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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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闽水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水规〔2023〕2号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6月28日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2023年7月3日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评审标准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四章动态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等四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所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初步设计批复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水文监测单位和水利后勤保障单位,福建省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含河湖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可对照本办法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2)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2)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龙2022年3月14日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引领、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地方标准包括省地方标准和设区的市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遵循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推进;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改革创新,协调解决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普及和融合;健全金融、信用、人才等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化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标准化发展评价,将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闽食药监办〔2014〕230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食药监办〔2014〕230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药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药品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局制定了《福建省药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发现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陈玮,联系电话:86295208。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1月27日福建省药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药品行业企业(包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下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药品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福建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的要求,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药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达标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三)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药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和小微企业(药品、医疗器械单体经营门店,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达标评审机构、评审人员和评审工作的管理。

(四)全省药品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按照《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六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省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5分的工地.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分的工地.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的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编制措施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确保费用落实到实体。

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闽质监标〔2008〕4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地方标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切实可行。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编制和下达地方标准项目制修订计划,组织制定、批准发布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省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本省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对符合《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主导制定单位予以一定经费资助。

第二章制定范围第十条在本省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统一规范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福建省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福建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管理办法

福建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管理办法

福建省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考评分数不低于8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单位必备条件(标注有★栏)。

第四条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达标考评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

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省公司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公司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结果。

第二章考评机构与考评员第八条省公司的考评机构由安监处牵头相关部门组成,日常申报、考评、建档等管理工作由省公司安监处负责。

省公司直属单位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基层法人单位)达标考评工作由直属单位成立的考评机构负责。

第九条考评员应具有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相关学历和工作经历,考评时可从各相关单位的安全专职人员中抽调,优先考虑已持交通运输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书人员。

第三章考评与发证第十条申请考评的省公司直属单位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基层法人单位)经省公司直属单位考评机构考核全部达标后,方可向省公司考评机构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考评活动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评、检查基层单位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检查基层单位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节初次考评和发证第十二条申请初次考评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单位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并直接从事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体;(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全部分支机构(子公司、基层法人单位)均已通过达标考核。

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闽质监标〔2008〕4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地方标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切实可行。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编制和下达地方标准项目制修订计划,组织制定、批准发布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省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本省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对符合《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主导制定单位予以一定经费资助。

第二章制定范围第十条在本省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统一规范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福建省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福建省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管理工作,根据《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84号)、《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8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机构、评审人员和评审工作管理。

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工业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星级住宿企业、年销售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

三、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的审核、公告。

各地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评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以下简称“三级企业”)的审核、公告。

四、评审机构管理(一)评审机构是指由各级评审主管部门确定、统一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二级企业评审机构由省安监局确定;各地三级企业评审机构由各地评审主管部门确定。

各地评审主管部门应督促评审机构填写《福建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登记表》(附件1)报省安监局。

由省安监局汇总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三)评审机构应为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和评审能力的事业单位或安全生产社团组织、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有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负责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的内设工作部门,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评审组织和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评审人员档案等;4.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和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并开展评审工作。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信息类别:标准化索引号:QZ00809-0201-2000-00001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生成日期: 2009-7-3 0:00:00备注/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内容概述: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关附件: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经营性服务及进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标准化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推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制度;推广普及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有关工业产品、农产品的安全、卫生的标准;(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标准。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制定地方标准的具体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闽建科[2005]20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闽建科[2005]20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闽建科(2005)20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设部建标[2004]20号),在广泛征求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科技处联系。

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福建省建设厅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和《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建设[199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和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发XXX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是指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最佳综合效益的技术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是指经省建设厅批准发布、实施,且在本省区域内应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是指由企业制定、审定和批准发布,且在企业内部适用的技术标准,包括设计、施工、生产、检测和评定等应用技术标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闽政文[2007]360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36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标准是技术积累的结晶和市场商品流通的基础,标准化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

构建标准化体系,有助于实现技术、专利和标准的有机结合,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质量和安全水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对外经贸工作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提高我省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加强我省标准和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建立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发展需要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一五”期间,在我省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参与制定若干项国际标准,新制修订200项国家标准、200项行业标准、400项地方标准,新承担约30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和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的工作,相关联的重点产品采标率达80%以上,新增25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新批准立项建设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00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推动重点领域强化标准工作。

以我省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领域,以自主核心技术为基础,支持我省企业和单位参与制定若干项国际标准和一批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鼓励重点领域企业形成技术标准联盟,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研制力度,形成产业技术标准优势,以标准的提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提高标准研制水平。

以产业集聚为基础,企业技术中心为骨干,强化企业的标准研发工作,建立原创科技(专利)向技术标准转化、标准研究促进科技创新、标准应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运行机制。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发文号:闽建建[2011]9号发布单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3-18实施日期:2011-04-01点击数:986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8日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

第六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省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5 分的工地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 分的工地。

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 分的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

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闽质监标〔2008〕4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地方标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切实可行。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编制和下达地方标准项目制修订计划,组织制定、批准发布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省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本省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对符合《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主导制定单位予以一定经费资助。

第二章制定范围第十条在本省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统一规范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福建省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福建省建筑工程项目部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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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工程项目部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第四条省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企业(项目)考评委员会,负责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考评。

第五条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按年度对已竣工项目组织考评,每年考评一次,考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每年3月31日前根据上一年度考评情况制定公布当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指标。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福建省2014年出台了《▲福建省建筑工程项目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其内容较为全面。

也就是从2014年开始,关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标准必须按照该《办法》的相关细则衡量。

因此对于从事此类型的企业来说熟知其内容是十分重要的。

那么你知道《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吗?不要着急,的小编将仔细为您解答。

▲《福建省建筑施工项目部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考评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考评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工作。

第四条省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企业(项目)考评委员会,负责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考评。

第五条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按年度对已竣工项目组织考评,每年考评一次,考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每年3月31日前根据上一年度考评情况制定公布当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指标。

第六条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考评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考评与日常考核、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00年12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经营性服务及进口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标。

准化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推.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制度;推广普及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的进。

程。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有关工业产品、农产品的安全、卫生的标准;(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标准。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具体项目由省质量技术。

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制定,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业标准规范,在本。

辖区内推荐执行。

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新修订《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公布,标准化利好政策出台!

新修订《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公布,标准化利好政策出台!

新修订《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公布,标准化利好政策出台!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市场监督管理》
【年(卷),期】2022()4
【摘要】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正式公布新修订的《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福建省标准化事业发展迅速,全民标准化意识进一步增强,各领域标准化工作成效显著。

新《办法》吸纳、固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福建省标准化改革创新实践经验和制度性成果,呈现出诸多创新点和特色,为福建省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提供了坚实的标准化法治保障。

【总页数】1页(P9-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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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信息类别:标准化
索引号:QZ00809-0201-2000-00001
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09-7-3 0:00:00
备注/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内容概述: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关附件: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经营性服务及进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标准化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推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制度;推广普及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有关工业产品、农产品的安全、卫生的标准;
(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服务质量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标准。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制定地方标准的具体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制定,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质量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
门制定农业标准规范,在本辖区内推荐执行。

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地方标准的复审、修订、出版、发行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条对已有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积极采用。

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其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指标一般不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

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应当在产品标识或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内容完善,技术指标应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
(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技术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产品标准在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除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可以保留外,即行废止。

第十三条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制定,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

企业应当在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为合法有效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单位应注明标准文本是否可以扩散。

对明确要求不予扩散的,受理备案部门及检测机构未经制定单位许可,不得泄露或扩散标准的内容或文本。

第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下列企业产品标准,必须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必须报省级备案的标准。

具体产品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十七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

复审周期从企业产品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经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或者修订、废止后,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并重新备案。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产品实行执行标准注册登记制度。

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执行标准一经确定,企业应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经核查后,领取《产品执行标准注册证书》。

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下列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一)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产品标识或说明书上已明示执行的标准;
(三)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二十条组织生产、产品检验应当按经注册登记的标准执行。

生产的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或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

产品标签、标志和使用说明等标识内容及编码和信息类标志及其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凡进口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执行的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备案。

第二十二条为用户、消费者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和质量指标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含辅助材料)和零部件。

第二十三条禁止无标准生产。

下列情况属无标准生产:(一)没有相应产品标准文本的;
(二)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备案或复审的;
(三)企业执行已被废止的产品标准的;
(四)产品明示的标准与产品实际执行的标准不一致的;
(五)冒用其他企业产品标准的。

第二十四条禁止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二)未注明执行产品标准号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不附加产品标识的产品除外);
(三)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书等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企业可对取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注册证书》的产品,提出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企业不得伪造或冒用采标标志。

第二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产品标准,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应责令其停止实施,改正后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七条推行标准化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标准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获得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颁发的标准化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企业标准化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章。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标准生产、销售或产品标准的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而未在产品标识或使用说明中明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标准要求和质量指标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经营性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泄露、扩散企业已备案的产品标准内容或文本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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