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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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诉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合法、快捷、简便的原则。

公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保持公正、不偏不倚,对当事人一视同仁。

公平原则是在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合法原则是强调在诉讼中,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不得擅自创设法律。

快捷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高效、迅速,不得拖延时间。

简便原则是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采用简便的程序,减少繁琐的诉讼环节,提高司法效率。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步骤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步骤。

立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理是指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讼申请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受理。

审理是指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等形式。

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依法对案件做出裁决。

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审查等方面。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当事人应当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当事人如果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可以根据法定的举证责任规则进行判决。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严禁伪造、篡改证据。

证据的审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诉讼时效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诉讼时效主要包括起诉时效和申诉时效两个方面。

起诉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如果当事人在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就会失去起诉的权利。

申诉时效是指对法院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的时间限制,如果当事人在申诉时效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就会生效。

民事诉讼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民事诉讼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民事诉讼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在民事社会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

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点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参与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总结和归纳的方式,为读者回顾民事诉讼的知识点,并帮助读者加深对相关考点的理解。

一、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的主体分为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则是被诉方。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当具备诉讼权利,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而被告则有权对原告提出的指控进行辩护和抗辩。

二、诉讼的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宣判等环节。

起诉阶段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收到传票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辩。

受理阶段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受理并组织调解,若调解失败则进入开庭审理环节。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双方提出自己的证据并进行质证、辩论等。

最后,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

三、证据的重要性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诉讼双方争论的关键,也是法院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双方应根据举证责任提供证据,并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和保全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调解与诉讼的关系调解是民事纠纷解决的一种方法,其途径可以是诉前调解或审理中调解。

调解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减轻法院的负担,并帮助当事人早日解决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会鼓励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五、判决的执行判决是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解决纠纷的决定。

执行是指当事人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判决的执行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履行,也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实现。

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判决的有效执行。

六、上诉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持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包括递交上诉状、受理、审理等环节。

上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维持原判、变更判决或发回重审等决定。

七、民事执行程序当判决书生效后,判决的执行程序开始。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汇总(8月3日)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汇总(8月3日)
第三,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二审民事案件,要求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此,需要考生注意的是适用独任制即由一名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的案件范围。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二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案件,三是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四是督促程序。
首先,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理的范围是开庭审理的过程、法院判决的宣告过程以及裁判文书,并不包含合议庭的评议过程。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案件,合议庭的评议过程是一律不公开,而宣判一律公开。公开审理制度中也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其它情形不公开审理。二是涉及到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考生一定要记住公开审理的这两种例外情形。
其次,回避制度。回避制度这一块需要考生掌握回避的适用对象和法定事由。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检察人员、执行人员都适用回避。但请注意诉讼代理人和证人不适用回避。回避的事由包括以下三点:一是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出现以上情形应当自行回避,若没有自行回避,则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期望理论。维克多在其著作《工作与激励》一书中首先提出了比较完备的期望理论,也即人们在工作中的积极性或努力程度(激励力量)是效价和期望值的乘积。其中的效价是指个体对他所从事的工作或要达到目标的效用价值的主观估计,即对工作目标有用性的评价。期望值是指个体对自己能够顺利完成这项工作可能性的估计,即对工作目标能够实现的概率估计。通俗来说,领导若要给予下属激励,那就首先要让下属明白他去做这件事情可以给他自身带来什么样的好处(也即效价),并且要让下属明白完成这件事情的可能性是多少(也即期望值)。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归纳,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法律。

二、适用原则1.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根据争议金额、案件性质等确定适用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小额纠纷和一般民事案件,普通程序适用于复杂民事案件。

2. 简化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案件性质和争议金额确定适用范围,案件性质相同的,简化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低的案件。

三、诉讼主体1. 原告:民事诉讼的发起人,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 被告:诉讼被告方,享有辩护和举证的权利。

可以提起反诉的权利。

3. 第三人:与诉讼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参加诉讼。

四、起诉和受理1. 起诉方式: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一般情况下书面起诉为主。

2. 受理条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并立案。

3. 立案和不予立案:法院根据案件材料判断是否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立案。

五、证据1. 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勘验等。

2. 证据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应当举证证明事实的反面。

3. 证据的认定: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认定,认定标准为合理性和充分性。

六、调解和和解1. 调解程序:适用于争议双方同意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院调解的情况。

2. 调解协议的效力: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3. 和解协议的效力:经过和解达成的协议,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受当事人的限制。

七、判决和裁定1. 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形式:判决书适用于裁决争议的案件,裁定书适用于暂时性和程序性决定的案件。

2. 判决和裁定的效力:判决和裁定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八、上诉和再审1. 上诉条件: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但需符合上诉条件。

2. 再审条件: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需符合再审条件。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试侵权责任高频考点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试侵权责任高频考点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试侵权责任高频考点
特殊责任主体的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D、T劳务派遣公司:戊某系T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在参加相关规定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被派遣到V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某日,戊某当班,V公司的两名员工发生争执,戊某在处置过程中导致其中一名员工受伤
【答案】D。解析:选项A和B,生产商需要承担责任。理由: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选项D,不需要责任。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才承担。具体法条依据:用工单位在指挥监督工作人员工作中有过失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选项C,需要承担责任。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只能作为废铁出售,不能作为机动车买卖。如果转让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6重庆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民法部分考点梳理(二)

2016重庆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民法部分考点梳理(二)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并且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一)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和适当处分一些零用钱外的民事行为无效;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三)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真题回顾】
【2016-单】1.张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10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给,但一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须以张某某三居室住房代偿,张某表示同意。此行为属于:(C)。
A.无效的民事行为B.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D.有效的民事行为
【2016-单】2.甲对乙新换的手机爱不释手,听丙说是进口高档手机,便主动以4000元购买。但事后确认该手机其实是国产普通手机,市场价仅1000元,若甲反悔,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
(三)行为人恶意串通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五)违法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而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的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因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A.是甲主动要求购买的,买卖合同有效B.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
C.甲存在重大误解,买卖合同可以辙销D.丙欺骗了甲,买卖合同无效
【2016-单】3.一个15岁的中学生,未经父母同意,擅自到商场购买了价值10元的铅笔盒,该买卖行为(B)。
A.经父母追认后成B.有效成立
C.无效D.不成立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高频考点总结(三)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高频考点总结(三)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高频考点总结(三)
【考点五】代理
代理是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是法定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当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时,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根据代理权来源的不同,代理可以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1.本代理,是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2.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再代理人代理的是被代理人。
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所导致的。
【考点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的,则丧失依据法律获得保护的权利。
一、期间
民法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二、中止、中断、延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2021年版)_1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2021年版)_1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2021年版)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高频试题:1、多选题A小区王某等住户因车位问题与该小区的开发商B公司发生争议。

B公司与王某等住户的购房合同规定:B公司将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

但王某等住户搬进小区后,发现B公司已将该楼50多套房连同地下停车场卖给了C公司。

C公司明确表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本楼本单位的职工使用,其他住户要停车必须按每天15元的标准缴费。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地下停车场属于业主共有部分,B公司无权转让B: 王某等住户可以根据其与B公司的购房合同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C: 王某等住户有权无偿使用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D: C公司是地下停车场的新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停车场的使用方式参考答案: BD本题解释:【答案】BD。

解析:《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据此,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并不因住户购买楼上的楼房就当然取得,即地下停车场属于专有部分。

B公司有权转让,C公司合法受让地下停车场,作为新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停车场的使用方式。

王某等住户可以根据其与B公司的购房合同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

2、单选题我国法律规定社会组织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_____。

A: 有自己的名称B: 拥有规范的组织章程C: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D: 注册资金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B【解析】《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选项A、C、D属于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所以正确答案是B。

B项有一定的干扰性,它实际上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而非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法律常识部分 诉讼法之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法律常识部分 诉讼法之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部分-诉讼法之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通用识法律知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篇【导语】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调解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调的基础上,主持双方依法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与诉讼外的调解不同的是,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所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2、处分原则所谓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行使或放弃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起诉时可自由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依法选择保护方法;二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可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三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依法进行调解(点击查看:延边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例题】(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处分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中均可以行使其处分权B、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处分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C、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根据其需要行使处分权D、当事人处分其实体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其诉讼权利来实现的【解析】A、B、D。

3、支持起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该原则,支持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支持诉讼的人应当是对受害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无权支持起诉;②支持起诉的案件限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权益引起的争议;③支持起诉以受害人尚未起诉为前提。

【例题】下列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的是(。

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法院调解原则C、辩论原则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解析】D。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诉、刑诉重点梳理.doc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诉、刑诉重点梳理.doc

法律常识是考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民法、刑法是核心知识点,相对考的比较多。

但是,作为三大诉讼法的民诉和刑诉法律的难度逐渐加大。

所以对于考生来讲,由于法律的内容越来越专业,需要大家认真备考。

今天,笔者为大家梳理一下民诉、刑诉的考察规律。

一、刑事诉讼法1.未经_______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人民调解委员会【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故本题答案为A。

【解读】本题主要考察刑诉法的法条原文。

如果确定一个人有罪,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才可以。

本题其实也在考察法理学,法理学中会学到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是法院依法判决。

2.张某因涉嫌抢夺罪被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________有权委托辩护人。

A.自立案之日起B.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C.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D.自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之日起【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解读】本题考察的意义在于刑诉法的人权原则,具体来说是辩护的原则。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目的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的保障。

3.张某因与王某发生口角将王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刑事立案的条件包括:A.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B.应当判处拘役以上刑罚C.认为有犯罪事实D.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答案】CD。

解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上)1 民事诉讼行为的一方主体是法院,另一方主体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院的内部行为、单方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2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须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3 人民调解协议“可诉可确”:调解协议本身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效力,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没有争议但想给协议“加保险”的,可以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

5 无论是谁,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1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不等于)诉讼权利义务相同: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同性与对应性。

2 平等原则针对的是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国内与涉外、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领域。

3 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书面辩论和口头辩论。

4 处分原则——诉讼请求的范围;辩论原则——事实和证据问题。

5 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须遵守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包括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6 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监督手段包括抗诉和各类检察建议。

7 支持起诉者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

支持起诉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定绝对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依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9 证人不适用回避,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主体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申请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时效和侵权责任那些事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时效和侵权责任那些事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违法行为
第二,损害的事实
第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考பைடு நூலகம்预测
民法的考查是事业单位考查的重点,一些地市会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出题,考查考生的综合能力,难度相对较大。所以接下来我们给大家展示一道案例分析题目练练手。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时效和侵权责任那些事
2017年事业单位的考试公告陆续出来,通过梳理历年真题可知,法律知识是每年必考的模块,法律模块中对民法的考查是重中之重。中公教师今天来告诉你,事业单位的竞争日趋激烈,已经进入微分时代,需要分分必争。今天我们来梳理一下民法相关的诉讼时效制度和侵权责任的考查点以及预测点。
小试牛刀一:李某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是( )。
A.1年B.2年C.3年D.4年
【答案】C。解析: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故本题答案选C。
小试牛刀二:化工厂排污与李某所患癌症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主体是( )。
A.李某
B.李某就诊的医院
案例分析题:某村附近一化工厂超标排放污水,致农作物大幅减产,多次被该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去年村民李某患了癌症,认为所患疾病与化工厂排污有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厂停止生产,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李某提交了诊断证明、污水样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据。化工厂辩称,本厂虽然排放了一定的污水,但李某患病与排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考点梳理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相关知识:民事诉讼法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相关知识:民事诉讼法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相关知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1. 基本原则:辩论原则(原被双方各自陈述)、处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

2. 一审审判有独任制、合议制。

独任制由审片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于简易案件。

合议制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

3.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绝大部分第一审案件,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案件、专利纠纷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4. 地域管辖:确定官司在哪里打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一般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例外规定对于找不到人的起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外国人、下落不明人、坐牢的人起诉)。

5. 特殊地域管辖:a)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b) 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c)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d)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6.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移送管辖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子送到其他应该管辖的法院(只能移送一次)。

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法院来审理。

7. 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无诉讼行为水平的当事人实行诉讼活动的人。

8. 指定诉讼代理人:无诉讼行为水平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法院指定。

9.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实行诉讼活动的人(律师、亲属等)。

注意全权代理的权力很有限,要具体授权不能简单的全权代理。

10. 普通案件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案件3个月内审结,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天内审结。

11.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12. 特别程序适用于宣告死亡、失踪、选民资格、认定无民事行为水平等案件。

实行一审终审、审判独任、基层法院完成。

13. 不服一审判决的,十五日内上诉,二审3个月内审结。

14. 不服一审裁决的,十日内上诉,二审30日内终审裁决。

15. 上级检察院才能对下级法院实行抗诉。

《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点梳理诉讼法

《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点梳理诉讼法

诉讼法知识重点考点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2.特征:(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2)行政诉讼当事人特定、被告恒定,诉讼地位不能互换。

(3)行政诉讼的实质是人民法院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司法活动。

(4)行政诉讼的审查依据比较多样和复杂。

(5)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2.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三)行政诉讼不受案的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4、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5、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6、行政指导行为;(四)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复议被告的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

本文将简要概括民事诉讼法的背景和重要性,并对其重点知识进行归纳,最后通过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民事诉讼法的背景和重要性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民事诉讼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二、民事诉讼法的重点知识归纳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它们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

以下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 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 当事人平等举证原则:当事人有平等的机会提供证据,法院应当在审理过程中公开证据和质证。

(5)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制度民事诉讼法中的制度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以下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主要制度:(1) 回避制度: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回避。

(2) 代理制度: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3) 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4) 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一审判决不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程序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是诉讼活动的时间和步骤,以下是民事诉讼法的主要程序:(1) 起诉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并缴纳诉讼费用。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概述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概述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概述篇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中国,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1991年颁布施行、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泛指一切用来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由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其中,民事诉讼活动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实现诉讼目的,依法所进行的活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所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题】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调整的( )。

A.目的
B.范围
C.方法
D.对象
【解析】D。

法学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法学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法学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民事诉讼法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总结: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

不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民族、性别等因素,都应平等对待。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我国法院也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自愿是指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强迫;合法是指调解的过程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4、辩论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5、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但处分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可以是审判员,也可以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法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等。

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重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重点汇编法律

重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重点汇编法律

重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重点汇编法律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及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及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及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及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及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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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专门活动。

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产生的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

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人员必须为单数。

(二)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避开或者退出对该案审理的法律制度。

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四)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以外,应当公开审理。

另外,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判决一律公开。

二、管辖(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即“原告就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1)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选择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除诉讼参加人以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一)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它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1.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被指控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的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定的、指定的或者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委托而产生,诉讼代理人相应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四、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将民事诉讼证据分为以下八种。

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合法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谁主张,谁举证”。

五、调解(一)法院调解的原则、适用范围1.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与合法2.适用的范围:(1)应当适用:①离婚诉讼、②简易程序中应当先行调解案件。

(2)可以适用:一审、二审、再审(包括抗诉案件都可以)。

(3)不得适用: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执行程序中的案件。

(二)调解的程序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保全和先予执行(一)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七、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1.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予以立案的诉讼行为。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的准备,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为开庭审理所作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三)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开庭审理可分为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宣判四个阶段。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判决和裁定1.判决: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内容包括:(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八、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1.上诉期限: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自裁判送达之日起计算。

2.审查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3.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4.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九、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亦称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基于审判监督权由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基于检察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以抗诉的方式提起,还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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