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音乐思想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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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音乐思想的特点浅识

中国素以“礼乐之邦”称著于世,具有悠久的乐教传统。纵观悠远流长的中国音乐教育史,我们不难发现在音乐教育中,音乐更多地承载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因此它备受历代统治阶级的关注和推崇。“音乐思想,即音乐观,是指对音乐的看法”。从古至今对音乐的看法可谓众说纷纭,而儒家学派的音乐思想对我国音乐文化的影响最为深远。

孔子(公元前551——公元前479年),名丘,字仲尼,春秋时代鲁国人,中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思想家、音乐家、教育家。其主张音乐贯注以“仁”的道德内涵,要求音乐必须有“仁爱”的精神;另一方面他认为音乐不是单纯的艺术,而是人格修身立世的根本,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要策。他是儒家思想集大成者。

儒家音乐思想的基本观点

1.主张善与美、仁与乐的统一

“美”(其最重要的本质就是“乐”)“善”(即合乎孔子“仁”的政治思想)合一,是孔子基于对音乐的体验而提出的对音乐的基本认识、要求。《礼记·乐记》说:“乐者乐也。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乐首先能带给人以感官上的快感“乐”,这是音乐“美”的基础。孔子对此十分重视、充分肯定,因为这也是孔子把音乐作为教化手段的基础。但是正如《史记·乐书》所说:凡作乐者,所以节乐。君子以谦退为礼,以损减为乐,乐其如此也。所谓“和”,实指各种异质的谐和统一,各种对立性质的消解。

孔子思想的核心是“仁”,把“仁”作为了衡量事物的最高尺度。所谓“仁”就是要“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从理论源头上考察,孔子的“爱人”观点来自周初的“保民”、“敬民”思想,“爱人”作为“仁”的重要精神内涵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在孔子“仁”的价值内涵中,由“爱人”所推导出的一系列内容都深刻体现出孔子对一般社会民众的关注,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中实现人际之间共同和谐发展的关切,这一切都奠定了孔子作为中国乃至世界最伟大思想家的地位;不仅如此,在几千年后的今天,孔子所提出的一系列思想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永恒价值。孔子提倡的“爱人”,是以博大宽厚的胸怀来爱护民众,是“仁”的一种表现方式,即“泛爱众而亲仁”,这首先是自我认知上的一种升华,是自我精神状况的内在反映。“仁”作为价值主体内在精神状态的反映,是实现理想人格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东

西,只有内心以“仁”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仁”的境界来考察自己的思想,才能达到真、善、美的崇高境界。孔子“仁”的表现方式还体现在时时处处以人为主,以人为研究和关注的对象,以一切围绕“人”的思想行为的发展状况为主要内容。在孔子看来,一个本质上有问题、思想上有邪念的人是不可能达到“仁”的境界的[3]。在音乐思想方面,他主张给音乐贯注以“仁”的道德内涵,认为音乐是实现“天下归仁”理想的重要途径,要求音乐必须具有“仁爱”的精神。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在古代,它也是礼的一部分。礼与乐都是外在的表现,而“仁”则是人们内心的道德情感和要求,所以乐必须反映人们的仁德。这里孔子把礼和仁紧紧联系起来,认为没有仁德的人,根本谈不上什么礼、乐的问题。音乐的功能正在于和合人心,当然只有“美”、“善”统一,“仁”、“乐”结合的音乐才具备这样的功能。强调“美”与“善”、“仁”与“乐”的和谐统一,是孔子为人生的艺术的最重要基础。

2.主张“礼”“乐”并重

所谓“礼节民心,乐和民声”;又把“礼”“乐”“刑”“政”同举,认为“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史记·乐书》)。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了礼乐制度,对不同等级地位的贵族在典礼仪式中所使用的乐器、表演的乐典舞蹈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礼乐制度配合其政治上的等级制度共同维护周王朝的统治。具体地说,两者有三层关系:第一,乐是情感的流露,意志的表现,用处在发扬宣泄,使人尽量地宣泄;礼是行为仪表的纪律、制度,是人为的条理,用处在调整节制,使人于生气之中不至泛滥横流。乐使人活跃,礼使人收敛;乐使人任其自然,礼使人控制自然;乐是浪漫的精神,礼是古典的精神。第二,乐是在冲突中求和谐,礼是在混乱中求秩序;论功用,乐易引起同情、共鸣,礼仪显出等差分际;乐使异者趋于同,礼使同者现其异;乐者综合,礼者分析;乐之用在“化”,礼之用在“别”。第三,乐的精神是和、仁、爱,是自然,或是修养成自然;礼的精神是序、节、制,是人为,是修养所下的工夫。乐本乎情,而礼则求情当于理。孔子非常尊崇这种思想,并对起其进行了发展,提出了“礼乐”的口号,把音乐与政治、伦理道德、氏族宗法制度的礼仪紧密地结合起来。他认为“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这一论述表明“礼乐”在孔子心目中一直是君主权威的象征,是统治工具的体现,也表明了孔子对“礼乐”在政治生

活中作用的重视程度。可见乐被赋予了何等重要的政治教化功能。当然,“乐”与“礼”与“刑”“政”发生作用的方式是不同的,因为乐由中出,礼自外作。乐由中出故静,礼自外作故文。大乐必易,大礼必简。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是也。乐者圣人之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易,故先王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荀子·乐论》)“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因人心之乐,就是陶冶的功能。以美善合一,合乎“仁”的要求的音乐陶冶教化人,可以让人心之乐成为追求“仁”的力量,使得出治道也。”这就达到了乐的目的。

3.提倡乐通伦理

儒家向来强调“修”、“齐”、“治”、“平”,认为知识分子的个人修养通于天下,这是儒家的传统。“诗”、“歌”、“舞”是构成音乐的基本要素,和人类的其他艺术相比较,这三者是不须借助于别的客观事物就可成立的,所以说“三者本于心”。因此金石丝竹这些乐器对于音乐而言本质上是第二义的,所谓“丝不如竹,竹不如肉”应当也是基于上述原因而得出的结论,所以中国传统器乐缺乏独立性,有人说中国音乐史几乎就是一部“歌曲史”。更重要的是,儒家认为乐为“德之华”,乐“通伦理”,同时儒家又认定良知存在于人的本性之中,美好的道德是人的本性的自然表现,“德者情之端也”,又说“乐者德之华也”,“乐者,所以象德也”。君子作乐用来陶情养性,教化万民,移风易俗,当然就是本乎情性的最自然的事。关于“群”,其意为通过“乐”的活动促使社会群体中的人际关系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孔子曰:“不学《诗》,无以言”(《论语·卫灵公》),正是以歌诗的咏唱作为加强社会群体中人们情感交流的手段,他认为音乐的社会作用中的“群”,其实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手段。这种立足于社会群体交往的音乐审美要求,实际上在西周以礼宾宴饮中的“歌诗必类”活动中就已经可以见到。其实今天人们仍然继承了这种“群”的交往手段。例如“某个群体与某个群体之间的交流,就会把某场联欢会等等作为媒介为其实现。”因为音乐艺术由于情感表达的共通性,往往可以越过区域文化、民族风俗、语言形态、社会阶层之间的差异、隔阂,起到人与人之间情感交流的作用。通过音乐都可以找到一个共同的点,将之融合,让人与人在和谐自然的氛围中交流并共同发展。在《论语·述而》记载:“孔子与人歌而善,必使反之,后而和之。”正是以音乐活动的开展,促进相互间感情的沟通与交流。这也充分体现了音乐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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