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司液化气石油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的管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结合公司气瓶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YSP-15和YSP-50型液化气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条职责1.生产运行部为气瓶的主管部门,组织气瓶检验和报废鉴定工作。
2.安全环保部为气瓶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气瓶安全使用、运送和充装、贮存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3.器材部门负责气瓶的采购、验收工作。
4.市场开发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审验工作。
5.使用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气瓶台帐,负责气瓶安全使用、维护、检验、贮存、报废、新购等具体管理工作。
6.供气中心负责在用气瓶充装,备用气瓶(空瓶)存放和报废气瓶处置工作。
第三条气瓶购置与验收1.气瓶按实际需求购置,需用单位执行物资器材需求计划上报程序,物资部门实施采购。
2.气瓶验收:气瓶到货后,物资部门组织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供应商共同验收,合格后方能签字确认。
3.验收资料:供应商交验气瓶量,需具备以下资料:(一)首检检验合格报告和检验标识;(二)使用说明书;(三)出厂合格证;(四)制造质量证明书。
4.验收实物:每只气瓶配2只防碰胶圈,气瓶本体颜色为灰(或灰蓝)色,外观质量全新,无碰撞痕迹。
第四条气瓶充装1.充装频次与时间:原则上充装每周2-3次,即:每周一、三、五开机充装。
2.充装前,供气中心指定专人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外观检查,内容为:气瓶外观质量是否完好、防震胶圈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气瓶角阀(附件)是否完好。
3.气瓶充装中和充装后,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条气瓶定期检验1.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报废期限执行。
每年生产运行部组织使用单位对在帐气瓶进行核查,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定期送(地级政府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站)检,检验后查验内容为:检验标识牌和检验合格证书情况,标识主要:检验站全称、检验日期(标识到年月)、有效期(标识到年月)和检验编号等,并固定气瓶角阀颈部。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副本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Rules for filling Of liquefied gas cylinders主属内窖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o.1 MPa(表压旺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宛装液化气体: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3.1 液化气体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o,1MPa,且临界温度不低于气体.3.2 高压液化气体3.3 低压液化气体3.4 最高使用温度可能达到的最高温"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C的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70C的液化气体.高压掖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3.5 最高气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6 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
3.7 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3.8 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3.9 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4 充差前的检查与处理4.? 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A(参考件)。
4.2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L 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苎些旦迪迪些旦些三些些主苎苎些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t.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r.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8.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裴:乱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巳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d.有报废标记的,e.超过检验期限的,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e.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h.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的。
液化气钢瓶经营、充装、运输、使用基本规定
一、根本要求运输液化石油气瓶的单位(个人)必须到当地消防部门申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运输气瓶的车辆应配置危险品标志灯和标志牌,司机和押运人员应接受消防监视部门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平安培训证(有的地区称上岗证)。
运输时,司机应随身携带两证,车辆配置两标志,依照车型大小还应配带1至2具干粉灭火器。
汽车进出液化气站应在排气管上安装防火帽(阻火器),防火帽可由车主配置,也可由液化气站配置。
二、装车要求装车时应做到五不装,一是漏气瓶不装,二是超重(超装)瓶不装,三是超期使用的气瓶不装,四是汽车超载不装,五是不混装其他物资,尤其不能混装氧气,氯气等氧化性物品。
另外,15kg气瓶立放装车时不能超过两层,保证上层的瓶体横向中线在汽车厢板上沿以下,并进展必要的捆扎,防止运输中气瓶滚落。
三、运输要求运输主要留意以下三点,一是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的道路,二是不要在重要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地点停放,三是行驶中尽量不要急刹车。
四、意外情况的紧急处置液化石油气运输意外主要有漏气和着火两种情况。
漏气又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角阀关闭不严,从瓶嘴漏气;二是角阀盘根没能压紧,从盘根压紧螺帽处漏气;三是由于阀座、阀芯或阀杆有缺陷,使角阀不能关严而漏气,四是角阀与瓶体紧固不严而漏气;五是体侧钢材或焊缝有缺陷有砂眼或裂缝而漏气。
关于第一、第二两种情况的漏气只要关紧角阀漏气就能够制止。
漏气制止后,可接着运输,不过第二种情况的漏气气瓶不能送至用户使用,应将其返回液化气站,由液化气站处置。
关于第三至第五种的漏气,运输人员不得自处置,应迅速将车开至就近液化气站,请液化气站的专业人员处置,此种情况下的行车更要避开车流和人流密集区。
着火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从角阀出口的漏气着火,二是从盘根压紧螺帽处漏气着火,三是从瓶体或其他处漏气着火。
前两种只要关严角阀、切断气源,火就自灭。
假设是角阀不能关闭,或者是第三种着火,应将车就近停放在宽敞的地点,将着火气瓶从车提出,千万不要灭火,使气瓶处于火焰上喷或侧喷的位置,用少量水不时的冷却,让其燃尽即可。
2024年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二篇)
2024年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引言:液化气瓶是一种常见的存储和运输气体的容器。
随着人们对清洁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液化气瓶的使用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液化气瓶使用不当可能导致严重的事故和人员伤亡。
因此,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制定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2024年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章液化气瓶的分类和标识1.1 液化气瓶的分类根据液化气瓶的用途和气体种类,液化气瓶可分为工业用气瓶、民用用气瓶、医用用气瓶等。
不同类别的气瓶需遵循不同的使用规范。
1.2 液化气瓶的标识每个液化气瓶上应标注清晰的标识,包括气瓶的种类、容量、使用规范等。
标识应使用耐久、易识别的方法进行,以便用户能够正确使用气瓶。
第二章液化气瓶的存储和运输2.1 液化气瓶的存储液化气瓶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远离高温、火源等易燃物品。
存放液化气瓶的场所应有良好的标识和防护措施,以防止撞击和意外倒塌等事故发生。
2.2 液化气瓶的运输液化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并符合相关的运输法规。
运输的车辆和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有防滑装置和固定装置,以确保液化气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液化气瓶的使用安全措施3.1 液化气瓶的操作技巧使用液化气瓶前,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熟悉液化气瓶的使用规范和操作技巧。
使用时,应避免过度摇晃和剧烈震动,以免引起气体泄漏或气瓶损坏。
3.2 液化气瓶的检测和维护液化气瓶应定期检测,发现损坏或老化的气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检测应包括外部和内部的检查,以确保液化气瓶的安全可靠性。
3.3 液化气瓶的充装液化气瓶的充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按照规定的容量和压力进行。
充装操作应在专门的场所进行,严禁在居民区进行液化气瓶的充装操作。
3.4 液化气瓶的放置和使用环境液化气瓶在使用环境中的放置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应远离明火和高温区域。
在使用液化气瓶时,应确保通风良好,避免气体泄漏的积累。
液 化 气 体 气 瓶 充 装 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Rules for filling of liquefied gas cylinders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下同)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充装液化气体。
2.引用标准GB 1744 气瓶颜色标记3.术语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3.1液化气体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 MPa,且临界温度不底于-10℃的气体。
3.2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的液化气体。
3.3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70℃的液化气体。
3.4最高使用温度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5 最高气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相介质可能达到持最高温度。
3.6 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
3.7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
3.8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
3.9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
4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4.1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附录A(参考件)。
4.2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a. 国产气瓶是否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规定标记相符;c. 气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d. 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标准号:GB 14193-1993替代情况: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起草单位:北京经济学院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点击数:2041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已作废!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下同)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充装液化气体。
2 引用标准GB7144 气瓶颜色标记3 术语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3.1 液化气体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且临界温度不低于-10℃的气体。
3.2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的液化气体。
3.3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70℃的液化气体。
3.4 最高使用温度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5 最高气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6 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
3.7 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
3.8 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
3.9 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
4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4.1 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A(参考件)。
4.2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
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1、充装要求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8.6.3.2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1.1出厂标志、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瓶内介质未确认;
1.2气瓶附件损坏、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
1.3瓶内无剩余压力;
1.4超过检验期限;
1.5外观存在明显损伤,需检查确认能否使用;
1.6充装可燃气体的新气瓶首次充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过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
2、气瓶充装前检查
2.1检查气瓶是否为本站自有产权气瓶或托管气瓶。
2.2检查待充装液化气气瓶是否超过检验期限。
2.3气瓶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2.4气瓶内是否有余压。
2.5确定允许最大充装量。
2.6外观检查气瓶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它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3、气瓶充装后检查
3.1气瓶充装后是否有泄漏。
3.2气瓶充装后是否有鼓包、变形等异常现象。
3.3瓶体温度是否有异常。
3.4复称检查充装量是否正确。
3.5确定无误后在气瓶上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及警示标签,标签上应至少注明单位名称、电话、气体名称、实际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装检查人代号,警示标签上应注明“人员密集室内禁用”字样。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是为了确保气瓶在充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气瓶发生泄漏、爆炸等意外情况。
以下是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一些规定要求:
1. 充装区域:气瓶充装必须在专门的充装区域进行,该区域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以确保气体可以迅速排出,并且没有明火、静电等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
充装区域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消防设备的维护。
2. 充装设备:充装设备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爆措施,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验收。
充装设备的密封性能和操作准确性必须符合要求,以避免气体泄漏和过充装现象。
充装设备应有相应的标识和使用说明,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3. 气瓶检验:每个气瓶在充装之前都必须经过定期的检验,并在气瓶上标明检验日期和有效期。
气瓶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以确保气瓶的强度和密封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4. 充装参数:充装时必须按照气瓶的额定容积和压力进行准确计量,并符合液化气体的充装压力和温度范围。
充装过程中必须注意监测气瓶的温度和压力,并在达到充装要求后关停充装设备。
5. 充装记录:每次充装都必须做好充装记录,包括充装日期、气瓶编号、充装压力和充装量等信息。
充装记录应保存在充装区域,并定期进行归档和备份。
同时,充装记录还应包括检验
机构的检验证书和检测仪器的校准证书等相关文件。
总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是为了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可靠、合理高效。
只有通过落实充装区域要求、使用合格的充装设备、经过定期检验检测的气瓶和准确的充装参数,才能保证液化气体气瓶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同时,充装记录的保存和归档有助于追溯和事故调查,提高充装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液化石油气充装标准
液化石油气充装标准:
液化石油气充装标准包括以下要求:
1. 充装量:常见的液化气充装量为5千克、15千克、40千克和50千克。
其中,5千克液化气钢瓶为便携式充装,15千克、40千克和50千克钢瓶用于工业、商业、家庭等场合的大型充装。
2. 充装压力:国家规定每罐液化气钢瓶的标准重量是14.5公斤,允许上下浮动0.5公斤。
未充气的钢瓶重量为16.5kg,充气后钢瓶总重量为(31±0.5)kg。
以上是液化石油气充装的部分标准。
拓展资料
液化石油气充装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充装站必须按工艺流程进行操作,禁止槽车、贮罐或大瓶向小瓶直接充装液化气。
2. 禁止漏气、超重等不合格的钢瓶运出充装站。
3. 用户使用装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不准擅自更改钢瓶的颜色和标记;不准把钢瓶放在靠近热源的地方;不准用明火、蒸气、热水等热源对钢瓶加热或用明火检漏;不准倒卧或横卧使用钢瓶;不准摔碰、滚动液化气钢瓶;不准钢瓶之间互充液化气;不准自行处理液化气残液。
4. 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3%。
5. 首次灌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先开启气相阀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进行缓慢灌装。
6. 液化石油气槽车装卸作业时,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如附近发生火灾;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液压异常;其他不安全因素等,槽车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妥善处理。
7. 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严防超装。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_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6-21日颁布TSG R4001-20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过程的安全要求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过程的安全要求
液化石油气充装应在敞开或半敝开式建筑物内进行,罐瓶间要通风良好,并设局部排风设施,不得设有通往灌装区外的地沟。
(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要求
液化石油气钢瓶一般有10kg、15kg、50kg装三种。
居民家庭多采用10kg、15kg装小瓶,企事业单位多采用50kg大瓶。
液化石油气钢瓶要符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的有关规定。
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压力一般为1.6MPa。
如果盛装以丙烷为主要成分的液化石油气,则设计压力必须提高。
钢瓶材料应保证能在-40~60℃范围内安全使用。
(二)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安全要求
(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前必须对气瓶进行认真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充装。
①漆色、字样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要求不符合的,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②气瓶没有合格证的;
③角阀、减压阀不良的;
④气瓶底座、提手护栏歪斜松动的;
⑤气瓶标记不全或钢印标记不能识别的;
⑥瓶体有裂缝和鼓泡的;
⑦超过检验期限的。
(2)必须按规定的充装系数充装,严禁超装。
(3)钢瓶宜采用自动灌装量的台秤,台秤的布置间距,应根据安全充装和操作方便等因素确定。
(4)已充装的气瓶不得进行修理,应放空后再修理。
(5)堆放的气瓶应有防止滚动跌落的设施,搬动气瓶时要轻拿轻放,不得碰撞。
(6)灌瓶时应有消除静电的设施,灌瓶间地面宜铺设防止碰撞起火花的软质材料。
(7)灌瓶间和泵房内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或备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每天定时检测室内液化石油气的浓度,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
液化气站气瓶充装标准及充装前后检查规程
液化气站气瓶充装标准及充装前后检查规程一、液化气站气瓶充装标准液化气储罐是液化气站中的重要设备,液化气站中液化气一般用液化气储罐贮存,一个50立方的储罐可以装载20吨的液化气,按15公斤的钢瓶充装,可装1000多瓶,气瓶充装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来。
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规程1、充装前(1)检查是否超过检验期,超过检验期的气瓶不予充装。
(2)检查气瓶是否为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否则不予充装。
(3)检查气瓶是否有严重的裂纹、损伤或腐蚀。
(4)检查气瓶是否经过改装,改装气瓶不予充装。
(5)原始标志是否符合规定,钢印是否清晰。
(6)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7)安全附件是否符合要求。
发现缺少瓶帽和瓶罩时,应予以补齐,瓶帽破损、松动应予以更换。
无泄气孔的瓶帽应更换。
(8)颜色、字样、字色、色环等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9)瓶阀的材质、结构形式和出气连接方式是否符合欲装气体性质的规定,其锥形尾部连接螺纹的剩余牙数是否符合技术规定。
(10)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省去气体与欲装气体是否相符合。
(11)新投入使用,经定期检验或因故放尽气体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均应作极好,按规定进行置换或真空处理。
(12)用手摇晃或滚动气瓶,检查有无积水。
(13)残液积存量超过充装质量45%-5%的气瓶,应进行抽空。
(14)音响检查气瓶是否存在隐蔽缺陷。
(15)进口气瓶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否则不予充装。
(16)非标准钢瓶或有火烤,烧伤现象的气瓶一律作废。
2、充装后(1)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等严重缺陷。
(2)充装后压力气体纯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瓶阀与瓶口连接是否良好。
(4)气瓶附件是否齐全。
(5)温度是否发生异常。
(6)合格证是否填写准确。
(7)是否填写充装记录,记录是否准确。
(8)是否粘贴警示标签。
GB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5-1998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瓶和特殊的低温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88 安全标志GB 7723--87 固定式电子衡GB 14193--9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 15383--94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232--8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GBJ 235--82 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SHJ 501--85 石油化工剧毒、易燃、可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HGJ 34--90 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TJ 36 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JJG-1003--84 非自动称的准确等级劳动部劳蜗字(1993)442号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动部劳锅宇(1990)3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充装站职责3.1 负责站内液化气体气瓶的安全充装、贮运及管理。
3.2 保证所充气瓶内气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
3.3 负责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及附件修理与更换。
3.4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还应熟悉用户使用气体情况。
3.5 定期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劳动部门报告充装站安全技术管理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 充装站基本条件4.1 建站前,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规定,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最新国标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规定的范围、基本条件、充装、充装量技术要求、充装记录和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
本文件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下同)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文件不适用于机动车用气瓶、燃气气瓶的充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144气瓶颜色标志GB/T13005气瓶术语GB/T15383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1525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T16804气瓶警示标签GB/T28051焊接绝热气瓶充装规定GB/T28052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充装规定GB/T34526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T34528气瓶集束装置充装规定TSG0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2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令第74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GB/T13005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充装系数filling ratio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
3.2剩余压力remaining pressure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气体压强。
4基本条件4.1气瓶充装单位应满足TSG07、TSG23的有关规定。
4.2气瓶充装单位应负责建立并持续维护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
4.3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TSG23要求对本单位已办理使用登记气瓶的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电子识读标志进行维护,无法电子识读的气瓶不应充装。
电子识读标志应带有加密和真伪判断信息保证电子识读标志的不可复制性。
4.4气瓶充装单位应按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令第74号配备相应人员,并经过培训合格,同时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等。
(完整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同意规则政策文件公布时间:2008-06-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同意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依照《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相关规定,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赞成,获取气瓶充装同意后,方可在赞成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察负责监察本规则的推行。
第二章充装同意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拥有法定资格;( 二) 获取政府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赞成;( 三 )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吻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 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所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蓄(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 五)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系统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办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履行。
( 六) 充装活动吻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供给服务。
详尽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系统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同意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同意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判断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同意的单位 (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 ,填写《气体充装同意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第一版面申请:( 一) 工商营业执照也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赞成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 政府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赞成文件(复印件);( 三) 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 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做出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也许不受理建议,返回申请单位。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哪些规定应注意哪些事项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哪些规定应注意哪些事项液化石油气,是指经过压缩、液化后的石油气,具有高热值、易燃易爆、易泄漏等特点,因此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充装液化气体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充装液化气体的规定在充装液化气体之前,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合格的气瓶在使用气瓶之前,必须确保气瓶具有合格的使用期限和填充承压信息。
气瓶必须经过合格注册制造厂家立项生产、检验合格,经定期检验后方可使用。
在使用气瓶之前,需针对气瓶进行全面检验并清洗。
2.使用专职人员进行充装充装液化气体的工作必须由专职人员操作,确保操作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和充装流程的熟悉程度。
3.充装液化气体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充装液化石油气应在具有专门设施的场所进行,场所应符合充装、储存管理规定。
充装场所应具有透明的玻璃窗或状况井,便于管理人员观察并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4.液化气体充填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充装液化气体的人员必须遵守充装作业操作规程,穿戴好必要的防护设备保护好自己。
当对气瓶进行充填是,要么采用开放式充填方式,要么采用闭式充填方式。
使用自动化设备进行采用闭式充填时,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并且要及时进行检修保养。
充装液化气体注意事项除了遵守充装液化气体的规定之外,还需要注意以下注意事项:1. 充装的气体应使用完在收到充装的气体之后,必须要及时使用完毕。
尽量不要长时间的存储,以免气体泄漏,或者有机会违反相关规定。
2. 使用气瓶应保持清洁在使用气瓶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清洗。
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持气瓶的清洁。
在充装过程中,要确保气瓶内部干净,没有外来物质污染。
3. 气瓶应安放正确位置在使用气瓶时,应根据气瓶大小,合理安排存放位置。
要注意气瓶的固定和保持垂直,以防气瓶滑动或翻倒造成意外安全事故。
4. 液化气体贮存时间在使用气瓶时,需要注意液化气体的贮存时间。
要对存放时间上限有概念,超过存放时间限制的气瓶不能再继续使用,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气瓶充装相关规定
气瓶充装相关规定6.5充装特殊规定6.5.1气体充装装置(1)气体充装装置,必须能够保证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或者不相容气体的错装,无法保证时应当先进行抽空再进行充装;(2)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溶解乙炔气体时,所采用的称重计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及校验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5.2充装压缩气体(1)严格控制气瓶的充装量,充分考虑充装温度对最高充装压力的影响,气瓶充装后,在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2)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并且定期进行手动检测;当氢气中含氧或者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当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置;3)充装氟或者二氟化氧的气瓶,应当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3.3(4)和3.6.2(5)的要求,且最大充装量不得大于5kg,在20℃时的充装压力不得大于3MPa。
瓶阀出气口上应当设置密封盖。
6.5.3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1)应当采用逐瓶称重的方式进行充装,禁止无称重直接充装(车用气瓶除外);(2)应当配备与其充装接头数量相适应的计量衡器;(3)计量衡器的选用、规格及检定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且计量衡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者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4)应当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设复检用计量衡器),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站并且应当及时处置。
6.5.4充装低温液化气体及低温液体应当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车用焊接绝热气瓶除外),严禁过量完装。
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站并及时处置。
6.5.5充装溶解乙炔(1)充装前,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并补加溶剂;(2)乙炔瓶的乙炔充装量及乙炔与溶剂的质量比(炔酮比)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3)充装过程中,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容积流速小于0.015m3/h•L;(4)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8h;静置8h后的瓶内压力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主属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旺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灌装液化气体:
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3.1液化气体: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且临界温度不低于气体.
3.6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
3.7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
3.8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
3.9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
4.充差前的检查与处理:
3.2高压液化气体
3.3低压液化气体
3.4最高使用温度
可能达到的最高温: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的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70℃的液化气体。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
3.5最高气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4.1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A(参考件)。
4.2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4.2.1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4.2.2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