福祉的损害也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更严重的问题是道义论经常缺乏一个规范性理论应有的决断性(determinancy),在两个法律制度备选项A和B当中,选择者必须有理由确定性地选择A或B,亦即他必须做出决断。
对于一个伦理学体系来说,缺乏决断性并不是缺点,因为人的生活并不仅仅是道德生活,需要有大量中立于道德评价的自由选择。
但是,对于一个法律规范的评价体系而言,缺乏决断性则是致命的缺陷。
这是因为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改革,从不同的备选项中所做的选择必须给出理由,如果一个规范性学说在很多情形下对法律制度的选择都缺乏决断,那
它显然就不适合作为判断的基础。
道义论之所以缺乏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