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19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文物旅游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坚持行业管理与单位内部管理相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西安市市容园林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设施建设,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西安空气质量
西安空气质量概述本文档将对西安空气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
将介绍西安的空气质量现状、主要污染源、政府采取的措施以及市民可以采取的措施改善空气质量。
通过深入了解和关注西安的空气质量,我们可以为改善环境做出贡献。
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西安空气质量的详尽信息,以便市民和政府能够更好地了解并采取措施。
西安的空气质量现状西安是中国西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也是多个古代王朝的首都。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西安的空气质量逐渐恶化。
根据最近的监测数据显示,西安的空气质量指数(AQI)经常超过世界卫生组织(WHO)和中国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准。
主要的污染物包括PM2.5、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
主要污染源西安的空气污染主要来自于工业排放、交通尾气和扬尘,特别是在冬季取暖季节的时候。
工业排放是西安空气质量恶化的重要原因,尤其是高浓度的颗粒物(PM2.5)和二氧化硫。
此外,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也是造成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
西安的交通拥堵问题严重,导致大量车辆停滞在道路上,尾气排放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政府采取的措施西安市政府已经意识到空气污染的严重性,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改善空气质量。
首先,政府加强了对工厂和企事业单位的污染排放监管,并限制了高污染排放的工厂的运营。
其次,政府推广了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了对传统燃料的依赖。
此外,政府还加大了对机动车辆尾气排放的监测以及对汽车尾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这些措施的实施为改善空气质量提供了一定的希望。
市民可以采取的措施除了政府的努力,每个市民都可以为改善西安的空气质量做出贡献。
以下是一些市民可以采取的措施:1.减少机动车出行: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步行或骑自行车代替开车,减少尾气排放。
2.节约能源:合理使用能源,尽量减少用电量和电热器的使用,减少对燃煤发电的需求。
3.减少燃烧:在取暖季节,尽量选择清洁能源进行取暖,减少煤炭、柴油和燃煤炉的使用。
4.减少室外活动:当空气污染严重时,尽量减少室外活动时间,避免长时间暴露在污染气体中。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文:---------------------------------------------------------------------------------------------------------------------------------------------------- 西安市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3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5月12日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卫生、农业、商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本市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本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4]5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4]57号)《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4年4月13日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2004年4月13日)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着力解决我市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超标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近期任务与阶段目标:近期任务:以控制城区现有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为重点;采取综合治理与防治措施,加强对运输易造成扬尘污染车辆的管理;加强对所有易产生扬尘物料(包括砂石、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堆放的管理;加强对城市建成区裸露黄土的防尘管理。
在城市建成区周边地区,实施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减少各类人为活动造成的扬尘污染,大力实施播绿、护绿工程,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
阶段目标:今年达到空气环境质量好于二级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77%(即280天);2005年达到78%以上(即285天以上);2006年达到80%以上(即292天以上)。
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原则:扬尘污染防治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谁审批,谁负责;谁施工,谁防尘。
各区县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市政办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降低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构建“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为目标,严格按照《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贯彻〈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7〕273号)的要求,通过进一步理顺扬尘污染管理机制,有效提升扬尘污染管理手段,使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得到改善。
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原则尘污染控制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的管理原则,由市环保局统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各区政府、四区两基地管委会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负责。
三、扬尘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一)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1.施工工地一般防尘要求:(1)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1.8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
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
对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市政办发[2012]218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2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推进措施,全面提升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环保惠民指标,市政府决定成立西安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XXX 副市长副组长:王西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印寿市环保局局长成员:XXX俊市监察局副局长王京献市考核办副主任胡建新市国资委副主任王海玲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寅科市发改委副主任李振高市建委副主任赵平市工信委副主任刘晓民市财政局副局长颜昊市环保局副局长王学超市规划局副局长耿涛市市政局副局长强院省市交通局副局长高继平市科技局副局长王俊市水务局副局长杨军全市农委副主任任新昌市林业局副局长XXX平市商务局副局长李智市文化广电出版局副巡视员杨根民市房管局副局长张蔚市市容园林局副局长张钧市安监局总工程师刘希顺市城管执法局副巡视员魏增志市法制办副巡视员任胜利市城改办副主任王志强市地铁办副主任李军昌市工商局副局长张毅宏市质监局副局长庞亚峰市气象局副局长徐龙西安城投集团副总经理周文汉西安水务集团副总经理郝东文新城区副区长赵生龙碑林区副区长李岁会莲湖区副区长胡小煜雁塔区副区长杨爱民灞桥区副区长杨军未央区副区长张军阎良区副区长陈文社临潼区副区长仵江长安区副区长朱彤蓝田县副县长鲁强户县副县长曹宝利周至县副县长张水利高陵县副县长陈洪涛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吴保军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杨书民曲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刑忠民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副主任马胜利航空基地管委会副主任张继学航天基地管委会副主任赵月望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副主任康军沣东新城管委会副主任王连江市委督查室副主任许惠民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通知如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印寿同志兼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市政办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5日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规定,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的追究;各区县、开发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辖区乡镇政府、街办、区级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各级职能部门监察室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对象为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办及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市级各承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的管理原则,由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第五条各级政府和承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职能部门担负以下责任:(一)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1.负责组织安排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2.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负责各责任部门扬尘污染防治的量化考核和责任认定工作;3.通报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定期向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4.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对各类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
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问题
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问题摘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好坏与季节、城市能源消费结构等因素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本文根据已有的数据,运用数学建模的方法,采用模糊综合评估模型和灰色系统理论中的 GM(1,1)模型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预测与分析是一个很具有实用价值的问题。
针对问题一:先对空气污染指数(API)和空气质量指数(AQI)是两个不同的标准进行比较分析。
又由于空气环境质量评价中存在着不确定性即模糊性,建立模糊综合评估模型得出AQI准则对于西安市空气质量的描述情况更加详细、精准、有说服性。
针对问题二:通过对附件中西安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数据、西安各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以及西安气象数据分析,采用聚类分析的方法,研究各种检测项目的浓度极限,以及空气质量指数以及分指数,日平均浓度等对西安的空气质量进行分析,得到影响西安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包括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和季节性等自然因素,以及工业发展,汽车尾气和人们生活习惯的人为因素,当然也有一些不可预知的因素。
针对问题三:通过对西安空气质量进行了评估,找到了影响质量的根本原因以及相关因素。
数据不具有很好的规律性,无法用一个确定的函数去描述。
又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对空气质量的预测问题是一个针对环境系统的预测问题,而环境系统具有系统内部作用因素较多,在了解构建的模型结构基础上,参照相关信息,主要以灰色系统理论中的 GM(1,1)模型来进行处理。
得知,西安市在未来一周,空气质量有恶化的迹像,不过现象并不明显。
AQI值基本平缓,空气质量等级为三级------轻微污染,且主要污染为 PM2.5。
针对问题四:综上所述,结合影响西安空气质量的原因,以及空气质量对人们身体健康和生活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向西安环保部门提出关于西安空气质量检测和控制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空气质量模糊综合评估模型聚类分析 GM(1,1)模型一.问题重述1.1 问题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 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以及污染治理等问题再一次引起大众的关注。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95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18日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7年10月24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限期达标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农业污染防治第四节其他污染防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市政办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已经2016年4月5日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1日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水气环境质量,推进“品质西安”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省安排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2016年治污减霾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中省大气、水污染防治要求,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治标向治本转变,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全程监管,进一步深化“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等六项措施,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全面完成《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6年工作方案》和《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进一步提升空气质量,力争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中继续争先进位;进一步巩固渭河污染治理成果,使水质稳定保持在Ⅳ类水体水质。
(二)具体目标。
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PM10、PM2.5浓度分别较2015年下降12%和3%;全年优良天数不少于261天,其中优天数不少于18天;冬防期间优良天数不少于61天,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不多于18天,具体指标分解至各区县、开发区(见附件1)。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4•【字号】市政办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4日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及《陕西省渭河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加快我市大气、水污染治理进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气、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和面临形势。
2013年,我市拆除燃煤锅炉593台,140台燃煤锅炉完成烟气综合治理设施提标改造,5.1万户蜂窝煤居民用户改用了清洁能源;淘汰、报废黄标车和老旧车辆5.6万辆,2.1万辆机动车实施了油改气,108条尾气检测线完成“简易工况法”建设;475座加油站、5座油库、645辆油罐车完成了油气回收治理;建筑施工、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成效明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全年二级以上良好天数达到138天,空气质量呈好转趋势。
但由于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地理和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环境容量较小,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增加,2013年我市大气主要污染物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为19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105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为57微克/立方米,分别超过国家二级标准1.71、2.00和0.42倍,二级以上良好天数仅占全年总天数的37.8%,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中仍排名靠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市政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23—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1日西安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23—203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加强污染物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要求,推进西安市PM2.5和O3污染协同控制,逐步实现空气质量全面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总则与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实现空气质量达标以及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硬约束,以精治为手段、共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以PM2.5和O3协同防治为重点,推动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绿色发展。
以大气污染防治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西安市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重点行业发展规模,优化产业布局与结构,引导产业升级和转移,加快落后产能和工艺淘汰,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推动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方式形成,用环保倒逼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5•【字号】市政办发〔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15日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目录1.总则 41.1 编制目的 41.2 编制依据 41.3 适用范围 41.4 预案体系 41.5 工作原则 5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62.1 市指挥部职责 6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7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72.4 应急工作组职责 73.监测和预报 84.预警与响应 94.1 预警分级 94.2 预警启动 104.3 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104.4 区域应急联动 114.5 应急响应 114.6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16 4.7 总结评估 165.信息公开 175.1 信息公开的内容 175.2 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17 6.监督检查与奖惩 176.1 应急监督检查与奖惩 176.2 公众监督 187.应急保障 187.1 组织保障 187.2 制度保障 187.3 经费保障 197.4 物资保障 197.5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197.6 咨询与技术保障 207.7 通信与信息保障 207.8 医疗卫生保障 208.预案管理 208.1 预(方)案修订及报备 208.2 预(方)案宣传 218.3 预案培训 218.4 预(方)案演练 219.附则 2210.附录 221.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及其治理对策的研究
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及其治理对策的研究近年来,西安市的空气质量一直处于严重污染状态,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因此,对西安市的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治理对策,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首先,评价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指标是PM2.5,即颗粒物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细颗粒物。
据统计数据显示,西安市的PM2.5浓度在过去十年中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达到了极高的水平。
这主要是由于西安市工业生产和汽车尾气等排放的废气,以及大量的建筑工地扬尘所导致的。
此外,西安市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也导致了空气污染问题,其位于盆地地区,缺乏自然通风,一旦污染物排放就很难散发,形成了持续性的污染。
针对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治理对策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应加强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建立更加严格的排污标准和排污许可制度。
企业需要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于不合规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排污行为有相应的法律制约。
其次,应加强交通尾气的治理。
西安市的汽车保有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这也使得汽车尾气排放成为了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应加大对汽车尾气排放的监管力度,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少传统汽车的使用。
此外,还可以引入交通限行措施,限制某些天气状况下高排放的车辆上路,有效减少尾气排放量。
再次,需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扬尘控制。
建筑工地是一个重要的扬尘来源,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粉尘会直接进入空气,给周边环境带来较大影响。
因此,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监管,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如覆盖施工区域和使用喷雾降尘剂等,可以有效减少空气污染。
最后,应开展环保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只有人们自觉地改变个人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通过开展环保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教育人们珍惜环境,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综上所述,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及其治理对策的研究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强化督查配合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强化督查配合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8•【字号】市政办函〔2018〕199号•【施行日期】201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强化督查配合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强化督查配合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8日西安市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强化督查配合保障工作方案根据生态环境部《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和省环境保护厅《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关中地区强化督查配合保障方案》,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定于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4月28日进驻我市开展强化督查工作。
为做好配合保障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做好生态环境部督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配合保障工作,进一步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区域大气联防联控,深化综合整治,加大各类涉气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持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推动空气质量改善。
把强化督查作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有力抓手,依据生态环境部督办移交问题清单,按照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跟踪督导问题整改,确保涉气企业、涉气行业和涉气点位存在的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二、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配合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上官吉庆市长副组长:吕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高杲市委常委、副市长聂仲秋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方光华副市长董劲威副市长强晓安副市长李元副市长杨广亭副市长成员: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监察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维稳办分管负责同志;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市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农林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房管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城(棚)改办、市轨道办、西安城投集团主要负责同志;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1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大气污染防治指示精神,有效应对进入冬季严峻的空气污染形势,切实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巩固治理成果,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现就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治污减霾工作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深入开展“治污减霾·保卫蓝天”行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冬季来临,雾天、逆温、干旱、少风等不利气象条件增加,随着采暖燃煤设施启用,燃煤污染物排放加大,加之部分区域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冒黑烟问题增多,各类扬尘污染问题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今冬明春仍是我市雾霾等污染天气多发期。
对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治污减霾工作的严峻形势,把大气污染防治摆在突出位置,以“四个清零”为抓手,下大力抓好燃煤污染和机动车污染防治,以《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为依据,加大查处力度,切实遏制扬尘污染反弹势头。
要强化治污减霾“一把手”工程,实抓勤问,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严格的标准治理大气污染,真正把治污减霾作为头号民生工程抓紧抓实。
二、切实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当前,建设工地、出土工地、渣土清运作业等扬尘污染问题依然比较突出,PM10仍是我市大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 2 0 1 4 〕4 4 号 2014年 1 2 月 1 9 曰
各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工 作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 西 安 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 已 经 2 0 1 4 年 1 2 月 8 曰 市 政 府 第 9 8 次 常 务 会 审 议 通 过 ,现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
文 件 发 布 钩 ,确保 改革 取得实 效。 ( 四 )加强舆论 宣传。各区县之间要加强 信 息 交 流 沟 通 ,及时宣 传改 革 进 展 和 成 效 ,解 答群 众 关 注 的 热 点 问 题 ,为 县 ( 区 )级公立医 院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和舆论环境。认真 做 好 医务人员的宣 传动员工作 ,充分发挥其改 革主力军 的作用。定期开展对区县政府和相关 部门负 责 人 的 政 策 培 训 ,深入政策解读。
西安市人民W 公 报 13
文 件 发 布 门、开 发 区 管 委 会 的 监 察 机 关 ( 机 构 )应当定 期向市级监察机关报告治污减霾责任追究工 作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定期向区县监察机关报告治污减 霾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第 七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 警告 、记 过 或 记 大 过 处 分 ;情节较重 的, 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处分: (一 ) 命令。 (二 ) 态破坏突 发事 件应急预 案,对因大气污染防治 工作不力所 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 重要情况瞒报 、谎 报 、缓报 、漏 报 。 (三 ) 严重失实。 (四 ) 评 价 ,或环境 影响评 价文件 未经批 准,便擅自 批准该项目建设或擅自为其办 理征地、施工 、 注册 登 记 、营业执照、 生 产 ( 使 用 )许 可 证 。 (五 ) 发现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或接到对环境保 护 违法 行为 的举 报后,不 及 时 查 处 ,行政不作 为 、慢作 为、乱 作 为 。 第 八 条 本 市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及 法 律 、法规 授 权 的 组 织 ,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按 照 《 西 安市行政 问责 办法 》 有 关 规 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 法进 行行 政问 责;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 在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月度排名 中,我 市 在 后 2 0 位 以 内 ( 含 倒 数 第 2 0 位 ), 区县或开发区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月度 考核 打 分 一 次 在 后 三 位 ;连 续 二 次 在 后 三 位 ; 连 续 三 次 在 后 三 位 ;我 市 排 在 后 2 0 位 之 前 , 区县或开发区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月度 考核打分低于基本分( 由 市治污减 霾办 提出 ) ,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7年10月24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限期达标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农业污染防治第四节其他污染防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分别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治理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开发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
监测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06.25
•【字号】陕环函[2012]570号
•【施行日期】201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工
作的通知
(陕环函〔2012〕570号)
西安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印发的《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现就加强我省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的监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西安市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并于6月30日前报省厅。
同时,自7月份起,每月25日前向省厅报送本月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月的工作安排。
二、要认真组织落实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方案的实施工作,加快工作进度,积极做好仪器设备的采购、更新改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确保从2012年7月开始逐步向社会发布PM2.5实时监测数据。
三、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操作和运行,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适时对西安市13个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六项指标
(SO2、NO2、PM10、PM2.5、O3和CO)进行标定测试考核。
联系人及电话:环境监测处张亚玲************
电子邮箱:******************.cn
附件: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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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
考核指标暂定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优良天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级以上优良天数,是指空气质量达到优和良的天数,即空气中首要污染物日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第四条市环保局根据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监测数据每月统计二级以上优良天数,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五条区县、开发区月度二级以上优良天数与上年同期对比,每减少一天罚缴20万元,每增加一天奖励25万元。
市环保局负责对奖惩金进行核定、核算,市财政局负责奖惩金的收缴和管理。
第六条未设立子站的辖区,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于2011年9月底前建成投运,2011年10月起全部参与考核。
新建监测子站投运后,第一年考核指标按上年同期全市均值进行考核。
未央区、航空基地分别参照经开子站、阎良子站监测数据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市级相关部门在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情况,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年终在市级相关部门环保目标任务考核中按比例予以扣分。
第八条年度二级以上优良天数达到考核指标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全年环保目标任务考评中环境空气质量项得满分;未达到考核指标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全年环保目标任务考评中环境空气质量项按下降比例予以扣分。
第九条市环保局于每月10日前将核定的上月奖惩金额函告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年底市财政通过“上下结算”方式,对上年度12月至本年度11月奖惩资金予以清算。
第十条奖励资金从市本级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罚缴资金纳入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大气环境污染治理的远期目标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进一步强化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细化分解各项任务,加大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实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
第十二条本办法对区县、开发区的考核指标以上年度所达到的良好天数为基数。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