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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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到了新的高度,并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然而,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向往法治,却缺乏真正的法治观念。遇事找关系的多,找法律的少;找领导的多,找律师的少。熟人间打官司被看作“撕破脸”,“一把手”当了行政诉讼的被告,就感觉丢了威信……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让法律成为全民信仰,把法律铭刻在每位公民的内心深处,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重视法治精神
有遵纪守法,也有胡作非为;有法治文化,也有戾气弥漫。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人法治意识觉醒,法治理念有较大提高,依法维权愿望迫切,但是对法治的全民敬畏尚未形成。
“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特别是宪法这一国家大法治理国家、治理政党、治理社会的原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体系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简而言之,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其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因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规的颁布实施,必须使“法治”在每一个人的头脑中深深扎根。
法治的重要性,古已有之。《管子·霸言篇》:“我国亦法令如牛毛矣,然曾无所谓法治精神者以贯注之,是以有法等于无法也。”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努力,我国的法治已达到了新高度。
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政治发展目标;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理念载入宪法;2002年,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2007年,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2012年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刚刚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已经进入改革的“深水区”,教育、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问题,都牵扯广泛的利益。如何推进改革,就要从制度上挖掘“红利”。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兼具调节利益格局的功能,法治就是改革的制度选择。
法治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得到全社会的一体遵行。如何制定治国理政的
良法?又如何使这种良法得以有效实施?唯有让法治成为民众的习惯,内化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形成一种文化,才能实现真正的良法善治。但要让法治成为国人共识、建立起全民法治信仰,还有很长的路。
这是历史与现实问题的交织、碰撞的结果,譬如一些地方司法公信力匮乏;又如“权、钱、名”带头违法,对法治精神构成极大破坏;又如传统“人情社会”对“法治社会”的挤压,很多人信仰人际关系而非法律。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厉行法治,光有良法不行,还需要所有社会成员都成为自觉守法的执行主体。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信仰,是转型期社会化解诸多风险的安全保障。
增强法治观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关注了依法治国,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如果将全会所确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地生根,必须全力唤回共产党人和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破除“隐性规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
内法规体系。
换言之,必须强调社会治理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然而,在社会上,一些人遵从的不是法律形式的“显性规则”,而是权力形式的“隐性规则”,或者说是“潜规则”,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大搞“人治”大于“法治”,使得公众的法治意识无法表达、无从彰显。
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禁以权代法,以钱代罚;保障执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强化监督。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统一“权利义务”。党纪国法赋予了每位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以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是彼此依赖、互相统一的,这也是保障依法治国能够顺利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是对个体的尊重和关爱。
但是,一些人,包括少数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地看待和对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总习惯于维护个人的利益和权利,而忽视应该尽到的义务、必须履行的职责,甚至有的还与党纪国法背道而驰,公然践踏法律,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故此,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在完善法律体系上下功夫,更要在如何促使每一位公民特别是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履责意识,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避免“程序空转”。法治意识,一个重要的层面,就是要有程序意识,要按照程序办事,要讲究规范,不使程序空转、成为空摆。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少数领导干部不能完全将自己的所作所为约束在法律程序之内,习惯于凭经验办事、拍脑袋决策、拍肚皮表态,使得已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程序流程被搁浅。
在这样的背景和环境下,老百姓也往往“信访”不“信法”,人情风、特权风便会滋生和蔓延。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诸多领域,无法可依或者有法难依的现象正在逐渐减少,公众生活中的绝大多数问题都能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答复或裁判。这对于正处在改革攻坚期和矛盾凸显期的我们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要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并使相关的程序得以正常运转,而不是被人为干扰或破坏。
堵塞“法律漏洞”。有道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既然是
网,就有漏洞。有漏洞,公民就可以利用,这就是法治资源。因此,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切实保护“法治资源”不被利用,“法律漏洞”不被钻。
而要堵塞“漏洞”,首先要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成为现实,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纸面上。一方面,要通过强化顶层设计,使法律规范的普适性、稳定和权威性得到加强;另一方面,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在以法律制度为主要调节手段中的国家,让公民通过成本核算,依靠正当的途径,合法维护自己权利,履行自己义务的意识。
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历程,坚持依法治国、完善治国方略、维护人民权益、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一直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
从党的十八大首次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以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就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学习的焦点,在领导干部与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下,法治权威正在逐步树立,法律正在成为公众信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胜利召开,预示着法治建设有望由此进入“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