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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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嘉政办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45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20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调整2012年度嘉兴市市本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78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6日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市财政局市教育局(2017年6月)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补助对象为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级公益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市区联动,以区为主;(二)突出普惠,体现公平;(三)城乡统筹,均衡发展。

第四条补助范围和标准(一)基本补助。

1.生均定额补助。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幼儿园,按在园具有市本级户籍和新居民幼儿人数(学前三年)给予生均定额补助。

新居民幼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取得嘉兴市本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生均定额补助标准为:省一级1800元/生·年,省二级1600元/生·年,省三级1400元/生·年,准办园1200元/生·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兴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兴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兴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嘉政办发[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兴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兴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5日嘉兴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拨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二、适用范围(一)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下同范围内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除工会组织关系不属于本市外),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

(二)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筹备金。

(三)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统一安排和划转。

私立学校补贴制度

私立学校补贴制度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多元化发展,私立学校在我国教育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鼓励和支持私立学校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补贴政策,旨在减轻私立学校的办学负担,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以下是对我国私立学校补贴制度的简要介绍。

一、补贴政策概述1.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民办学校还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并对捐赠者给予税收优惠。

2. 专项资金扶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基础设施、提高教师待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

3. 政府购买服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是指政府将某些教育服务项目委托给民办学校,以减轻公办学校的负担。

4. 信贷支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金融机构可以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帮助学校解决资金难题。

二、补贴政策实施1.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主要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职业教育机构等。

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的补贴。

2.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及不同项目而有所不同。

例如,深圳市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学生提供学位补贴,小学不超过每人每年5000元,初中不超过每人每年6000元。

3. 补贴申请流程民办学校申请补贴,需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学校资质证明、财务报表、项目申报书等。

教育行政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学校将获得补贴。

三、补贴政策效果1. 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补贴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从而提高教育质量。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23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23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23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二月十日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缓解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在《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5〕9号)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的原则:(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群众。

(二)政府主导、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一)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并持有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证》的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的农村“三老”人员;精简职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含)内,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社会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二类救助对象,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三)户籍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因家庭人员长期患病造成医药费支出已超出其家庭经济收入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社会困难群众(以下简称三类救助对象)。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嘉政办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二月四日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二○一○年一月)为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办学,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5〕36号)精神,结合近年来市本级教育经费增长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民办的义务制教育学校(含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和高中段学校。

本办法不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免课本费补助。

第二条民办学校分类补助办法及标准。

一、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1.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补助给学校。

2.按办学成本收费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每生每年8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生。

3.经教育部门批准承担义务教育的外来人员子女学校,以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学生数,小学按每生每年150元、初中按每生每年2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校。

二、民办高中段学校。

1.普通高中。

(1)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指学校受政府委托招收的公办学生),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生均25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校。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现行学生资助政策问答(2022)》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现行学生资助政策问答(2022)》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现行学生资助
政策问答(2022)》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6.06
•【字号】浙教办函〔2022〕161号
•【施行日期】2022.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现行学生资助政策问
答(2022)》的通知
浙教办函〔2022〕16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各省属高中学校:
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学生资助工作高质量发展,落实落细各项资助政策,结合审计发现问题和工作需要,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现将《浙江省现行学生资助政策问答(2022)》(以下简称《问答》)印发给你们。

今后,将结合工作实际和政策体系的完善,本着更加便捷、更加规范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原则适时更新《问答》。

附件:《浙江省现行学生资助政策问答(2022)》.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浙政办发[2013]154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的25项和调整(含直接或委托下放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同类事项)的446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46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0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煤炭企业矿长资格证书核发│省经信委│├───┼─────────────────────┼──────────────────────────┤│2│煤炭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省、设区市、县(市、区)经信部门│├───┼─────────────────────┼──────────────────────────┤│3│煤炭企业采矿设计审批│省经信委│├───┼─────────────────────┼──────────────────────────┤│4│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聘任校长核准│省教育厅│├───┼─────────────────────┼──────────────────────────┤│5│实施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设区市教育部门│││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6│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及其他│县(市、区)教育部门│││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7│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省教育厅│││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8│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9│有害废物经营活动许可│设区市环保部门│├───┼─────────────────────┼──────────────────────────┤│10│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县(市、区)环保部门│││的农村医疗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许可││├───┼─────────────────────┼──────────────────────────┤│11│需试生产的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试生产许可│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12│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13│房屋拆迁延长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的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14│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核准│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15│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16│拆迁人使用补偿安置资金审核│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17│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核准│杭州市建设系统│├───┼─────────────────────┼──────────────────────────┤│18│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设区市、县(市、区)质监部门│├───┼─────────────────────┼──────────────────────────┤│19│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技术方案审批和竣│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设区市、县(市、区)广电部门│││工验收││├───┼─────────────────────┼──────────────────────────┤│20│增殖放流许可│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21│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省、设区市人防部门│├───┼─────────────────────┼──────────────────────────┤│22│单独选矿许可│省国土资源厅│├───┼─────────────────────┼──────────────────────────┤│23│城市或者行政区域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省、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绘成果公布前的审批││├───┼─────────────────────┼──────────────────────────┤│24│没有国家技术标准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设区市建设部门│││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审定││├───┼─────────────────────┼──────────────────────────┤│25│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省地震局│└───┴─────────────────────┴──────────────────────────┘附件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46项)一、省级部门下放给设区市、县(市、区)或部分地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69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下放后实施机关│下放方式│├───┼───────────┼───────┼─────────────┼─────────────────┤│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省发改委│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发│部分委托,内容为除国家《政府核准的│││││展改革部门│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下放外的省级权││││││限│├───┼───────────┼───────┼─────────────┼─────────────────┤│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省经信委│舟山市经信部门│授权,内容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查│││建筑除外)节能审查││││├─────────────┼─────────────────┤││││其他设区市及义乌市经信部门│委托,内容为除年用能5000吨标煤及以││││││上的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之外的省级权││││││限│├───┼───────────┤├─────────────┼─────────────────┤│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设区市、义乌市及部分县(市│部分委托│││││、区)经信部门││├───┼───────────┤├─────────────┼─────────────────┤│4│供电营业区审批││设区市、县(市、区)经信部│委托│││││门││├───┼───────────┤├─────────────┼─────────────────┤│5│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舟山市经信部门│委托│││批││││├───┼───────────┤├─────────────┼─────────────────┤│6│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经信部门││├───┼───────────┤├─────────────┼─────────────────┤│7│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舟山市经信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变更审批│││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审││││││批│└───┴───────────┴───────┴─────────────┴─────────────────┘ ┌───┬───────────┬───────┬─────────────┬─────────────────┐│8│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省教育厅│舟山市教育部门│委托│││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9│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舟山市教育部门│委托│││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10│从事经营性教育类互联网││舟山市教育部门│授权│││信息服务的前置审查││││├───┼───────────┤├─────────────┼─────────────────┤│11│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舟山市教育部门│委托│├───┼───────────┤├─────────────┼─────────────────┤│12│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舟山市教育部门│委托│││构审批││││├───┼───────────┼───────┼─────────────┼─────────────────┤│13│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许│省科技厅│设区市科技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属企事业单位申│││可│││请办理外的省级权限│├───┼───────────┤├─────────────┼─────────────────┤│14│实验动物出口审批││设区市科技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属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外的省级权限│├───┼───────────┤├─────────────┼─────────────────┤│15│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设区市科技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属企事业单位申│││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请办理外的省级权限│││位指定││││├───┼───────────┼───────┼─────────────┼─────────────────┤│16│大型宗教活动的许可│省民宗委│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民│委托│││││宗部门││├───┼───────────┤├─────────────┼─────────────────┤│17│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民│委托│││临时地点的许可││宗部门││├───┼───────────┤├─────────────┼─────────────────┤│18│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舟山市民宗部门│委托│││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的许可││││├───┼───────────┤├─────────────┼─────────────────┤│19│外国人携带超出自用数量││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民│委托│││的宗教用品入境的许可││宗部门││└───┴───────────┴───────┴─────────────┴─────────────────┘ ┌───┬───────────┬───────┬─────────────┬─────────────────┐│20│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省公安厅│舟山市公安机关│委托,内容为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21│集会游行示威审批││设区市公安机关│委托,内容为跨市集会游行示威审批│├───┼───────────┤├─────────────┼─────────────────┤│22│危险类物品购买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公安机关│部分委托,内容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省内)│├───┼───────────┤├─────────────┼─────────────────┤│23│枪支(弹药)运输(携运││县(市、区)公安机关│委托,内容为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许可(省际)│├───┼───────────┤├─────────────┼─────────────────┤│2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级分行本部大楼│││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关│审批、验收外的省级权限│││批及工程验收││││├───┼───────────┼───────┼─────────────┼─────────────────┤│25│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省民政厅│舟山市民政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地方性基金会登记│││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其他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部分委托,内容为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下辖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26│公墓建设的审批││舟山市民政部门│委托│├───┼───────────┤├─────────────┼─────────────────┤│27│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设区市、义乌市民政部门│委托│││)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2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设区市、义乌市民政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省级养老机构设立││││││外的其他省级权限│├───┼───────────┼───────┼─────────────┼─────────────────┤│29│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审│省司法厅│舟山市司法部门│委托│││核登记││││├───┼───────────┤├─────────────┼─────────────────┤│30│律师执业审核││舟山市司法部门│委托│├───┼───────────┼───────┼─────────────┼─────────────────┤│31│设立、撤销技工学校审批│省人力社保厅│舟山市人力社保部门│委托│├───┼───────────┼───────┼─────────────┼─────────────────┤│32│设立、变更、注销事业单│省事业单位登记│舟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舟山市域范围内现由│││位法人的登记│管理局││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的省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包括设立、变更、││││││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的权限│└───┴───────────┴───────┴─────────────┴─────────────────┘ ┌───┬───────────┬───────┬─────────────┬─────────────────┐│33│采矿权许可│省国土资源厅│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部分授权,内容:1.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和黏││││││土,年产100万吨以上,且所采矿产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外销的采矿权许可事项││││││;2.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专供配套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和黏土,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采││││││矿权许可事项│├───┼───────────┤├─────────────┼─────────────────┤│34│采矿权转让许可││采矿权登记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部分授权,内容:1.按照“谁发证、谁审│││││门│批”的原则,将市、县(市、区)登记││││││发证的采矿权许可按照登记发证权限进││││││行下放;2.按照采矿权许可下放的事项││││││,相应下放转让许可权限│├───┼───────────┤├─────────────┼─────────────────┤│35│土地开垦审核││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下放管理层级│├───┼───────────┤├─────────────┼─────────────────┤│36│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舟山市国土资源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审核│││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外的省级权限│├───┼───────────┼───────┼─────────────┼─────────────────┤│37│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设区市环保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生产、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3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舟山市环保部门│委托│├───┼───────────┤├─────────────┼─────────────────┤│39│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舟山市环保部门│委托│││质(乙级、临时)认定││││├───┼───────────┤├─────────────┼─────────────────┤│40│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舟山市环保部门│委托│││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41│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舟山市环保部门│委托│││许可和年度计划审批(含││││││水路运输医疗废物许可)││││└───┴───────────┴───────┴─────────────┴─────────────────┘┌───┬───────────┬───────┬─────────────┬─────────────────┐│4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省建设厅│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建│委托│││定││设部门││├───┼───────────┤├─────────────┼─────────────────┤│4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舟山市、义乌市建设部门│委托││││├─────────────┼─────────────────┤││││其他设区市、舟山市下辖各县│部分委托,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区)建设部门│辖各县(区)│├───┼───────────┤├─────────────┼─────────────────┤│44│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或││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建│委托│││者拆除审批││设部门││├───┼───────────┤├─────────────┼─────────────────┤│45│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建│委托│││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设部门││││审批││││├───┼───────────┤├─────────────┼─────────────────┤│46│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委托,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辖各│││││义乌市建设部门│县(区)│├───┼───────────┤├─────────────┼─────────────────┤│47│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舟山市、义乌市建设部门│委托│││准│││││││├─────────────┼─────────────────┤││││舟山市下辖各县(区)建设部│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辖各县(区│││││门│)│├───┼───────────┤├─────────────┼─────────────────┤│48│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舟山市建设部门│委托│││防审批││││├───┼───────────┤├─────────────┼─────────────────┤│49│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舟山市、义乌市建设部门│委托││││├─────────────┼─────────────────┤││││其他设区市、舟山市下辖各县│部分委托,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区)建设部门│辖各县(区)│├───┼───────────┤├─────────────┼─────────────────┤│50│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舟山市下辖各县(区)建设部│舟山市执行内容部分委托下辖各县(区│││││门│)│├───┼───────────┼───────┼─────────────┼─────────────────┤│51│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省交通运输厅│舟山市交通运输部门│委托,具体委托权限范围与省投资主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权限同步│││计)││││├───┼───────────┼───────┼─────────────┼─────────────────┤│52│涉航建筑物许可│省港航管理局│舟山市交通运输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除在沿海3000吨级及││││││以上修建隧道、管道(线)架空电力线││││││等其他跨(穿)、临河建筑物的审批权││││││限外的省级权限│└───┴───────────┴───────┴─────────────┴─────────────────┘ ┌───┬───────────┬───────┬─────────────┬─────────────────┐│53│围垦河道审核*│省水利厅│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水│部分授权,内容为除项目涉及跨区域外│││││利部门│的省级权限│├───┼───────────┤├─────────────┼─────────────────┤│54│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水│部分授权,内容为除项目涉及跨区域外│││(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利部门│的省级权限│││、堤防等)审批││││├───┼───────────┤├─────────────┼─────────────────┤│55│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水│部分授权,内容为除项目涉及跨区域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利部门│的省级权限│││施审批││││├───┼───────────┤├─────────────┼─────────────────┤│56│滩涂围垦项目审批││舟山市水利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除跨市的滩涂围垦项││││││目审批外的省级权限│├───┼───────────┼───────┼─────────────┼─────────────────┤│57│种子生产许可│省农业厅│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部分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58│种子经营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部分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59│引种许可││舟山市农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主要农作物品种省外││││││引种许可│├───┼───────────┤├─────────────┼─────────────────┤│60│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舟山市农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农业部下放权限外│││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的省级权限│││验员资格认定│││││││├─────────────┼─────────────────┤││││其他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部分委托,内容为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及│││││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检验员资格认定│├───┼───────────┤├─────────────┼─────────────────┤│61│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62│蚕一代杂交种出口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6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舟山市农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产品批准文号审批│││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及产││││││品批准文号许可││││├───┼───────────┤├─────────────┼─────────────────┤│64│农药广告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65│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省农业厅│舟山市农业部门│委托│││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66│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舟山市农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除农业部下放权限外│││批│││的省级权限│├───┼───────────┤├─────────────┼─────────────────┤│67│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68│草原征占用及经营性旅游││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下放管理层级│││或者采土、采矿、采石等││门││││活动许可││││├───┼───────────┤├─────────────┼─────────────────┤│69│兽药广告批准文号核发││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70│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认││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定││各县(市、区)农业部门││├───┼───────────┼───────┼─────────────┼─────────────────┤│71│植物检疫证明核发│省植物保护检疫│设区市、县(市、区)植物保│下放管理层级││││局│护检疫部门││├───┼───────────┼───────┼─────────────┼─────────────────┤│72│林木采伐许可│省林业厅│舟山市林业部门│授权││││├─────────────┼─────────────────┤││││其他设区市、县(市、区)林│委托,内容为除珍贵树木和沿海防护林│││││业部门│的采伐涉及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生态安全││││││外的其他权限│├───┼───────────┤├─────────────┼─────────────────┤│73│松材线虫病疫木调运、造││舟山市林业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纸、制作人造板许可│││造纸、制作人造板许可│├───┼───────────┼───────┼─────────────┼─────────────────┤│7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省商务厅│设区市、义乌市及舟山市下辖│部分委托,内容为除专项法律法规明确│││审批*││各县(区)商务部门│规定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75│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设区市商务部门│下放管理层级│││构审批││││└───┴───────────┴───────┴─────────────┴─────────────────┘ ┌───┬───────────┬───────┬─────────────┬─────────────────┐│76│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省文化厅│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文│部分委托,内容为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化部门│批│├───┼───────────┤├─────────────┼─────────────────┤│77│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审批││舟山市文化部门│部分委托,内容为舟山群岛新区范围内││││││举办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78│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文│委托│││立的审批││化部门││├───┼───────────┼───────┼─────────────┼─────────────────┤│7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省卫生计生委│舟山市人口计生部门│部分授权,内容为舟山市计划生育技术│││立许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8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质认定││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断机构及医师资质认定││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2│医护人员执业许可││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3│传染病菌毒种采集、保藏││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携带、运输和使用审批││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可││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5│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设区市、县(市、区)卫生部│下放管理层级│││││门││├───┼───────────┤├─────────────┼─────────────────┤│86│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委托│││││各县(市、区)卫生部门││├───┼───────────┤├─────────────┼─────────────────┤│87│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设区市、县(市、区)卫生部│下放管理层级│││许可││门││├───┼───────────┤├─────────────┼─────────────────┤│88│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设区市、义乌市卫生部门│委托│││查││││└───┴───────────┴───────┴─────────────┴─────────────────┘ ┌───┬───────────┬───────┬─────────────┬─────────────────┐│89│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省卫生计生委│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善县卫生│委托│││可││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嘉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八日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嘉委〔2011〕17号)和《嘉兴市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嘉政发〔2011〕48号),大力实施创新引领战略,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浙江省区域创新体系副中心城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1.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形成以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核心的一区多园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格局。

对省级以上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企业,其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首次实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由高新区分别按其当年对高新区财政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的50%给予扶持。

2.加快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推进和建设一批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被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创建管理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专项补助。

3.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浙财教字〔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7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2007〕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市县为主。

各地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在用校舍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计算公式如下:预算年度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上年末中小学在用校舍面积×单位造价÷使用年限单位造价按不低于700元、使用年限在30-50年的范围内,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嘉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的通知嘉政办发〔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2024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关键一年,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实施“十项重大工程”,全面落实“十大提升行动”,以嘉兴的“稳”“进”“立”为全省大局多作贡献,努力在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中勇挑大梁、勇立潮头。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承担牵头抓总责任,对标先进、拉高标杆,细化工作举措,把工作做成特色、做出亮点,确保重点任务高质完成、走在前列。

各相关单位要树牢“一盘棋”意识,主动作为、协同推进,形成齐抓共管、实干争先的浓厚氛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1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注: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2024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分解。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支持新农村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支持新农村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支持新农村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嘉政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支持新农村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支持新农村建设若干政策意见》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0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二十日嘉兴市支持新农村建设若干政策意见根据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更好地发挥地方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作用,按照逐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逐步提高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逐步实现财政支农投入“三个高于”,以及确保财政预算内支农资金法定增长、确保每一年财政支农资金增量高于上年,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公共财政制度和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新型财政支农机制的要求,自2006年起,市级财政建立市区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不包含农村教育、卫生、文化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方面),并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综合能力(一)继续稳定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

对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在20亩(含)以上的大户、不到20亩的杂交水稻制种农户,以及经工商登记、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社员30户以上的粮食专业合作社内的种粮社员,按全年水稻、油菜实际种植面积,市财政给予每亩5元的直接补贴。

同时,对以上补贴对象按实际种植分区域确定的优质水稻品种(由市推荐、省确定)面积,市财政给予每亩2.5元的良种补贴。

(二)继续对订购粮予以补贴支持。

地方储备轮换所需的早晚稻谷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标准签订收购“订单”。

对订单合同内的粮食,给予一定的政府价外补贴;对具备一定规模、信誉好的种粮大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订单”预付一定的预购定金;预购定金由农发行贷款提供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嘉兴:红船旁人大的担当作为

嘉兴:红船旁人大的担当作为

嘉兴:红船旁人大的担当作为作者:陈勇杰来源:《浙江人大》 2019年第12期陈勇杰伴随改革开放的步伐,1983 年,嘉兴撤地建市,同年12 月16 日至20 日,嘉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产生了嘉兴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这标志着嘉兴市人大工作进入崭新阶段。

弹指一挥间,地方人大常委会已走过了40 年的光辉历程。

在历史的长河中,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探索中前进、在创新中发展,民主法治建设蓬勃发展、开拓新局,人大制度建设不断巩固、日臻完善。

围绕中心大局,迈开依法行权履职坚实步伐嘉兴,作为中国革命红船的起航地、党的诞生地,更切身地感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大意义。

1983 年,嘉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主动服从和服务中心、融入改革发展大局,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征途上迈开了坚实的步伐。

2013 年3 月,备受关注的黄浦江死猪事件爆发。

“改善生态环境”成为当年市委、市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养猪触犯了哪条法律法规?有什么法律依据让我拆猪棚?”推进这项工作,许多群众不理解。

2013 年5 月29 日,嘉兴市人大常委会的全力助推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为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转型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人大,在这场声势浩大的生猪养殖产业转型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翻开历史长卷可以发现,无论是80 年代的经济复苏和改革探索,还是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嘉兴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4 年,围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决定》;2009年,围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快推进浙江省区域创新体系副中心建设的决议》;2014 年,着眼全面深化改革,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

关于市属民办中小学实行收费备案制度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市属民办中小学实行收费备案制度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市属民办中小学实行收费备案制度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市属民办中小学实行收费备案制度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06-06 14:48 -------------------------------------------------------------------------------- 长发改收费84号市属各民办中小学校:为进一步深化民办教育收费改革,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市属民办中小学校实行收费备案制度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备案制度管理办法我市现行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省授权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相关规定,制定价格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教育收费政府定价管理改为备案制度管理,即由民办学校按照“学费补偿教育成本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和住宿费实际成本”的定价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按照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市属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备案制度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环境(一)国家为推进地方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和政策取向。

中央明确提出深化价格改革就是要“坚决推进市场化改革,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把市场竞争充分、消费者可自主选择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逐步放给市场,不断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14•【字号】浙财教〔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3〕6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13号)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深化教师教育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培养质量,建立重点与全员相结合的常态化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促进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持续提升,全面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2013-2015年省财政安排了教师教育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我们联合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教师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2.骨干教师省级培训补助标准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2013年5月14日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13号)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2013-2015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浙政办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39号)为加强对我省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保障民办高校举办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把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重点切实转移到规范管理和提高质量上来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显著成绩,已成为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省现有独立设置的各种形式的民办高校13所,另有独立学院20所,在校生总数已占全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总规模的三分之一。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加快紧缺人才的培养,创新办学体制和办学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民办高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不够规范;投入不足;不少学校法人财产权不落实、财务管理混乱,有的甚至造成校园不稳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等等。

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当前,要把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

二、加强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要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始终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一)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

民办高校须按法律规定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接轨沪杭优质医疗资源做强做优医学学科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6〕5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接轨沪杭优质医疗资源做强做优医学学科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6〕5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接轨沪杭优质医疗资源做强做优医学学科的实施意见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接轨沪杭优质医疗资源做强做优医学学科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6〕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医学学科建设是医院医学科研和医疗技术创新发展的支柱,学科建设层次直接反映医院的整体水平和学术地位。

在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服务模式的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嘉兴市属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和各县(市)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8号)和《2016年嘉兴市深化接轨上海工作实施方案》(嘉委办发〔2016〕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接轨沪杭,依托沪杭优质医疗资源,加强医学学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以我市市级医院、县(市)级医院为基础,多形式、多层次、宽领域地加强与沪杭优质医疗机构的合作对接,通过医院合作、专科合作、团队合作和专家合作,加快实现医疗资源的互联共享,使嘉兴老百姓在家门口能够享受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力争到2020年,在沪杭专家的带动下使我市的医疗服务能力和辐射能力有较大提高,医学学科建设有较大突破,建成一批沪杭优质医疗资源的联合诊治中心、名专家工作室,形成一批区域性的优势学科、重点专科和专病中心,造就一批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人才梯队合理的学术团队,培养一批省内乃至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的医疗专家。

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化“双下沉,两提升”工作,形成市带县、县带镇、镇带村的纵向整合机制,为“健康嘉兴”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6•【字号】嘉政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精神和《嘉兴市中长期创业创新型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根本,以促进就业和经济转型发展为目的,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为建设“三城一市”和“两富”现代化嘉兴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需要,建立以职业(技工)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机制,加大培训投入,扩大培训规模,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就业者或创业者都能参加一次相应的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职工得到一次技能等级提升培训。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7.02•【字号】浙财教[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号356号),经省政府同意,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建立以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免学费、学校奖助学金为主要内容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二○一一年七月二日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大体掌握在占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左右。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县(市、区)资助面。

第五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将资助标准分为2-3档。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5日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积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建设创业型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现就嘉兴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国家有准入条件、标准的行业和领域要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并根据行业特点,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

放宽出资限额,创业者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申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注册资本按投资者申请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本市户籍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持证残疾人、复退军人、被征地人员、“两分两换”人员(以下简称“扶持人员”),以及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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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
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7]140号
【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30
【实施日期】2007.09.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失效]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5)3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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