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京建发〔2019〕333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京建发〔2019〕33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的相关要求,对我市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中的规费费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的相关规费费率、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及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绿色建筑工程)》,按本通知附件中的相应费率标准调整。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之日(不含)前已批复的设计概算不再调整。
2019年5月1日后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按本通知的费用标准调整相关费用,但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规费费用标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7月29日附件规费费用标准一、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三、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四、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
规费调整通知
通知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8_北京定额取费表
一、北京规费包括:1、工程定额测定费,费率0.1~0.2%。
2、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0.06%。
3、建筑管理费0.4%。
4、劳动保险及劳动统筹,费率1.6%。
二、取费基数:分部分项合计+措施费合计+其他分项合计。
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我市顺利实施,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京建市[2009]24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根据“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执行《计价规范》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一)规费计算的有关规定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根据北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北京市规费计取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第6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6】183号令《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第190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第140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京政发【2006】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造定[2009]7号文
通知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
北京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
总阐明一、2023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根据-预算定额》(如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七部分二十四册,包括: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共一册;02 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共一册;03 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构造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册;04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市政管道工程共两册;05 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庭园工程,绿化工程共两册;06 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构筑物工程共一册;07 都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轨道工程,通信、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机电工程共五册。
及与之配套使用旳《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材料预算价格》、《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是在全国和本市有关定额旳基础上,结合数年来旳执行状况,以及行之有效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旳应用,并根据正常旳施工条件、国家颁发旳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估原则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旳规定,现行旳原则图、通用图等为根据编制。
三、本定额是根据目前本市施工企业旳装备设备水平、成熟旳施工工艺、合理旳劳动组织条件制定旳,除各章另有阐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原因旳差异而对定额子目进行调整或换算。
四、本定额合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旳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工程旳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等工程。
不合用于房屋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山区工程、道路及园林养护工程等。
五、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标、国有投资工程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拨付工程款和办理竣工结算旳根据;是统一本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名称及计量单位旳根据;是完毕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旳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旳原则;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估算指标旳基础;是经济纠纷调解旳参照根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说明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一)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
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 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1.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用。
低值易耗品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
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总包管理费 总承包管理费 造价处文件规定
通知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
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决定。
总包服务费(也叫对分包管理费)1、招标人仅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至2%计算。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至5%计算。
3、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详见京造定【2009】7号文件。
总包服务费,是指一个工程项目由投标方总承包,招标方把其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其它承包商,由总承包方负责管理、协调、配合,所以应该由招标方支付给总承包方总包服务费,即应由甲方付给乙方。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决定。
总包服务费(也叫对分包管理费)1、招标人仅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至2%计算。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至5%计算。
3、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详见京造定【2009】7号文件。
总包服务费,是指一个工程项目由投标方总承包,招标方把其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其它承包商,由总承包方负责管理、协调、配合,所以应该由招标方支付给总承包方总包服务费,即应由甲方付给乙方。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37500_京造定[2009]7号文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
京建法〔2013〕7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法〔2013〕7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颁发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发〔2012〕538号)的精神,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为配合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执行,现将《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2013年4月11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规划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民银行,市文物局,市园林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4月11日印发附件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时间(一)2013年7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及复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应按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
(二)2013年7月1日以前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关配套管理文件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
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的计价依据按总承包施工合同中计价依据的要求执行。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一)定额综合单价1.定额综合单价应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京造定〔2009〕6号】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118884_京造定[2009]6号文_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北京地区规费计算方法参考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日期:2009年4月30日【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通知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附件
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的相关要求,对我市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中的规费费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的相关规费费率;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及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绿色建筑工程)》,按本通知附件中的相应费率标准调整。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之日(不含)前已批复的设计概算不再调整。
2019年5月1日后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按本通知的费用标准调整相关费用,但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
整。
特此通知。
附件:规费费用标准
附件
规费费用标准
一、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三、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四、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京造定【】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规费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工程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按以下附表中规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费率执行。
附表一:
规费
(注: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率。
)
附表二: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现场经费调整表
续前
附表三: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
续前
二、2009年4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施工程及已竣工的工程,其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费率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为统一建设工程预(结)算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2009年4月1日后按以下附表取费程序表执行。
附表四: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程序表1.以直接费为取费基数
2.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装饰、绿化工程)
3.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安装工程)
附表五: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结算程序表1.以直接费为取费基数
2.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装饰、绿化工程)
3.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安装工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附件:附表一:规费
附表二:现场经费
附表三:企业管理费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29.47
1-33
市政工程
道路
直接费
4.59
1-34
桥梁
4.42
1-35
给水
3.12
1-36
排水
4.34
1-37
燃气、热力
3.64
1-38
绿化工程
人工费
13.31
1-39
庭园工程
直接费
3.56
1-6
地铁工程
土建工程
区间
直接费
4.04
1-7
车站
3.33
1-8
轨道工程
2.34
1-9
通信、信号工程
人工费
29.47
附表二:
现场经费
定额编号
项目
计费基数
费率(%)
1-15
建筑工程
单层建筑
檐高
16m以上
直接费
4.08
1-16
16m以下
3.64
1-17
住宅
25m以上
4.25
1-18
25m以下
3.90
1-19
公共建筑
25m以上
4.69
1-20
25m以下
4.17
1-21
装饰工程
人工费
24.71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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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
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7.生育保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规费=人工费×费率。
规费费率详见规费(附表一)。
人工费包括按定额计算的市场人工费和其它人工费之和。
规费应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
上述计算的规费包括:
1.本企业在职职工和聘用农民工上缴的费用。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用。
三、预算定额中与规费有关的费用调整
按上述方法计算规费后,原预算定额中有关内容做相应调整:
1.定额人工费单价中不再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2.现场经费中不再包括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工资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调整后的现场经费费率详见现场经费(附表二)。
3.企业管理费中不再包括社会保障等费用。
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详见企业管理费(附表三)。
四、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2009年5月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
行。
预算定额中规费有关计算方法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内容仍按预算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附表一:规费
附表二:现场经费
附表三:企业管理费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附表一:
规费
执行建筑工程费率。
附表二:
现场经费
附表三:
企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