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原理讲义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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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本原理讲义辅导
考情分析:
纯理论内容需要记忆点多,考点分散
第一节税法概述
知识点:税法的概念
1.税收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基本保障。
2.税法特点:
(1)立法过程来看属于制定法。
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不是习惯法)。
(2)法律性质来看属于义务性法规(不是授权性法规)。
纳税人也拥有权利,但其权利建立在其纳税义务之上,是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权利。
(3)内容上来看具有综合性。
知识点:税法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性原则)
(1)课税要素法定:要素由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则等仅是补充,行政立法的法规、规章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税收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委托立法须有限度。
(2)课税要素明确:规定应无歧义、矛盾和漏洞;自由裁量权不应普遍存在和不受约束。
(3)依法稽征:征纳双方均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即使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
2.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举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设计了不同级别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公众信任原则)
征纳双方主流关系为相互信赖合作,不是对抗。
(1)无充足证据,税务机关不能怀疑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
(2)纳税人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解释和事先裁定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少缴税款无需缴纳滞纳金。
【举例】预约定价安排。
合作信赖主义适用限制:
4.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
【举例】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征税机关有权依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法规>规章
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一般下位法无效。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下位特别法效力>上位普通法效力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新法效力优先。
4.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对实施前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无溯及力,程序法有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适用。
【举例】有争议的税款应先完税再复议或申诉。
总结: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3)程序优于实体
知识点: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1.空间效力
全国范围有效(个别特殊地区除外)
地方范围有效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1.法定解释的特性:
(1)专属性: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2)权威性: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同效力。
(3)普遍性和一般性:具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
2.税法法定解释分类
(1)按解释权限分类
(2)按解释尺度分类
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
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两种学说:“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征税主体固定;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但法律地位平等;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
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税收法律事实会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变更情形:
1.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合并分立
2.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商业变服务
3.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国地分税
4.税法的修订或调整—降低税率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破坏—受灾减税
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知识点:税收实体法
谁来交税?------纳税人
对什么征税?----课税对象、纳税环节
怎么算税?------计税依据、税率
怎么交税?------纳税时间、期限、地点
有没有减免?----税收优惠
(一)纳税义务人
比较:纳税人与负税人
身份特点及举例说明
纳税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例如: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
人
二者不一致: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
税
二者一致:直接税,如所得税
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将税款转嫁给最终消费者
比较: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代扣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扣留税款如工薪个税由发放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
2.代收代缴义务人:收取款项时代收税款如受托加工消费品时从委托方代收消费税款
3.代征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税款
(二)课税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