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调整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修改等情况,对全省行政审批事项作了进一步清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的202项和调整的5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9日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2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跨区域建设注册审核系统审批▲省密码管理局2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省发展改革委3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省发展改革委4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省发展改革委5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省发展改革委6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省发展改革委7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省发展改革委8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初审▲省发展改革委9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初审▲省发展改革委10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预审▲省发展改革委11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棉、粮)进口关税配额初审▲省发展改革委12专用汽车项目核准▲省经信委13对上报国家国防科工局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初审▲省经信委14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资格审查▲省经信委15地方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及验收▲省经信委16对上报国家国防科工局的地方单位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初审▲省经信委17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省经信委18对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变更初审▲省经信委19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省经信委2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省经信委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省教育厅2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省教育厅23省域范围内跨地区举办中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审批▲省教育厅24港澳台本科在读学生转读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的审批▲省教育厅25对教育部实施的高等学校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审批的初审▲省教育厅26从事经营性教育类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前置审查▲省、设区市、县(市、区)教育部门27从事实验动物工作人员资格认可▲省科技厅28境内国际科技会展审批▲省科技厅29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省科技厅30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省科技厅31实验动物出口审批▲省科技厅32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省科技厅33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查▲省科技厅3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省公安厅35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省公安厅36特种印刷品准印许可▲县(市、区)公安机关37地方性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省民政厅38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省、设区市民政部门39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省民政厅、省财政厅40彩票销售机构销售实施方案审批▲省财政厅41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审批▲省财政厅4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4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44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省人力社保厅45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46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省外国专家局47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省外国专家局48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省国土资源厅49矿泉水注册登记▲省国土资源厅50在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外的园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审批▲省国土资源厅51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审批▲省国土资源厅52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省环保厅53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省、设区市环保部门54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联合核发▲省环保厅55对环境保护部负责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省环保厅56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57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初审▲省建设厅58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59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0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1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2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3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5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省建设厅66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省建设厅67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初审▲省建设厅68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省建设厅69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70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71引航员任职证书签发▲浙江海事局72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浙江海事局7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资格认定▲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74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75海塘开缺或新建闸门审核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76滩涂围垦项目审批省围垦局,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77滩涂围垦规划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审查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7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甲级资质初审▲省水利厅79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80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审批▲县(市、区)水利部门81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初审▲省农业厅82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分装登记初审▲省农业厅83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田间试验审批初审▲省农业厅84农药续展登记初审▲省农业厅85对农业部负责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批初审▲省农业厅86对农业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初审▲省农业厅87对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初审▲省林业厅88对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初审▲省林业厅89外国人进入林业自然保护区许可▲省林业厅90进入林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许可▲省林业厅91进入林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许可▲省林业厅92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省林业厅9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省林业厅、省农业厅94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初审▲省林业厅95省、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96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初审▲省林业厅97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初审▲省林业厅98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初审▲省林业厅99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省商务厅100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省商务厅101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核发▲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部门102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设区市商务部门103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许可省、设区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10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初审▲省文化厅105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初审▲省文化厅106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107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省卫生计生委108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省卫生计生委109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省卫生计生委110医疗机构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许可▲省卫生计生委111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审批▲省卫生计生委112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省地税局113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4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5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6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7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8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9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0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1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3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4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5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6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8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9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0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2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4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5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6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7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8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9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0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1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2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3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5扣缴税款登记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7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8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9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50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51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52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5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工商部门154户外广告登记▲设区市、县(市、区)工商部门155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省工商局,宁波市工商部门156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省工商局157烟草广告审批▲省、设区市工商部门158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省质监局159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的备案核准▲省质监局160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省质监局161建立社会计量公正行(站)审批▲省质监局162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省质监局163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64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批准▲县(市、区)广电部门165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66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县(市、区)广电部门167电影院加入院线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68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的升级版本、电子游戏测试盘及境外互联网游戏作品客户端程序光盘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69地方台在境外租买时段、频道(率)或者建台、办台初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70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初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71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72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73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7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初审▲省安监局175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批初审▲省安监局176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初审▲省安监局177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批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78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研究立项审批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79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80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81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报资料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82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83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84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统计局185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许可▲省海洋与渔业局186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许可▲省、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187外国人进入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许可▲省海洋与渔业局188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审批▲省海洋与渔业局189对上报国家粮食局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省粮食局190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人防部门191对国家人防办负责的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的初审▲省人防办192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定▲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193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省物价局194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省物价局195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审批▲省、设区市文物部门196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文物部门197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省文物局198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许可▲省地震局199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初审▲省气象局200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省气象局20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省气象局202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省、设区市气象部门注:1.*为部门审核、政府审批项目。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浙土资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4号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金华市、台州市、宁波市鄞州区、慈溪市、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鹿城区、安吉县、浦江县、XXX市、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为深入推进我省国土资源“放管服”改革,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 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扩面改革试点单位涉及创新国土资源审批方式委托下放审批权限的试点单位包括:宁波市鄞州区、慈溪市、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鹿城区、安吉县、浦江县、XXX市、温岭市。
二、关于实施时间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三、关于创新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范围慈溪市、安吉县、浦江县、XXX市、温岭市涉及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试点县(市、区)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扩展边界内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施方案和市、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省级审批权限委托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试点县(市、区)中心城区以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扩展边界内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施方案和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下放;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下放。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2•【字号】甬政办发[2006]196号•【施行日期】200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6]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全省开发区工作座谈会精神,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结合宁波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把握机遇,提高对提升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重要性的认识(一)充分肯定省级开发区建设在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省级开发区在引进外资、集聚产业、发展工业、扩大出口、增加税收、解决就业、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带动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全市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
2005年,我市省级开发区(含城市工业功能区)实际利用外资占县域比重达41.6%,工业产值比重达18.9%,财政收入比重达10.2%,出口额比重达17.5%。
在新形势下,我市省级开发区将在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牢牢把握省级开发区在提升发展中的重大机遇。
全国范围的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已基本结束,省级开发区迎来了更加健康、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将进入新的提升发展时期。
当前国际经济增长态势强劲、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产业转移活跃,是省级开发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认清形势,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新的发展机遇,提高对提升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重要性的认识,振奋精神,迎难而上,坚定发展信心,转变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思路,谋划发展举措,实现省级开发区的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和集约发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甬政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9〕38 号)精神,有效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森林法》、《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土地执法监管及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打通“断头路”专项行动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打通“断头路”专项行动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甬政办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打通“断头路”专项行动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7号)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人民政府,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宁波市中心城区打通“断头路”专项行动责任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责任分解方案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确保打通“断头路”专项行动三年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宁波市中心城区打通“断头路”专项行动责任分解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市“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精神,加快贯通中心城区“断头路”,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方便市民出行,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开展“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启动实施打通“断头路”专项行动,除新江桥和院士桥2014年建成投用外,力争通过三年努力,打通曙光北路、桑田南路、沧海路等59条道路,基本消除严重影响区域路网沟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断头路”,市民出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一)2011年,建成新典路西延(看经路-机场路)、车轿街(药行街-中山东路)、文化路二期(西湾路-通途路)、咸塘街(东渡路-日新街)、胜丰路(西湾路-后河巷)、悠云路(已建段-新星路)、段塘西路(盛海路-丽园南路)、徐戎路(姚隘路-惊驾路)、曙光北路(惊驾路-惊驾安置房)、兴宁路42弄延伸段(建兴西路-河流)、舟孟南路南延伸(荷花家园-新河路)、丽江西路(江北大道-康庄南路)、嵩江东路(宁横路-凤起路)、堇山东路 (东裕路-宁横公路)、南二路贯通工程(江北油厂-贵驷教堂)、通海路(化工区主干道-329国道)、东邑北路北延(东邑北路-镇骆路)、庐山路(新大路-人民路)、通途路北延(泰山路-骆霞路)、新凯河路(泰东河路-长江路)、聚贤路(徐村段)、凌云路(东外环连接线)等22条道路。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30•【字号】甬政办发[2005]168号•【施行日期】200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对外继续保留宁波市物价局牌子。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主管物价工作和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职能,交给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指导综合性改革,以及城乡、社会体制改革和企业上市等职责。
2.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非重点城建项目初步设计会审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
2.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甬政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总称。
行政审批服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从事行政审批服务,应当建立便民的场所、透明的环境、高效的机制,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统一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应设立综合行政服务平台,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统一为行政服务中心,其管理机构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作为本级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行政审批服务履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考核职能。
下级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接受上级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9]14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9]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科学合理有效利用耕地后备资源,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发造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需求旺盛,实施“扩内需、保增长”的战略,对建设用地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全市可供开发利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已相当有限,耕地占补平衡矛盾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指出,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耕地先补后占,并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开发造地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充分挖掘并合理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大力开展开发造地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开发造地任务,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二、统筹兼顾,切实抓好开发造地的规划编制科学编制造地规划。
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围涂造地和建设用地复耕是我市耕地补充的主要来源,也是开发造地工作的重点。
开发造地要尊重客观规律,遵循土地、林业、农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依规,因地制宜。
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编制相关规划,开发造地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并统筹兼顾相关工作。
要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政策,兼顾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将符合条件造地区块优先纳入特色农业产业基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及农业科技示范区建设。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村发展留用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26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本意见的目的确保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下同)和成员取得村发展留用地和留用地相关权益,赋予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发展空间,为被征地成员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明确落实村发展留用地和留用地相关权益的途径和办法;加快近郊农村拆迁安置进程,促进城市规划建设顺利推进;加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确保集体资产有序运作、稳定增值。
二、本意见的适用对象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原甬江镇永红、甄界、下江、包家、姚江、压赛、孔浦、路林、联成、双桥10个行政村范围(简称三江片,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范围确定)。
三、村发展留用地的面积核算村可享受的发展留用地面积,按该村2001年1月1日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实有集体农用地及工业、商业、仓储等生产性、经营性项目集体建设用地合计数的10%计算。
四、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安排村发展留用地必须量化面积,落实地块。
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既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又要有利于村级经济发展,相对集中,合理使用。
村发展留用地应在征用该村土地时在本村区域范围内同步落实,原则上在集体农用地中安排。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甬政办发[2010]196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建设宁波杭州湾新区的决定》(甬党〔2009〕18号)文件决定,设立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保留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牌子。
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宁波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所辖区域范围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县级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新区的贯彻实施,拟订、发布新区的有关管理规定,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建设发展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制新区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专业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及批后监督工作。
(四)负责编制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依法管理新区土地储备、整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招商引资工作,按权限审批、审核投资项目;负责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及企业进出区货物、物品的审批。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8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8号)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局属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当前土地市场变化情况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已启动新一轮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
为顺利完成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任务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范围为宁波市辖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北仑、镇海区,包括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慈城卫星镇,总面积约2560平方公里。
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主要任务,一是完成土地价格基础调查;二是调整土地级别;三是测定更新商业、住宅、工业以及其它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四是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五是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体系;六是建立经营性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体系;七是建立网格点基准地价体系;八是开发基准地价管理信息系统。
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成果计划在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实施步骤2010年11月上旬,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2010年12月-2011年4月,完成人员培训、资料收集、数据处理及相关图件编绘;2011年5月,编制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成果报告;2011年6月,召开听证会、验收会,完善成果报告;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组织形式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8.17•【字号】浙委办[2002]40号•【施行日期】200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2]4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经济强县(市)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是建设经济强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潜力和希望所在。
加快经济强县(市)发展,是面对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增强全省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战略举措。
为了鼓励和支持经济强县(市)充分发挥优势,进一步做大做强,省委、省政府决定,扩大绍兴、温岭、慈溪、诸暨、余姚、乐清、瑞安、上虞、义乌、海宁、桐乡、富阳、东阳、平湖、玉环、临安、嘉善等17个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
扩大经济强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有利于经济强县(市)更快更好发展,确保2005年全省有近三分之一县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有利于经济强县(市)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全省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有利于经济强县(市)进一步扩大开放,提高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增创体制新优势,符合改革方向;有利于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全面推进我省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扩大经济强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总体原则是“能放都放”,即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目前须经市审批或由市管理的,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须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
对国务院有关部(委、办)文件规定的,须经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政府委托、授权、机构延伸或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办)支持等办法放权。
市级保留的审批、审核事项,须报省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甬政办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发〔2010〕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重要意义的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份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发〔2010〕24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精神的通知》(甬政发〔2010〕230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71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宁波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市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局级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增加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市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方案;指导市级各部门后勤服务单位的业务工作;管理所属单位后勤服务保障和经营工作;指导县(市)区机关后勤工作。
(三)负责部分市级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行政用房的基建经费、维修经费及大型活动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四)负责部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附属用房的建设、分配、调整和维修等综合管理;负责市级机关房产产权产籍管理;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市级机关土地使用权实行归口管理;负责市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土地批后监管责任,从源头防治腐败,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加强规划引导。
加快实现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规划条件中的用地性质要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途相衔接。
拟出让宗地周边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出让范围。
严格执行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原则上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但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涉及混合两类以上城市建设用地大类的,必须明确各自比例或建筑面积。
出让土地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按照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
(二)加强计划调控管理。
根据“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出让土地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
严格落实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工作机制,凡未纳入土地储备库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除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出让,已具备出让条件的经营性用地可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
(三)严格实行“净地”出让。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甬政办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宁波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基准地价调整的规定和要求,为使我市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更趋科学合理,市政府决定启动新一轮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意义基准地价是地价管理的核心。
及时调整基准地价,保持科学合理水平,是政府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强化土地市场调控、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是防止地价大幅波动和土地投机、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的必要措施;是清产核资和政府收取土地有关税费的重要依据;也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
我市市区现行的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自2006年10月公布实施以来,为我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区位和交通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土地价值不断提升,现行的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已不能准确反映现实状况。
根据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分必要。
二、明确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范围和任务本次市区土地房屋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范围为宁波市辖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北仑、镇海区,包括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慈城卫星镇,总面积约2560平方公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3•【字号】浙政办发[2009]130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强化对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对资源回采和综合利用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贯彻执行全国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1•【字号】甬政发[2004]111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4]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7号)精神,现就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
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对于切实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建立“五个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改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县(市)国土资源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及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
县(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地要严格按省委和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市辖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体制实行垂直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在市辖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设置国土资源分局。
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含各分局下属事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管理。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区域或乡(镇)、街道设置国土资源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浙土资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13〕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3〕19号),加快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转变,提升服务水平,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一)关于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事项。
1.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和撤销调整原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指标)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省级审批权限,先委托下放给舟山市、海宁市、嘉善县、绍兴市柯桥区(原绍兴县)进行试点。
在试点基础上,适时选择若干国土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好、实施国家战略改革或省政府确定综合改革试点的市、县纳入试点范围。
2.调整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试点市部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
对不涉及土地征收且农转用审批权限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的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试点项目建设用地,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试点项目建设用地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试点审批台账上及时登记核销。
3.报省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省国土资源厅、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地类、权属审查职责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4.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涉及省国土资源厅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审查职责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承担。
5.报省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建设用地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事项,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负责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确认,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确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10.26
•【字号】甬政办发〔2018〕124号
•【施行日期】2018.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8〕1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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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
限调整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3]153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4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调整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3〕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国土资源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甬政发〔2013〕8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考核,确保相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调整下放(以下简称“改革放权”)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平稳有序,经研究,现就做好改革放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国土资源服务保障能力
(一)建立健全土地资源层级审批制度。
建立土地资源层级审批备案监管制度,建设
项目用地、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审批和村发展留用地核定等,需按规定及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纳入全市整体监管范围,定期跟踪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确保放权事项办理与结果合理可控。
规范土地资源层级审批制度,行政区域范围的土地资源审批原则上按照同级审批原则,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
原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办的核心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预审和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分别组织实施。
完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把关项目立项条件,对不符合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一律不得批准立项验收。
(二)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建设与监管制度。
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计划,统筹土地出让时序,合理确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土地出让计划月度备案制度,统筹调配土地供应时序、结构和规模。
建立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格体系,定期公布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格,规范土地出让地价管理。
对区域招商引资的特定项目,在预先明确产业要求、准入门槛、建设标准等基础上,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可以对由用地单位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5年内不得分割转让部分产权涉及的用地按照基准地价政策确定出让底价。
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信息发布,完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集中办理市辖区(除鄞州、江北、镇海、北仑区外)土地和矿产资源“招拍挂”出让工作,出让前期及后续管理工作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办理。
实行土地出让协商机制,市级储备土地及经市政府批准由其他机构进行一级开发封闭运作的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和出让价格须征得市级土地储备或一级开发主体同意,并共同商定出让时序。
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未经市级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主体同意,擅自出让市级储备土地或其他机构一级开发土地的,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撤销有关土地出让公告,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三)建立健全地质矿产资源监管制度。
建立完善采矿权交易监管机制,严格执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采矿权出让交易规定的通知》(甬土资发〔2013〕3号),实施“净矿出让”。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