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股份: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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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十大商业新闻盘点

2012十大商业新闻盘点

01 新能源挫折标签:光伏产业泡沫代表公司:尚德、英利事件:欧洲和美国对于中国太阳能光伏企业进行的“反政府补贴”和“反倾销”调查,褪去了一直以来笼罩在中国太阳能光伏企业头上的光环。

8月中旬,在尚德股价跌到不足1美元的时候,尚德创始人施正荣交出CEO一职,一个新能源神话就此破灭。

影响:头顶新能源的光环,中国的太阳能光伏企业获得了其它行业难以企及的行政支持,企业自身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的匮乏等问题也被这种支持所掩盖。

但盲目的大干快上带来的产能过剩,让它们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价格战泥潭。

而且,石油危机的减弱,金融不景气导致的对石油产品炒作的减少,也让人类对新能源的认识变得理性。

及至欧洲和美国启动“双反”调查,问题最终暴露了出来。

当然,随着支持新能源的奥巴马迎来第二个任期,新能源可能会迎来第二次机会。

02 电商大爆发标签:网购万亿成交额代表公司淘宝、亚马逊事件:2012年,从中国到美国,人们都开始真切地感受到网购时代的来临。

11月11日,淘宝“光棍节”大促销单日成交额达到191亿元,而2012年的全年交易额则突破了1万亿元。

在美国,11月22日感恩节当天,网购交易额就突破了10亿美元。

影响:网购市场近几年每年都有大幅增长,但是2012年的爆发仍然超出了很多人的预料,以至于在现在的城市道路上,已经很难说是去逛街的人多还是送快递的人多。

当购物简化为鼠标运动,商业世界也因之发生深刻改变:商品价格变得越来越透明,品牌的世界正在变得更加民主化,而“逛街”这个词似乎已经不能再直接与购物划等号,它的所指可能仅仅是出去“透透气”。

现在,随着移动互联网成为电商的新平台,这种改变无疑会进一步加快。

当然,也更有可能蕴藏着新机会。

03 日企困境标签:日本制造代表公司:夏普、松下、索尼、丰田等事件:夏普在百岁生日之时陷入了濒临破产的境地,曾经引领消费电子市场的索尼和松下都在经历巨亏和裁员;而受政治因素的影响,丰田、本田等日本汽车公司在中国的销量整体下滑了50%,导致年度计划难以完成。

被告北京化大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新年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北京化大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新年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北京化大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新年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辽09民终2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荣志李洪权黄华【审理法官】赵荣志李洪权黄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化大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新年;郑清荣;许磊;冯妍【当事人】北京化大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新年郑清荣许磊冯妍【当事人-个人】朱新年郑清荣许磊冯妍【当事人-公司】北京化大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天树北京鑫宝律师事务所;王春林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天树北京鑫宝律师事务所王春林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天树王春林【代理律所】北京鑫宝律师事务所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化大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新年;郑清荣【被告】许磊;冯妍【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判决对误工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过错产品责任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判决对误工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本案中被上诉人许磊在参加原美加盈公司培训期间在公司指定的培训地点注射涉案产品并造成损害后果。

事发后,被上诉人许磊一直在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在协商的过程中,公司的工作人员从未提及此事与公司无关,或是因被上诉人操作不当造成等。

在原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方也未申请因果关系鉴定,现上诉人方也无证据证明其被上诉人存在过错,或其产品与许磊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19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军王东勇苏志甫【审理法官】马军王东勇苏志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物质材料研究机构【当事人】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物质材料研究机构【当事人-公司】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物质材料研究机构【代理律师/律所】李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宋新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宝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许良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宋新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宝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许良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超宋新月刘宝荣许良瑞【代理律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物质材料研究机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于现有技术中晶型的替代的荧光体。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反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21:16:40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19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希尔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

北京桑达太阳能有限公司与北京欧科能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二审

北京桑达太阳能有限公司与北京欧科能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二审

北京桑达太阳能有限公司与北京欧科能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11-3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桑达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慕白,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小苏,男,汉族,57岁,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号丙40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欧科能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技会议中心1202室。

法定代表人江希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葛洪川,男,汉族,47岁,该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1号6楼2门3号。

上诉人北京桑达太阳能有限公司(简称桑达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1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桑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慕白、李小苏,被上诉人北京欧科能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欧科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民、葛洪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桑达公司是“玻璃—金属热压封接工艺”的发明专利权人,2004年6月,桑达公司公证购买了被告欧科能公司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EZ120-7型太阳能集热管”。

欧科能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封接温度、压力、时间以及法兰的形状与桑达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一致,双方无异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在生产时是否采用了权利要求中的法兰支承方式。

权利要求中的“加压采用法兰直接支承受力方式”,是指法兰直接承受外来压力,被控侵权产品的法兰设置在玻璃管内壁,并且在距离金属端盖20厘米处的玻璃管外侧有一圈凹痕,欧科能公司据此主张采用的是玻璃管底部支承,法兰并不直接受力,这一辩解更具合理性,故被控侵权产品所用方法与本案专利并不相同,桑达公司关于欧科能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从华星化工专利纠纷案件谈企业专利诉讼技巧

从华星化工专利纠纷案件谈企业专利诉讼技巧

告拜尔公 司涉案专利权 无效的请求 ,0 5年 3月 1 20 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 ,在 拜尔公 司
对原权利要求进行 了修 改并放弃 1虫腈 组合物 ) 有效 的审查决定 。 同年 5 1 月 7日.华星化工对这 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 经
此 , 国在 制定 、 我 修订知识产权 法律 法规 时, 应该 把 国外 企 业涉及滥用知识产权 的行为考虑进 去,完善 限制知识
产权滥用方面 的条款 , 防止知识产权 的滥用。 2无效 宣告程序 中可 以修改权利要 求 . 华星化工为 了避 开对上市辅导关键期冲击 ,特采取 了迂 回战术 ,委托律 师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复审委宣告该 专利无效。拜尔公 司随即对权利要求书进行 了修 改 .将 (
限公 司不禁要 问: 这到底是滥用诉权还是别有用心? 在经
津 市高 级人 民法 院做 出“20 ) 高 民三终 字第 2 (0 8 津 5号” 终审判决 : 回上诉 , 驳 维持原判。 即驳 回原告 的所有诉讼 请求, 并判令原告承担案件 的受理 费和诉讼保全 费用等 。 2 0 年 9月 , 03 原告拜尔农科股份公 司发现 华星化工 向境
其授权 时的 1 0个权利 要求修 改成 1 个权利 要求 ,将对 1 1 化合物加助剂形成 的组合物修 改成 1 化合物加 0个 个
知产 l 识 权}
助剂形 成的组合 物的保 护, 并放 弃其 用途权 利。) 仅有针
i 面
非职务发 明专利权 人在提 出专利侵权纠纷 时,往往仅凭
自己对被诉侵权产 品与 自已的发 明创造进 行 比对 ,但实 质上专利侵权有 一系列侵权分析 判断要件 ,如在专利权
的有 效期 内、 落入 了专利权 的保护 、 实施 了营利 性行为 、

高仪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高仪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高仪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号】(2015)民提字第2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5.08.11裁判规则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

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第三人可以提供反证予以推翻。

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

正文高仪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玉环县科技工业园区(清港段)。

法定代表人:蔡贤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王建,男,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仪股份公司(GroheAG)。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杜塞尔多夫菲尔特米勒广场15号。

诉讼代表人:雷纳·穆厄斯(RainerMues),该公司财务副总裁。

诉讼代表人:托马斯·齐格勒(ThomasZiegler),该公司法律与专利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蕊,女,汉族,1980年7月19日出生,北京市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

伯恩光学法律案例(3篇)

伯恩光学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伯恩光学(简称“伯恩”)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专注于光学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手机镜头、摄像头、显示屏等,是国内手机镜头行业的领军企业。

然而,在伯恩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遭遇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伯恩光学与竞争对手的专利侵权纠纷为例,分析其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概述2016年,伯恩光学被其竞争对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指控侵犯专利权。

某科技认为,伯恩光学的某款手机镜头产品侵犯了其专利号为XXXXXXX的专利权。

伯恩光学对此予以否认,并请求法院驳回某科技的诉讼请求。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伯恩光学败诉,需支付某科技赔偿金及律师费等费用。

三、法律问题分析1. 专利侵权认定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专利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伯恩光学的手机镜头产品与某科技的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构成侵权。

具体分析如下:(1)技术特征比对。

法院通过对伯恩光学的手机镜头产品与某科技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认为两者在以下方面相同:镜头结构、光学元件、材料等。

(2)等同原则。

法院认为,尽管伯恩光学的手机镜头产品在部分技术特征上与某科技专利技术方案存在差异,但根据等同原则,这些差异并不影响产品的整体技术效果,因此仍构成侵权。

2. 侵权赔偿在侵权赔偿方面,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数量、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人承担的责任等因素,判决伯恩光学支付某科技赔偿金及律师费等费用。

四、应对策略1. 加强专利布局伯恩光学应加强专利布局,提高自身在光学领域的专利储备。

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与吴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与吴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与吴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31【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02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新华【审理法官】胡新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吴茜【当事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吴茜【当事人-个人】吴茜【当事人-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吴茜【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加班费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维持原判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汉能光伏公司是否应支付吴茜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汉能光伏公司上诉主张该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当年度加班倒休有效期至次年的第一季度,逾期不使用视为自动放弃,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

本院认为,加班费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韩新建、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新建、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新建、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55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祁锋赵东周红【审理法官】祁锋赵东周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新建;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韩新建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韩新建【当事人-公司】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拔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李江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拔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李江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拔李江【代理律所】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韩新建;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二审中韩新建、泽众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名誉权纠纷并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关于王兵的“情况说明",因王兵自述系泽众公司的员工,与韩新建、泽众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对该“情况说明",本院碍难采信。

固德威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和视频光盘证明,“×××"微信号在名为“全国分布式光伏电站EPC总群"的微信群中发布了一条内容为“固德威是个垃圾公司,盗窃专利申报项目,无耻的公司"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无效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管辖法定代理人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固德威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和视频光盘证明,“×××"微信号在名为“全国分布式光伏电站EPC总群"的微信群中发布了一条内容为“固德威是个垃圾公司,盗窃专利申报项目,无耻的公司"的信息。

产业专利分析报告_札记

产业专利分析报告_札记

《产业专利分析报告》读书随笔目录一、内容综述 (2)二、报告概览 (3)三、产业专利分析的重要性 (4)四、产业专利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5)1. 产业专利现状分析 (6)1.1 专利数量统计 (7)1.2 专利质量评估 (9)1.3 专利申请趋势 (10)2. 产业专利布局分析 (11)2.1 国内外专利布局对比 (12)2.2 专利布局战略建议 (13)3. 产业专利风险分析 (14)3.1 专利侵权风险 (15)3.2 专利诉讼风险 (16)3.3 专利布局风险 (17)4. 产业技术发展分析 (19)4.1 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 (21)4.2 关键技术的专利情况 (21)4.3 技术发展对产业的影响 (23)五、读书体会与感悟 (24)1. 对产业专利分析的认识提升 (25)2. 对产业专利布局策略的思考与启示录 (27)一、内容综述在阅读《产业专利分析报告》我被其中深入细致的研究和分析所吸引。

这本报告聚焦了当前产业专利的最新动态,深度挖掘了专利产业的整体趋势与发展方向。

它以一种独特的视角展现了我们国家的产业专利布局以及其在全球竞争中的地位。

报告概述了产业专利的重要性及其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的影响。

产业专利不仅代表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是国家创新能力的体现。

报告详细阐述了专利的申请、授权、运营以及保护等各个环节,揭示了这些环节在产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报告通过对产业专利数据的收集与分析,揭示了一些重要的现象和趋势。

某些新兴产业的专利增长迅速,反映了这些领域的创新活力;而一些传统产业的专利布局则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说明了产业间的融合与交叉已经成为新的发展动力。

报告中还提到了关于专利质量的讨论,提出了如何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促进创新成果转化的观点和建议。

《产业专利分析报告》还对国内外产业专利进行了比较分析。

报告从专利数量、质量、申请速度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比较,展现了我们国家在全球专利竞争中的地位和优势。

美利肯公司与山西省化工研究所、北京智产伟业商贸中心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美利肯公司与山西省化工研究所、北京智产伟业商贸中心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美利肯公司与山西省化工研究所、北京智产伟业商贸中心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美利肯公司,住所地美国南卡罗来纳州29304斯巴坦堡市920美利肯路(920 milliken road,p.o.box 1926,spartanburg,south carolina 29304(us))。

法定代表人特里t.莫也(terry t.moyer),副总裁,首席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建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平元,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化工研究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义井。

法定代表人孙德成,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维真,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诗琼,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产伟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甲59-2号富兴写字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秀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少文,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北京智产伟业商贸中心部门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27号15楼乙门3号。

原告美利肯公司诉被告山西省化工研究所(简称山西化工所)、被告北京智产伟业商贸中心(简称北京智产中心)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利肯公司诉称:原告合法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7月14日授权公告的第93105006。

5号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3年4月30日。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3-20要求保护一种粉末澄清剂。

原告发现第一被告山西化工所未经原告授权,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专利产品成核透明剂tm-6;第二被告北京智产中心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专利产品成核透明剂tm-6。

经过特征对比,发现,成核透明剂tm-6中的化合物及其粒径与上述专利权利要求13-17和19的限定内容相同,即tm-6落入了权利要求13-17和19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风波再起 日亚起诉珈伟公司

专利侵权风波再起 日亚起诉珈伟公司

专利侵权风波再起日亚起诉珈伟公司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科技财富》》
【年(卷),期】2009(000)012
【摘要】2009年11月11日,日本LED巨头日亚化学(Nichia)宣布已经在美国发起针对中国大陆、香港地区以及加拿大厂商的专利侵权诉讼。

被日亚告上法庭的公司包括深圳市珈伟实业有限公司、珈伟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珈伟北美公司。

日亚在向美国联邦法院德州东部地区法院提交的控诉文件中表示,本次诉讼主要目的是要禁止这些公司继续销售侵权产品,以及追偿损害赔偿金。

【总页数】1页(PI00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4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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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通在华起诉苹果公司专利侵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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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能源材料(大连)有限公司、陶嬿妍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正大能源材料(大连)有限公司、陶嬿妍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正大能源材料(大连)有限公司、陶嬿妍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72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隋广洲李军王良家【审理法官】隋广洲李军王良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正大能源材料(大连)有限公司;陶嬿妍【当事人】正大能源材料(大连)有限公司陶嬿妍【当事人-个人】陶嬿妍【当事人-公司】正大能源材料(大连)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仑辽宁典之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仑辽宁典之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仑【代理律所】辽宁典之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正大能源材料(大连)有限公司【被告】陶嬿妍【本院观点】恶意诉讼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侵权行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赔礼道歉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过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恶意诉讼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恶意诉讼行为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以行为人的故意为必备要件。

恶意诉讼行为要求具有实质上的违法性,即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法律价值。

同时要求具有形式违法性,即提起没有事实上和法律上依据的诉讼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恶意诉讼中对于主观恶意的判断,不应以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认知正确与否以及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依据。

且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确有因劳动争议而产生的纠纷,该纠纷经法院的二审判决作出了相关的认定,其中有部分支持了被上诉人的相应诉请。

被上诉人就相应的差额部分又另行提起了仲裁,因仲裁阶段未到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其相应的仲裁请求未予实体审理。

高专利贡献率的判例

高专利贡献率的判例

高专利贡献率的判例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贡献率反映了涉案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程度。

以下是两个高专利贡献率的判例:
- 奥克斯诉格力专利侵权案:对于涉及“压缩机”专利ZL 00811303.3的侵权判赔了七千多万。

该案中,专利贡献率的正向判断考量了技术价值和市场价值等指标。

技术价值包括专利性质、专利权有效期限、专利权利要求数、简单同族专利数、简单同族被引用专利数等;市场价值包括克服原有技术背景中缺陷或不足、提升产品实际效用最终提高营销利润的程度、专利是否在销售时用以宣传、专利在整机中的技术比重、专利产品在产品总体构成中的成本比例以及利润比例等。

最终,法院认定专利贡献率为20%。

- VMI荷兰公司诉萨驰公司专利侵权案:一审法院认为,VMI公司提出的计算公式“涉案专利对整机利润的贡献率=专利对总产量的贡献率=专利避免故障而提高的产量÷每日产量,专利避免故障而提高的产量=故障次数差×每次故障平均修复耗时÷单胎生产时间”具有合理性。

涉案切割装置系轮胎成型机的核心零部件之一,采用涉案专利后减少的故障次数,就是轮胎制造商避免失去的生产力,从而提高产量,这也正体现了涉案专利的价值。

在实际判例中,专利贡献率的计算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专利贡献率的判例,可以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研究相关的法律文献。

维宁尔瑞典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维宁尔瑞典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维宁尔瑞典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2【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甄珂吴静郭伟【审理法官】谢甄珂吴静郭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维宁尔瑞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维宁尔瑞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维宁尔瑞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赵克峰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金燕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克峰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金燕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克峰金燕【代理律所】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维宁尔瑞典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在二审诉讼阶段,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

该事实有2020年11月20日第172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基于上述新发生的事实情况,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杜亮、广州春光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亮、广州春光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亮、广州春光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73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行叶钧刘阳【审理法官】李行叶钧刘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亮;广州春光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杜亮广州春光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杜亮【当事人-公司】广州春光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海丽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海丽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海丽【代理律所】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杜亮【被告】广州春光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责任法》相关规定,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或明知缺陷的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欺诈合同产品责任反证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责任法》相关规定,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或明知缺陷的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缺陷",依据《产品责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也就是说,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责任存在的前提。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存在缺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之规定,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美国337调查应对

美国337调查应对
光伏企业国内外专利诉讼应对
目录 1.XX诉XX、XX案 2.专利侵权诉讼的应对 3. 美国337调查的应对
讲座目标
• 讲解真实案例 • 初步但是准确理解专利诉讼法律规则 • 基本了解诉讼流程 • 掌握诉讼应对策略
5
1 XX诉XX、XX案
X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XX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2020年6月12日)
中国专利 CN101952971B 用于制造具有表面钝化介电双层的太阳能电
池的方法以及对应的太阳能电池
(经过专利无效程序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
4. 一种太阳能电池,包括:
硅衬底(1);
处于所述硅衬底(1)的表面上的包含氧化铝的第一介电层(3);
处于所述第一介电层(3)的表面上的第二介电层(5),所述第 一 介电层和所述第二介电层的材料不同,所述第二介电层中被嵌
5
X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XX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
一、案例受理情况
2019年4月2日,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正式受理了德国XX提出的针对公司子公司德国XX的专利侵权
起诉状(4a O 32/19)。 二、基本案情及诉讼请求
根据德国XX于2019年4月2日向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提出的起诉状,德国XX主张其为EP2220689号
金属触点
13
涉案专利
美国专利
US9893215B2 Method for manufacturing a solar cell with a surface-passivating dielectric double layer, and corresponding solar cell 12. A solar cell comprising: a silicon substrate; a first dielectric layer comprising aluminium oxide on a surface of the silicon substrate; and a second dielectric layer directly on a surface of the first dielectric layer, materials of the first dielectric layer and the second dielectric layer differing and hydrogen being embedded into the second dielectric layer; wherein the first dielectric layer has a thickness of less than 50 nm and is interposed between the surface of the silicon substrate and the second dielectric layer.

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0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甄珂孙柱永曹丽萍【审理法官】谢甄珂孙柱永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吴琼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佟燕燕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琼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佟燕燕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琼佟燕燕【代理律所】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新人类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第167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该公告载明,引证商标在第18类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该事实有商标公告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隆基股份:无证据表明公司产品侵犯任何专利权

隆基股份:无证据表明公司产品侵犯任何专利权

隆基股份:无证据表明公司产品侵犯任何专利权
佚名
【期刊名称】《股市动态分析》
【年(卷),期】2019(000)009
【总页数】1页(P32)
【正文语种】中文
韩华集团在美就专利权问题起诉隆基股份。

求证:不属实。

近日,题为《韩华Q-CELLS 起诉晶科隆基和REC,侵犯钝化技术专利》的文章提及,“HANWHAQ-CELLS 公司(以下简称“韩华”)向美国ITC 提出337 调查请求,以及向美国地区法院起诉控告晶科、REC、隆基涉嫌侵犯其美国专利权”。

部分媒体进行了转载。

股市动态分析周刊致电隆基股份求证,被告知不属实。

3 月7 日早间,隆基股份也就此发表了澄清公告。

根据公告,长期以来,隆基股份(601012)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目前公司的专利申请数量已超过1000 件,包括PERC 电池技术在内的许多光伏发电关键技术领域已实现全球领先。

根据媒体报道,隆基做出了如下澄清:(一)根据媒体信息初步分析,韩华诉讼使用的专利是通过从其他研究机构经多次转移购买所得,其专利权与其他公司共有。

同时,该专利权稳定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从技术上看,目前公司产品与涉案专利采用的技术方法并不一致(专利采用的是ALD 技术,公司采用的是PECVD 技术);
(三)目前无证据表明公司产品侵犯任何专利权。

根据现有媒体信息的分析和核查,目前相关诉讼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对并密切关注上述事态发展,随时准备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隆基股份601012败诉,6款产品不得在欧洲11国销售

隆基股份601012败诉,6款产品不得在欧洲11国销售

隆基股份601012败诉,6款产品不得在欧洲11国销售欧洲为隆基第三大海外市场,占总营收10%左右。

大部分欧洲主要国家中都在禁售范围内,但荷兰作为中国光伏组件最大出口市场未被列入受限国。

隆基表示,已通过技改规避诉讼风险,不会影响欧洲市场出货。

全球第7大光伏组件商韩国韩华(HANWHA)赢下了针对全球最大光伏组件商隆基股份(601012.SH)专利诉讼的重要一局。

3月3日,荷兰海牙上诉法院判决荷兰隆基销售的六款组件产品侵犯了韩华在欧洲的专利,即日起不得在欧洲11国销售。

这六款产品是隆基的拳头产品Hi-MO系列,分别为:Hi-MO3、Hi-MO3m、 Hi-MO4、Hi-MO4m、Hi-MO5、Hi-MO5m,2018年以来相继发布,隆基籍此成为全球最大组件商。

这场专利诉讼已拉锯三年。

2019年3月,韩华提起诉讼,2021年10月,荷兰鹿特丹地区法院判决荷兰隆基不得在欧洲9国销售六款涉诉产品,荷兰隆基立即上诉,11月,荷兰隆基收到临时禁令。

本次判决意味着荷兰隆基上诉失败。

不仅如此,禁售国还增加了匈牙利和奥利地,限售范围由9国变为11国,分别为:比利时、保加利亚、德国、法国、匈牙利、列支敦士登、奥地利、葡萄牙、西班牙、英国、瑞士。

荷兰隆基为隆基的全资子公司,负责组件产品在欧洲的销售。

3月6日晚间,隆基股份表示,上述判决缺乏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将立即再次提起上诉。

隆基股份同时认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

隆基侵犯了韩华的专利吗?韩华指控隆基侵犯其钝化技术专利。

钝化技术,是PERC电池的核心工艺。

PERC电池全称为钝化发射极和背面电池,即通过在电池背面添加一个电介质钝化层来反射部分透过电池但未产生能量的红光,以此提高转换效率。

该技术最早于1983年问世,近年来不断刷新效率记录。

2018年之后,PERC电池产能巨增,2019年完成对常规铝背场电池的超越,目前为最主流的电池技术,市占率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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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公告编号:临2020-059号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
2019年3月7日,针对2019年3月5日有关媒体发表的题为《韩华Q-CELLS 起诉晶科隆基和REC,侵犯钝化技术专利》(以下简称“韩华诉讼案件”)等文章,隆基绿能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时披露了《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对涉及的专利内容、公司采用的技术方法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7日披露的公告)。

2019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上述事项的专利权诉讼请求书及传票并及时披露了《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权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披露的公告)。

2020年4月9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3156号)中所列的韩华诉讼案件相关问题做出了回复,关于此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请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9日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中的问题2。

2020年4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法官发布“韩华诉隆基产品侵犯其美国专利权(专利号:US9893215号)”337调查初裁结果:初裁公司产品不侵犯韩华专利权,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披露了相关进展公告。

现就韩华诉讼案件披露进展如下:
2020年6月3日(美国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337-TA-1151案最终调查结果,裁定:公司产品不侵犯韩华Q-Cells专利权(专利号:US9893215号),未违反337条款,终止调查。

公司将密切关注韩华诉讼案件的其他进展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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