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SPS章节(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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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缩略语 中英文对照[1]简版

国际贸易缩略语 中英文对照[1]简版

国际贸易缩略语中英文对照国际贸易缩略语中英文对照贸易领域是一个充满缩略语的领域。

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来说,熟悉这些缩略语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些常见的国际贸易缩略语的中英文对照,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些缩略语。

1. 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FOB:Free On Board(离岸价)-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到岸价)- EXW:Ex Works(工厂交货价)- DDP:Delivered Duty Pd(完税后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到达指定地交货)-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d(运费和保费付至)-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到达目的港交货)- 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 FCA:Free Carrier(指定地交货)以上是一些常见的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的缩略语,它们用于规定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中关于货物交付、支付和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规则。

2. WTO(世界贸易组织)WTO是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缩写,即世界贸易组织。

它是一个国际性的组织,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和公平。

WTO 的成立旨在建立一个全球贸易体系,通过制定和执行国际贸易规则来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

3. HS Code(海关编码)HS Code是Harmonized System Code的缩写,即海关编码。

它是国际通用的商品分类系统,用于统计和标识国际贸易中的商品。

每个商品都有一个唯一的HS Code,用于描述商品的特征、分类和起源。

4. L/C(信用证)L/C是Letter of Credit的缩写,即信用证。

它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发出的承诺,保证在买卖双方满足约定条件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SPS协议

SPS协议

SPS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

产生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已越来越大,某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畜产品市场,多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止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动植物检疫就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措施。

由于GATT和TBT对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约束力不够,要求不具体,为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提议制定了SPS协议,它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检疫提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它是W TO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

主要内容:第一、采取“必需的检疫措施”的界定1.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只能限于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范围;2.应以科学原理为根据(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

如缺少足够依据则不应实施这些检疫措施;3.不应对条件相同或相似的缔约国成岐视;不应构成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第二、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是国际间检疫的协调基础。

第三、有害生物风险性分析(简称PRA):通过风险评估确定恰当的检疫保护水平,检疫措施应考虑对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风险性。

要获得生物学方面的科学依据和经济因素。

第四、非疫区及低度流行区的概念。

第五、检疫措施的透明度。

第六、等同对待。

第七、双边磋商和签订协定。

第八、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或差别待遇:各成员国在制订检疫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给予较长的适应期,并提供技术帮助等。

第九、磋商和争端解决: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的争端中,由专家组、技术专家咨询组或向有关国际组织咨询进行解决。

第十、管理:成立SPS委员会,负责执行和推动各缔约国执行SPS协议,发挥磋商和协调作用。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 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协议》)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一项新协议,隶属于WTO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项下。

TPP中的CSR条款及其影响与启示

TPP中的CSR条款及其影响与启示

TPP中的CSR条款及其影响与启示李丽【期刊名称】《《WTO经济导刊》》【年(卷),期】2016(000)003【总页数】3页(P20-22)【作者】李丽【作者单位】对外经贸大学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中心【正文语种】中文环境和社会问题的出现让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新议题,并随着国际直接投资和全球化的发展而在全球快速推广。

当前,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影响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重要内容,不仅在各国国内立法中有所体现,也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各类贸易和投资协定之中。

TPP作为美国主导的高标准自贸协定,是美国保持其国际规则制定权的具体成果,也是美国将其国内规则国际化的重要体现,虽然是12个国家达成的协定,但很多条款内容反映了美国的价值观和利益诉求,包括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贸易与环境标准挂钩、通过贸易协定实现对其他国家国内规制的影响等。

本文将梳理TPP中社会责任相关条款及其主要内容,分析此类贸易协定中社会责任相关条款出台的背景、发展现状与趋势,并分析其中的影响及对我国的启示。

与以往自贸协定相比,TPP既延续了美国以往签署的自贸协定的内容,包括关税和一般非关税措施,如环境、劳工、知识产权等内容,也包括电子商务、竞争政策、国有企业、中小企业、监管一致性、发展、透明度和反腐败等新的内容,在条款范围和内容上进一步拓展。

TPP协定中有多个条款都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有的条款本身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议题,如第19章劳工、第20章环境、第23章发展、第26章透明度和反腐败等条款;也有的条款规范的内容与企业社会责任目标相同,如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等为合法目标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章节。

此外,TPP协定还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专门条款分别在劳工和环境章节正式提出。

1.劳工TPP协定中的劳工条款要求TPP各成员履行1998 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中有关劳工权利保护的义务,同时不得将劳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

最新中美贸易协定

最新中美贸易协定

美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经贸协定前言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统称为“当事方”),认识到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性;意识到贸易增长符合两国的利益,并遵守国际准则以促进基于市场的成果;深信为世界贸易的协调发展和扩大作出贡献,并为更广泛的国际合作提供催化剂;承认缔约方已查明的现有贸易和投资问题;和认识到有希望以建设性和迅速的方式解决现有的和任何未来的贸易和投资问题,达成以下协议:第一章知识产权A 节:一般义务美国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随着中国从主要的知识产权消费者转变为主要的知识产权生产者,中国认识到建立和实施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法律体系的重要性。

中国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符合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创新型企业,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的利益。

第 1.1 条:中美两国特此声明,它们遵守 A 至K 节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 1.2 条:双方应确保公平,充分和有效地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

每一方应确保依靠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方的人获得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

B 部分: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美国强调商业秘密保护。

中国将商业秘密保护视为优化商业环境的核心要素。

双方同意确保对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并有效防止此类信息被盗用。

11 双方同意,“机密商业信息”一词涉及或涉及商业秘密,流程,操作,作品或设备的样式,或涉及生产,商业交易或物流,客户信息,库存或数量或来源任何人的任何收入,利润,亏损或支出,自然或法律或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其披露很可能会对该人的竞争地位造成重大损害获得了。

第 1.3 条:对盗用商业秘密负有责任的行为者的范围1.双方应确保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均应对商业秘密盗用承担责任。

2.中国在商业秘密盗用中将“经营者”定义为包括所有自然人,一群人和法人。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第 1.4 条:构成盗用商业秘密行为的禁止范围1.缔约双方应确保对商业秘密盗用承担责任的禁止行为的范围全面涵盖商业秘密盗窃的方法。

美国自由贸易协议书范本(3篇)

美国自由贸易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甲方(出口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进口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愿意向乙方出口商品,乙方愿意从甲方进口商品;2. 双方为了促进贸易往来,增进友谊,达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议宗旨本协议旨在促进双方在商品贸易领域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第二条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续签。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出口至乙方的所有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1. 工业产品;2. 农产品;3. 矿产品;4. 化工产品;5. 建筑材料;6. 机械设备;7. 消费品;8. 其他双方约定的商品。

第二章货物规格与质量第四条货物规格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一《货物规格表》的规定执行,货物规格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五条货物质量1. 甲方保证所出口的商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进口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乙方对进口商品的质量有疑问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商品质量检测报告,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货物数量与包装第六条货物数量1. 双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二《货物数量表》的规定执行,货物数量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 甲方应确保所出口的商品数量与合同规定相符。

浅析《SPS 协定》中风险评估规则

浅析《SPS 协定》中风险评估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中国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近年来中国产品因遭遇国外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而无法出口的情况越来越频繁。

2007年起美国就通过一系列措施禁止进口我国禽肉制品。

《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第727条款又规定政府拨款不得用于制定或执行任何允许美国进口中国的禽肉产品的法律。

我国相关部门在与美国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该法案规定的措施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

在申诉中我国认为美国的此项措施违反《SPS协定》的规定。

可见,我国已经开始以原告方的身份接触SPS措施,而风险评估是实施SPS措施的基础,因此我国迫切需要研究风险评估的具体内容,以更好地应对涉及该协定的争议案件。

二、风险评估概述协定附件A中规定了风险评估的定义:“根据可能采取的SPS措施来评估虫害或疾病在成员境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及产生的潜在的生物学和经济学后果;或评估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微生物对人类或动物的健康所产生的潜在负面影响。

”可见风险评估包括两种类型:来自病虫害风险和来自食品、饮料和饲料的风险。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对于病虫害产生的风险和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微生物产生的风险实施SPS措施所要求的风险评估是不同的。

来自食品、饮料和饲料的风险中仅评价对人类、动物健康产生的负面影响,但来自病虫害的风险除了要评价病害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还要评价这种可能性的潜在生物和经济学后果,所以对于病虫害引起的风险进行风险评估时要求更高。

WTO案例中,荷尔蒙案和澳大利亚鲑鱼案涉及风险评估的两种不同类型。

欧共体荷尔蒙案中涉及的是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产生的风险的评估。

专家组认为要证明采取的SPS措施是否基于风险评估,要分两个过程:(一)要确认荷尔蒙对人类健康是否有负面影响;(二)如果确认对人类健康有负面影响,评价这种影响发生的可能性或可实现性。

专家组主要是依据风险评估的定义进行证明的,上诉机构认为这两部的证明过程理浅析《SPS协定》中风险评估规则辛 芳(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天津)摘 要:WTO成员国可以采取检疫措施阻止进口有风险的国外产品以保护本国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但此类措施同时也存在影响国际贸易自由的可能性。

第七章 北美自由贸易区

第七章  北美自由贸易区

第七章北美自由贸易区一、概况(一)宗旨(What is NAFTA)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 is a comprehensive trade agreement that sets the rules of trade and investment between Canada, the United States, and Mexico. Since the agreement entered into force on January 1, 1994, NAFTA has systematically eliminated most tariff and non-tariff barriers to free trade and investment between the three NAFTA countries.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是一个综合性的贸易协议,规定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加拿大,美国,墨西哥。

由于协议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已经系统地消除了大部分的关税和三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和投资的非关税壁垒。

(三)原则每个NAFTA国家放弃关税对进口货物“源”在其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

原产地规则使海关官员决定哪些货物享受这个优惠关税待遇,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该协议的谈判代表试图使起源很清楚为生产者,出口商提供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规则,和进口商。

他们还试图确保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好处是不扩展到来自非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在美国北部发生了只有最小的处理进口货物。

(三)主要法律文件法律文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程序规则行为规范诉讼形式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巴林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多米尼加共和国中央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哥伦比亚自由贸易协定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美国-摩洛哥的自由贸易协定美国-阿曼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巴拿马自由贸易协定美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每个NAFTA国家放弃关税对进口货物“源”在其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

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SPS章节(中文版)

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SPS章节(中文版)

第七章-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7.1条:目标本章的目标是保护双方领土范围内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促进双方对SPS协定的执行;提供论坛来解决双边SPS措施领域的问题并通过解决贸易问题扩大贸易机会。

7.2条:范围和领域1.本章适用于任何一方采取的、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双方贸易的所有SPS措施。

2.对于本章规定下引发的任何问题,双方均不得诉诸本协议中的争端解决方式。

7.3条:对《SPS协定》的确认在1.1.2条之上,双方确认各方在《SPS协定》下现有的权利和义务。

7.4条: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委员会1.双方成立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由各方对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负责的代表组成。

2.各方应明确其在委员会中的主要代表;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双方应建立起委员会的运作程序。

3.委员会的目标应为:促进各方对《SPS协定》的执行;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增进双方在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上的磋商与合作并促进双边贸易发展。

4.委员会应致力于强化和补充双方负责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的机构之间当前和未来的关系。

5.委员会的职责如下:(a)增进对各方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和相关监管程序的相互理解;(b)增进对执行《SPS协定》执行相关问题的相互理解;(c)回顾双方责任机构在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方面取得的进展并通过达成共识解决双方责任机构之间的问题。

(d)就下列问题进行磋商:(i)影响或可能影响双边贸易的、与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发展和适用相关的问题;(ii)世界贸易组织卫生和植物卫生委员会、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其它国际和地区食品安全与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组织的问题、立场和会议议程;以及(iii)在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方面的技术合作活动。

6.各方应保证有其相关贸易与监管机构中负责动植物检疫措施发展、执行与贯彻的代表参加委员会会议。

7.本协议生效之日起45天内委员会应当召集会议,并且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否则此后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文版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文版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面生效。

该协定的目的是通过在自由贸易区内扩大贸易及投资机会,来促进美、加、墨三国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增强三国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加、墨在15年的过渡期内全部取消商品、服务及投资领域的所有关税及非关税壁垒。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进一步扩大,突破了贸易自由化的传统领域,纳入了服务贸易,并在自由化步伐上迈得更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本。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1、服务的范围就服务部门而言,协定覆盖的服务部门相当广泛。

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建立了旨在实现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和原则框架。

协定采用列举“否定清单”方式来规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的范围,即如果一个服务部门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协定调整范围之外,那么该服务部门就会自动地适用。

该章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服务和活动:(1)金融服务、与能源或基础石油化工有关的服务;(2)航空服务及其支持服务(除航空器维修服务和特种航空服务之外);(3)跨境劳工贸易、政府采购、政府补贴、成员国政府所进行的与法律执行、收入保障、社会福利和国家安全有关的活动。

至于其他部门,允许各成员方作出不同程度、或全部或部分的保留。

此外,其他章节和附录还分别就电讯服务、金融服务、陆地运输、专业服务进行专门规定。

通过列举“否定清单”的方式,NAFTA使北美形成了一个较为开放的服务贸易市场,在许多复杂和高度控制的服务部门取得了较大的自由化进展,其服务贸易市场的自由化程度超过了国际多边服务贸易谈判所能达到的程度。

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中,美国、加拿大作出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多一些,而墨西哥的情况则较不同。

墨西哥在对许多服务部门作出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的同时,又提出许多保留,其不受约束的保留部门主要有基础电讯、空运和海运、政府服务等。

中奥自贸协定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中奥自贸协定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
经过长达数十年的等待,中国和澳大利亚将于当地时间17日下午在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签订《中澳自由贸易协定》。

报道说,当地时间17日下午,澳大利亚国家艺术馆将举行欢迎仪式,澳大利亚贸易部长安德鲁?罗伯将和到访的中国商务部长高虎城签署《中澳自贸协定》,消除两国的贸易壁垒,使两国贸易自由化。

中国是澳大利亚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两国去年的贸易往来高达1600亿美金。

澳大利亚首相阿博特表示,除了《中澳自贸协定》之外,澳也已经与韩国、日本签订类似协定,这意味着95%以上的澳大利亚出口产品将是零关税。

澳大利亚商务部长表示,中澳自贸协定将为澳大利亚产品和服务打开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

“此次里程碑的协议将进一步加强我们和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的经贸关系。

这将催生未来更多的产品、服务、投资往来。

”商务部长表示。

《中澳自贸协定》给予了85%的澳大利亚出口中国的商品零关税,进入协定成熟期后,这一比率可高达95%。

这将提高澳大利亚农产品和食品在中国所占的市场份额。

澳大利亚也将零关税进口中国的电子产品和白色家电。

在协定签订之前,此类产品进口澳大利亚的关税是5%。

这将意味着澳大利亚民众可以享受更加廉价的“中国制造。


通过建立自贸区,可以形成区域经济新引擎,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态势,为中国经济稳增长蓄力。

RCEP各章详细情况

RCEP各章详细情况

序言本协定缔约方:忆及东南亚国家联盟(本协定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与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于2012年11月20日在柬埔寨金边发表的《关于启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与通过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期望通过本协定,在缔约方之间现有经济联系的基础上,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推进经济合作;希望增强缔约方的经济伙伴关系,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各国人民的普遍福利;寻求建立清晰且互利的规则,以便利贸易和投资,包括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基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东盟成员国与其自由贸易伙伴,即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之间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顾及到缔约方间不同的发展水平,对适当形式的灵活性的需要,包括对特别是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对越南,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额外的灵活性;考虑到需要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更多地参与本协定,以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利用本协定带来的利益,包括扩大其贸易和投资机会以及参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认识到良好的治理以及可预期、透明和稳定的商业环境将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贸易与投资的发展;重申每一缔约方为实现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标而进行监管的权利;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以及经济伙伴关系能够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及进一步认识到区域贸易协定和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可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在促进开放、自由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方面的作用,协定如下: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第一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国际商务(第五版)第4章——国际贸易与投资制度环境

国际商务(第五版)第4章——国际贸易与投资制度环境
许多国家利用海关估价来提高进口税额,从而使海关估 价变成一种非关税壁垒。
进口最低限价
定义: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如果进 口商品低于规定价格,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 目的是消除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价格优势。
预缴押金制
定义:预缴押金制度是指进口国要求进口方在其中央银 行或商业银行等存放一笔资金,数额按照进口商品价值 的一定比例来确定,该笔资金没有利息并且存放时间直 至进口方收到商品。
第4章
国际贸易与投资制度环境
国际贸易与投资政策意图与政策工具——内容提要
政府实施国际贸易与投资政策的原因 国际贸易政策工具 国际投资政策工具
政府实施国际贸易与投资政策的原因
增加政府收入的考虑 保持文化认同的考虑 维护国家安全的考虑 处理国际关系的考虑 保护国民福利的考虑 促进国民经济的考虑
进出口许可证
定义: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国家规定限制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时,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的许可,取得相 应的证明文件。
是国际贸易非关税壁垒的主要措施之一,是国家为保证 进出口贸易有序进行而制定的一种管理制度。
禁运
一国政府勒令禁止特定商品出口到特定的国家 其动机通常是出于对外政策的考虑
通过限制产地或技术标准发挥作用的政策工具
通过限制产地发挥作用的政策工具
当地成分要求
通过技术标准发挥作用的政策工具
技术性贸易措施(TBT)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SPS)
当地成分要求
定义:也称国产化规定,是对生产商在当地的价值增值 活动即在当地进行生产的要求。
两种条款:
实物条款 价值条款
分类:
准入前国民待遇
“肯定式清单” “否定式清单”
准入后国民待遇

202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范本

202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范本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范本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总则1.1 定义1.2 解释1.3 适用法律第二条自由贸易区范围2.1 商品范围2.2 服务范围2.3 投资范围第三条市场准入3.1 商品准入3.2 服务准入3.3 投资准入第四条国民待遇4.1 商品国民待遇4.2 服务国民待遇4.3 投资国民待遇第五条规则制定5.1 技术规范5.2 安全标准5.3 环境标准第六条贸易救济6.1 反倾销6.2 反补贴6.3 保障措施第七条知识产权保护7.1 专利权7.2 商标权7.3 著作权第八条竞争政策8.1 禁止垄断行为8.2 公平竞争8.3 消费者保护第九条政府采购9.1 非歧视原则9.2 透明度原则9.3 例外情况第十条贸易 facilitation 10.1 简化手续10.2 加快通关10.3 信息技术应用第十一条争端解决11.1 协商11.2 调解11.3 仲裁第十二条合作领域12.1 经济合作12.2 科技合作12.3 人文交流第十三条机构设置13.1 自由贸易协定委员会13.2 工作机构13.3 咨询机制第十四条生效、修订和终止14.1 生效条件14.2 修订程序14.3 终止条件第八条例外和暂停条款8.1 一般例外8.1.1 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例外措施,但需尽快通知其他成员国,并解释采取措施的原因。

8.2 国家安全例外8.2.1 成员国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但需尽快通知其他成员国,并说明采取措施的性质和范围。

8.3 暂停条款8.3.1 在一方成员国严重违反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其他成员国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协定义务的履行,但需尽快通知对方,并寻求解决争端的途径。

第九条透明度9.1 通知程序9.1.1 成员国应按照附件十的规定,向其他成员国通报与本协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措施。

9.2 公共参与9.2.1 成员国应在制定与本协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说明制定措施的原因和依据。

SPS协议1

SPS协议1

SPS协议1协议名称:SPS协议1一、背景和目的本协议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卫生标准(以下简称SPS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执行,以保障国际贸易中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

本协议适用于所有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并旨在促进成员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以及确保SPS措施的透明度和非歧视性。

二、定义1. 本协议中的术语定义如下:a) "SPS措施"指与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有关的所有措施,包括检验、检疫、认证和标准制定等。

b) "国际标准"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动植物保护公约(IPPC)制定的标准。

c) "SPS委员会"指由WTO成员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SPS措施的实施。

三、SPS措施的制定与实施1. WTO成员应在制定、实施和执行SPS措施时,应遵循以下原则:a) 以科学为基础:SPS措施的制定应基于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

b) 最小限度干预:SPS措施应以最小限度干预国际贸易,并避免不必要的限制。

c) 区域协调:成员应与相关地区组织和国际组织合作,以确保SPS措施的协调一致性。

d) 透明度和通知:成员应及时向SPS委员会通报制定的新SPS措施,并提供相关信息。

2. WTO成员应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SPS措施的有效实施:a) 建立国家SPS机构:成员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SPS措施的制定、实施和执行。

b) 风险评估:成员应进行科学风险评估,以确定SPS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c) 国际标准的应用:成员应参考和应用国际标准,除非存在科学证据证明其不适用。

d) 相关方案的认可:成员应承认其他成员的SPS措施认证和检验机构的合格性。

四、争端解决和协作机制1. 争端解决:成员应遵循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SPS措施相关的争端。

2. 协作机制:成员应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包括经验分享、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等方面,以提高SPS措施的质量和有效性。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2章_中文版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2章_中文版

第二章货物贸易第一节总则和货物市场准入第一条定义就本章而言:(一)领事事务指一缔约方拟向另一缔约方领土出口的货物必须首先提交该进口缔约方在出口缔约方领土内的领事机构进行监管的要求,以获得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舱单、货主出口声明,或进口要求的或与进口相关的任何其他海关文件的领事发票或领事签证;(二)关税指与某一货物的进口有关而征收的任何关税或进口税以及任何种类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1. 以与GATT1994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一致的方式征收等同于一国内税的费用;2. 以与GATT1994第六条、《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相一致的方式适用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或者3. 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三)货物的完税价格指用于征收进口货物从价关税的货物的价格;(四)免税指免征海关关税;(五)进口许可程序指作为进口至进口缔约方领土的前提条件,要求向进口缔约方相关行政机构提交除一般海关通关所需的单证外的申请或其他单证的行政程序;以及(六)原产货物是指根据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具备原产货物资格的货物。

第二条范围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本章应当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

第三条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每一缔约方应当根据GATT1994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

为此,GATT1994第三条经必要修改后应当纳入本协定,并且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第四条关税削减或取消一、除本协定另有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当根据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的承诺表削减或取消对其他缔约方原产货物的关税。

二、为进一步明确,根据《WTO协定》,如果一缔约方针对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所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该缔约方在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承诺表规定的关税税率,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在进口时应当有资格适用该缔约方针对这些货物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

在遵循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应当规定,在进口商进口时未提出较低税率请求的情况下,该进口商可以申请退还为某一货物多缴纳的任何关税。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6章_中文版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6章_中文版

第十六章政府采购第一条目标缔约方认识到促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的透明度以及开展缔约方之间合作的重要性。

第二条范围一、本章应当适用于一缔约方中央政府实体实施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中央政府实体由该缔约方为本章之目的自行定义或通报。

二、本章的任何规定不得要求一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承担与透明度和合作相关的任何义务。

一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可以受益于缔约方之间的合作。

第三条原则缔约方认识到政府采购在进一步推动本地区经济一体化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方面的作用。

如政府采购明确向国际竞争开放,每一缔约方应当在尽可能且适当的情况下,根据该缔约方适用的被普遍接受的政府采购原则进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透明度一、每一缔约方应当:(一)使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可被公开获取;以及(二)努力使其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可被公开获取,其中可能包括采购机会公布地址的信息。

二、每一缔约方努力在尽可能且适当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方式使第一款所涉信息可被获取并更新。

三、每一缔约方可以在第十六章附件一(《缔约方用于发布透明度信息的纸质或电子方式》)中列明该缔约方用于发布第一款所涉信息的纸质或电子方式。

四、每一缔约方努力使第一款所涉信息的英文版本可被获取。

第五条合作缔约方努力就政府采购相关事项进行合作,以便更好地理解每一缔约方的政府采购制度。

此类合作可以包括:(一)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就缔约方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以及其中任何的修订交换信息;(二)向缔约方提供培训、技术援助或能力建设,并共享与上述举措相关的信息;(三)在可能的情况下,共享包括与涵盖微型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相关的最佳实践信息;以及(四)在可能的情况下,共享与电子采购系统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审议缔约方可以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在第二十章第八条(一般性审议)规定的期限内审议本章的内容,以便日后通过对本章的完善,便利政府采购。

第七条联络点每一缔约方应当在本协定对其生效之日起30天内指定一个或多个联络点,以便利本章项下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并将该联络点或这些联络点的相关细节向其他缔约方通报。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解读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解读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解读————————————————————————————————作者:————————————————————————————————日期:ﻩ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解读投资我是中国私人投资者,中澳自贸协定是否为我投资澳大利亚提供任何便利?•是的。

澳大利亚已将目前中国私人投资者的一般性外国投资免审上限提高至与美国、日本和韩国投资者一致的10.94亿澳元。

这意味着中国私人企业(在中国注册或成立)在澳大利亚低于10.94亿澳元的一般性投资意向无需根据根据澳大利亚外国投资规则向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申请批准。

这一较高的免审上限仅适用于中国对澳大利亚的直接投资。

我是中国政府投资者,中澳自贸协定是否为我投资澳大利亚提供任何便利?•目前中国国有企业和主权财富基金适用的外国投资规则没有变化。

中国国有企业和主权财富基金的直接投资无论投资规模大小仍将需要根据澳大利亚外国投资规则申请批准。

目前规则有一定的灵活度,即低于10%的被动投资将不会被视为直接投资。

中澳自贸协定下较高的投资免审上限是否适用于澳大利亚所有行业?•否。

较高的免审上限不适用于某些行业,即“敏感行业”和农业。

这一规定与澳大利亚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贸协定是一致的。

•澳大利亚经济中的“敏感”行业包括国防相关的材料和活动、电信、加密和安全技术和通信系统、运输、大部分土地及铀和钚的提取。

这就意味着中国企业在“敏感”行业开展任何超过免审上限的投资(2015年为2.52亿澳元,每年调整)仍将需要申请批准。

投资电信行业达到或超过5%(无论价值)也需要申请批准。

•另外,中澳资贸协定规定农业土地和农业企业新的投资免审上限分别为1500万和5300万澳元。

1500万澳元的农村土地免审上限(累计计算,包含目前已持有的农村土地)已从2015年3月1日起生效,而5500万澳元的农业企业投资免审上限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

澳中两国的投资承诺是否会有进一步变化?•澳大利亚和中国已同意在自贸协定生效后3年内对投资法律框架进行复审。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意向书说明(最终定稿)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意向书说明(最终定稿)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意向书说明(最终定稿)第一篇: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意向书说明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简介中澳自贸协定在内容上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十几个领域,实现了“全面、高质量和利益平衡”的目标,是我国与其他国家迄今已商签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整体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之一。

在货物领域,双方各有占出口贸易额85.4%的产品将在协定生效时立即实现零关税。

减税过渡期后,澳大利亚最终实现零关税的税目占比和贸易额占比将达到100%;中国实现零关税的税目占比和贸易额占比将分别达到96.8%和97%。

这大大超过一般自贸协定中90%的降税水平。

澳大利亚降税方式分三种:一是在协定生效时关税已经为零或立即降为零;二是在协定生后第3年关税降为零;三是在协定生效后第5年关税降为零。

三种降税方式所涉税目数占澳大利亚总税目数的比重分别为91.6%、6.9%和1.5%。

中国降税方式可以分为五大类,一是在协定生效时关税已经为零或立即为零,这部分产品税目占比为29.2%;二是通过降税期将关税降为零,降税期分为3年、5年、6年、8年、9年、10年、12年和15年,这部分产品税目占比为67.6%;三是通过降税期将关税降为零,同时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这部分产品税目数占比为0.1%;四是实施国别关税配额产品,这部分产品税目数占比为0.1%;五是例外产品,即不参与关税减让,这部分产品税目数占比为3.1%。

在服务领域,澳方承诺自协定生效时对中方以负面清单方式开放服务部门,成为世界上首个对我国以负面清单方式作出服务贸易承诺的国家。

中方则以正面清单方式向澳方开放服务部门。

此外,澳方还在假日工作机制等方面对中方作出专门安排。

在投资领域,双方自协定生效时起将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澳方同时将对中国企业赴澳投资降低审查门槛,并作出便利化安排。

除此之外,协定还在包括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等“21世纪经贸议题”在内的十几个领域,就推进双方交流合作作了规定。

新加坡-澳大利亚_自由贸易协定TBT_SPS章节中文版

新加坡-澳大利亚_自由贸易协定TBT_SPS章节中文版

第05章技术管制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1条目的和定义.1. 本章的目的是:.(a) 以最适当、成本最低的方式通过协同努力降低强制性要求以及制造商或制造过程评估对双方商品贸易的影响,从而促进双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b) 补充双方之间关于强制性要求的双边协议和安排;以及.(c) 建立澳大利亚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致性评估相互承认协议》。

.2. 在本章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行业附件》中另有定义,否则:.(a) “一致性评估”是指澳大利亚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致性评估相互承认协议》中的含义。

.(b) “等效性”是指出口方领土上应用的强制性要求虽然不同于进口方领土上应用的强制性要求,但却能够达到进口方领土上应用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法目标或实现其适度卫生或植物卫生保护水平;.(c) “强制性要求”是指一方法律、法规或行政要求中可能规定的所有技术管制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d) “管理机构”是指一方的具有法定权力在其领土内制定强制性要求、控制商品进口、使用或供应,以及/或者采取执法行动以保证其领土内销售的商品符合其强制性要求的机构实体;.(e)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指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的含义;.(f) “行业附件”是指本章的附件,它规定了关于具体产品行业的安排;.(g) “技术管制”是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的含义。

第2条范围和义务1. 本章适用于双方为达到其合法目标或实现其适度卫生或植物卫生保护水平而采取或维持的强制性要求。

2.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妨碍一方根据其国际权利和义务采取或维护:.(a) 适合其特定国情的强制性要求;以及.(b) 为保护其进口质量、保护人类或动植物生命或卫生或环境、预防欺骗性措施、或实现其它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适度水平的强制性要求。

3. 每一方都保留解释和实施其强制性要求的所有法定权力,包括对不符合该方强制性要求的商品采取适当措施的权力。

中澳自贸协定FTA_中文

中澳自贸协定FTA_中文

中澳自贸协定FTA_中文第十一章知识产权第一条目的和原则本章旨在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提升贸易和投资的利益。

双方认识到:(一)建立和维持透明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和维持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了确定性;(二)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应该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及技术的转让与传播;(三)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并能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四)知识产权制度应该支持开放、创新和高效的市场,包括通过知识产权的有效创造、使用、保护和执法,适当限制和例外,以及权利人、使用者的正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适当平衡;(五)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不应该构成合法贸易的障碍;(六)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反竞争或对国际技术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只要此类措施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及本章的规定相一致;以及1为进一步予以明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包括任何生效的修正议定书,以及双方之间已获世贸组织成员根据《世贸组织协定》批准的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任何条款的豁免。

(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只要此类措施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本章的规定相一致。

第二条定义就本章而言,除非有相反意向出现:(一)知识产权是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定义和描述的版权及相关权利,以及关于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植物品种和未披露信息的权利;(二)一方国民,就相关权利而言,包括该方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3条所列协定规定的保护标准的实体;(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指《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C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第三条义务为最低义务各方应至少使本章的规定生效。

一方可以,但无义务,提供比本章要求更为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只要此种额外保护和执法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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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
7.1条:目标
本章的目标是保护双方领土范围内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促进双方对SPS协定的执行;提供论坛来解决双边SPS措施领域的问题并通过解决贸易问题扩大贸易机会。

7.2条:范围和领域
1.本章适用于任何一方采取的、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双方贸易的所有SPS措施。

2.对于本章规定下引发的任何问题,双方均不得诉诸本协议中的争端解决方式。

7.3条:对《SPS协定》的确认
在1.1.2条之上,双方确认各方在《SPS协定》下现有的权利和义务。

7.4条: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委员会
1.双方成立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由各方对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负责的代表组成。

2.各方应明确其在委员会中的主要代表;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双方应建立起委员会的运作程序。

3.委员会的目标应为:促进各方对《SPS协定》的执行;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增进双方在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上的磋商与合作并促进双边贸易发展。

4.委员会应致力于强化和补充双方负责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的机构之间当前和未来的关系。

5.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a)增进对各方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和相关监管程序的相互理解;
(b)增进对执行《SPS协定》执行相关问题的相互理解;
(c)回顾双方责任机构在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方面取得的进展并通过达成共识解决双方责任机构之间的问题。

(d)就下列问题进行磋商:
(i)影响或可能影响双边贸易的、与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发展和适用相关的问题;
(ii)世界贸易组织卫生和植物卫生委员会、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其它国际和地区食品安全与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组织的问题、立场和会议议程;以及
(iii)在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方面的技术合作活动。

6.各方应保证有其相关贸易与监管机构中负责动植物检疫措施发展、执行与贯彻的代表参加委员会会议。

7.本协议生效之日起45天内委员会应当召集会议,并且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否则此后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委员会应当向根据21.1条(联合委员会)成立的联合委员会通报每次会议的结果。

8.委员会应依据其运作程序开展工作,运作程序可随时修订。

9.双方根据附件7-A的规定建立动物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常务工作组。

10.委员会可根据其职责建立其它技术工作组。

7.5条:定义
在本章中,动物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即指《SPS协定》附件A第一段中的任何措施。

附件7-A
动物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常务工作组
第A节:动物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常务工作组的成立
1.双方成立动物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常务工作组(以下称“工作组”),目的是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双边贸易,同时保留各方保护各自领土范围内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权利,尊重各方的监管体系以及风险评估和政策制定程序。

2.工作组的主席应当由澳大利亚政府农业渔业与林业部、澳大利亚生物安全部和美国农业部卫生和植物卫生处(以下称“APHIS”)或具有同等责任的继任机构的主管官员共同担任。

3.工作组成员应包括:各方根据7.4条成立的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委员会中的主要代表以及各方相关监管机构的代表。

4.工作组应成为讨论下列事项的论坛:
(a)解决双边动植物检疫的具体问题,目的是促进双边贸易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就科学问题达成共识;
(b)在各方风险评估和监管程序中尽可能提前地介入,就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各方贸易的动植物检疫事务中的科学和技术问题进行交流合作;并且
(c)各方用于在进口国领土内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避免有害生物、疾病、携带疾病的生物或致病生物入境、繁衍或传播,如果其中某项或某套具体的措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双边贸易的话,则对这些措施进行考量。

5.工作组应意识到:各方负责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的机构在任何时候都在进行与动植物健康相关的风险分析和政策制定工作,这是符合双方利益的。

作为其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工作组应当及时让其成员掌握与双边贸易相关的工作进度,以补充但不取代其他形式的交流,包括APHIS与澳大利亚生物安全部在植物与动物健康事务上的年度双边对话。

6.工作组应根据附件B节的规定制定工作规程,包括具体工作计划中的专题问题,但指定时要考虑到各方的资源有限,工作议程需要平衡双方需要,还要明确并针对各方的优先需求。

7.工作组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45天内指定运作程序。

8.各位联合主席达成一致后,可任命分组,包括在必要时委任其各自机构内部或外部的专题领域专家来考量具体的技术问题。

9.各位联合主席应每两个月以电话、电子邮件或面谈的方式会谈(除非另行约定),讨论工作组议程问题取得的进展,包括根据B节指定的具体工作计划进展。

各位联合主席应向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委员会呈递年度报告,总结工作组的工作进展。

B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1.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工作组制定一项具体工作计划,针对直接或间接影响双边贸易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某项具体措施、项目、或者双方特别关注或关切的问题。

提出要求的一方应当向工作组提供技术信息,阐述它认为解决问题的较佳方法。

2.工作组应在收到要求60天之内制定出一项具体的工作计划,就该问题进行技术和科学交流,目的是争取在问题的解决方案上达成共识。

该工作计划应明确工作组要进行哪些具体活动,在合适时也包括下列事项:
(a)进行风险评估时建议的范围和方法,以及评估所需的专业力量(包括使用来自各方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机构外部的专家);
(b)风险评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危险;
(c)监管控制的有害生物和疾病的生物特性与传播,以及可以用来对付有害生
物和疾病的降低风险措施的类型或范围;
(d)风险评估,包括在各方责任机构规定程序的合适阶段提供完整充分的风险分析报告;
(e)任何一方可向独立的科学机构咨询的问题,或者其它独立的科学信息和意见;以及
(f)双方在可能的情况下一致同意的缓解措施。

3.工作组应为完成工作计划制定一份时间表。

双方应及时交流和考量所有的技术信息。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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