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法律问题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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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论文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论文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论文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消费逐渐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

但是,购买一辆汽车并不是一笔小的投资,对于普通人来说需要借助消费贷款来实现。

此时,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出现可以为购车者和银行提供更多的保障,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文主要讨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相关问题。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概念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方式,由保险公司对某些消费者购车的贷款做出保证,以保证该贷款在借款人意外死亡或身体受到重大损伤,或者正常还款受到重大困难时,银行能够收回贷款。

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会根据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对该笔贷款进行还款。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影响1. 汽车销售的改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汽车的销售情况。

对于那些无法一次性购车,只能通过消费贷款来实现购车的消费者而言,他们更倾向选择具有保证保险的贷款。

因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可以保护借款人的利益,在借款人遇到意外或者经济困难时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障。

因此,汽车销售商和银行可以通过推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提高产品竞争力。

2. 金融风险控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控制风险。

消费者购车贷款的最大风险是其能否完全归还,如果出现意外或经济困难,会对银行造成银行财务平衡的冲击,金融机构会面临更多的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出现,可以对金融机构提供有力的支持,降低停车贷款的风险,当客户遇到意外或经济困难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帮助银行挽救收益,并规避损失的风险。

3. 保障消费者利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不仅保护银行的利益,也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选择具有保证保险的汽车贷款,可以放心购买汽车并获得更好的购车体验。

与此同时,在贷款过程中,银行会更谨慎地审核借款人的资格,借款人必须经过资格审核并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还款能力才能获得贷款,银行可以确保贷款的回收率。

三、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实施的条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条件。

《建设银行X市支行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风险及对策研究》范文

《建设银行X市支行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风险及对策研究》范文

《建设银行X市支行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风险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已经成为汽车消费领域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

作为建设银行在X市的主要分支机构,其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购车金融服务,同时也为银行带来了可观的业务增长。

然而,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分析建设银行X 市支行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建设银行X市支行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概述(一)业务背景及发展历程建设银行X市支行作为当地主要金融机构之一,近年来大力推进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汽车消费需求。

该业务通过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灵活的购车金融服务。

(二)业务模式及特点该业务模式主要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消费者可以通过银行官网或合作汽车销售商进行申请。

其特点包括灵活的分期期限、较低的利率以及便捷的申请流程等。

三、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风险分析(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由于消费者通过信用卡进行分期付款,如果消费者在还款期间出现违约情况,将会给银行带来损失。

此外,由于汽车市场波动,消费者在还款期间可能面临车辆贬值等风险。

(二)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和竞争风险。

由于信用卡分期购车的利率受到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将增加银行的贷款成本和风险。

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其他金融机构也纷纷推出类似业务,竞争压力增大。

(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主要来自于内部管理和系统运行等方面。

由于业务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如果内部管理不善或系统运行出现故障,可能导致业务风险增加。

此外,欺诈风险也是操作风险的重要方面。

四、对策建议(一)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同时,应加强与汽车销售商的合作,共同做好客户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催收机制,对违约客户进行及时催收。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论文(全文)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论文(全文)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论文(全文)【论文摘要】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即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是指汽车消费贷款的购车人投保,保险公司承保,以购车人的履约责任为保险标的,约定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以贷款人为索赔权人的保险。

它是我国近年来开展的一个新的险种,该险种涉及的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

在实践中,虽然该险种发展十分迅速,但出现的纠纷非常多,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均为此承担了巨大的损失。

笔者试首先从购车人、汽车经销商以及保险公司等三方面,对我国现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经营环境经行理性地分析,从中找出制约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进一步快速发展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并站在法律的角度,从理论上分析该险种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从实践上发现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刻社会根源,并以这些问题为突破口,为今后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健康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保险公司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履约责任货款购车消费信贷履约保单借款合同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迅猛。

截至2003年11月末,汽车消费贷款的余额已达1800多亿元。

全国“私车族”中,近20%使用了汽车消费贷款。

2002年底,全国各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100多亿元,而截至2003年7月底,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车贷余额就高达1409亿元。

(1)从2000年起,银行与保险公司联手打造汽车消费信贷的“蛋糕”,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不断升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市场越做越大。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大力发展也带动了其它车辆险业务的发展。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甚至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增长点,有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占比有时达到50%以上。

但是,去年8月,车贷履约险,相继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苏州、杭州等城市被紧急叫停。

今年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现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3月31日前停止,并对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采取了“紧缩”政策。

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权益的维护范本

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权益的维护范本

有一位购车人分期付款购车,在购车人没有还清车款之前,登记的车主依然是汽车销售公司。

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也把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但是保险费实际上是购车人交的,可在保险单上根本没有该购车人的名字。

后,购车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法院判决购车人负刑事责任并连带赔偿受害方19万多。

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购车人无奈就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提出:购车人的车属于分期付款车,被保险人汽车销售公司并不承担责任,并且汽车销售公司也未受到任何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会向汽车销售公司赔偿。

虽然购车人出现损失,但是购车人不是被保险人,所以购车人没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这种情况下,车主怎样才能很好的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评析:这个问题,其实只要把真正的车主—购车人作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写在保险单上,就可以解决了。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在购车人没有还清车款前,汽车销售公司仍然对该车辆具有所有权,考虑到对自己的保护,汽车销售公司希望自己作为被保险人,这样一旦车辆损坏,保险公司可以给自己赔偿,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在第三者责任险中,出险后,无论如何汽车销售公司是不用赔偿的,第三者受伤害的保险事故与其没有什么利害关系。

所以,保险公司不会给其赔偿。

反之,购车人在使用车辆时候,一旦发生事故,就要赔偿受害人,当然自己就会产生损失。

所以伤人事故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可是由于购车人不是被保险人,所以保险公司也不会对其赔偿。

这种只收保费、不用赔偿、并且谁都无权索赔的现象,太不合理了。

由于立法不完善,我国《保险法》仅规定了投保人的保险利益问题。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仅仅把车辆的所有权作为保险利益的表现,谁是车主、谁就是被保险人,却忽视了其他人的合法权利。

结果,才导致了本案这样的不合理情形。

汽车分期付款买卖相关问题探析

汽车分期付款买卖相关问题探析

汽车分期付款买卖相关问题探析交通运输专业(本科)结业论文汽车分期付款买卖相关问题探析汽车分期付款买卖相关问题探析摘要近年来, 随着消费贷款这一新的信贷品种逐渐为民众所接受, 汽车分期付款买卖中保险问题也开始凸现, 因此研究这一问题以及如何解决之, 则为保险学人和研究者的责任。

本文将对汽车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保险利益、风险负担转嫁、投保时的投保人选择、保险事故认定、诉权等问题作一论述。

关键词:汽车; 保险利益; 风险负担; 诉权一、分期付款制下保险利益的变化分期购买在《牛津法律辞典》中已有定义, 其交易方式是买受人将商品的全部或部分价金在以后分阶段偿付, 例如每周或每月偿还小笔金额。

按此解释, 对于汽车分期付款是指消费者只需支付汽车价格的一小部分, 即可以获得该汽车, 余款在约定的期限内逐月或逐年付清。

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 购买者对汽车具有保险利益是在支付首期款、取得对该汽车的使用权时开始的, 但只有当他付清余款时, 他才具有对该汽车完全的保险利益。

而在支付首期款和付清余款这两个时点之间, 购买者又具有已付款价值内的保险利益。

我们假设某型号的汽车标价为 W 元, 分期付款计划规定为: 首期款为 P元, M 元, 付款期为 N 月, 月利率为 i 。

根据假设就可以作出下列以后每期付款的测算:付款期当期付款已付款总额首期 P P第1 期 M P ( 1+ i ) + M第 2 期 M [ P ( 1+ i ) + M ] ( 1+ i ) + M = P( 1 + i )2+ M ( 1+ i ) + M期第 3 期 M { [ P ( 1+ i ) + M ] ( 1 + i ) + M } ( 1 + i )+ M = P ( 1 + i )2+ M ( 1 + i )2+ M ( 1 + i )+ M例如, 某单位于某年 1 月 1 日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一辆, 并由销售商代为投保了保额为 20 万元的车辆损失险。

最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探讨 精品

最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探讨 精品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探讨摘要银行、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商都是汽车消费贷款保险需要服务的对象。

只有拥有一个完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制度,才能平衡各方的利益。

但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制度中存在许多的内容缺陷、利益失衡,导致不能将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发挥出来,因此建立健全的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的法律和社会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的角度来论述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重新构建。

关键词汽车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险在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被列出,然仅仅只是定义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和司法定论。

这样就知道导致了保险公司在处理相关事件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各部分只能自行摸索着解决的方案。

在此情形下,保监会应对车贷险业务的开展应给予适当的引导和规范,不能放任自流,笔者根据自己多年从事车险行业的经验得出分析总结出以下几条建议。

一、对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根据我国《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和2011年《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中要求保险公司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从事保险活动,不允许从事包括担保等法律外的保险活动,所以对汽车贷款保险合同保监会应采取严格审查的态度,且严禁保险公司将车险办成担保。

现实中,保险公司为了拓宽车带保险业务,一般会与银行联合修改部分车险合同,其中有些内容是违反车保的本质或车保的相关法律法规的。

由于车贷险可能带动其他保险的销售,所以部分保险公司对银行和汽车经销商分别提供加大责任和提高优惠力度等形式累计销售值,这样无异于将保险公司置于担保人的位置上。

以上的这些现象使银行置信贷管理法规于不顾,继而出现了贷款逾期、贷款门槛无限下低,有些甚至为了满足经销商的不合理要求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带来非常巨大的金融风险。

这是造成汽车消费贷款担保风险大且付赔率高的主要原因。

所以,作为监管部门保监会在加大严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做事的力度的同时给予违反规定操作的保险公司和个人严厉惩罚。

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基本法律问题论文

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基本法律问题论文

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基本法律问题论文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又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作为财产保险公司开办的一项新兴业务,自推出以来对拓展汽车信贷市场、促进我国的汽车消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近来很多保险公司由于其居高不下的赔付率而纷纷暂停了该项业务。

导致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缺乏良好的制度支持尤其是法律制度的约束是关键原因之一。

在实务中,因为与之配套的法律机制不够健全,再加上理论研究相对薄弱,从业人员缺乏经验积累,产生了大量的保险纠纷。

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对适用法律的认识存在分歧,判决上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甚至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审理会产生不同的审判结果。

如在武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公司索赔分期付款购车保险金一案中,法院以投保人锡山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隐瞒自身资信情况,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未尽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驳回了神龙公司的诉讼请求;[1]而在神龙公司以同样事由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芜湖分公司索赔时,法院却忽略投保人芜湖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投保时的资产状况,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支持了神龙公司的索赔要求。

[2]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对保险市场的开发和相关司法实践工作的完善以及车贷市场信用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的法律概念辨析我国《保险法》没有提出保证保险的概念。

通常的看法是,保证保险指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

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而言,投保人、保险人与被保证保险人共同订立保证保险关系,投保人为汽车买受人、被保证保险人为汽车销售方。

[3]但是,中国保监会在1999年8月30日对最高人民法院告申庭《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中明确提出:“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被保证人)和保险人(保证人),债权人一般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

汽车分期业务风险控制问题及对策论文

汽车分期业务风险控制问题及对策论文

汽车分期业务风险控制问题及对策论⽂汽车分期业务风险控制问题及对策论⽂ 在⽇常学习和⼯作⽣活中,⼤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吧,论⽂是指进⾏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章。

还是对论⽂⼀筹莫展吗?以下是⼩编精⼼整理的汽车分期业务风险控制问题及对策论⽂,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摘要: 汽车分期业务是由银⾏、消费者和担保公司三⽅建⽴的⼀种贷款模式,它作为银⾏的⼀项贷款业务越来越多地受到消费者的喜欢,但是同时伴随的坏账风险也越来越严峻。

要想防范该风险,担保公司在其中起到的作⽤就尤为明显。

可是因为⽬前和银⾏合作的担保公司的审批只是通过银⾏⾃⼰的审批,并不像融资性担保机构那样需要经营许可证,所以造成这类担保公司管理⽔平参差不齐,把控风险的能⼒也⽐较⽋缺。

本⽂⾸先阐述风险管理的含义和程序⽅法;其次根据汽车分期业务现状分析了其⽬前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了应对的解决⽅案。

本⽂对于担保公司建⽴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汽车分期业务的风险管理⽔平具有⼀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担保公司;汽车分期业务;风险管理; 引⾔: 汽车分期业务是由银⾏审核通过的担保公司牵头,协助客户在银⾏进⾏汽车消费贷款的业务,这类业务存在的风险是多⾯的。

⾸先,消费者不还款,信⽤受影响,担保公司不能及时督促消费者还款,担保公司保证⾦和信⽤也受影响;其次银⾏因为坏账的增加,造成借贷不平衡,严重的更会造成银⾏货币供应量不⾜。

如果想减少以上风险,担保公司所起到的作⽤就尤为重要了。

担保公司要想能对其业务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进⾏及时、准确的评估,还要对所遇到的风险进⾏有效地应对,其不仅要提⾼风险管理意识,还要确⽴好组织架构才能更好地确认权责利,同时还需要⼀⽀⾼⽔平、懂业务、有责任⼼的员⼯队伍。

为此,本⽂以担保公司为研究对象,就汽车分期业务风险管理问题展开了研究。

1、风险管理的含义及程序⽅法 企业风险是指为实现企业的战略与经营⽬标⽽产⽣的不确定性影响。

浅析汽车消费信贷与分期付款的保险

浅析汽车消费信贷与分期付款的保险

浅析汽车消费信贷与分期付款的保险摘要: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以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息为标的,投保人(即借款人)根据被保险人(即为投保人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

我国车贷险业务开办于1998年,于2002年下半年达到顶峰车贷险业务的开办较好地带动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然而,这一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险种经过几年高速发展后,由于巨大的市场风险而在2003年中后期戛然止步,有关财险公司纷纷暂停销售,进行清理这种情形出现的原因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和保险公司管理的不善,如何改善这种局面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关键词:车贷险;社会信用体系;资信调查一、车贷险的历史背景(1)车贷险的形成阶段车贷险是指以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息为标的,投保人(即借款人)根据被保险人(即为投保人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

不少人希望通过贷款的方式买车,提前过一把有车族的瘾,银行也为此打开了方便之门。

但由于车辆是移动资产,风险很大,银行除了对贷款人进行信用考察之外,还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不予贷款。

而车辆贷款保险是目前主要的担保方式之一。

在车贷险中,被保险人是银行,保险公司承保贷款人不还款责任。

我国车贷险早在1995年就已经逐步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各大保险公司在针对市场需求的同时逐步开始对车贷险进行一系列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大型汽车生厂商联系一些保险公司开展了小范围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这便是车贷险的雏形。

但由于没有完善制度加以控制易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停止了这种业务,到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出台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这才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车贷险的市场。

(2)车贷险的发展阶段自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出台了管理办法后,我国车险市场正式开始形成与飞速发展起来,1998年9月中国人保财险杭州分公司签订了第一份车贷险的合同,标志我国车贷险正式形成。

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论文

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论文

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论文随着汽车消费越来越普及,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然而对于贷款人和贷款机构来说,如何保证贷款的风险可控是至关重要的。

为此,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的概念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是一种针对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重要保障措施,主要目的是保证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在无法回收的情况下能够得到保障。

该保证保险制度是贷款机构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一种保险产品,主要负责对贷款人的贷款本金进行保障,并且对贷款利息和滞纳金也进行保障。

通俗地说,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就是一种保险机制,如果贷款人在借款时选择购买该保险产品,那么在还款期间,如果因贷款人死亡、意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还款,贷款机构将得到相应的赔偿,从而保证贷款机构的资金安全。

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的意义1. 提高贷款机构的资金安全性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可以帮助贷款机构提高其资金安全性。

贷款机构常常将大量资金借出,这些资金在贷款期间无法得到回收,会给贷款机构带来不小的风险。

如果贷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那么贷款机构甚至可能会面临资不抵债的局面。

而这时,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的出现,可以帮助贷款机构减轻资金风险,使其更加稳定。

2. 降低贷款利率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降低贷款利率。

贷款机构之所以要收取高利率,主要是因为其需要保证贷款的安全性,而在有了保证保险制度后,贷款机构可以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因此可以在利率上进行适当的折扣。

3. 提高贷款人的信誉度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还可以提高贷款人的信誉度。

一些贷款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按时还款,导致其贷款信誉度受到严重影响。

但是,如果这些贷款人购买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那么在遇到绝境的情况时,对贷款机构的损失有了保障,贷款人的声誉和信誉度也会相应提高。

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及相关法律问题

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及相关法律问题

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及相关法律问题来源:作者:一、概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而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规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证与保险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为担保关系,后者为保险关系,在适用法律上有不同。

随着社会发展,经济活动丰富多彩,应运而生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简称“车贷险”)合同更是将前两者与消费贷款合同融于一炉。

根据车贷险业务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它:1.承保主体为财险公司;2.它以特定危险为对象,投保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的还本付息义务即产生危险;3.保险以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为目的。

二、车贷险的特征和法律性质一般认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购车人为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到保险公司购买这个险种,保险合同签订后,如果借款人不能按约还款,由保险公司向银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一种保险。

自1998年保险公司推出这个险种以后,伴随着汽车消费需求的增加,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迅猛增长,成为有效保障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安全的重要手段,成为汽车消费市场的重要支柱之一。

但近期,随着车贷险期限过半或到期,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不断上升,不良车贷险不断增加,各保险公司损失惨重。

车贷险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影响金融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社会问题。

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各保险公司开始停办车贷险,车贷险被保险公司视为畏途,红火的车贷险一度陷入低谷。

同时,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汽车消费贷款及相关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不断上升。

由于这类案件类型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大家在适用法律的认识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导致各地裁决结果很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实施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效率。

保证保险法律问题探析

保证保险法律问题探析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我国各保险公司针对各商业银行开办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相继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成为有效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但是,在目前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市场环境下,车贷履约保险的高赔付率、高贷款逾期率、高风险率、低保险金率和低追偿成功率等现状已成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致命所在。

自2003年8月份,全国绝大多数从事财产险经营的保险公司相继宣布暂停或停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与此同时,大量车贷纠纷案件纷纷诉至法院。

由于对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研究较少,立法相对滞后,导致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所出现的大量的纠纷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规范。

本文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法律性质、与保证合同的区别及审判实践中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证保险和其他担保方式的并存等进行了分析和思考。

一、保证保险的概念和性质(一)保证保险的概念保证保险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雇员的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保证保险有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之分,从定义中区分,保险人对雇员的欺骗舞弊行为给雇主造成损失负赔偿责任的称诚实保证保险;保险人对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负赔偿责任的称确实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属于此类。

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原则上关于财产保险的规定均可适用,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不同的是,保证保险合同承保的危险具有信用性,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事故并非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而是针对被保险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性危害,这在一般财产保险合同是被列为除外责任的。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以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贷款事实为标的,投保人(债务人或借款人)根据被保险人(权利人或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银行)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合同。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如三个月),因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法律问题

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法律问题

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法律问题分期付款作为我国汽车销售领域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近年来取得了快速进展,被广泛运用于汽车销售商、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营利组织的经营性购车或公民个人、法人及其他最终用户的汽车消费领域,然而这种买卖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商业风险。

汽车生产厂家或销售商要承担购车方不履行分期付款义务的风险,假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购车方提供按揭服务,那么风险就转移到他们这一方,而各方为了规避和转嫁这一风险,往往选择向保险公司投保。

目前很多财产保险公司都开办了汽车分期付款保险业务,包括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和分期付款购车信用保险两类。

由于相关的法律机制不够健全,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加上实务中从业人员缺乏实践经验,产生了大量的保险纠纷。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对相关法律的认识存在分歧,审理上带有非常大的随意性,甚至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审理会产生不同的审判结果。

如在武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公司索赔分期付款购车保险金一案中,法院以投保人锡山市经济进展有限公司隐瞒自身资信情况,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未尽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驳回了神龙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对神龙公司以同样事由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芜湖分公司索赔时,法院却没有考查投保人芜湖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投保时的资产状况,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支持了神龙公司的索赔要求。

深入探讨这一咨询题对相关的司法实践工作以及保险市场的开发和市场信用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的概念辨析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没有提出保证保险的概念。

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保险公司治理规定》第45条则将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并列为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不管是《保险法》依旧《保险公司治理规定》都没有对保证保险相关咨询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有的保证保险的要紧险种包括忠诚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合同保证保险等,有的认为保证保险分为老实未来保证保险与确实保证保险,而确实保证保险要紧有司法行为保证保险、行政行为保证保险和合同保证保险三类,合同保证保险又有投标保证保险、履行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等差不多形式。

汽车分期付款买卖中保险问题研究

汽车分期付款买卖中保险问题研究

二、分期付款购车中汽车保险的风险负担转嫁
分期付款买车时,买车者以汽车作为抵押的,享有汽车所有权, 承担全部风险,并支付各期价金和负责保险事宜。以保留所有权的, 则只有使用收益权,卖方承担风险和保险。鉴于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健 全,购车者违约率高,车行卷款而逃等情况的存在,不管哪种情况, 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都存在信用风险。 [1] 保险公司应该采取一些措 施。如:和经营好规模大信用高的经销商合作,在转化为银行和保险 公司的合作从而占据主动权。保险公司对买车人的资信加强审核。减 车过户进行监控降低风险。增加非汽车类的担保方式。
四、从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判定保险事故发生
在购车保险中,会有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经过催款又能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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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普通家庭购置私人汽车是一个非常普遍现 象。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收入水平不高,不能一次性付款购买汽车, 往往会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推出了分期付 款买车关于保险问题的条款。分期付款满足了大多数工薪阶层买车的 需求。同时保险公司也面临着分期付款买卖中各方面的问题。本文将 探讨这些问题,以有助于保险业和汽车也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加明.汽车分期付款买卖中保险问题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 报,2009,23(2):13-16. [2]李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以商业银行权益 保护为中心[D].西南政法大学,2009. [3]佟鑫.汽车金融的信贷与风险[J].无线互联科技,2014(2):176-176. [4]谭首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成因及控制策略研究[D].中南 大学,2010. 作者简介:黄思盛(1991-),男,汉族,本科,单位:西华大学, 研究方向:汽车服务方向。
产业经济
汽车分期付款买卖中保险问题研究Fra bibliotek黄思盛 西华大学

试论车贷保证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

试论车贷保证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

试论车贷保证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保证保险)于1997年正式进入我国。

当时我国汽车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起步阶段,为了刺激个人汽车消费,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各大保险公司在政府的倡导下大力开展车贷保证保险业务,并有效的刺激了个人购车消费和国内经济增长。

但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中相互推诿怠于履行对借款人的审查义务,导致频繁出现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况并且乘不断蔓延之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数据显示,汽车消费贷款的呆坏账已高达千亿元人民币,数额之巨大令人震惊。

随着车贷逾期的一路走高,银行追缴车贷欠款的集团诉讼也随之爆发。

由于车贷诉讼在当时属于新型诉讼,各地法院在审理车贷纠纷案件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争议,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甚至出现同一法院的法官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况。

经研究,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即车贷保证保险的性质是保险还是担保、应适用《保险法》还是《担保法》、保险人如何行使代位追偿权。

这三个问题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出现了百家争鸣众说纷纭的局面。

同时为了消除车贷诉讼乱象,探讨车贷纠纷审理思路,全国各地法院都在讨论规范车贷保证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方案,并出台了观点各异的审理意见,形成了各省市各自为政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审理意见,曾经专门调研并出台了《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问题似乎有所缓和。

但是,此意见毕竟是征求意见稿,而且仍存在不明确的方面,不能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上的争议。

鉴于我国至今没有统一有效的法律法规对车贷保证保险进行全面规范,笔者尝试对车贷保证保险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的三个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提出自己浅薄的建议,希望对我国车贷保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备有所帮助,不当之处请老师给予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车贷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建设银行X市支行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风险及对策研究》范文

《建设银行X市支行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风险及对策研究》范文

《建设银行X市支行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风险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消费方式。

建设银行X市支行作为重要的金融服务机构,其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在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伴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风险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旨在分析建设银行X市支行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银行的风险管理提供参考。

二、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概述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是指消费者通过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汽车,以实现分期消费的目的。

该业务具有便捷、灵活的特点,能够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建设银行X市支行凭借其广泛的网点布局和客户基础,在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三、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风险分析1. 信用风险:指消费者因个人信用状况不佳或还款能力不足而导致的违约风险。

2. 欺诈风险:包括虚假申请、盗刷等欺诈行为,给银行带来损失。

3. 市场风险:汽车市场价格波动、竞争激烈等因素可能导致购车需求下降,影响业务发展。

4. 操作风险:内部操作不当、系统故障等因素可能影响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风险对策研究1. 信用风险管理对策- 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通过对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筛选出优质客户。

- 实施严格的审批流程: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还款能力。

- 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跟踪和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

2. 欺诈风险管理对策- 强化技术防范:采用先进的身份验证技术和反欺诈系统,防范虚假申请和盗刷行为。

- 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对欺诈行为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欺诈行为严重的个人或机构列入黑名单,实施严格的惩戒措施。

3. 市场风险管理对策- 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了解汽车市场价格、竞争状况等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购车方案。

- 推广营销策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推广,提高消费者对业务的认知度,刺激购车需求。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论文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论文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论文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论文,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关键词: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法/汽车消费贷款内容提要:保证保险一般作为分期付款消费的一种履约担保,由于当前没有调整此类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做法各异,相同类型的案件常常在不同法院中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对此,有必要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法律适用、合同的独立性和各合同主体的诉讼地位等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当前法院审理车贷案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各商业银行开始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因汽车消费贷款的银行风险很高,各商业银行要求贷款者提供可靠的贷款担保。

针对这一情况,各财产保险公司于1998年纷纷推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俗称“车贷险”。

伴随着汽车消费需求的增长,车贷险速度迅猛增长,2001年和2002年达到了高潮。

广州地区的汽车贷款99%是以保证保险为担保方式。

[i]2002年下半年开始,形势急转直下,车贷险经营风险凸现,部分地区车贷险的赔付率高达100%,[ii]2003年下半年开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相继停办了车贷险业务。

2020年1月15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20年3月31日起废止原来的车贷险条款和费率。

[iii]2020年4月份开始,车贷险全面停办。

随着大量购车者逾期支付银行贷款,各地的银行纷纷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依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借款人尚欠的银行贷款本息。

各地法院受理了大量此类案件,如深圳市两级法院从2003年开始至2005年11月共受理了近500宗车贷险纠纷案件。

由于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保证保险的法律概念、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认识不同,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存在很大差异。

汽车分期付款买卖问题研究

汽车分期付款买卖问题研究

目录一. 汽车分期付款买卖中保险问题概述 (2)二.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发展概况 (2)2.1车贷险的产生和发展 (3)2.2 新旧车贷险的比较分析 (3)2.3 新车贷险的现状 (4)三. 目前车货险市场发展存在的风险与问题 (5)3.1杜会信用体系缺失是我国车贷险面临的最大风险 (5)3.2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缺陷 (6)3.3银保合作机制不成熟 (6)3.4银行与汽车经销商 (7)3.5保险公司与购车人 (7)3.6相关规定 (8)四. 汽车买卖中保险办理所遇到的主要问题 (8)4.1分期付款购车中汽车保险的风险负担转嫁问题 (9)4.2分期付款购车保险的投保人选择 (9)4.3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如何认定保险事故发生 (10)五. 对汽车分期买卖中保险的完善 (10)5.1完善信用体系 (10)5.2 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汽车金融服务”部门 (10)5.2.1银行方面 (11)六.结论 (11)汽车分期付款买卖中保险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随着“消费贷款”这一新的信贷品种逐渐为民众所接受,汽车分期付款买卖中保险“问题”也开始凸现,因此研究这一问题以及如何解决之,则为保险学人和研究者的责任。

本文将对汽车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保险利益、风险负担转嫁、投保时的投保人选择、保险事故认定、诉权等问题作出论述。

关键词:汽车;保险利益;风险负担;诉权一. 汽车分期付款买卖中保险问题概述汽车分期付款买卖中存在的保险问题,一般来说就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当购车人没有按照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或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到期车款,或到期贷款,以致给被保险人汽车销售商,或贷款机构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财产保险。

实践中,此保险合同一般存在三方当事人:投保人,即购车人;保险人,即汽车厂商或金融贷款机构指定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即汽车厂商或金融贷款机构。

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也慢慢成为汽车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保险制度的主要险种。

汽车信贷保证保险论文

汽车信贷保证保险论文

汽车信贷保证保险论文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汽车消费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汽车,但不少人由于资金不足,却难以实现自己的买车梦想。

针对这一问题,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推出了汽车信贷服务,这种服务可以让消费者在购车之后分期还款,解决了不少人的资金问题。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车辆处置成难题,给车主和金融公司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

于是,汽车信贷保证保险应运而生,成为了一个商业保险新产品。

一、汽车信贷保证保险的定义汽车信贷保证保险,又称汽车金融保证险,是一种商业保险产品,旨在为汽车金融公司承担汽车贷款违约、债权损失等风险,保障其资产安全,最终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影响。

二、汽车信贷保证保险的作用1. 减少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汽车信贷保证保险主要是为了帮助汽车金融公司减少贷款违约、债权损失等风险。

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汽车金融公司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借款人的车辆出现了问题,汽车金融公司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减少其经济损失。

2. 帮助个人客户应对不可预见的风险汽车信贷保证保险可以为个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投保保障,包括保障汽车侵权等风险,更好地保障了客户的利益。

3. 促进汽车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汽车信贷保证保险可以减少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降低了其放贷的风险成本,从而促进汽车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汽车信贷保证保险的核心风险管理模式汽车信贷保证保险的核心风险管理模式是“风险分散”,即将涉及车贷业务的车辆风险分散到多个投保对象上,将汽车金融公司在贷款违约等情况下的风险降至最低。

投保人分散了风险,车主也获得了更好的保障,保险公司也获得了相应的保费收入。

四、汽车信贷保证保险在国外的应用现状汽车信贷保证保险在国外早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是车贷风险缓释的重要保障手段之一。

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汽车金融公司基本上都会要求客户购买汽车信贷保证保险,以保障其债权权益和贷款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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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法律问题分析论文分期付款作为我国汽车销售领域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近年来取得了快速发展,被广泛运用于汽车销售商、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营利组织的经营性购车或公民个人、法人及其他最终用户的汽车消费领域,但是这种买卖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商业风险。

汽车生产厂家或销售商要承担购车方不履行分期付款义务的风险,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购车方提供按揭服务,那么风险就转移到他们这一方,而各方为了规避和转嫁这一风险,往往选择向保险公司投保。

目前很多财产保险公司都开办了汽车分期付款保险业务,包括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和分期付款购车信用保险两类。

由于相关的法律机制不够健全,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加上实务中从业人员缺乏实践经验,产生了大量的保险纠纷。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对相关法律的认识存在分歧,审理上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甚至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审理会产生不同的审判结果。

如在武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公司索赔分期付款购车保险金一案中,法院以投保人锡山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隐瞒自身资信情况,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未尽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驳回了神龙公司的诉讼请求;[1]而对神龙公司以同样事由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芜湖分公司索赔时,法院却没有考查投保人芜湖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投保时的资产状况,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支持了神龙公司的索赔要求。

[2]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对相关的司法实践工作以及保险市场的开发和市场信用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的概念辨析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没有提出保证保险的概念。

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5条则将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并列为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无论是《保险法》还是《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都没有对保证保险相关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有的保证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忠诚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合同保证保险等,[3]有的认为保证保险分为诚实保证保险与确实保证保险,而确实保证保险主要有司法行为保证保险、行政行为保证保险和合同保证保险三类,[4]合同保证保险又有投标保证保险、履行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等基本形式。

常的看法是,保证保险是指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保证保险中的履约保证保险。

但是,中国保监会在1999年8月30日对最高人民法院告申庭《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中明确提出:“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被保证人)和保险人(保证人),债权人一般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因此可以认定,在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当是被保证人而不应是通常理解的债权人,保险金请求权属于被保证人或被保证人指定的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

保监会的提法与上述一般理解发生了冲突。

这一问题实际上反映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相对人的争论。

大陆法系称保险人(Versicherer)的合同相对人为要保人(Versicherungsnehmer),是出面要求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人,并因此负有交付保费的义务,但要保人不一定具有保险利益,就财产保险而言,区分为为自己利益保险与为他人利益保险。

以自己的利益投保时,要保人即为被保险人,反之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就不是同一人。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保险合同无特别约定,保险赔偿请求权归于被保险人。

一般而言,于财产保险无特别约定受益人的需要,受益人即指被保险人。

英美法系则认为,由于一般人通常是为自己利益投保,故保险人的合同相对人为被保险人(theinsured)。

被保险人负有交付保费的义务,并当然取得保险给付请求权。

另一方面,为防止道德风险,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欲使他人享有保险给付时,在财产保险通常通过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即在保单上附加(Losspayableclause)或保险契约转让(assignmentofpolicy)的方式实现。

两大法系的最大区别在于英美法认为交付保费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者原则上为同一人,并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大陆法系却认为,因为保险利益的关系,保费交付义务与保险赔偿请求权可归属于不同的人。

[4] 我国保险法兼采两个法系的制度,如《保险法》第10条称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事人为投保人似采取大陆法系制度,但《保险法》第12条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则是采取英美法系制度。

就保证保险而言,表面上似乎是购车人为他人(汽车经销商)的利益(收回车款)投保并缴纳保费,实际上是购车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取得经销商给予的售车信用、防止在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时丧失对车辆的所有权等)而投保并因此将保险金的请求权让渡给第三方(经销商)。

所以笔者认为,保监会对保证保险作出的解释更接近英美法,较为合理。

与保证保险相关且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是信用保险,它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债权人)的信用贷款和信用售货提供担保的保险。

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和投资信用保险三种,[5]分期付款购车信用保险是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的一种。

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主要差别在于主体的不同:如果投保人为汽车买受方,是保证保险;如果投保人为汽车销售商,就是信用保险。

在西方成熟的汽车保险市场上,汽车销售商以购买者的信用为保险标的投保的信用保险,保费由销售商缴纳,受益人为销售商自己,在其遭遇市场风险,出售抵押或保留所有权的汽车等情况下仍不能收回全部车款时,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不足部分的赔偿。

而购车人以自己的信用为保险标的投保的保证保险,保费则由购车方缴纳,受益人也是购车人本人,购车方可以在其收入流中断不能如期还款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为付款,而依然拥有所购汽车,但当购车者收入恢复后,有向保险公司偿还所垫付资金的义务。

事实上,购车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以购车方的信用风险为标的,在本质与功能上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但是两者是独立的险种,一般而言信用保险的风险大于保证保险。

在我国,有人主张用信用保险代替保证保险,[6]实务中,也有将保证保险涵盖在信用保险之中或将两者合并为一个险种的,如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汽车分期付款信用保证保险等。

这是不太恰当的,容易产生混乱而出现诸如名为保证保险实为信用保险等情况,不利于当事人的缴费义务与受益权利保持一致。

二、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合同究竟是保险还是保证,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实际属于保证合同的范畴,只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保证保险是一种由保险人开办的担保业务。

”[7]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其《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约保险条款》第3条就规定:“本保险是《购车合同》的从属合同,保险责任为一般保险(保证)责任。

”(也有保险公司如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将保险责任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由此引发的一个相关问题是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争议。

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如证券投资基金、中央企业债券以及最近允许保险公司购买的电信通讯类企业债券等),是不能用于保证担保的,实践中曾有保险公司对外进行担保业务(主要是水险业务)而遭受处罚,处罚的原因就是超越了其经营范围,属于违规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曾认可个别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担保业务,但因为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范相违背,其做法及效力值得商榷。

[8]即使在国外,保证保险业务也并非任何保险公司都可以办理,而是要由政府保险管理部门批准,政府对这种特许权的控制比较严格。

如美国财政部每年要对保证保险人资格审查予以公布,同时每家公司承保业务都有明确限额。

申请保证保险业务的公司必须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专业化的核保队伍及严格的信用调查机构等。

另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合同,并非担保方法。

”[9]保证证保险与保证担保在适用的目的、责任的性质、保护的方法、补偿资金的来源和方式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10]上述不同看法导致了对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认识上的严重分歧。

笔者以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可保风险”这个概念的理解。

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定义保险为:“一方当事人因为约定的对价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补偿其因为特定风险造成特定事项之损失的合同。

”这里的特定风险是“未知的将来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

[11]即保险人承保的应该是可保风险。

这就要求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超出投保人可以控制的范围,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

在汽车分期付款销售中存在着多种风险,如购买人因人身意外伤害及死亡或因收入减少而降低或丧失还款能力的风险、汽车市场的价格变化而导致的购买人放弃分期付款而追偿款又不足以充抵车款的风险、购车人根本无偿还能力或偿还能力不足,而隐瞒真相,故意欺诈套取资金的风险、汽车销售商因有了保险而疏于对购车人的资格审核造成的风险等。

[12]其中,有些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能够作出较为精确的测量,可以纳入保险的范畴,有的风险如欺诈风险则更多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不具有可测性,如果用保险方式加以转移,比较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中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机率也能统计出来,保证人可以依据此项统计收取一定费用。

这也是保证演变为保证保险的内在动因之一。

[13]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承保时应该根据其自身技术条件水平予以区分,以明确其保险责任的范围。

对其不适合承保的风险宜在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注明。

现实中,保险公司往往对此未作详细区分,加之保证保险的对象与保证担保的对象在功能上趋向一致,在范围上可能发生重合,因而有人认为,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判断,应当关注具体合同的约定。

如果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与保证一致,该合同就等于保证合同;如果约定的内容与保证合同差别很大,就是保险。

这种意见是比较中肯的。

[14]在法律适用上,由于保证保险为财产保险的一种,同时又具有极强的保证性质,笔者以为首先应当适用保险法,当保险法没有具体规定时适用民法通则与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有关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应同时适用合同法。

其实无论保险人承担的保证责任还是保险责任,其结果往往没有重大区别,保险责任不一定比保证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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