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的时间和减少的税额该如何把握和计算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2023
【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二)从租计征(租金计税):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特殊情形为4%:(1)对个人出租住房, 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 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有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差异性规定】
1.关于出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1)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 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56号)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 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 29号) ——差异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村委会出租房屋 或企业自建房屋)。
第三部分 在哪征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包括征税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部分 如何计税? (计税依据及税率)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税率】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22〕 15号 )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 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西安市1.5元至27元; (二)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三)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0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城镇地区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征收的一种财政税收。
它的根据在于城镇的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发展,确保城镇地区规划发展的合理性、可持续性,以及公共服务供应的公平性。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1、土地价值。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价值,这里指的是土地实际功能价值及其使用者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
2、土地建设及使用的费用。
在某些情况下,土地计税金额也可以根据土地获取者所付费用调整。
3、土地开发程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金额还可以反映土地开发的程度。
4、土地使用者的所得税状况。
对于非居民和个体户等土地使用者,其所得税状况也会是计税依据之一。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1、占地面积与计税单位房屋地价标准的乘积法。
这种方法是按占用土地面积和计税单位房屋地价标准的乘积确定税额,适用于证载覆盖度最大的城镇地区。
2、以计税价格法求税额。
以计税价格法求税额是指根据城镇地价标准对土地的估价结果乘以纳税比例来确定税额的计算方法。
3、以所得税状况法求税额。
在某些地区,根据土地使用者的所得税状况,如果土地使用者不缴纳所得税,则采取按百分比计税的方法。
4、以调查法求税额。
这种计税方法是采用实地调查的方法,根据对城镇地区实际情况的综合分析确定税额,以反映城镇地域利用及发展状况,是当前比较常用的计税方法。
三、结论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城市发展稳定、资源合理使用和社会公平的重要经济手段,其计税依据多种多样,计算方法也十分复杂。
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办理缴税时,应注意土地计税政策和标准,以免给自身以及社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中止时间
6月份热点问题收集一、汽车驾驶学校取得驾驶培训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参考答案: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包括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
汽车驾驶学校取得驾驶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内部退养的个人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电信部门销售黄页(电话簿)征收的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98号)的规定: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码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码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四、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是否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参考答案: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一、计税依据:
1.根据土地权属,计算纳税人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这种方法适用于纳税人自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情况,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合同等证明来计算面积。
2.根据租赁协议,计算纳税人租赁的土地面积。
对于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可以根据租赁协议上的面积信息来计算。
3.根据土地登记信息,计算纳税人使用的土地面积。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土地登记系统来确定土地使用者和面积。
二、计税标准:
三、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面积×计税单价
其中,计税面积是指根据前述计税依据计算得出的使用土地面积,计税单价是根据地方规定的计税标准确定的每平方米每年的价格。
四、优惠政策:
1.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比如农业、林业等,可能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或退还的政策。
2.对于困难地区或者特殊情况下的纳税人,可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获得减免或者折扣。
3.对于大规模的城镇土地使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收调整,以平衡土地资源的利用。
总体来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纳税人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地方确定的计税标准进行计算的。
具体计税依据、计税标准和优惠政策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纳税人需要根据地方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土地使用税缴纳结束时间是什么时候?
⼟地使⽤税缴纳结束时间是什么时候?⼟地使⽤税缴纳结束时间是⼀般是⼟地使⽤权的权利状态发⽣变化并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续的当⽉⽉末,该⽉过后,原享有该⼟地使⽤权的⾃然⼈或者是法⼈就不再向税务机关缴纳该⼟地使⽤税,纳税义务就转移给新的⼟地使⽤权⼈,如果是变更⼿续未完结,标的交付不完全的,就应当共同按⽐例分摊。
⼀般指城镇⼟地使⽤税。
城镇⼟地使⽤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对使⽤⼟地的单位和个⼈,以其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种税。
⼀、⼟地使⽤税缴纳结束时间是什么时候?⼟地使⽤税的纳税结束时间是的变更登记的当⽉⽉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地使⽤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因房产、⼟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变化⽽依法终⽌房产税、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到房产、⼟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变化的当⽉末。
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房地产开发⽤地城镇⼟地使⽤税征收截⽌时间应为《》或其他协议⽂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地使⽤税征收截⽌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末。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间,应逐⽉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积⽐例分摊计算当⽉应缴纳⼟地使⽤税。
⼆、城镇⼟地使⽤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地⾯积的,以测定的⾯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申报⼟地⾯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地使⽤证以后再作调整。
三、城镇⼟地使⽤税的减免规定是什么?1、按照《⼟地使⽤税暂⾏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城镇⼟地使⽤税计算公式是什么?城镇⼟地使⽤税计算公式是根据实际使⽤⼟地的⾯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
⼀般规定每平⽅⽶的年税额,⼤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城市为0.30~6.00元。
城镇计算公式是什么?什么是城镇⼟地税: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纳税义务⼈(以下简称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地使⽤税。
纳税义务⼈:1.拥有的单位和个⼈是纳税⼈。
2.拥有⼟地使⽤权的单位和个⼈不在⼟地所在地的,其⼟地的实际使⽤⼈和代管⼈为纳税⼈。
3.⼟地使⽤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为纳税⼈;4.⼟地使⽤权共有的,共有各⽅都是纳税⼈,由共有各⽅分别纳税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地。
城镇⼟地使⽤税的特点:1.对占⽤⼟地的⾏为征税2.征税对象是⼟地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4.实⾏差别幅度税额。
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1.凡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地⾯积的,以测定的⾯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申报⼟地⾯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地使⽤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实际使⽤的⼟地⾯积。
税率:城镇⼟地使⽤税适⽤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城镇⼟地使⽤税年纳税额。
城镇⼟地使⽤税每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1.⼤城市l.5~30元;2.中等城市1.2~24元;3.⼩城市0.9~18元;4.县城、建制镇、⼯矿区0.6~12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实际占⽤的⼟地⾯积×适⽤税额税额计算:城镇⼟地使⽤税根据实际使⽤⼟地的⾯积,按税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土地使用税滞纳金怎么计算公式
土地使用税滞纳金怎么计算公式
1.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从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照应缴金额的0.05%计算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当天起至纳税款全部缴纳之日止。
2.对于多缴或者少缴土地使用税的,应当补缴或者退回多缴的金额,并按业务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计算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当天起至纠正之日止。
以2024年度土地使用税的滞纳金为例,假设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款为X元,缴纳期限为截止到12月31日。
如果截至到12月31日,X元的土地使用税款未缴纳,则从次日起开始计算滞纳金。
滞纳金=X元*0.05%*(逾期天数)
其中,逾期天数是指从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止的天数。
例如:假设X元的土地使用税款应在12月31日前缴纳,但直到次年2月28日才缴纳。
假设每个月平均30天,因此逾期天数为59天。
根据公式计算滞纳金如下:
滞纳金=X元*0.05%*59天
需要注意的是,当土地使用税款的多缴或少缴情况发生时,具体的滞纳金计算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参考当地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此外,关于土地使用税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也可能随着不同地区和不同年度的税务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具体计算时,建议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税务部门的指导意见。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依法进行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起始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使用税法》,土地使用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使用者按照法定税率和征收标准向国家缴纳的一种地方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情况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者。
如果土地使用权
出让所得者是个人,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发生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以先到者为准。
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获得初步审核通过时,即申请书及其所需材料齐备后。
第二种情况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者。
土地使用权转让
所得者指的是通过转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所得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者,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时。
第三种情况是占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占用国有土
地的单位或个人指的是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临时占用国有土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对于占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单位或个人实际开始占用国有土地之日起。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于
纳税申报和纳税缴纳时间。
具体的纳税申报和纳税缴纳时间是根据相关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的。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是确定纳税人应当履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中国税收:税费计算与申报 第六版 项目九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与申报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 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 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实务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 税率
任务四 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纳税申报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 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 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 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 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 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 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 (3) 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 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率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使用土地 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
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用以建造商品房的土地,在房产开发期间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且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开始是直接取得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从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建成并销售后,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并非直接发生转让,而是随着地面建筑物即商品房的销售相应转让给购房者,其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的时间和减少的税额该如何把握和计算呢?网签日期不能作为终止纳税义务的时间有种观点认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售房合同并公布在网上后,就可以认定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已转移给购房者,主张以网签日期作为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的时间。
什么是商品房网签呢?网签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
然后会给个网签号,用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
网上签约的程序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
每一宗交易的网上操作程序应在24小时内完成。
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网签是没有备案的法律效力的,连预售备案都不能表示房屋和附属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更何况网签呢?网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
网签时,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仍在房地产企业名下,房屋既没有交付,产权也没有发生转移。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土地使用税是一种对土地使用行为征收的税费,它是根据土地的利用方式和规模来计算的。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式对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非常重要。
接下来,我将详细介绍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式。
首先,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土地的面积、位置、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土地的利用强度等因素。
这些因素既包括土地的基础属性,也包括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的确定是根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来进行的。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可以将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进行分类。
第一种计算方式是根据土地的面积来计算土地使用税。
这种方式是比较常见的,尤其适用于土地开发利用较为简单的情况。
一般来说,根据土地面积可以确定基础税额,然后根据土地的具体情况,例如土地的位置、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土地的利用强度等因素,来确定相应的税率,最终计算出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数额。
第二种计算方式是根据土地的位置来计算土地使用税。
土地的位置对土地的价值和利用程度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有些地方政府会根据土地的位置来确定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
具体来说,一般会将土地分为不同的地段或者区域,然后根据各个地段或者区域的情况,来确定不同的税率,最终计算出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数额。
第三种计算方式是根据土地的利用方式来计算土地使用税。
土地的利用方式涉及到土地的经营和开发利用情况,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对土地的价值和利用程度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有些地方政府会根据土地的利用方式来确定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
具体来说,一般会将土地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农田、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等,然后根据各个类别的情况,来确定不同的税率,最终计算出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数额。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土地的面积、位置、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土地的利用强度等因素。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有多种形式,可以根据土地的面积、位置和利用方式来进行计算。
征收管理--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九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九章讲义3征收管理(一)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行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005考单选)。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7.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在土地所在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减按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考题·多选题】(2009)下列各项中,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A.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B.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C.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D.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答疑编号3941090210]『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选项A不正确;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选项C不正确。
【考题·多选题】(2010年)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是指纳税人对土地使用权享有者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点。
在我国,土地使用税是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对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纳税人合法遵循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土地使用税的基本概念与纳税义务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利用、转让、租赁、赠与等方式划分为一定的期限,让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实行合法占用的权利。
占用土地是指没有取得法定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上占有土地的行为。
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依法应当按照规定纳税的义务。
对于土地使用税而言,纳税义务即是土地使用权享有者或者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义务。
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时不再征收土地使用费、其他收费”。
这一条款表明,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即可确认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土地使用权确权后,国家将依法给予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定的使用权期限。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进行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于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也需要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使用期限进行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或者实际占用土地的行为发生后。
三、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意义1.合法遵循税法了解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帮助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土地后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当依法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遵守税收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根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纳税人能够准确判断应该在何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免违反相关税收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
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土地使用税有哪些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有哪些计算方法土地使用税有哪些计算方法房地产企业取得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从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建成并销售后,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并非直接发生转让,而是随着地面建筑物即商品房的销售相应转让给购房者,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的时间和减少的税额该如何把握和计算呢?终止纳税义务的时间应符合法定条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其商品房对应的土地是否已经不再由房地产企业实际占用,应以以下两个文件为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xx〕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xx〕89号)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着转让方纳税义务截止日应与受让方纳税义务起始日相衔接的原理,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应以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已发生转移或变化,作为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条件,在实务中,可以房屋交付购房者或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孰先”原则来确定,停止计算税款的时间为“次月”。
购房者从此时开始成为纳税人(个人非生产经营用房占地免征的除外),房地产企业则从此时开始终止纳税义务。
在此以前,无论是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还是已收售房款、已开具发票,或者虽已达到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但未实际交房等,只要房屋未发生实质性转移或土地使用权属未发生法定变化,房地产企业就仍是该商品房用地的实际占用者即纳税义务人。
如此才能保持该块土地在纳税时间上的连续性,使得同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得以实现无缝转移。
土地使用税纳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土地使用税,也称土地出让金或使用费,是中国土地管理制度下的一种税费政策。
它是指土地使用权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以补偿土地所有权者或土地管理单位的土地资源流转所带来的损失。
下面将介绍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1.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在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下,税款的计算方式是以税率乘以土地面积,再乘以基准地价来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税率×基准地价。
其中,土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单位取得的土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税率是指各地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规定的税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是固定的税率或者是不同层次的不同税率;基准地价是由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根据不同地区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各地自行制订。
2.按照土地出让金计算:在按照土地出让金计算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下,税款的计算方式是以税率乘以土地出让金,确定土地使用税。
具体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税=土地出让金×税率。
其中,土地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的收入,也可以理解为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税率是指各地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规定的税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是固定的税率或者是不同层次的不同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计算方法只是一种常见情况,具体的计算方法可能会因为不同地区的具体政策而有所差异。
有些地区可能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者制定了不同的税率或者考虑了其他因素对税费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有按照土地面积和按照土地出让金进行计算。
具体的计算公式和税率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城镇⼟地使⽤税如何计算城镇⼟地使⽤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地使⽤权的单位和个⼈征收的⼀种⾏为税。
那么城镇⼟地使⽤税如何计算?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城镇⼟地使⽤税如何计算1、⼟地使⽤税按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1)年应纳⼟地使⽤税税额=实际占⽤的⼟地⾯积×单位适⽤税额(2)⽉应纳⼟地使⽤税税额=年应纳⼟地使⽤税税额÷12(3)同⼀⼟地的⼟地使⽤权由⼏⽅共有的,由共有各⽅按照各⾃实际使⽤的⼟地⾯积的⽐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地使⽤税。
2、相关法律规定:《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四条⼟地使⽤税每平⽅⽶年税额如下:(⼀)⼤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五条规定: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税额幅度。
市、县⼈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地划分为若⼲等级,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税额标准,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执⾏。
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地使⽤税的适⽤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地使⽤税的适⽤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纳税义务⼈1. ⼀般规定纳税义务⼈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包括个体⼯商户以及其他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的时间和减少的税额
该如何把握和计算
房地产企业取得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从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建成并销售后,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并非直接发生转让,而是随着地面建筑物即商品房的销售相应转让给购房者,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的时间和减少的税额该如何把握和计算呢?
终止纳税义务的时间应符合法定条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其商品房对应的土地是否已经不再由房地产企业实际占用,应以以下两个文件为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着转让方纳税义务截止日应与受让方纳税义务起始日相衔接的原理,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应以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