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土地上建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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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权责归属协议书模板

自建房权责归属协议书模板

自建房权责归属协议书模板甲方(建房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土地所有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在乙方拥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自建房权责归属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土地信息1.1 土地位置:乙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的土地提供给甲方用于自建房。

1.2 土地面积:该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1.3 土地使用权:乙方保证其对上述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并有权将该土地提供给甲方用于自建房。

第二条建房要求2.1 建房设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前将设计图纸提交乙方审核。

2.2 建房施工:甲方负责组织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

2.3 建房进度: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并及时向乙方报告施工进展情况。

第三条权责归属3.1 产权归属:自建房完成后,甲方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土地使用权:甲方在自建房期间享有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违法建设。

3.3 权责限制:甲方在自建房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乙方及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费用承担4.1 建房费用:甲方负责承担自建房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材料费、施工费等。

4.2 土地使用费: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土地使用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可要求甲方停止施工。

5.2 如甲方未按约定的进度计划施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可要求甲方加快施工进度。

5.3 如甲方在建房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停止施工,并可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6.1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关于明确农村非法占地建房执法边界 有效加强宅基地管理的调研报告

关于明确农村非法占地建房执法边界  有效加强宅基地管理的调研报告

关于明确农村非法占地建房执法边界有效加强宅基地管理的调研报告自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划转农业农村部门以来,一些部门和乡镇(街道)及群众误以为所有农村非法占地建房的违法行为都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处置,大量违法线索移交、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不断涌入。

2021年以来,我局累计收到并调查处置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各类非法占地建房行为230余起。

由此可见,我市农村非法占地建房问题依然存在,部分乡镇(街道)更有愈演愈烈之势,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为了切实加强对农村非法占地建房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置力度,形成部门合力,加强联合执法,有效遏制新增、妥善化解存量,亟需明确相关部门对农村非法占地建房违法行为监管执法的职责边界,加大力度,加快处置。

一、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外部环境短时间内难以突破。

一是村民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村民将宅基地、承包地视作私人所有,没有建房审批意识;部分村民一味追求占地面积越多越好、建筑越高大越好,明知违法仍然冒险为之;部分村民认为法不责众,盲目跟风违建。

二是镇村管理意识缺位。

一些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干部认为农民建房花费了大量资金,乡里乡亲的,碍于情面不想管,很多情况下乐得做好人,也不愿意管。

三是大规模存量违建尚未有效处置。

很多都是历史存量违建,由于前期处置不及时或不到位等原因,经过长期累积,分散各地的违建已渐成“燎原”之势,查处难度也越来越大。

(二)农业农村线上缺乏对宅基地管理及执法工作的指导。

一是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划转农业农村部门以后,省、宁波两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尚未更新出台,我市虽已完成了新办法的起草,但为了确保与上级规定相一致,仍需进一步征求意见并待上级规定的出台。

二是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对宅基地的认定和违法查处范围没有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导致基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职责边界不清、认识存在分歧等实际问题。

(三)农业农村执法力量、技术手段都需加强。

宅基地管理工作事关农村稳定发展,又是非常庞大复杂、系统性、技术性很强的综合性工作,但现在存在不少困难。

建房归属协议书范本

建房归属协议书范本

建房归属协议书范本甲方(建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在乙方拥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乙方同意甲方在其土地上进行建房,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建房归属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土地位置及面积1.1 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

1.2 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建房内容2.1 甲方在上述土地上建造房屋,房屋结构、层数、面积等具体事宜由甲方自行决定,但必须符合当地规划及建设法规。

2.2 甲方应保证建房工程质量,遵守相关建筑规范和安全标准。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3.1 甲方在建房期间享有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3.2 建房完成后,甲方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使用年限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建房费用4.1 建房所需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材料费、施工费等。

4.2 甲方应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确保建房工程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归属5.1 建房完成后,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5.2 如甲方需转让房屋所有权,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转让手续。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建房费用或未按期完成建房,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2 如乙方无故干涉甲方建房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自建房权属 声明怎么写范文

自建房权属 声明怎么写范文

自建房权属声明怎么写范文自建房屋权属声明范文:
尊敬的有关部门: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为XXX,现住址为XXX,特此声明如下:
本人于XXXX年XX月在位于XXX地区的土地上自行建造了一栋房屋,该房屋建造过程中未侵犯他人土地使用权和建设权,所有建造过程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未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政策。

房屋的建造资金来源于本人的合法收入,不存在非法资金来源。

本人在此声明,该房屋系本人自行建造,所有权属归属于本人所有,不存在他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要求。

本人愿意承担因此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并保证在房屋使用和转让过程中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

声明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是一份自建房屋权属声明的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最新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及处分

最新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及处分

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及处分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及处分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罗民,杨安荣摘要: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在物理形态上不易分割,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十分密切。

目前,我国对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之间法律关系的规范,采用的是“房地一体”的立法原则。

但是,实践中有时也会出现土地使用权主体与建筑物所有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此时,两种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会变得比较复杂。

在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该问题表现得更加突出和多样。

鉴于此,笔者对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及处分进行了探讨,期望能为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首先对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必要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地上建筑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分析;进而结合实践,就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遇到的与地上建筑物处分相关的案例和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最终得出结论:实践中分析和解决问题应以“房地一体”为主要原则和出发点。

土地是城市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载体与物质基础,[1]国内外在城市化和城市建设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在此过程中,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变得日益重要。

土地储备是我国政府调控土地市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和实现城市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是政府调控与管制土地市场的有效手段。

但是,由于存量土地现状多样,情况复杂,在土地储备过程中会遇到不少问题,其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和处分相关问题就比较典型。

实践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和处分问题比较多样,比如:在纳入储备的土地上留有的建筑物仍具有使用的价值的情形下,如何在合法且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处分;在地上建筑物未随土地一同出让的情形下,如何确定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建筑物所有权等等。

遗憾的是,对该类问题的系统研究和论述较少;鉴于此,笔者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租赁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租赁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租赁物所有权归属问题租赁物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分析租赁法是指以租赁合同为基础,调整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租赁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归属于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租赁物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

一、租赁物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承租人,而是仍然归属于出租人。

这是因为租赁合同是一种使用权合同,承租人只获得了租赁物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二、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原则在租赁物所有权归属问题上,我国法律采用了“不动产归属原则”和“动产归属原则”的不同规定。

1. 不动产归属原则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于租赁人。

这意味着,不动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出租人,即使承租人支付了租金并使用了不动产,也不能改变其所有权归属。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甲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乙作为承租人使用。

在租赁期间,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甲,乙只是获得了房屋的使用权。

如果在租赁期间发生纠纷,房屋的归属权仍然属于甲。

2. 动产归属原则对于动产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

这意味着,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甲作为出租人将汽车出租给乙作为承租人使用,并约定在租赁期间乙获得汽车的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乙,即使甲作为出租人,也不能随意收回汽车。

三、租赁物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问题,我们可以看一个实际案例。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甲作为出租人将土地出租给乙作为承租人使用,并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

【会计实操经验】在承租土地上建房是否确认为固定资产

【会计实操经验】在承租土地上建房是否确认为固定资产

【会计实操经验】在承租土地上建房是否确认为固定资产问:A公司把土地租赁给B公司20年至50年,当期不支付房租。

B公司在土地上建设房屋,房屋使用权属B公司,20年或50年以后房屋归A公司。

请问B公司的房屋建筑工程成本会计上是否可确认资产?税收上能否确认房屋建筑物的折旧?A公司如何确认收入或资产?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项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

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

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法规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属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当以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该固定资产的成本。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和方法计提的折旧,准予在税前扣除。

上述A、B两公司属于合作建房的行为,A公司应当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出租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作为该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承租土地上建房是否确认为固定资产[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在承租土地上建房是否确认为固定资产[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在承租土地上建房是否确认为固定资产[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问:A公司把土地租赁给B公司20年至50年,当期不支付房租。

B公司在土地上建设房屋,房屋使用权属B公司,20年或50年以后房屋归A公司。

请问B公司的房屋建筑工程成本会计上是否可确认资产?税收上能否确认房屋建筑物的折旧?A公司如何确认收入或资产?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项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

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

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租地建房合同协议书6篇

租地建房合同协议书6篇

租地建房合同协议书6篇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土地出租给乙方用于建房,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基本情况1. 土地位置: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

2. 土地面积:出租土地面积_____平方米。

3. 土地用途:仅供乙方建房使用。

二、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土地及房屋归还甲方,如需续租,双方另行协商。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2.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租金:(1)首次租金:于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2)后续租金:自首次租金支付之日起计算,每___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四、建房规定1.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房,不得违法建筑。

2. 乙方建房过程中应确保安全,避免对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害。

3. 乙方所建房屋在租赁期满后,应负责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五、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租金,并有权监督乙方合理使用土地。

2. 甲方有义务保证出租土地用途符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

3. 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使用土地进行建房,并享有房屋使用权。

4. 乙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合理使用土地。

5.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负责房屋的维护、修缮及安全管理。

6. 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抵押土地及房屋。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租赁土地上建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租赁土地上建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租赁土地上建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依照租赁土地所在的土地市场来划分,土地租赁可分为国有土地租赁与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前者属于土地租赁一级土地市场,1后者属于二级或三级土地市场。

原则上,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目前土地租赁市场只有这两种方式,但是在实务操作中,经常出现经济组织直接承租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家划拨用地的情况,为了明晰其中的法律关系及风险,下文也将对这种情况进行扼要讨论。

本文将以我公司为承租人,分三个部分三种情况讨论“租赁土地上建房的房屋所有权问题”。

第一部分将讨论我公司直接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第二部分讨论我公司承租他人之土地使用权,第三部分讨论我公司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一、国有土地租赁,土地租赁一级市场国有土地租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赁。

它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于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得到确定,2具体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3国有土地租赁所要解决的特定问题主要是城市大量原有行政划拨用地如何扩大到有偿使用的范围,多用于原划拨用地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情形。

4公司通过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开展业务,可以省去如今买地的重金投入,在期限上也比买地灵活,可以为公司的投资降低不少风险。

5在这种土地租赁形式下,国家当然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即承租人直接从国家即出租人手中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权(在城市用地1注意:国有土地租赁市场上的土地不仅仅包括原有的国有土地,还包括由政府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用地而将其转为国有的土地。

2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在他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投资建房后无偿使用十五年的合同性质和效力

在他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投资建房后无偿使用十五年的合同性质和效力

在他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投资建房后无偿使用十五年的合同性质和效力甲学校与乙商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商贸公司投资建设甲学校的800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上立项的商业办公楼两层,双方签订引资合作建房合同。

楼房建成后产权归甲学校所有,乙商贸公司租用第一层商业用房15年,不交租金。

租赁期满后,乙商贸公司将承租的一楼商业用房全部无偿移交给甲学校。

后因政府拆迁,甲学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乙商贸公司反诉,要求甲学校支付投资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

本案的焦点是所涉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一、本案所涉合同的性质对于本案所涉合同的性质,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双方共同投资,出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出资方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房屋,双方共享建成后房屋利益,符合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联合建房的法律特征,合同应定性为联合建房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虽然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但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归出地方所有,出资人只取得约定期限内建成房屋的占有使用权。

这一使用权的取得以其预付租金(对工程建设的投资)作为前提,这样的约定更符合一方交付房屋给对方当事人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给付租金并于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后返还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合同应定性为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类合同内容包含联合建房和房屋租赁双重法律关系。

就联合建房法律关系而言,房屋建成后,土地提供者取得房屋所有权,出资建设者占有使用房屋,利润分配完毕,联合建房合同即履行完毕,但因为双方约定以房屋租赁的方式分配利润,故房屋所有权人要保证将房屋交付出资方承租使用,并按照租赁的要求,使租赁物在承租期内满足出资方的使用。

联合建房的约定虽然履行完毕,但是作为利润分配方式的房屋租赁约定还在继续履行,联合建房的约定无法吸收双方对于房屋租赁的约定,因此,合同的性质应确定为联合建房、房屋租赁合同。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

认定合同性质应当探求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缔约目的。

合作建房的账务及税务处理--浅谈以物易物合作建房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合作建房的账务及税务处理--浅谈以物易物合作建房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浅谈以物易物合作建房的账务及税务处理罗维芬/文随着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以各种方式投资房地产开发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合作建房方式便是其中之一。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

对于合作建房,由于《企业会计制度》未有明确规定,且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相关的税收处理实践也不多,因此,企业若不注意把握,很容易遭到处罚。

因此,笔者拟就合作建房中纯粹“以物易物”方式的账务及税务处理在此做一浅谈。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一)账务处理在这一合作过程中,双方的交换形式是以物易物,它是企业之间的一种互惠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应按“非货币性交易”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流转税处理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均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以下简称 156号文)规定,应对合作双方分别征收营业税。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交换日甲方应做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按《实施细则》第 15条规定核定的营业额×适用税率)其他应交款乙方应做账务处理: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开发产品──房屋(账面价值)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按《实施细则》第 15条规定核定的营业额×适用税率)其他应交款同时将该项土地使用权计入该项目的成本:借: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借:开发产品──房屋贷: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三)所得税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不确认损益,只有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企业才确认损益。

租用土地自建房情况说明

租用土地自建房情况说明

1.在租赁的土地上的建房问题集资建房应该是先看土地是谁的如果国家在30年内征用的话肯定是要给补偿的。

集资建房的土地应该先拿到土地的使用权,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是70年,租期是使用权人将土地再出租,是一种土地租赁行为,如果建房不会被批准,所以这种集资建房拿不到房本,除非改变土地使用年限原始拥有人可以继续向使用人收取土地使用金,如果使用人不交的话就会把这部分钱加在住房人的身上,因为你住的房子占的是别人的地,如果国家征用的话补偿金应该是都有,比例不好说,如果真要买这样的房子一定要把土地使用年限都买过来国家征用就都补偿产权人了光听说是不行的,如果真的买这样的房子一定要和房屋销售方签好土地使用年限并出具土地使用年限的证明2.租赁土地上建房有哪些手续(1)符合建房条件的用户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审请。

(2)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根据年度控制指标和申请条件进行讨论,予以通过的按照村镇规划的要求,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填写《建房用地审批表》、《个人建房用地申请书》。

(3)建房占用非耕地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4)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由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划拨土地。

(5)检查现场灰线,核实无误后,方可施工。

(6)工程竣工后,由乡镇土地管理所验收。

符合用地要求的,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地政地籍科办理登记手续,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3.农村村民租用村级土地建房怎样处理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申请农村宅基地。

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报告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报告
2011月27日马堡煤业为长治市公司垫付给山西红星杨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武乡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支援老区经济建设资金3670800000元根据本次决议该款项首先从本公司应分配的现金股利中扣还剩余款项1784619646元还款主体和方式暂未确本次评估范围中涉及的三个煤矿采矿权证事项三元煤业的采矿权证有限期为2012年10月27日至2014年1027日王庄煤业的采矿权证有限期为2012年11月19日至2014年11月19日马堡煤业的采矿权证有限期为自2012年11月23日至2014年11月23国际电力拟以其持有的长治聚通100股权认购通宝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评估报告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12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拟以其持有的长治市聚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认购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所涉及的长治市聚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正文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13 年 7 月 31 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他非流动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 负债总计 净资产 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账面价值 A 197,910.67 278,120.01 264,751.21 4,164.15 7,126.66 7,126.29 2,077.99 476,030.68 192,484.23 192,484.23 283,546.45 评估价值 B 197,907.12 896,155.71 877,352.84 7,402.05 9,485.03 9,484.63 1,915.79 1,094,062.83 192,484.23 192,484.23 901,578.60 增减值 C=B-A -3.55 618,035.70 612,601.63 3,237.90 2,358.37 2,358.34 -162.20 618,032.15 618,032.15 217.97 33.09 33.09 -7.81 129.83 77.76 增值率% D=C/A× 100 -0.00 222.22 231.39

最新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及处分

最新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及处分

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及处分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及处分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罗民,杨安荣摘要: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在物理形态上不易分割,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十分密切。

目前,我国对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之间法律关系的规范,采用的是“房地一体”的立法原则。

但是,实践中有时也会出现土地使用权主体与建筑物所有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此时,两种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会变得比较复杂。

在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该问题表现得更加突出和多样。

鉴于此,笔者对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及处分进行了探讨,期望能为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首先对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必要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地上建筑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分析;进而结合实践,就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遇到的与地上建筑物处分相关的案例和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最终得出结论:实践中分析和解决问题应以“房地一体”为主要原则和出发点。

土地是城市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载体与物质基础,[1]国内外在城市化和城市建设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在此过程中,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变得日益重要。

土地储备是我国政府调控土地市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和实现城市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是政府调控与管制土地市场的有效手段。

但是,由于存量土地现状多样,情况复杂,在土地储备过程中会遇到不少问题,其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和处分相关问题就比较典型。

实践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和处分问题比较多样,比如:在纳入储备的土地上留有的建筑物仍具有使用的价值的情形下,如何在合法且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处分;在地上建筑物未随土地一同出让的情形下,如何确定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建筑物所有权等等。

遗憾的是,对该类问题的系统研究和论述较少;鉴于此,笔者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保障”调研报告

“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保障”调研报告

2 盘活了农村 闲置资产, 、 对发展农业生产有益 。
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的通知》 计价格 [0 1 13 号) 随着 农村劳动力 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举家进城居 ( 20 ]5 1 务工或经商的农 民日益增多, 农村集体土地上农 的规定。文登市针对农村经济条件相对落后 的实际, 住、
到 对农房产权登记相关税费进行减免 : 农房初始登记免 民卖 私 宅 的情况越 来 越 普遍 。据滕 州 市统 计 , 目前 收登记费, 只收 1 O元工本 费: 农房交易 , 交易手续费 为止, 该市 已办理各类公、 私房地产转让手续 2 0 余 00
面积 3 余万平方米, 0 绝大部分转让给村集体经济 每平方米 1 , 元 只为城市房屋交易收费标准 的 16 测 件 , /; 绘费由每平方米 13 元降为 O 5 .6 . 元:农房交易无须 组织的内部人员。这样, 一方面农 民可 以花 费较低 的 购得那些 已进城安家农 民的原有房屋; 另一方 进行价格评估 , 按成交额交纳契税 即可 。章丘市 20 价格 , 02 使有限的资金可用到农业 年前, 每本房产证所有收费是 2 8元;02 20 年后 , 只收 面避免了重新 申请宅基地,
维普资讯
口杨佳燕 中国 人民 大学土地管理系
近年来, 随着农民收入 的提高, 农民新建、 翻建的 州、 胶州等市 以政府令或政府文件的形式 出台了集体 住房不管在规模 上还 是在数量上 ,都有 了长足 的发 土地上房屋权属管理 的有关规定; 枣庄 、 临沂、 菏泽等 展。 但是, 作为农 民家庭财产中价值量最大的住房 , 集 市 的房管部门已起草 了相关政策,报市政府待批 ; 泰 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基础却十分薄弱 , 产权 安、 东营二市也以房管局文件出台了有关政策 。在此

关于申请报告建房困难

关于申请报告建房困难

尊敬的政府部门领导:您好!我是我国某省某市某县某镇某村的一名普通农民,名叫XXX。

在此,我怀着无比崇敬的心情,向您提交一份关于申请建房的困难报告。

希望通过您的关心与帮助,让我能早日解决住房问题。

一、基本情况我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从小生活在贫瘠的土地上。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条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然而,住房问题仍然是我家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现有住房状况我现居住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年代,是一座简陋的土木结构瓦房。

这座房屋见证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承载了我家的喜怒哀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出现了诸多问题:1. 结构老化:房屋墙体多处开裂,地基下沉,存在安全隐患。

2. 面积狭小:房屋总面积不足50平方米,居住环境拥挤,无法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3. 设施落后:房屋内无卫生间、厨房等基本设施,生活条件极为不便。

4. 防灾能力差:房屋无抗震、防洪等防灾设施,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将严重影响家庭生命财产安全。

三、建房困难面对现有的住房状况,我深知改善居住环境迫在眉睫。

然而,在申请建房过程中,我遇到了诸多困难:1. 土地审批困难: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个人建房需要经过土地审批。

然而,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张,审批流程复杂,耗时较长,导致我家的建房申请一直未能得到批准。

2. 建房资金不足:虽然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民收入有所提高,但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收入仍处于较低水平。

我家的积蓄有限,难以承担建房所需的资金。

3. 建房技术缺乏:农村地区建房技术相对落后,缺乏专业的设计和施工团队。

在缺乏技术支持的情况下,建房质量难以保证。

4. 政策支持力度有限: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村住房政策,但针对我这样的普通农民,政策支持力度有限,难以满足建房需求。

四、请求帮助鉴于以上困难,我恳请政府部门给予以下帮助:1. 优化土地审批流程,加快土地审批速度,为我家的建房申请提供便利。

租赁土地上建房受法律保护吗

租赁土地上建房受法律保护吗

租赁⼟地上建房受法律保护吗⼟地是可以租赁的,有的⼈会利⽤租赁来的⼟地在上⾯修建⼀些建筑物,这时候就需要注意这上⾯修建的建筑物是否合法的问题,那么租赁⼟地上建房受法律保护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租赁⼟地上建房受法律保护吗要看你租赁来的⼟地的⽤途。

如果该⼟地可以⽤来建房,要看你的建房⼿续是否经过审批,未经审批,都属于违建。

⼀、租赁⼟地上的房屋可否办理所有权登记?在抵押时是否可以仅以房屋(不含⼟地价值)办理抵押?这两个不可以。

即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现⾏法律规定,⼟地在城市的属于国家所有,在农村的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租赁的⼟地上建的房⼦,如果没有以正式的审批⼿续,那其占⽤的⼟地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

⽽我国的房屋登记机关是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范围内的⼟地使⽤权权利主体⼀致的原则处理,对租赁⼟地上的房屋不予登记。

既然租赁⼟地上的房屋⽬前尚⽆法进⾏权属登记,显然也不能进⾏房地产抵押。

⼆、但租赁⼟地上的房屋,依现⾏法律规定属于违章建筑,但不是不受任何法律的保护。

违章建设⼈对违章建筑享有物权上占有之利益。

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民法典上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违章建筑都不具有私法上的效⼒。

违章建筑在被确认违法或强制拆除之前,作为⼀种财产仍然是客观存在着。

违章建筑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任何⼈都不对该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但不能否认客观上对违章建筑物享有的占有、处分的权利,即违章建筑仍具有的使⽤价值是不可否认的。

违章建筑的使⽤价值就是具备房屋使⽤功能⽽客观存在的建筑物本⾝。

因此,除⾮建筑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违章建筑依然能满⾜⼈们⽣产⽣活的需要(如遮风挡⾬,合法建筑所应具备的使⽤功能基本都具备)。

法律可以禁⽌违章建筑取得所有权,但不能消灭使⽤价值这⼀客观属性。

1.占有是⼀种事实状态,占有⼈基于该事实状态⽽受到法律的保护。

违章建设⼈对违章建筑实际管理与控制,这种占有状态受法律的保护,他⼈不得随意侵犯。

土地出租建房合同模板

土地出租建房合同模板

土地出租建房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土地出租建房合同模板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土地出租给乙方用于建设房屋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情况1.1 甲方出租的土地位于_______省/市/县/镇/村,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1.2 土地用途为:_______(请详细描述,如住宅、商业、工业等)。

二、租赁期限2.1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年__月__日止。

2.2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要继续租赁,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租金,具体租金双方协商确定。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年。

3.2 乙方应在每年__月__日前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

支付方式为_______(现金、转账、支付宝等)。

四、建设要求4.1 乙方在租赁土地上建设房屋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规划、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

4.2 乙方建设的房屋应确保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建设许可证、验收合格证等。

4.3 建设完成后,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但土地使用权仍归甲方所有。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在租赁期限内,甲乙双方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5.2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迁离土地,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六、违约责任6.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七、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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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土地上建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依照租赁土地所在的土地市场来划分,土地租赁可分为国有土地租赁与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前者属于土地租赁一级土地市场,1后者属于二级或三级土地市场。

原则上,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目前土地租赁市场只有这两种方式,但是在实务操作中,经常出现经济组织直接承租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家划拨用地的情况,为了明晰其中的法律关系及风险,下文也将对这种情况进行扼要讨论。

本文将以我公司为承租人,分三个部分三种情况讨论“租赁土地上建房的房屋所有权问题”。

第一部分将讨论我公司直接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第二部分讨论我公司承租他人之土地使用权,第三部分讨论我公司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一、国有土地租赁,土地租赁一级市场
国有土地租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赁。

它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于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得到确定,2具体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3国有土地租赁所要解决的特定问题主要是城市大量原有行政划拨用地如何扩大到有偿使用的范围,多用于原划拨用地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情形。

4公司通过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开展业务,可以省去如今买地的重金投入,在期限上也比买地灵活,可以为公司的投资降低不少风险。

5
在这种土地租赁形式下,国家当然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即承租人直接从国家即出租人手中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权(在城市用地
1注意:国有土地租赁市场上的土地不仅仅包括原有的国有土地,还包括由政府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用地而将其转为国有的土地。

2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3《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一条
4《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一条
……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

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5赵南,“谈推行国有土地租赁方式的优越性”,《国土资源》,2008年增刊1,P60-61
的情形下,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最大的意义即在于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在程序上双方不仅仅要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还应当依法对承租土地使用权做登记(性质为物权登记,双方的关系现在大多被视为一种物权化的债权关系)。

6而又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相一致的原则,7因此,只要手续齐全,我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已经租赁取得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房屋的所有权自然归属于我公司。

额外风险提示:国家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可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若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8然而,违约、违法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主管部门可以无偿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9因在国有土地租赁的形式下,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连为一体,只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只要能无瑕疵租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可依法建房,通常不会违法建造建筑的问题。

故在此不再讨论。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土地租赁的二级、三级市场
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0
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完全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者都受到双方租赁合同的约束。

出租人已经通过出让、划拨、转让或租赁的方式向国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拥有相对完整的土地处分权。

而我公司通过租赁形式向出租人租赁土地,获得的仅仅是土地的他项权利,11在土
62007年《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72008年《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8《意见》第七条
9《意见》第七条
10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11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所做登记为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地的处分上有很多方面都要受到限制。

另,我公司依照己方规划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由于我公司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再加上房随地走的原则,即便是我方自己建造的房屋,也无法从房屋登记部门取得房产证,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

出租土地使用权通常适用于经济组织无钱买地又很难直接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但如果我公司采取这种土地租赁方式,在实务操作中常常会面临很多比较被动的局面。

有可能补救的方法:
我公司经过融资等方式获得足够资金后与出租人签订补充转让协议,将出租人享有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至我公司。

(若出租人享有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那就需要依法将划拨用地转为有偿使用后进行出让。

)如此,我公司可能因为事前自行建造违章建筑被政府收取一定的罚款,等我公司根据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申请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后,我公司便可在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这样,房屋所有权即可归属与我公司。

目前常用的试用于有地无钱或有钱无地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方法是签订联建合同。

签订联建合同合作的方式有多种,其中就可以有一方出地,一方投资建房,而约定最终的房产权共归双方所有的方式。

12我公司可以予以参考。

三、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13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用途有三类: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且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即便要农转非,也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由国家将农用地征收或征用为国有土地才可由企业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

14
这也就是说,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由企业作为商业用途使用。

如果乡镇村政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擅自将农业建设用地出租给企业作为商业建设用途,而企业又在租赁的土地上
12/fangdichan/fangdichanlunwen/fdclw/2442.html,张洪涛,“联合开发房地产若干法律问题”,访问日期2011年7月12日。

13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4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建造房屋以作商用,那么,所建造的房屋必然为违章建筑。

现在国家对于违章建筑并非一味的拆除,企业可以与政府协商,让政府先对违章建筑进行评估,如果通过审批等程序可以继续留用的,则企业可以补齐相关手续,使房屋建造程序合规,最后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当然,这种情况,企业也会面临一些罚款。

如果不要求完全合规,企业就应该做好准备承担违章建房下可能产生的风险,准备好一切应诉可能需要的材料,收集好相关证据,争取不产生更大的损失。

租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跟租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相似,在此不再赘述。

四、结语
我国现阶段的房地产市场十分复杂,虽然国家这几年已经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规范,但国家成立时间尚短,旧有土地遗留问题纷繁复杂,各种各样的问题都无法在短时间内予以快速解决。

我公司面对这样的市场,尽量做到各类手续合规自然是长远之计,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公司的规范化发展,也可以减小由于不合规引起的商业或诉讼风险。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正是因为市场不完善,法律规范不齐全,管理不合理,从商业的角度看,我公司在商业进展中便有了一些回旋余地可以灵活施展。

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法务就需要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做好风险预防与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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