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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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X第九次党代会关于“力争到2020年有意愿的五保老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孤儿全部实现集中收养”的重要部署,根据《关于印发X年“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X]8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全县现有公办福利机构 6所(农村敬老院5所、儿童福利机构1所),床位495张(“五保”老人供养机构床位345张、儿童机构床位150张)。全县现有“五保”老人594人,集中供养319人,分散供养275人,集中供养率53.7%;集中收养孤儿132人,集中供养率100%。

目前,“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主要存在现有供(收)养机构分布散、规模小、服务人员缺乏、服务水平低、基础设施条件差,保障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二、重要意义

“五保”老人、孤儿是最困难、最需要关心、关注、关爱的特殊困难群体。全面建立“五保”老人和孤儿集中供(收)养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有关要求和X第九次党代会、地区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落实泽普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

目标的有力抓手,是保障改善民生、提高特困人员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实现泽普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奠定基础。

三、目标任务

1、加强现有空置床位使用率。积极动员引导“五保”老人和孤儿入住供(收)养机构,确保到X年底现有各类供(收)养机构空置床位利用率达到100%,实现“五保”老人集中供养340人,集中供养率达到60.6%;孤儿集中收养率达到100%。

2、改造提升现有服务设施。X年下半年全面完成现有58所公办福利机构5农村敬老院、1所儿童福利院改造提升任务,确保改造后的机构达到较高标准的供养条件,满足“五保”老人和孤儿服务需求。

3、加强人员配备和资金保障力度。配齐、配强供(收)养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提高机构供养标准和服务水平,推进机构高效运转,确保“五保”老人和孤儿生活幸福,有更多幸福感、获得感。

四、具体措施

(一)改造提升现有供(收)养机构

1、改造提升敬老院。根据“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工作实际需求,对现有的5所敬老院进行改建和维修改造。改造提升后,各敬老院达到抗震要求和消防验收标准,并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相关规定,设置相关辅助用房、配齐设施设备。在改造提升现有机构的同时,要

同步做好新建供(收)养机构规划建设方案,确保X年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启动建设任务。

2、完善现有社会福利机构配套设施。充分利用社会福利机构现有闲置资源,对现有尚未投入使用的,要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对现有园区正在建设但尚未竣工的项目,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推动尽快竣工投入使用。对已投入使用但设施未完善的福利园区,加大设施设备配备力度,进一步完善功能,提升服务水平。

3、统筹各类资源。实施公办民营,要优先保障本县“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工作,在完成本地区有意愿“五保”老人集中供养任务后,方可面向社会老人开放。供(收)养机构挪作他用的,要坚决予以收回,并全部用于“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要充分利用闲置的公共设施资源,积极进行维修改造,进一步促进“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需求。

(二)合理设置机构和人员编制

I、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机构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为县民政部门管理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配备敬老院院长,按程序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诊疗的原则,县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2、专业人员及护理人员配备。根据《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五保”老人集中供

养机构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应结合实际需要,配备护理人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心理疏导员、专职康复技师及驾驶员、厨师、保安、保洁等工勤人员。其中“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机构的护理人员按照与失能失智老人不低于1∶3、生活自理老人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孤儿集中收养机构的护理人员与孤儿按照不低于1∶I5的比例配备。供(收)养机构专业人员、护理人员、工勤人员的配备数量和条件,实行动态管理。

(三)经费保障。

集中供 (收)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照X确定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20元标准,以县财政负担为主,X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孤儿集中收养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标准,除中央财政补助400元外,其余500元按原规定比例分级负担县财政负担2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五保”老人供养和孤儿养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X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将供(收)养机构改造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工作计划。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加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统筹推进“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二)推进精准实施。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制度的宣传、引导,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引导“五保”老人和孤儿到机构集中供(收)养。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X)178号)文件精神,严格认定条件和程序,建档立卡、一人一档、精准造册,确保“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实现对象认定精准、资金补助精准。“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要采取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分步推进。

(三)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推进工作和责任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负责集中供(收)养建设项目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供(收)养机构建设经费、供养经费、聘用人员工资和运转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集中供(收)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援疆资金,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加强对供(收)养机构项目建设支持;编制管理部门要积极落实供(收)养机构所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人社部门要做好供(收)养机构服务人员招聘服务工作,并积极开展护理人才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推进集中供(收)养服务人员职业化水平;卫生计生部门要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供(收)养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并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加大对集中供(收)养机构的服务能力建设和技术指导力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行政服务与管理、老年服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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