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县内校际流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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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际交流学习规章制度

校际交流学习规章制度

校际交流学习规章制度学习是学生成长和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我校特制定了校际交流学习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学生校际交流学习活动,提供良好的交流学习环境,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社交能力。

以下为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学生和教师应予以遵守:一、活动范围校际交流学习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学校的学生交流互访、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

学校将定期组织相关的交流学习活动,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与。

二、活动申请与批准1.学生参与校际交流学习活动需提前向所在班级或辅导员进行申请,辅导员收集学生申请信息后,协助学生填写活动申请表。

2.学生活动申请表须详细填写出行时间、目的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并附上家长签字确认。

3.班主任和辅导员收到学生的活动申请后,将申请表转交学校教务处进行审批。

4.学校教务处将依据学生申请表中所填写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做出审批决定。

若申请通过,学生可继续办理后续手续;若申请不通过,学生需重新申请或变更活动计划。

三、活动安排与规范1.学生参与校际交流学习活动期间,需严格按照所在学校和接待学校的相关要求和安排执行。

2.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形象和行为,积极参与交流学习活动,与来自其他学校的学生相互学习、交流,并遵守接待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生参与校际交流学习活动期间,应尊重当地的风俗文化,文明礼貌待人,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有损学校形象的行为。

四、安全与纪律1.学生参与校际交流学习活动期间,应特别注意自身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与陌生人谈论个人隐私,确保自身安全。

2.学生参与校际交流学习活动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的纪律要求,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和擅自离队,且必须按时参加活动安排,不得私自离队。

3.如有违反活动纪律的行为,学校将依据学生手册中规定的纪律处分条款对相关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五、意外事故与应急处置1.学生参与校际交流学习活动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报告接待学校负责人,并及时告知所在学校的班主任和辅导员。

教育局流动儿童少年就学规章制度

教育局流动儿童少年就学规章制度

教育局流动儿童少年就学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使流动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流动儿童少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

凡常住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可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应保证完成其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有条件的地方,可执行流入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流入地人民政府要互相配合,加强联系,共同做好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公安派出所应建立流动儿童少年登记制度。

流入地中小学应为在校流动儿童少年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流动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按流入地人民政府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第七条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入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流动儿童少年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应经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或到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经流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依法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或简易学校。

学校校际交流管理规定

学校校际交流管理规定

学校校际交流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国际交流的加深和学生对全球化的需求增加,学校校际交流已经成为教育界的热门话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校际交流活动,一些学校制定了校际交流管理规定。

本文将分别从交流目的、组织与计划、教师评选、学生选拔、家长参与、安全保障、行为规范、交流内容、交流时长、费用控制、效果评估和未来展望等十二个方面展开回答。

一、交流目的学校校际交流目的是培养学生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通过与其他学校的师生交流,学生能够增加对外部世界的认识,丰富自身的知识和经验。

同时,校际交流也促进了不同文化间的互相理解和友谊。

二、组织与计划学校应制定校际交流的组织与计划,包括确定合作学校、交流时间和地点等。

同时,学校还需要制定详细的交流日程和活动安排,确保学生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收益。

三、教师评选学校需要对参与校际交流的教师进行评选。

教师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教育经验,能够担当起校际交流的教育和管理责任。

评选程序应透明公正,并重点考察教师的英语能力和跨文化交流经验。

四、学生选拔学校应制定学生选拔标准,确保参加校际交流的学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全球意识。

选拔过程要囊括文化课成绩、语言水平和综合素质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参与交流的学生能够胜任交流任务。

五、家长参与学校校际交流还需要家长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家长应积极了解和参与交流计划,为孩子提供必要的行前准备和后续跟进支持。

学校应与家长保持紧密联系,共同协调好学生的安全和学业发展。

六、安全保障学校必须确保校际交流活动的安全。

这包括对合作学校的背景调查、学生的保险购买以及行程的安排与备案。

同时,学校还应组织安全培训,提醒学生在陌生环境中保护自己的安全。

七、行为规范学校校际交流也应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学生应遵守当地文化、习俗和法律,尊重对方学校和家庭的规定。

学校应向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加强他们的法律和行为意识,以免给交流活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负面影响。

八、交流内容学校校际交流的内容应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学校流动管理制度

学校流动管理制度

学校流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内部流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各类人员的流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学生、教师、行政人员等。

三、流动管理的原则1. 管理目标:流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生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2. 公平公正:流动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类人员一视同仁,不论身份、地位、性别、年龄等因素。

3. 依法依规:流动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内部相关规章制度。

4. 灵活高效:流动管理应当注重灵活性和高效性,充分考虑到学校的实际情况,以最简便的方式解决问题,提高办事效率。

四、流动管理的方式1. 学生流动管理(1)学生转学:学生如需转学,需于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2)学生退学:学生如需退学,需于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和家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手续。

2. 教师流动管理(1)调动岗位:学校领导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调动教师的岗位,但必须经过教师本人同意。

(2)轮岗:为了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可以对教师进行轮岗,但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3. 行政人员流动管理(1)调动岗位:学校领导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调动行政人员的岗位,但必须经过行政人员本人同意。

(2)调整职务:为了提高学校行政管理的效率,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行政人员的职务进行调整,但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五、流动管理的程序1. 学生流动管理程序:(1)学生转学:学生提交书面申请,由班主任审核并征得家长同意,再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课程调整和相关手续办理。

(2)学生退学:学生提交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核并征得家长同意,再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2. 教师流动管理程序:(1)调动岗位:学校领导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教师个人意愿,进行调岗安排,需经过教师本人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规范教师跨县流动工作的若干规定

规范教师跨县流动工作的若干规定

捉嵬麴师跨思洗劫a 6的基孑抠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学教师(幼儿园)规范合理流动,根据《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跨县域流动工作的意见》(温教人(2013)78号)、《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通知》(温人社发[2018) 168号)、《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现代化市创建的实施意见》(瑞委发(2018)12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2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申请流动到瑞安市外的公办教师及瑞安市外申请流动到瑞安的公办教师。

第二章流动条件第三条本市教师向瑞安市外流动的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

2.具备夫妻分居、回本人户籍或住房所在地、照顾父母等条件。

3.非流出学校(单位)紧缺学科(岗位)。

-1 -4.在我市公办学校工作满5年。

5.新录用教师服务期已满。

6.领取《瑞安市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规定相应教育人才奖励的教师,已满足文件规定的服务期年限,即第一至四类教育人才服务年限已满10年,第五类教育人才服务年限已满 5 年(自获评发文之日起);未领取人才奖励的瑞安市级“三个层次骨干教师”自评上后已满3年,温州市级及以上“三个层次骨干教师”自评上后已满5年(自获评发文之日起)。

7.获瑞安市级及以上教育相关综合先进荣誉或称号已满2年(自获评发文之日起)。

8. 2021年1月1日以后评上中级职称须满3年、高级职称须满5年,2021年前评上中级职称须满2年,高级职称须满3年(自获评发文之日起)。

9.在职校长、教师作为骨干教师到国外进修或参加浙派名师、长三角名师培养工程、瑞安市“精进•冲特班”培养者,项目培训结束后服务期须满5年。

10.流出教师属于随军家属安置对象的,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学校班级流动管理制度

学校班级流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班级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班级流动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班级流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位学生都有平等的流动机会。

2. 因材施教原则:根据学生个体差异,合理流动,实现因材施教。

3. 促进发展原则:班级流动旨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三、班级流动对象1. 全体在校学生。

2. 学业成绩优秀、综合素质突出的学生。

3. 学业成绩有待提高、综合素质有待发展的学生。

四、班级流动条件1. 学业成绩: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班级流动。

2. 综合素质: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身心健康、艺术特长、社会实践等方面。

3. 班级管理:班级流动需征得原班级班主任和流动班级班主任的同意。

五、班级流动程序1. 学生本人提出流动申请,填写《班级流动申请表》。

2. 原班级班主任和流动班级班主任分别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流动意见。

3. 学校班级流动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综合评价和流动意见,进行审核、批准。

4. 学校发布班级流动名单,并通知相关班级班主任。

5. 流动班级班主任做好学生接手工作,确保学生顺利过渡。

六、班级流动纪律1. 学生在班级流动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 学生在班级流动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舞弊行为。

3. 班级班主任在班级流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七、班级流动保障措施1. 学校设立班级流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学生流动过程中的学习和生活。

2. 学校定期开展班级流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流动政策。

3. 学校加强对班主任的培训,提高班主任班级流动管理能力。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班级流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校长流动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校长流动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校长流动管理的意见各中小学、教育局直属单位,县实验幼儿园、尖山实验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健全教师流动机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促进全县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6号)、浙江省教育厅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人〔2013〕70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通过合理交流,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教师校长交流机制,不断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为办好每一所学校提供有力保障。

二、交流原则均衡原则。

通过交流,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缩小校际差距,缩小城乡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激励原则。

通过交流,消除教师职业倦怠,不断激发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提高教师适应不同学校、不同学生的教育教学能力,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有序原则。

重点引导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交流,引导超编学校教师向空编学校交流。

统筹兼顾原则。

统筹各类学校和教师的不同需求,统筹交流与培养、合理使用与结构优化,兼顾学校的办学特色与优势,兼顾交流对象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实际情况,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公开规范原则。

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防止不规范、不公平以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流动对象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编制内教职工,流动后原则上随迁人事关系。

高中段学校除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参照执行。

四、流动管理(一)县域间流动1.外县(市)调入(1)条件:外县(市)教师要求调入本县工作,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在原单位工作表现良好(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②具备任教学科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龄满3年及以上,有相应教师资格;③女教师年龄一般要求40周岁以内,男教师一般要求45周岁以内;④夫妻分居满3年或照顾父母需要;⑤身心健康,体检合格,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⑥经考核,具有较强教育教学能力的。

2024年小学教师流动工作实施办法

2024年小学教师流动工作实施办法

2024年小学教师流动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促进小学教育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小学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小学教师的流动工作。

第三条小学教师流动工作是指小学教师在不同学校之间进行调配、交流和培训的活动。

第四条小学教师流动工作的目标是,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教学经验、教育理念和教育资源的共享,全面提升小学教育质量。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小学教师流动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确保流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小学教师流动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教师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进行调配和安排。

第二章流动工作机制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小学教师流动工作管理机制,明确流动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第八条小学教师流动工作应综合考虑教师的个人意愿、教学经验、学历背景和专业能力,实行统筹安排和差异化发展。

第九条小学教师流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

保障教师的流动权益,不因个人属性、地域差异或其他非教育因素而歧视教师。

(二)公正原则。

确保流动工作的程序公正、调配公正和待遇公正,防止利益瓜分和权力寻租。

(三)公开原则。

流动工作的信息应向教师充分公开,确保流动工作的透明和公开。

(四)按需原则。

根据教学资源配置和教育发展需要,合理安排教师的流动工作。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小学教师流动工作的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流动工作的信息,确保教师了解流动机会和条件。

第十一条小学教师流动工作应通过公开招聘、调剂和内部选拔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小学教师流动工作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流动岗位的数量、要求和待遇;(二)流动范围和期限;(三)流动程序和招聘方式。

第三章流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小学教师流动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流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小学教师流动工作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流动工作的组织程序和管理办法;(二)公开招聘、调剂和选拔流动教师;(三)组织流动教师的培训和评估;(四)指导和协调学校对流动教师的接收和安排。

小学教师流动工作实施办法模版(三篇)

小学教师流动工作实施办法模版(三篇)

小学教师流动工作实施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学教师流动工作的管理,提高小学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学教师流动工作范围包括教师之间的流动、校际之间的流动、职称晋升流动等。

第三条小学教师流动工作的目标是实现教师之间的合理配置,促进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提升,并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让教师发展和成长。

第四条小学教师流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流动工作由学校领导班子负责,流动程序须经教师本人申请、学校审核、上级部门批准。

第五条小学教师流动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安的原则,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二章教师之间的流动第六条教师之间的流动包括教师选科流动、教师岗位调整流动、教师岗位轮岗流动。

第七条教师选科流动是指根据学校需要和教师个人意愿,在不同学科之间进行调整。

教师选科流动应当根据教师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兴趣爱好进行合理安排。

第八条教师岗位调整流动是指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教师进行教学岗位的调整。

教师岗位调整流动应当注意均衡和公平原则,综合考虑教师的教学经验、专业素养、研究成果等因素。

第九条教师岗位轮岗流动是指学校逐年对教师岗位进行轮岗,以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教师岗位轮岗流动应当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和发展需求进行科学安排。

第十条教师之间的流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教师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和意愿;(二)学校审核申请,进行合理评估;(三)上级部门组织评审,进行审批;(四)学校按照审批结果进行调整。

第三章校际之间的流动第十一条小学校际之间的流动包括教师交流流动和师资支援流动。

第十二条教师交流流动是指不同小学之间教师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制。

教师交流流动应当根据学校需要和教师的个人发展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三条师资支援流动是指将优秀教师派往其他学校提供支援和指导。

师资支援流动应当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发展需求和优秀教师的意愿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校际之间的流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学校提出申请,说明流动的目的和计划;(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进行评估;(三)协调安排教师的流动;(四)流动结束后,学校应当进行总结和评估。

教育部转学管理规定范文

教育部转学管理规定范文

教育部转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转学行为,做好学生转学管理工作,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转学行为管理。

第三条学生转学是指学生从一所学校(以下简称原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以下简称目标学校)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转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开的原则。

学生在转学过程中,应得到学校和家长的积极支持,学校和家长应共同努力,确保学生转学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学生转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得到原学校同意;(二)目标学校有合适的学位和教育资源,确保学生在目标学校的接纳和学业发展;(三)学生本人愿意转学,并经过心理咨询和评估,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学生转学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家长向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学生的转学理由和目标学校的申请材料;(二)原学校按照规定的时限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发出书面意见;(三)家长根据原学校的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向目标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四)目标学校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发出书面答复;(五)家长根据目标学校的答复,进行转学手续;(六)学生按照规定时间到目标学校报到。

第二章转学申请与审查第七条家长提出转学申请时,应向原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学生的转学理由和目标学校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原学校应在收到转学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发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原学校审查转学申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习态度;(二)学生在原学校的表现和社会评价;(三)学生所请求的转学理由和目标学校的情况。

第十条原学校结合学生的表现和社会评价,可以提出以下意见:(一)同意转学;(二)不同意转学,并说明理由;(三)同意转学,但需要家长支付相关费用;(四)同意转学,但需要家长提供担保人。

第十一条原学校应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家长,并保留复查和上诉的权利。

学生流动与转学管理制度

学生流动与转学管理制度

学生流动与转学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学生流动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学生流动是指学生从一个学校转到另一个学校就读的行为。

学生流动通常由家庭搬迁、教育质量不满意等原因引起。

对于学生流动这一现象,各国的教育部门都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然而,学生流动现象依然存在,转学管理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学生流动的现状学生流动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由于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变化,很多家庭在孩子上学的过程中会发生搬迁,导致学生不得不转学。

除此之外,一些家长对于原就读学校的教育质量持有不满意态度,会主动选择将孩子转到其他学校。

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学生的转学是强制性的,比如因家庭变故、学校关停等原因。

二、学生流动的影响学生流动对学生本人以及家庭、原就读学校和新就读学校都会产生影响。

首先,对于学生个人来说,由于转学可能导致学习进度的断档,可能会对学业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家庭在学生转学的过程中可能需要承担较大的经济压力,比如需要支付新学校的学费、买新的教材等。

对于原就读学校来说,学生的流失可能会造成学校的声誉下降,甚至会影响学校的运营。

对于新就读学校来说,学生的流入可能会导致学校承载能力的压力增大,需要增加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

三、转学管理制度的作用转学管理制度的主要作用是规范学生转学的过程,确保学生流动的顺利进行。

有一套完善的转学管理制度可以提供转学所需要的相关政策、程序以及相应的指导,使学生转学的过程更加有效和有序。

四、现行转学管理制度的局限性然而,目前的转学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转学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较窄,可能会漏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学生流动。

其次,转学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可能导致转学的过程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

此外,转学管理制度的信息化程度不高,学生和家长可能无法方便地获取到相关的转学信息。

五、完善转学管理制度的思路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转学管理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扩大转学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确保所有学生都能够受到相应的保护和指导。

学校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流动人员管理,规范流动人员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流动人员,包括教师、职工、学生及其家属等。

第三条学校流动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二)规范有序,维护学校秩序;(三)人性化管理,关注流动人员需求。

第二章流动人员分类及管理第四条学校流动人员分为以下几类:(一)教师流动:包括借调、调动、辞职、退休等;(二)职工流动:包括招聘、调动、辞职、退休等;(三)学生流动:包括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四)家属流动:包括随迁、探亲、就医等。

第五条教师流动管理:(一)借调:教师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可以借调至其他学校或部门工作。

借调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调动:教师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可以调动至其他学校或部门工作。

调动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辞职:教师自愿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离职。

(四)退休: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职工流动管理:(一)招聘: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招聘职工。

(二)调动:职工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可以调动至其他学校或部门工作。

调动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辞职:职工自愿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离职。

(四)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学生流动管理:(一)入学:学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考试或推荐方式进入学校就读。

(二)转学:学生在学校期间,因家庭原因或其他原因,经学校同意,可以转学至其他学校。

(三)休学:学生在学校期间,因疾病、家庭原因等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以申请休学。

(四)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五)毕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经学校审核合格,可获得毕业证书。

小学教师流动工作实施办法

小学教师流动工作实施办法

小学教师流动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小学教师流动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教师的创新和教育教学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学教师流动工作是指小学教师在学校之间、学科之间或不同地区之间进行调动、交流和任课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小学教师流动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尊重教师的意愿,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教师的专业条件进行安排。

第四条教师流动工作必须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结合,旨在提高整体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促进学校和教师个人的共同发展。

第五条教师流动工作应当依法进行,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教师流动政策和规定,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二章教师流动的范围和方式第六条小学教师流动的范围包括校内流动和校际流动。

第七条校内流动是指小学教师在同一学校内不同班级、同一学段或不同年级之间进行调动、交流和任课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校际流动是指小学教师在不同学校之间进行调动、交流和任课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小学教师流动的方式包括调动、交流和任课。

第十条调动是指学校根据教师需要和工作需要,将教师从一处调至另一处。

调动应当符合教师的专业条件和个人意愿,遵守合同约定和流动政策。

第十一条交流是指学校之间或学段之间进行教师的相互调动。

交流应当依据教师的专业需求和学校的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第十二条任课是指教师在不同学校或学段之间进行教学任务的调剂。

任课应当符合教师的专业条件和个人意愿,并经过学校和教师的双方同意。

第三章教师流动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小学教师流动工作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和调剂。

第十四条教师申请流动应当提前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流动的原因和期限,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对教师的流动申请进行审批,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如对流动申请有异议,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并及时提出书面反馈。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教师的专业要求和个人意愿,在合同规定和流动政策范围内进行流动调剂。

学校班级流动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班级流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班级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流动人员界定(1)因病因事请假离校的学生;(2)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比赛等需要离校的学生;(3)学校安排的临时任务需要离校的学生。

2. 流动申请与审批(1)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离校,需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审批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2)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比赛等需要离校,需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3)学校安排的临时任务需要离校,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学生需按照要求离校。

3. 流动记录(1)班主任负责记录学生流动情况,包括离校时间、离校原因、返校时间等。

(2)学校建立学生流动信息库,及时更新学生流动信息。

4. 流动纪律(1)学生离校前需向班主任报告去向,并按时返回。

(2)学生离校期间,需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3)学生离校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及时与班主任联系。

5. 流动监管(1)班主任负责监督学生流动情况,确保学生安全。

(2)学校领导定期检查学生流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学校设立流动监管小组,负责对学生流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三、责任追究1. 学生未按规定申请流动,擅自离校,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2. 班主任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学生流动管理出现问题的,由班主任承担相应责任。

3. 学校领导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学生流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由学校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学校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制度

学校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流动人员的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流动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兼职教师、短期培训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对流动人员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四)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第二章流动人员的管理第四条流动人员的招收和管理,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

第五条流动人员的招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岗位、数量等;(二)发布招聘信息,接受报名;(三)组织面试、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四)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流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或知识;(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四)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流动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到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形象;(三)爱护学校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四)保守学校秘密,不得泄露;(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流动人员的考核与评价:(一)学校定期对流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二)考核结果作为流动人员续签劳动合同或协议的依据。

第九条流动人员的离职管理:(一)流动人员因故离职,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二)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三)离职人员应将工作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学校财产。

第三章监督与责任第十条学校设立流动人员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违反本制度,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学校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失职、渎职,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学校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学校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学校就读、工作的流动人口,包括学生、教职工、临时工作人员等。

三、管理职责1. 学校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3. 流动人口本人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配合学校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四、管理措施1. 流动人口入学、就业管理(1)流动人口入学:学校应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实行与本地学生同等待遇,简化入学手续,确保流动人口子女顺利入学。

(2)流动人口就业:学校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为流动人口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2. 流动人口信息管理(1)学校应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库,包括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

(2)流动人口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流动人口安全教育管理(1)学校应定期开展流动人口安全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安全防范意识。

(2)学校应加强流动人口宿舍、实验室等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 流动人口健康卫生管理(1)学校应关注流动人口健康,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发现健康问题及时处理。

(2)学校应加强流动人口宿舍、食堂等场所的卫生管理,确保流动人口生活环境的卫生。

5.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1)学校应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2)学校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意识。

五、奖惩措施1. 对遵守学校规定、表现良好的流动人口,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学校规定、扰乱学校秩序的流动人口,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永教政〔2010〕69号

永教政〔2010〕69号
3.严重缺编的学校(在岗教职工占总编制数不足70%)。
4.违反计划生育的。
上述年限计算到当年8月31日止。
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另有明文规定的除外,校网调整涉及到的教师按人事配套政策执行。
二、教师调入的规定
(一)基本条件
1.原籍在永嘉或夫妻一方在永嘉或照顾父母的教师,调入高、初中学校任教须达到本科学历,调入小学任教须达到大专学历。
1.符合基本条件的对象可参加上塘镇、瓯北镇学校竞岗考试,竞岗学校未落实的,由教育局择优统一调配到原籍地或配偶户籍地就近学校或山区学校任教。
2.市级以上名师名校长、"三坛"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业务荣誉获得者及名校优秀教师,由县局统一调配到缺编缺岗学校任教。
三、办理程序
1.符合调出条件的对象,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中学、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后先向学区提交相关材料(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业务荣誉证书、结婚证、配偶在外县(市、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主管单位行政介绍信或工商营业执照和房产证;父母房产证、户籍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区初审合格后,填写商调表两份】,5月20日前,学区、直属学校将合格对象的两份商调表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教育局政工科审核,局党委根据调出对象的学科、教龄及特殊情况和调出人数(原则上每年调出人数在全县教师总编制数的5‰以内)研究决定,公示一周后,6月初统一发函至拟调往学校的主管局。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它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永嘉县教师县际(市、区)流动审批表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师 县际 流动 规定
抄送:市教育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
年 月 日 县教育局政工科意见

2024年校际交流生接纳协议一

2024年校际交流生接纳协议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校际交流生接纳协议一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校际交流生1.2 接纳协议1.3 双方1.4 交流时间1.5 交流内容第二条交流生的资格条件2.1 学术要求2.2 语言能力2.3 行为准则第三条接纳与选拔3.1 接纳程序3.2 选拔标准3.3 结果通知第四条交流生的权利与义务4.1 交流生的权利4.2 交流生的义务第五条学术与教育资源共享5.1 学术资源5.2 教育资源第六条生活与住宿安排6.1 住宿安排6.2 生活费用第七条保险与医疗7.1 保险7.2 医疗第八条交流生的管理与指导8.1 管理责任8.2 指导与支持第九条交流成果的认可与转换9.1 成果认可9.2 成果转换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第三方调解10.3 法律途径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1.1 生效条件11.2 终止条件第十二条通知与通信12.1 通知方式12.2 通信语言第十三条一般条款13.1 不可抗力13.2 法律适用13.3 合同修改13.4 合同解除第十四条最终条款14.1 完整协议14.2 合同的优先级14.3 合同的修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校际交流生校际交流生是指根据本协议,由甲方学校派遣至乙方学校进行学术文化交流的学生。

1.2 接纳协议接纳协议是指乙方学校同意接受甲方学校的校际交流生,并为其提供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协议。

1.3 双方甲方:指派遣校际交流生的学校。

乙方:指接收甲方校际交流生的学校。

1.4 交流时间交流时间指校际交流生在本协议项下的交流期限,具体日期由双方另行商定。

1.5 交流内容交流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课程学习、文化交流活动、实验室研究等。

第二条交流生的资格条件2.1 学术要求交流生应具备甲方学校规定的学术成绩要求,具备乙方学校所需的专业背景。

2.2 语言能力交流生应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能够理解和运用英语进行学术交流。

学校人员流动管理制度

学校人员流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人员流动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人员流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章人员流动范围第四条学校人员流动范围包括:(一)内部流动:指学校内部不同岗位、不同职务之间的调动。

(二)外部流动:指学校与外单位之间的调入、调出、借调、挂职等。

第三章人员流动程序第五条人员流动程序如下:(一)申请:申请流动的教职工应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流动原因、目标岗位及个人情况。

(二)审核:所在部门对申请流动的教职工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审批:学校人力资源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流动申请进行审批。

(四)公示:对批准流动的教职工进行公示,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

(五)办理手续:流动教职工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人员流动条件第六条人员流动条件如下:(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四)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发展需要。

第五章人员流动待遇第七条人员流动待遇如下:(一)内部流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外部流动: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人员流动管理职责第八条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学校人员流动的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流动的审核和上报。

第十条教职工应积极配合学校人员流动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流动资格。

(三)解除劳动合同。

(四)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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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教政…2011‟98号永嘉县教育局关于教师县内校际流动的规定各学区、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县局直属各学校:为理顺教育系统人事关系,完善教育人才交流机制,规范教师有序流动,促进师资队伍建设,根据我县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现就县内校际教师流动作如下规定:一、基本条件(一)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服从学校岗位工作安排,积极主动承担与岗位相符的工作任务。

(三)具有相应的合格学历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在现工作单位任教满三年(以工作介绍信或工资介绍信为准,下同)。

- 1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五)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参加竞岗考试的可适当放宽。

(六)调入学校编制许可,学科对口。

(七)申请调出的对象人数控制在学校在编在岗人数的15%以内,学科教师数控制在30%以内。

申请调出的教师人数超出规定比例的,根据《永嘉县教育局教师县内流动考核量分表》(详见附件5),由学校、学区考核确定。

二、具体规定(一)调入上塘镇、瓯北镇、桥头镇、桥下镇、乌牛镇学校(含直属学校、幼儿园,下同)的有关规定。

调入高中、初中的对象应具备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调入小学、幼儿园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或者具有相应的中学一级、小学高级、幼教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⑴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指配偶不在同一乡镇),配偶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以主管单位行政介绍信和结婚证、配偶户籍证等证明为准,调往配偶工作单位所在镇或户籍所在镇;其他人员以结婚证、户籍证、房产证为准,只能调往配偶户籍证、房产证相一致的所在镇。

⑵本人系独生子女,夫妻双方一方父母年迈(父年龄在65周岁或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生活不能自理(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以调入父母居住已满两年的所在镇(以父母房产证、户籍- 2 -证明为准)。

⑶2002年以来获得县级及以上名师、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坛”教师、教改之星、学科带头人(首席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市级及以上学科骨干教师业务荣誉称号。

⑷2007年以来获得市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不含单项先进)。

⑸在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沙头及以上乡镇和西溪乡、徐岙乡、桥头镇白云片、乌牛镇仁溪片学校,下同)累计任教满10年,高中学校或具有教育硕士学位的累计任教满6年,或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满6年的教师。

(原籍非上述范围教师或非永嘉籍教师任教满8年或担任班主任工作满6年)。

⑹在岭头、黄南、潘坑、应坑、大岙、溪下、西岙、界坑乡学校累计任教满5年。

⑺山区学校教师,其父母一方在教育系统工作满25年,为照顾父母生活,要求就近调往父母工作所在镇或居住镇。

符合以上规定,其它乡镇教师要求调入上塘镇、瓯北镇、桥头镇、桥下镇、乌牛镇甲类学校(学校分类详见附件一)应通过公开竞岗(公开竞岗方案详见附件二);其它乡镇乙类学校教师要求调入上塘镇、瓯北镇、桥头镇、桥下镇、乌牛镇乙类学校应通过公开竞岗;其它乡镇甲类学校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入上塘镇、瓯北镇、桥头镇、桥下镇、乌牛镇乙类学校。

(二)上塘镇、瓯北镇、桥头镇、桥下镇、乌牛镇各镇内及- 3 -镇间流动的有关规定。

1.上塘镇与瓯北镇之间教师原则上控制流动。

2.上塘镇、瓯北镇内同类学校间根据工作需要流动;上塘镇、瓯北镇内及之间乙类学校调往甲类学校应通过公开竞岗。

3.桥头、桥下、乌牛三镇之间教师原则上在同类学校间流动;三镇内及之间乙类学校调往甲类学校应通过公开竞岗。

4.桥头、桥下、乌牛三镇学校教师要求调入上塘镇、瓯北镇甲类学校应通过公开竞岗;三镇乙类学校教师要求调入上塘镇、瓯北镇乙类学校应通过公开竞岗;三镇甲类学校教师要求调入上塘镇、瓯北镇乙类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流动。

(须符合上述具体规定的7个条件之一)(三)桥头镇白云片、乌牛镇仁溪片、西溪乡、徐岙乡、沙头及以上乡镇学校教师流动的有关规定。

1.上述范围内同类学校教师根据工作需要流动。

2.上述范围内乙类学校教师调往甲类学校应通过公开竞岗。

(四)永临中学、永嘉二中、碧莲中学、四川中学四校之间根据工作需要流动。

(五)学校提前组织竞岗的有关规定。

1.永嘉中学根据下达指标可以提前组织竞岗。

2.县职业中学教育集团、永嘉电大职业教育集团根据下达指标可提前组织竞岗。

3.县少艺校艺术类学科,县外国语实验小学英语学科,县实- 4 -验中学、实验小学根据下达指标可选一至二门特色学科提前组织竞岗。

4.上述学校的竞岗方案须经政工科审核,报局长室批准,竞岗全程接受局政工科、监察室的指导和监督。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下列教师流动,根据工作需要,由局党委研究决定。

1.有特殊贡献、特殊困难的教师。

2.学校急需且不足竞岗比例学科或特殊岗位的教师。

3.校网撤并或机构调整以及遗留问题需消化的教师。

4.严重超编且学科结构不合理学校教师。

三、不准流动的有关规定(一)校级领导转为教师参加竞岗流动,在现工作单位任现职未满3年的。

(二)未经县教育局批准擅自离岗、借用,两年内不准流动,擅自参加事业单位选调或录用考试的,一年内不准流动。

(三)评为小学高级、中学一级及以上任职资格自评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四)评为县级及以上全面先进(含业务荣誉)、市级单项先进及以上荣誉自发文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五)教师与有关单位签订有关服务合同,服务期限未满的。

(六)现任学校班子成员未达到有关岗位目标和相应教学任务要求的。

- 5 -(七)教师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其近亲属未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措施的(以县级文件为准)。

(八)受法律、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九)凡属党风廉政、效能行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临时用工、维稳工作等一票否决单位的相关责任人。

四、有关优惠的规定(一)2002年以来获得市学科骨干教师,县级名师、“三坛”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县级及以上专业(教育)技术优秀人才等业务荣誉称号者,在本学区内可以不受学校类别限制优先流动;在竞岗选调时,笔试阶段成绩优惠5分,不累计加分。

(二)2002年以来获得省骨干教师、教改之星,市级名师,市“三坛”教师,县首席学科带头人,县级及以上专业(教育)技术拔尖人才等业务荣誉称号者,采用校用局管的方式,可不参加竞岗选调,由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实行择优流动。

(三)特级教师、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省教坛新秀等业务荣誉获得者,经县局同意,可在全县范围内自由择校流动。

(四)2002年以来获得县级名校长及以上业务荣誉称号者,除享受以上相对应的优惠条件外,在干部调配上优先给予考虑。

(五)全日制师范类本科毕业或取得教育硕士学位的在职教师,专业对口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可参加拔高公开竞岗。

(六)全日制师范类专科毕业的在职教师,专业对口并获得- 6 -初中教师资格证书的,可参加初中拔高公开竞岗。

以上涉及人员,不受调出学校编制限制。

符合2、3条件能安心在县城及山区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凭与学校签订长期协议合同为准),其配偶或子女是教职工的,在人事调配上给予适当照顾。

五、纪律要求教师调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学区、学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审核相关证件、资料,从严把关。

对弄虚作假、伪造证件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及下一年度调动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次未被批准调动的教师一律要求于8月20日前回原单位报到,不按时到岗的,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本次被批准流动人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期满由学校自行组织考核并写出书面鉴定结论,不胜任工作的教师调回原单位(或原单位同类学校)。

六、其他(一)职称及奖励等时间计算到当年6月30日止;工龄计算到当年8月31日止。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由教育局政工科负责解释。

- 7 -附件:1.《永嘉县教育局教师县内校际流动学校类别》2.《永嘉县教育局教师县内校际流动公开竞岗方案》 3.《永嘉县教育局教师县内校际流动审批程序》4.《永嘉县教育局教师县内校际流动审批表》5.《永嘉县教育局教师县内流动考核量分表》6.《2011年教师流动考试教案及试讲教材目录》二○一一年五月十日主题词:教师流动规定抄送:市教育局,县委办、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政府郑小小副县长。

永嘉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0日印发- 8 -附件1:永嘉县教育局教师县内校际流动学校类别一、甲类学校1、沙头镇以下甲类学校上塘镇:县电大▲、永嘉中学▲、上塘中学▲、县职业中学▲、县第二职业中学▲、实验中学▲、实验小学▲、外国语实验小学▲、少艺校▲、城关中学、城西中学、城西小学、城北小学、城东小学。

瓯北镇:罗浮中学▲、瓯北镇中、瓯北二中、瓯北三中、瓯北五中、瓯北职高、黄田中学、瓯北中心小学(十小)、瓯北一小、瓯北二小、瓯北三小、瓯北四小、瓯北五小、瓯北六小、瓯北七小、瓯北八小、黄田小学、千石小学。

桥头镇:桥头镇中学、桥头中心小学、桥头二小。

桥下镇:永临中学▲、桥下一中、桥下三中、桥下中心小学、桥下一小。

乌牛镇:乌牛镇中学、乌牛中心小学、祥池小学。

2、沙头镇以上甲类学校沙头镇中、沙头中心小学、永嘉二中▲、岩头镇中、枫林镇中、岩头中心小学、枫林中心小学、碧莲中学▲、碧莲镇中、大若岩镇中、碧莲中心小学、大若岩中心小学、巽宅镇中、巽宅中心小学、岩坦镇中、岩坦中心小学鹤盛乡中学、鹤盛中心小学。

二、乙类学校除上述所列直属学校、甲类学校外的所有学校。

说明:1、上述分类仅供教师县内校际流动参考;2、标注“▲”为直属学校。

- 9 -附件2:永嘉县教育局教师县内校际流动公开竞岗方案一、公布指标根据学校编制及需求情况,公布学校各学科需求指标数。

二、公开报名调出学区、直属学校对要求流动对象进行严格审查,按学校需求学科(必须与教师资格证书标明的学科相同或与所学专业对口)定向报名,不能同时兼报两个学校,资格条件符合者填报调动意向表。

自行组织公开竞岗的学校竞岗后,未被批准流动的对象,可重新报名参加县局组织的公开竞岗。

上塘镇、瓯北镇甲类学校和直属甲类学校学科需求数与报名数应达到1:4及以上(音体美学科及直属高中构不成比例的可适当放宽到1:3);其它竞岗学校学科需求数与报名数应达到1:3及以上。

个别学校学科报名数达不到比例要求的相应减少竞岗指标;报名数达不到最基本比例要求的,取消竞岗指标,流动对象可转报其他学校学科。

若报名后放弃笔试或面试的对象,必须向教育局书面说明理由。

三、公开竞岗公开竞岗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与面试分值各为100分。

根据笔试成绩(含优惠分)确定面试入围人员。

1.笔试- 10 -(1)笔试内容:内容为综合理论、学科专业知识和撰写教案,分值分别为30%、50%和20%,综合理论考试内容包括教育学、心理学、基础教育新课改理论、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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