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技术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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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3第一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船舶防污染公约

船舶防污染公约
将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是为保证船舶安全 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
将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是由于船舶或其设 备遭到损坏的缘故;
①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 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 防措施;
②如果船东或船长故意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 不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列。
是一个综合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共有20条, 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议定书Ⅰ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议定书Ⅱ是关于争端仲裁。 五个附则是: 防止油污规则; 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 污染会议,通过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 定书,对1973年防污公约附则Ⅰ作了许多修 正,而且允许各缔约国把附则Ⅱ推迟到“78 议定书”生效三年后再生效,由于1978年议 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的内容,而且将“公 约”和“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作为一个 整体文件理解和解释,即凡加入1978年议定 书的国家就自然地参加了1973年防污染公约, 因此通常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 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 公约》,即MARPOL73/78。
(5)清洁压载水:装入已清洗过的货油舱内的压载 水,从静态的船舶排入清洁的平静水中,不会在 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的痕迹,或形成油 泥和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
“阿莫柯·卡迪兹” (Amoco Cadiz)舵机损坏导 致
触礁溢油22万吨
第一节 船舶防性的危害。海洋污染状况引起了世界 各地人们普遍关注,世界各国为了保护海 洋环境,防止污染,召开了一系列的国际 性、区域性和各沿海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 海洋会议,并制定出一系列国际性、区域 性及各国的有关防污染法律和法规,并且 在不断地修订,使其日渐完善、日渐严格。 因此,船舶防污染问题,不但关系到人类的生 存与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船舶能否进出各 国港口和海上航行。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防污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舶安全运行,提高船舶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本国籍的船舶,包括商船、渔船、游艇等。

第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总则、目标和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四条所有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海上环境保护公约、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定期开展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海洋环境,降低船舶污染排放,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六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规范运作、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七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工作重点是预防污染、减少废弃物排放、健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八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是船舶防污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九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船舶拥有者、经营者、船员代表等组成,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职,负责日常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督导。

第十二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财务、技术、法务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检查组,负责船舶防污管理的现场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宣传教育和培训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船舶防污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船舶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责任人员、处置措施和信息报告等。

第十八条船舶防污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设备的操作、维护和检查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九条船舶防污管理业务流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程序、信息采集和汇报程序等。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3篇)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3篇)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1.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须按规定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垃圾管理计划》;配备《油类记录簿》和《垃圾记录簿》等防污文书;2.船长负责船上防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船上各项日常防污措施;3.经常组织船员学习防污知识和上级防污文件精神,增强防污意识和责任心;4.船上加注燃油、机油、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等到油类作业,必须记录于《油类记录簿》,总吨小于____吨的记于《轮机日志》;5.船上应配备专用的垃圾桶,分类收集各种垃圾,到港口后集中送到岸上垃圾设施处理,并记录于《垃圾记录簿》中;6.禁止向河中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垃圾等污染物质;7.船上的废旧机油设专用容器收集,废旧机油、污油水应定期(一般一季度一次),往清污公司排放,排放后向清污公司索取接收污油水证明文书备查;8.经常检查船上的排水口、尾轴等,防止漏油污染水域;9.定期进行溢油应急演习,提高溢油应急反应能力;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1.本制度的管理单位为XX船舶公司。

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实施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2.船舶公司应设立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防治方案和措施,并监督落实。

3.船舶公司下设船舶污染防治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和监督。

第三章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要求1.船舶公司应加强对船员的培训,提高防治意识和技能。

2.船舶在进港前,应提前进行船舶清洁和船体防污处理工作,确保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达标。

3.船舶应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安装船舶污染防治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4.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遵守船舶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物。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1.船舶公司应定期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监管部门有权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号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林2022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相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驳运、清舱、洗舱、供油和接收、修理、打捞、拆解、包装、充罐、清除污染危险品污染,以及其他水面和水下船舶的建造作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及其作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总则第四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五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携带相应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证书和文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中国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和文件,由国家海事局或者其认可的机构颁发;外国籍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证书和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或者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本章共有9条。

包括对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管机关和职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急反应机制、应急预案、监测、监视机制以及报告或者举报等规定。

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共一款,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1、关于立法目的,本条例明确了就是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是指地球上连成一片的海和洋的总水域,包括海水、溶解和悬浮于水中的物质、海底沉积物和生活于海洋中的生物,还包括滨海湿地和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沿海陆地。

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客观环境。

人类正在把生产和生活空间向海上推进和扩张。

海洋环境的开发利用对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起着基础产业的作业,是人类解决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等诸种重大危机的重要出路,已成为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开发使用海洋资源,需要良好的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不仅关系到渔业、旅游业、航运业等产业的发展,而且是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海洋环境保护随着海洋作用的加强与深化,已成为海洋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或缺的内容,其领域日趋广泛,内容日益深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包括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在内的总长度达万多公里,众多岛屿,包括内海、领海领域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管辖海域在内的的总面积473万平方公里的辽阔海域。

海洋事业及其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对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低的我国来说,无疑是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性发展的推动力量和强有力的基本支持领域,已成为决定国家经济实力、发展潜力以及政治和军事战略地位、生态安全乃至主权利益的重要因素。

我国已经明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其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这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一章 船舶防污染公约 1.1.1

第一章 船舶防污染公约  1.1.1

2)对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和油船机舱舱底水 排放规定: (1)船舶不在特殊区域内; (2)舱底水中未混有货油残油; (3)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4)未经稀释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5)船上安装的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舱底水排油 监控系统、油水分离设备、过滤设备或其他 装置等,正在运转
3)任何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当其航行 在特殊区域内时,禁止将油类或油类混合物排 放入海中。对于经处理的机舱舱底污水,只有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才可排放: (1)舱底污水不是来自货油泵舱的舱底; (2)舱底污水未混有货油残油; (3)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4)未经稀释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5)具有油水分离设备和有效的过滤系统并正在运 转 (6)该过滤系统具有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 时,该装置能确保自动停止排放。
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 污染会议,通过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 定书,对1973年防污公约附则Ⅰ作了许多修 正,而且允许各缔约国把附则Ⅱ推迟到“78 议定书”生效三年后再生效,由于1978年议 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的内容,而且将“公 约”和“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作为一个 整体文件理解和解释,即凡加入1978年议定 书的国家就自然地参加了1973年防污染公约, 因此通常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 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 公约》,即MARPOL73/78。
1、附则I 防止油污规则 该附则为必选附则,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到 2004年底,已有127个国家加入,其船舶总吨位占世 界商船总吨位的96.95%;我国已加入。 1)对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性混合物的排放规定。 (1)不在特殊保护区域内排放; (2)距最近陆地50n mile以上; (3)正在航行途中排放,瞬时排放率小于30L/n mile; (4)航次排油总量,不得超过本航次所载货油量的 1/30000; (5)油船所装设的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和 污油水舱,排放时正在运转。

船舶防污染技术

船舶防污染技术
船舶防污染技术一海上溢油的处理海上发生溢油时除特殊情况以外应首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扩散然后再根据溢油场所状况气象海况条件等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溢油回收或处理
船舶防污染技术
一、海上溢油的处理 海上发生溢油时,除特殊情况以外, 应首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扩散, 然后再根据溢油场所、状况、气象、 海况条件等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 溢油回收或处理。
船舶防污染技术
四、生活污水的处理: 贮存方式 生物化学处理方式 物理化学处理方式
船舶防污染技术
五、固体垃圾的处理 : 直接投弃 粉碎处理 焚烧处理
船舶防污染技术
(2)化学方法:用化学凝聚剂防止油扩 散。这种化学剂能在水面扩散并压缩 油膜,使其面积大大缩小,因为它布 散迅速,对煤油、柴油及重油的扩散 约束有效,常与围油栅一起联合使用; 集油剂:由扩散压大上。
船舶防污染技术
(3)用气幕法防止油扩散,它是利 用压缩空气在水中产生气泡,气流 使水面隆起,形成气幕,围住溢油。 优点是不妨碍船舶航行,火灾时也 有效。缺点是只宜狭窄,平静的水 域。
船舶防污染技术
二、油轮的残油处理 1.结构上的改进 专用压载舱(SBT),使压载舱与 货油舱、燃油舱及其系统分开。 采用双重边舱和双层底结构。 清洁压载舱(CBT)。
船舶防污染技术
2.操作方式上的改进 (1)装于上部法和改进的装于上部 法 (2)原油洗舱
船舶防污染技术
三、含油污水的处理 将含油污水分离,污油送人残油 舱。用焚烧炉处理或通过国际标准 排放接头送至港口的回收装置,达 到排放标准的水直接排出舷外。这 是目前船舶含油污水处理的主要技 术手段。
船舶防污染技术
2.溢油回收的方法 一般使用物理方法回收,这样 既能避免进一步污染,又能回收能 源。 (1)人工回收 (2)机械回收 (3)吸油材料吸附回收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船舶水污染防治第四章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六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七章区域协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防治船舶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长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在长江水域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线水域,包括夹江、捷水道,以及与之相连的港池水域。

第三条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保障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省长江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对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绿色港口、绿色航运发展,鼓励船舶绿色改造、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驱动,鼓励研发和应用船舶防污染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船舶科技治污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船舶污染防治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沿海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生活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港口停靠或者进行相关作业的船舶,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第三条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科学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港口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港口船舶防污染设施管理第五条港口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存港期间的废水、废油等排放管控体系,确保船舶排放达标。

第六条港口应当配备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和废油回收设施,对存港船舶的废水进行处理,将废油回收利用,确保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条港口应当对存港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其废水和废油排放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八条港口应当对存港船舶的船舶油污染应急处置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障处置设施的完好有效,确保能够及时应对突发的船舶油污染事件。

第九条港口应当与船舶公司签订环保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

第三章船舶防污染管理第十条船舶应当严格遵守国际、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定期进行污水、废油的处理和处置,不得将废水、废油直接排放到海洋中。

第十二条船舶应当定期维护和检查自身的油污应急处理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并配备专业的应急处理人员。

第十三条船舶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环保管理体系,明确环境保护岗位职责,加强对船员的环境保护培训,提高环保意识。

第四章防污染管理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港船舶废水、废油排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监测体系和监测设施,定期对存港船舶进行监测检查。

第十五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违法行为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六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确保在船舶污染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5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55号《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污染防治第三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四章区域协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通航水域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燃料供受、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的作业活动(以下统称有关作业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和系统整治,推进绿色航运发展。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活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通航水域和国家授权管理的港口水域(以下统称管理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有关作业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创新驱动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和系统整治,推进绿色航运发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船舶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绿化市容、经济信息化、科技、应急、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船舶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船舶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本市支持推广先进适用的船舶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提高船舶污染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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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洋环境保护的意义 海洋面积3.61亿km2,是地球面积的71%。海洋是 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海洋资源极为丰富。 经济的发展使得这个天然宝库越发受到污染,除陆地 工业活动外,船舶也是另一重要污染源,包括: 机舱舱底水(bilge water) 油轮压载水(ballast water) 洗舱水(tank washing water) 生活污水(sewage) 粉尘(powder) 排(烟)气 有毒液体(toxic liquid) 事故溢油(incident oil spill)
船舶防污染技术
教材:《船舶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as modified by protocol of 1978
第一章
绪论(Introduction)
污水包括:厕所、 医务室、 装有活的 动物处所的排出物。污染成分包括:细菌、 寄生虫、病毒、有机物及 悬浮物(分解时耗 氧) 、沉于海底的固体颗粒、 浮游微粒、 使水富营养化、 高浓度的磷化物及氮化物。
五、船舶垃圾污染(Pollution of garbage on board)
垃圾包括:绑扎物料、散落的货物、生 活垃圾及废物、 油抹布等等。 六、船舶压载水(ships’ ballast water)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 2004 国际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及其沉积物公约 13个导则(guideline) sampling
A类—— 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有重大危害, 对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严重危 害,有必要对其采取严格的防污措施。 B类——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有危害,对海上 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有必要 对其采取特殊的防污措施。 C类——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有较小危险,对 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较小损害, 有必要对其采取特殊的操作条件。 D类——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有可察觉的危害, 对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轻微损 害,有必要对其操作条件给予适当注意。
第二节 航运对海洋的污染 一、石油污染(petroleum pollution ) 1 、正常营运操作性排油:舱底水,油船脏压载水, 洗舱水。 2、事故溢油:碰撞,搁浅,爆炸,火灾,管 路破 裂等。 二、散装运输的非石油有毒液体的污染 (Pollution of non-petroleum toxic liquid carried in bulk) 1、来源 散化船的压载水,洗舱水。 清除泄露液体的各种材料。 货物的应急emergency排放(碰撞collision,搁浅, 火灾,救人salvage等) 2、散装化学品分类
注意:有毒液体物质应采用水下排放,使其 在短时间内迅速稀释。 三、海运包装有害物质的污染(Pollution caused by material of packing toxic substance) 有毒物质的包装(集装箱,容器罐,活动 液舱等)破损,及受污染的清除材料。 四、生活污水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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