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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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4.2.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包括下列部位:
1 油罐区(包括燃油库、绝缘油库、透平油库),制氢站、 供氢站、发电机、变压器等注油设备,电缆间以及电缆通 道、调度室、控制室、集控室、计算机房、通信机房、风 力发电机组舱及塔筒。
玖PART TWO 新能源发电消防
拾PART THREE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消防
拾壹PART FOUR 调度室、控制室、计算机室、通信室、 档案室消防
拾贰PART TWO 发电厂和变电站其他消防
拾叁PART THREE 消防设施
拾肆PART FOUR 消防器材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灾害, 保障人身、电力设备和电网安全,制定本规程。
3.4.12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确保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 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标准。
3.4.13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要求组 织发电厂厂房、车间、变电站、换流站、 调度楼、控制楼、油罐区等重要场所及 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4.14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实行每月防火 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建立检查和巡查记 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2.0.3 安全生产委员会 Safety product10n Committee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3 消防安全责任制
3.1 安全生产委员会 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3.1.1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 法规、标准和规定(简称消防法规),建立健 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落实情况进 行监督、考核。
3.1.2 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 体系各司其职。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简称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简 称安检部门),确保消防管理和安检部门的人员 配置与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自 1994-5-1 起执行目次1 总则2 防火责任制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4 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5 消防给水6 发电厂热机部分和水力部分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6.1 运煤设备系统、贮煤场6.2 燃油系统、贮油库6.3 煤粉制粉系统6.4 锅炉设备6.5 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7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7.1 发电机、调相机和电动机7.2 氢冷发电机和制氢设备7.3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7.4 电缆7.5 酸性蓄电池室7.6 其他电气设备8 控制室(网控室、主控室、集控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通信室、计量室、档案室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9 发电厂和变电所其他部分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9.1 电焊和气焊9.2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9.3 油处理室9.4 修理场所9.5 汽车库及汽车修理场所附录A 发电厂(供电局)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附录B 发电厂(供电局)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附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附录D 做好重点单位消防保卫工作的十项标准附录E 建筑物、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附录F 消防器材的使用原理及方法附录G 本规程用词说明附加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局)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

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自 1994-5-1 起执行目次1 总则2 防火责任制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4 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5 消防给水6 发电厂热机部分和水力部分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6.1 运煤设备系统、贮煤场6.2 燃油系统、贮油库6.3 煤粉制粉系统6.4 锅炉设备6.5 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7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7.1 发电机、调相机和电动机7.2 氢冷发电机和制氢设备7.3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7.4 电缆7.5 酸性蓄电池室7.6 其他电气设备8 控制室(网控室、主控室、集控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通信室、计量室、档案室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9 发电厂和变电所其他部分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9.1 电焊和气焊9.2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9.3 油处理室9.4 修理场所9.5 汽车库及汽车修理场所附录A 发电厂(供电局)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附录B 发电厂(供电局)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附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附录D 做好重点单位消防保卫工作的十项标准附录E 建筑物、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附录F 消防器材的使用原理及方法附录G 本规程用词说明附加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局)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23年)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23年)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1000字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是为保障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而制定的
规程,全文包括序言、范围、规定、引用文件和附录等部分,共计
43页。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其主要内容。

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动、静态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
维护等环节,并规定了电力设备的消防措施及组织管理。

规程的范围主要包括电力变压器及配电设备、电机、电线、电缆等
设备。

其中,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手动报警
装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

规程还规定了电力设备的防火措施,包括设备制造过程的防火措施、设备安装后的防火措施、设备运行时的防火措施和设备维护时的防
火措施。

例如,在设备运行时,应保证设备周围的环境清洁、无易
燃材料;对于设备内部,应定期清理灰尘和杂物等,以避免起火事
故的发生。

规程还为消防应急救援提供了具体的要求。

对于发生火灾时应采取
的措施、火灾报告的要求以及灭火效果的评估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以保证火灾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此外,规程还要求电力设备的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关的消防管理制度,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的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处置能力。

在附录部分,规程对电力设备的防火药剂、自动灭火装置、除尘灭
火装置等进行了说明和介绍,使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相关消防设施
的使用方法和安装要求。

总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对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提出了具
体的要求,对于保障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起
到了重要的作用。

消防及动火工作知识复习题

消防及动火工作知识复习题

一、判断题1、《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合用于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

( )答案:对2、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创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有关部份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每年考试一次。

( )答案:错。

应为至少每 2 年考试一次。

3、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

( )答案:错。

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电力生产企业的消防管理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利,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答案:对5、现场消防系统或者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

( )答案:对6、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

( )答案:对7、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 ) 。

答案:对8、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wei)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

( )答案:对9、防火重点部位或者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者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 )答案:对10、防火重点部位或者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电气工作票制度。

( )答案:错。

应是: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11、动火级别分为一级动火区、二级动火区、三级动火区三级。

( )答案:错。

应为:分为一级动火区、二级动火区二级。

12、动火工作是指从事焊接、焊割、使用喷灯等使用明火的作业。

( )答案:对13、动火工作票是指在局属消防管理区域以及其他火灾危(wei)险性设备上动火工作时,交待动火工作内容和地点,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履行工作许可、工作监护、工作终结的书面依据。

( )答案:对14、动火工作执行人是指具有电工证的动火作业操作人。

( )答案:错。

应是:是指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动火作业操作人。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摘录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摘录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摘录电力设备消防是电力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确保电力设备安全运行和防范火灾风险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生命安全,下面是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的摘录内容:一、消防设备配置要求(1)电力设备厂房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水系统、排烟设备等。

(2)根据电力设备厂房的规模和布局,合理配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3)消防设备的配置和布局要符合相关消防法规和标准,保证灭火设备的便捷使用和高效性能。

二、电力设备厂房防火要求(1)电力设备厂房应设置完整的防火分区,并合理布置逃生通道,保证人员安全疏散。

(2)厂房内禁止乱堆乱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厂房内部整洁干燥,防止火灾的蔓延。

(3)对电力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设备故障引起火灾。

三、电力设备厂房火灾预防(1)对厂房内电力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避免电线短路、电器设备损坏等情况的发生。

(2)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加强火灾监控和报警系统建设,提高火灾发现和报警的速度和效率。

四、电力设备厂房火灾应急处理(1)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撤离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2)采取适当的灭火措施,如使用灭火器、喷淋系统等进行灭火。

(3)调动现场人员进行灭火,并与消防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和协作。

以上是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的摘录内容,电力设备厂房的消防工作十分重要,需要引起电力行业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

只有通过加强消防设备的配置,加强对火灾隐患的监管,进行定期的消防演练和培训,才能保障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率,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新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最新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 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93主编部门上海电力工业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施行日期1994 年5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电技1994 299 号电规院,水规院,各电力勘测设计院,各网省局,华能集团,南方电联水电总公司,各水电工程局,武警水指,超高压公司,上海电建局,西北电建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1954 年颁发的电气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试行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编号为DL5027-93 经审查通过现正式发布于1994年5 月1 日实施原规程同时废止,各电力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生产等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部安生司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局)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1.0.5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2 防火责任制2.0.1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2)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3)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4)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5)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6)落实对消防设施的配制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7)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8)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收2.0.2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保卫(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2.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本部位的消防工作2.0.4 对火灾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2.0.5 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2.0.6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发电厂可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2.0.7 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10% 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70%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整顿调整和补充2.0.8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2.0.9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火档案由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存档案科(室)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3.0.1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3.0.2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3.0.3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案并限期整改3.0.4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格式见附录A B)3.0.4.1 动火级别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2)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3.0.4.2 动火审批权限(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厂(局)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局)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局)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局)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3.0.4.3 动火的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 4h 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3.0.4.4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1)工作必要性2)工作是否安全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2)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5)动火执行人职责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3.0.5 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3.0.6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风力达5 级以上的露天作业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3.0.7 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二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局)安监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3.0.8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3.0.9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3.0.10 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局)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3.0.1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4 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4.0.1 一般消防措施4.0.1.1 电力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部或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并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4.0.1.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已经投产的工程或项目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4.0.1.3 发电厂110kV 及以上变电所场地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有道路与主要建筑物和消防队(所)连通一般变电所水电厂或山区火电厂设环形道路有困难时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厂(所)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4.0.1.4 电力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参见附录E)4.0.1.5 电力生产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DL5027—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DL5027—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DL5027—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1 总则2 防火责任制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4 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5 消防给水6 发电厂热机部分和水力部分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7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8 不同地点灭火规则9 发电厂和变电所其他部分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附录A 消防器材的使用原理及方法全文下载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1994年5月30日电技[1994]299号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1954年颁发的《电气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试行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编号为DL5027—93,经审查通过,现正式发布,于1994年5月1日实施,原规程同时废止。

各电力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生产等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

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部安生司。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局)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

1.0.5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

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2 防火责任制2.0.1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5027-19931. 引言为了保障电力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制定了适当的管理要求和安全措施。

此规程适用于包括高、中、低压电气设备和变压器、电机等设备在内的各种电力设备。

2. 规范准则2.1 消防设施建议在电力设备区域内设置完备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喷淋系统、消防栓、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等。

2.2 灭火技术应当掌握充分的灭火技术知识,熟悉不同灭火系统的使用原理和技巧。

并且,应当根据不同设备的特点选择适当的灭火剂进行灭火。

2.3 现场管理在现场管理方面,要求电力设备的管理者实施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对电力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等措施。

3. 消防安全要点3.1 避免火源的存在电力设备工作时可能会产生高温,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引起火灾。

因此需要采取措施避免在设备周围存在任何火源。

3.2 加强设备保养定期对电力设备进行保养维修,清除积尘和杂物,维持设备良好的状态。

同时,应当保持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避免突发故障。

3.3 必要时采取安全措施为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需要随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例如,适当加强警戒、增加安全巡查追踪等。

4. 灭火常识电力设备火灾时,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灭火措施。

在灭火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确定火灾原因和发展趋势,制定灭火计划•第一时间通报消防队进行灭火处理•选择合适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注意灭火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5.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提供了电力设备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措施,为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为了保证电力设备的持久安全运行,需要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执行,避免发生电气设备故障和火灾事故。

同时,对未来的设备管理也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题库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题库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93)选择题(单选和多选)、判断题、问答题三种。

每本规程编制选择题50-100道(一、单选501、电缆廊道内宜每隔 ( A)划分防火隔段。

A 60mB 50 mC 100 mD 80 m2、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时变成固体雪花状的二氧化碳,又称干冰,其温度为(C)A 0℃B -100 ℃C -78℃D -10℃3、当二氧化碳气体在空气中含量达到(B)时,物质燃烧就会停止。

A 20%~35%B 30%~40%C 20%~30%D 35%4、二氧化碳灭火器怕高温,存放地点的温度不得超过(A)A 42℃B 45℃C 55℃D 52℃5、钢瓶内的二氧化碳重量要定期检查,如二氧化碳重量比额定重量减少(D)时,应进行灌装。

A 三分之一B 四分之一C 八分之一D十分之一6、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一般为(B)A一直都可用B 4~5年C定期检查干粉重量比额定重量减少十分之一时,该干粉灭火器失效。

D 3~5年7、防火隔墙与变压器散热器外缘之间必须有不少于(B)的散热空间。

A 1.5 mB 1mC 0.8 mD 2 m8、防火隔墙高度宜高于变压器油枕顶端(D)m,宽度大于储油坑两侧各0.6m。

A 1B 0.2C 0.5D 0.39、防火隔墙高度宜高于变压器油枕顶端0.3m,宽度大于储油坑两侧各(B)m。

A 1B 0.6C 0.5D 0.310、“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是动火工作票( D )的安全责任。

A. 签发人B. 消防监护人C. 动火执行人D. 负责人11、“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应是动火工作票(B )的安全责任。

A. 签发人B. 动火执行人C. 运行许可人D. 审批人12、“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应是动火工作票(D )的安全责任。

A. 签发人B. 消防监护人C. 动火执行人D. 运行许可人13、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C)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最新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最新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 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93主编部门上海电力工业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施行日期1994 年5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电技1994 299 号电规院,水规院,各电力勘测设计院,各网省局,华能集团,南方电联水电总公司,各水电工程局,武警水指,超高压公司,上海电建局,西北电建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1954 年颁发的电气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试行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编号为DL5027-93 经审查通过现正式发布于1994年5 月1 日实施原规程同时废止,各电力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生产等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部安生司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的电力用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局)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1.0.5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2 防火责任制2.0.1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2)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3)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4)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5)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6)落实对消防设施的配制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7)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8)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收2.0.2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保卫(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2.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本部位的消防工作2.0.4 对火灾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2.0.5 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2.0.6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发电厂可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2.0.7 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10% 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70%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整顿调整和补充2.0.8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2.0.9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火档案由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存档案科(室)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3.0.1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3.0.2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3.0.3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案并限期整改3.0.4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格式见附录A B)3.0.4.1 动火级别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2)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3.0.4.2 动火审批权限(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厂(局)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局)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局)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局)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3.0.4.3 动火的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 4h 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3.0.4.4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1)工作必要性2)工作是否安全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2)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5)动火执行人职责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3.0.5 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3.0.6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风力达5 级以上的露天作业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3.0.7 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二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局)安监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3.0.8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3.0.9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3.0.10 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局)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3.0.1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4 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4.0.1 一般消防措施4.0.1.1 电力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部或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并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4.0.1.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已经投产的工程或项目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4.0.1.3 发电厂110kV 及以上变电所场地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有道路与主要建筑物和消防队(所)连通一般变电所水电厂或山区火电厂设环形道路有困难时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厂(所)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4.0.1.4 电力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参见附录E)4.0.1.5 电力生产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

45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条文说明

45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条文说明

19945301994299DL 5027-199319940501199405011234566.16.26.36.46.577.17.27.37.47.57.68()()99.19.29.39.49.5附录三发电厂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置及数量的说明附录四变电所防火部位消防器材的配置及数量的说明1总则1.0.1本条明确规定本规程的目的以及制定的依据。

消防工作是人类在同火灾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项专门工作,在我国,它是社会主义建设、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一个重要保障,它对于打击纵火破坏活动,维护社会安全也是很重要的,在发生外敌入侵的战争时期,还担负着战时消防的繁重任务。

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燃料系统、锅炉燃烧系统、汽(水)轮发电机组、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以及电缆都潜在着火灾危险性。

从国内外电力设备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分析中可见,火灾事故所占比例不小。

电力行业80年代以来的电力设备火灾严重,例如富拉尔基二厂皮带积煤自燃着火,姚孟电厂厂用配电装置着火,金竹山电厂沪渣引起电缆着火,大同二厂汽轮机严重超速引起的油着火,清河电厂的燃油漏油着火,北京通州变电站和甘肃秦安变电站烧毁主变压器和电抗器的严重事故等,损失惨重。

在1986年火灾事故就发生了16起,1987年全国电业安全生产会议后颁发了“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将防止火灾列为重点之一。

为了吸取1987年大兴安岭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总结我国电力工业消防工作的经验教训,加强消防工作,因此在1954年部颁《电气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试行本)的基础上,扩大制定本典型消防规程。

1.0.2本条着重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由于原规程仅适用于电气设备,与电力生产的现状很不适应,这次规程修订中,使适用范围更广、更全,使原规程未涉及到的(如发电厂机炉燃料等环节的设备以及用于电力生产的弱电设备)都适用于本规程。

由于核能发电厂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发电厂。

《电力设备消防例行规定》(DL5027—)

《电力设备消防例行规定》(DL5027—)

《电力设备消防例行规定》(D1.5027—
2022)
电力设备消防例行规定(D1.5027—2022)
目的
本文档的目的是为电力设备消防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电力设备,包括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和配电设施等。

消防措施
1.设备维护:定期对电力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包括清洁、润滑和故障排除等,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且不存在火灾隐患。

2.火灾风险评估:对电力设备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火灾危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

3.防火设施:建立完善的防火设施,包括消防器材、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等,以及相应的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标识。

4.员工培训:对从事电力设备操作和维护的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火灾演练:定期组织火灾演练,检验防火设施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火灾应急处理
1.火灾报警:一旦发现火灾,立即触发火灾报警系统,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紧急处理。

6.疏散和救援:确保所有员工和附近居民能够安全疏散,并及时组织消防队伍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

7.灭火措施:根据火灾的性质和规模,选择合适的灭火手段进行灭火,并确保安全。

规范执行和监督
1.监督部门: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电力设备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2,违规处罚:对违反消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
处罚和惩处措施,以确保规范得到有效执行。

以上为《电力设备消防例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为确保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不断加强消防工作的监督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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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自 1994-5-1 起执行目次1 总则2 防火责任制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4 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5 消防给水6 发电厂热机部分和水力部分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6.1 运煤设备系统、贮煤场6.2 燃油系统、贮油库6.3 煤粉制粉系统6.4 锅炉设备6.5 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7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7.1 发电机、调相机和电动机7.2 氢冷发电机和制氢设备7.3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7.4 电缆7.5 酸性蓄电池室7.6 其他电气设备8 控制室(网控室、主控室、集控室)、调度室、计算机室(房)、通信室、计量室、档案室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9 发电厂和变电所其他部分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9.1 电焊和气焊9.2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9.3 油处理室9.4 修理场所9.5 汽车库及汽车修理场所附录A 发电厂(供电局)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附录B 发电厂(供电局)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附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附录D 做好重点单位消防保卫工作的十项标准附录E 建筑物、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附录F 消防器材的使用原理及方法附录G 本规程用词说明附加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电力设备的消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除核发电站以外的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亦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各工厂企业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结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厂(局)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0.4 凡从事电力工业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生产等各级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结合至少每两年考试一次。

1.0.5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且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

对违反或不执行本规程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2 防火责任制2.0.1 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

电力生产企业的厂(局)长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

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2)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3)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4)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5)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6)落实对消防设施的配制、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7)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8)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收。

2.0.2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

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负责对本企业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协助保卫(消防)部门做好对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

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2.0.3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

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做好本部门、本部位的消防工作。

2.0.4 对火灾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2.0.5 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

2.0.6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发电厂可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

2.0.7 各部门、各班组、各部位均应设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

义务消防队应每年进行整顿、调整和补充。

2.0.8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组织活动,并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

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0.9 各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防火档案,由保卫(消防)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存档案科(室)。

3 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3.0.1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3.0.2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器方案,做到定点定任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3.0.3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制度应规定检查形式、内容、项目、周期和检查人。

防火检查应有组织、有计划,对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案并限期整改。

3.0.4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格式见附录A、B)。

3.0.4.1 动火级别。

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四大”原则自行划分,一般分为二级。

(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2)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3.0.4.2 动火审批权限(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厂(局)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厂(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厂(局)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局)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格证。

3.0.4.3 动火的现场监护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未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3.0.4.4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1)工作必要性;2)工作是否安全;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2)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动火执行人职责: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3.0.5 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3.0.6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①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②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④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⑤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3.0.7 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园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

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二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局)安监部门。

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

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行人员收执。

3.0.8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3.0.9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0.10 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局)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3.0.1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4 发电厂和变电所一般消防措施和灭火规则4.0.1 一般消防措施4.0.1.1 电力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部或本企业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并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培训。

4.0.1.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产的工程或项目,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4.0.1.3 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场地的重要道路应建成环形,并应有道路与主要建筑物和消防队(所)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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