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第21号令--中国市场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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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
第二十五条 地市公司评估判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按 照管理关系以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网省公司专 业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跨区电网出现重大事故隐患, 受 委托的网省公司应立即报告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有关职能部门 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地市公司评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于24小时内
报送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定。 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应于三 天之内反馈核定意见。
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 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 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 十一大类进行统计, 每一类均包含设备、 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根据 “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 导、全员参与 ” 的要求,公司系统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地 市公司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地市公司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包括本单位发现 的、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和上级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 进行 评估,确定等级, 填写“重大(一般)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见附件 2、附件 3)。
网省公司对主网架结构性缺陷、 主设备普遍性问题, 以及由 于重要枢纽变电站、 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 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 确定等级, 填写 “重大 (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
(四)根 据网省公司指导和安排, 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 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网省公司申请验 收。
第十九条 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 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的职责。

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手册

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手册

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手册目录使用说明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要求5.执法检查表5.1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通用部分)5.2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专项部分)5.2.1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部分)5.2.1.1组织机构和职责执法检查表5.2.1.2安全生产责任制执法检查表5.2.1.3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法检查表5.2.1.4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执法检查表5.2.1.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法检查表5.2.1.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执法检查表5.2.1.7安全事故隐患管理执法检查表5.2.1.8电力可靠性管理执法检查表5.2.1.9电力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表5.2.1.10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执法检查表5.2.2发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5.2.2.1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一(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及重要发电设施管理)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二(氨区管理)页脚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三(贮灰场安全)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三(防火防爆安全)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四(危险化学品仓库)火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五(反事故重点要求落实情况)5.2.2.2风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5.2.2.3水电企业安全专项检查表5.2.4电力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检查表附录:处罚依据相关条款使用说明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手册。

页脚根据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结合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本手册所列内容主要针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国家能源局总目录前言第1 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2 部分风力发电机组工程第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 节点塔筒吊装前监督检查第3 节点机组启动前监督检查第3 部分升压站工程第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 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3 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4 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4 部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前言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能源局 2015 年工作计划,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大纲》共包括以下 4 部分:——第 1 部分首次监督检查——第 2 部分风力发电机组工程第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 节点塔筒吊装前监督检查第3 节点机组启动前监督检查——第 3 部分升压站工程第1 节点地基处理监督检查第2 节点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第3 节点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监督检查第4 节点升压站受电前监督检查——第 4 部分商业运行前监督检查一、编制说明(一)主要编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国务院《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 2015 年行动计划》《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 2015 年第 21 号令)《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 2015 年第 28 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 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按照依法依规、精简程序、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本《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1.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强调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的原则。

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2020修订)-标准全文

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2020修订)-标准全文

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8)3.1 电力监管机构 (8)3.2 并网 (8)3.3 并网调度协议 (8)3.4 风力发电机组(风电机组) (8)3.5 风力发电场(风电场) (8)3.6 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 (8)3.7 风电场并网点 (8)3.8 必备项目 (8)3.9 评价项目 (9)4 必备项目 (10)5 评价项目 (15)5.1 电气一次设备 (15)5.1.1 风力发电机组与风电场 (15)5.1.2 高压变压器 (18)5.1.3 涉网高压配电装置 (19)5.1.4 过电压 (20)5.1.5 接地装置 (21)5.1.7 无功补偿装置 (22)5.1.8 风电场储能设备 (23)5.1.9 海上风电柔性直流系统 (24)5.1.10 海上升压站 (24)5.2 电气二次设备 (26)5.2.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26)5.2.2 电力系统通信 (29)5.2.3 调度自动化 (31)5.2.4 直流电源系统 (32)5.2.5 风电场储能控保 (34)5.2.6 海上风电柔直控保 (34)5.3 安全管理 (35)5.3.1 现场规章制度 (35)5.3.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7)5.3.3 技术监督管理 (37)5.3.4 应急管理 (37)5.3.5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 (38)5.3.6 反事故措施制定与落实 (41)5.3.7 安全标志 (42)附件 (45)为进一步加强风电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开展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在《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2011版的基础上,分析风电行业发展现状和安全管理面临的形势,进一步修订完善了风电场并网安全必备条件及具体的评价项目。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山东省电力企业安全知识竞赛

山东省电力企业安全知识竞赛

答案: (B)
第二轮(单项选择题)
依据《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与各案细则》(国能综 安全[2014]953号文规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监管范围内 工期()以上的电力建设工程,其电力建设单位向所在地派 出机构备案。 A. 一年 B. 题)
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 [2013]5号文)规定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的设备事故 的隐患为Ⅱ 级重大隐患。 A. 1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B. 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C. 5000万元以上
答案: (正确)
第一轮(判断题)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
答案: (错误)
第一轮(判断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答案: (错误)
第一轮(判断题)
《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 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 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赔偿要求。
答案: (错误)
第二轮(单项选择题)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企业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 的指导意见》(国能安全【2015】1号文)规定电力企业要 对评估出来的不同种类、不同等级的风险应该明确相应的 (),使风险管控在日常工作得到落实。 A. 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B. 管理职责和实施主体 C. 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
答案: (错误)
第一轮(判断题)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1 号令)规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 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发电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发电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发电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11.25•【文号】国能综安全〔2015〕694号•【施行日期】2015.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发电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5〕694号全国电力安委会成员单位:近年来,随着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发电企业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发电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技术改造等工作逐渐市场化,发电企业外包项目增多。

由于部分发电企业对外包项目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导致外包项目安全管理薄弱,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今年以来,发电企业外包生产项目共发生人身伤亡事故15起,死亡22人,事故起数占发电企业生产事故的75%,死亡人数占78.5%。

其中:运行维护外包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4起,死亡7人;试验检修外包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5起,死亡5人;技术改造外包项目(包括环保改造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6起,死亡10人。

(具体情况见附件)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电企业外包生产项目安全管理,遏制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 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始终把生命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质量的关系,切实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监督管理落实到位,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二、发电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生产中进行外包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技术改造等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与外包项目安全管理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协调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严禁“以包代管”。

安会平、新泰市发展和改革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会平、新泰市发展和改革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会平、新泰市发展和改革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鲁09行终1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云翼王西珍李腾【审理法官】张云翼王西珍李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会平;新泰市发展和改革局;新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泰市建筑工程管理中心;新泰市光伏发电示范基地指挥部办公室【当事人】安会平新泰市发展和改革局新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泰市建筑工程管理中心新泰市光伏发电示范基地指挥部办公室【当事人-个人】安会平【当事人-公司】新泰市发展和改革局新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泰市建筑工程管理中心新泰市光伏发电示范基地指挥部办公室【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安会平【被告】新泰市发展和改革局;新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泰市建筑工程管理中心;新泰市光伏发电示范基地指挥部办公【本院观点】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等规定,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属于电力工程建设工程。

【权责关键词】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等规定,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属于电力工程建设工程。

对电力工程施工安全及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本案四被上诉人均不具备对上诉人所举报光伏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管等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行业安全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

电力行业安全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

1.2.1国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令[2012]第7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令[2015]第2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7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第52号,2016年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1]第47号);(8)《中国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69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主席令[1999]第23号,2009年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主席令[2012]第54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1997]第88号,2016年修正版);(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2011]第46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2010]第35号);(国家主席令[2014]第9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2.2国家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5]第77号令修改);(3)《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修订版);(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10)《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11)《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2017年修正);(13)《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第23号令);(15)《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修订);(16)《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2017年修订);(17)《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令,2011年修订);(1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修订);(1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修订);(20)《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2010年修订);(2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2011年修正);(2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修订);(23)《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5号令,2011年修正);(2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8日);1.2.3地方性法规及文件(1)《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版);(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3)《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4)《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5)《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6)《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安监应急字[2008]370号);(7)《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号);(8)《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9)《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1年7月1日施行);(1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24号);1.2.4政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3)《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年第21号);(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63号令修改);(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2015年第77号修改);(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2015年第79号修改);(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63号令修改);(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令);(9)《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59号,80号令修改);(1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修正);(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88号);(12)《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国家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13)《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1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15)《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1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1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2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21)《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22)《机械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安监总管四〔2016〕31号);(2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和《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24)《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25)《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2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2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9)《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30)《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31)《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3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 [2012]第16号);(3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2号令);(35)《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3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37)《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3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1]140号);(39)《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19号令);(40)《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20号令);(4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第6号令);(4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4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4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4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标[2011]年版);(46)《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47)《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4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49)《防雷装置设计及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50)《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电监会1号令);(51)《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电监会31号令);(52)《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改委〔2014〕14号令);(53)《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5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行业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3〕6号);(55)《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24号令);(56)《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5〕21号令);(57)《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订版)的通知》(国家电网生[2012]352号);(58)(《关于印发〈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电监安全[2009]22号);(59)《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安全[2009]61号);(60)《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3号);(61)《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2号);(62)《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63)《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64)《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1.2.5国家标准及规范(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9)《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10)《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1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12)《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1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1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2016年版)》(GB50011-2010);(16)《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1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18)《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19)《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20)《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4-2006);(2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 50015-2003);(22)《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 50050-2017);(2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2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14-2014);(2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26)《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3495.1—2015);(27)《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2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29)《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3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3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32)《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2014);(3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3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检查规范》(GB50444-2008);(3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6)《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37)《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38)《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39)《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 /T8196-2003);(40)《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 12265.3-1997);(41)《机械安全火灾防治》(GB 23819-2009);(42)《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43)《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4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45)《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4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4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4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4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5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52)《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版);(5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5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5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6)《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5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58)《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59)《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60)《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61)《气瓶颜色标志》(GB/T7144-2016);(62)《安全色》(GB2893-2008);(63)《安全阀一般要求》(GB/T12241-2005);(64)《普通柴油》(GB252-2015);(65)《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66)《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7)《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6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9)《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70)《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7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72)《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73)《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7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7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76)《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77)《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08);(78)《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2013);(79)《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80)《带式运输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81)《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通用规范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T26802.1-2011);(82)《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2008) ;(8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2010);(84)《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85)《防洪标准》(GB 50201-2014);(86)《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XG1-2015);(87)《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2011);(88)《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8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9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16);(9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06);(94)《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GB/T8905-2012);(95)《电厂用运行中汽轮机油质量标准》(GB7596-2017);(96)《固定式发电用汽轮机规范》(GB/T5578-2007);(97)《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28566-2012);(9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9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100)《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06);(10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102)《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12145-2016);(103)《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08);(1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105)《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2013);(106)《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4208-2017);(107)《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1996) ;(108)《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 10228-2015);(109)《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2011);(110)《电力工程直流电源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及安全要求》(GB/T19826-2014);(111)《工业锅炉水质》(GB/Tl576-2008);(112)《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113)《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2014);(11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11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发电厂电气及变电部分》(GB26164.2-2010);(1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2010);(117)《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50556-2010);(1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2006);(119)《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GB/T7595-2017);(120)《秸秆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762-2012);(GB6067.1-2010);(12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122)《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2009);(123)《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GB/T 6719-2009);(124)《电厂运行中矿物涡轮机油质量》(GB/T 7596-2017);1.2.6电力行业标准及规范(1)《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设计规程》(DL5053-2012);(2)《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DL5454-2012);(3)《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5032-2005);(4)《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DL/T5072-2007);(5)《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DL5009.1-2014);(6)《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DL/T5142-2012);(7)《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规程》(DL/T612-2017);(8)《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9)《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DL/T439-2006);(10)《电站汽轮机技术条件》(DL/T892-2004);(11)《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DL/T834-2003);(12)《电厂用磷酸酯抗燃油运行与维护导则》(DL/T571-2007);(13)《火力发电厂汽轮机电液控制系统技术条件》(DL/T996-2006);(14)《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T438-2009) ;(15)《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2部分:锅炉机组》(DL5190.2-2011);(16)《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5190.3-2012);(1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190.5-2012);(18)《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16-2006);(19)《火力发电厂管道支吊架验收规程》(DL/T1113-2009);(20)《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DL/T441-2004);(21)《火电厂除氧器运行性能试验规程》(DL/T1141-2009);(22)《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23)《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72-2010);(24)《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352-2006);(25)《电缆防火措施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DLGJ154-2000);(26)《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程》(DL/T5153-2014);(27)《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5390-2014);(28)《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75-2001);(29)《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2014);(30)《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2000);(31)《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柜、屏通用技术条件》(DL/T720-2000);(32)《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1997);(33)《火力发电厂热工控制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5175-2003) ;(34)《火力发电厂厂级监控信息系统技术条件》(DL/T924-2016);(35)《火力发电厂辅助系统(车间)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DL/T5227-2005);(36)《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系统技术监督导则》(DL/T1056-2007);(37)《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DL/T5004-2004);(38)《火力发电厂汽轮机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DL/T656-2006);(39)《火力发电厂模拟量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DL/T657-2006);(40)《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路及电缆设计技术规定》(DL/T5182-2004);(41)《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系统检修运行维护规程》(DL/T774-2015);(42)《火力发电厂热工保护系统设计规定》(DL/T 5428-2009);(43)《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DL/T659-2006);(44)《火力发电厂开关量控制系统验收测试规程》(DL/T658-2006);(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5部分热工自动化》(DL/T5190.5-2004);(46)《发电厂化学设计规范》(DL5068-2014);(4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4部分:电厂化学》(DL/T5190.4-2004);(48)《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5339-2006);(49)《化学监督导则》(DL/T246-2015);(50)《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2016);(51)《火力发电厂辅助机器基础隔振设计规程》(DL/T5188-2004);(52)《电厂标识系统设计导则》(DL/T950-2005);(53)《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54)《火力发电厂油气管道设计规程》(DL/T5204-2005);(55)《电站锅炉风机选型和使用导则》(DL/T468-2004);(56)《等离子体点火系统设计与运行导则》(DL/T1127-2010);(57)《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与变电站电气部分 GB 26806-2011);(58)《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5390-2014);(59)《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60)《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587-2016);(61)《火力发电厂中温中压管道(件)安全技术导则》(DL/T785-2001);(62)《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 616-2006);(63)《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2012);(64)《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规范》(DL/T5054-2016);(65)《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2012);(66)《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DL/T995-2016);(67)《接地装置特性参数测量导则》(DL/T475-2017);(68)《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869-2012);(69)《火电厂汽水化学导则第4部分:锅炉给水处理》(DL/T805.4-2016);(70)《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附条文说明)》(DLGJ24-1991);(71)《发电厂汽轮机、水轮机技术监督导则》(DL/T1055-2007);(72)《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规程》(DL/T1049-2007);(73)《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DL/T 5024-2005);(74)《电力系统数字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程》(DL/T 5025-2005);(75)《电力工程地下金属构筑物防腐技术导则》(DL/T 5394-2007);(76)《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规程》(DL/T 1091-2008);(77)《火力发电厂辅助系统(车间)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7-2005);(78)《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技术条件》(DL/T 1083-2008);(79)《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5136-2012);(80)《火电厂和核电厂常规岛主厂房荷载设计技术规程》(DL/T5095-2013);(81)《电站锅炉安全阀应用导则》(DL/T959-2014);1.2.8其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2)《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3)《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4)《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5)《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6)《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7)《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9)《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10)《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1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12)《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1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1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1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1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TSG 01-2014);(17)《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18)《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19)《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20)《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报标准》;(21)《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JB/T8471-2010);。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2.2?3.3?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篇)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篇)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电力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减少事故发生,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本办法的监督管理由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包括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指导电力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等。

三、安全生产责任电力企业作为生产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首先,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

其次,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全员安全意识。

另外,要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更新和检修工作。

最后,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四、生产活动安全电力生产活动是电力企业的核心业务,安全生产必须得到重视。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要求,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

包括设备设施安全保障、工艺操作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

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监测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五、安全生产检查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电力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六、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发生安全事故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同时,要及时向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安全生产信息化电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电力企业的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八、安全宣传教育电力安全宣传教育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同时,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宣传,普及电力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是为了加强对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行业管理机构: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 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相关工作。

3. 安全监测与评估:对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5. 安全教育培训: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6. 安全事故处理:对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监督检查与处罚:对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单位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布违法单位名单。

8.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知识。

以上是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保障电力工程施工、运营和维护的安全生产,避免发生事故,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为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本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共分为八章五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与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执法,推动综合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优化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六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电力安全生产计划和措施第七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电力安全生产计划,确保电力生产运营安全。

第八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要求,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加强事故分析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定期检查、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对电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权限和侵犯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查阅资料和取证等方式,可随机抽查单位和人员。

光伏项目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

光伏项目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

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建设项目单位: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建设项目单位联系人:建设项目单位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公章)2018年3月前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令修改)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公司于2017年12月委托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20MW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2016年5月18日,潘集区人民政府与华西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项目开发协议,确定华西在潘集建设总规模为300MW的光伏项目,20MW 光伏项目先行启动。

因此,公司投资20000万元新建20MW光伏发电项目,项目选址位于淮南市潘集区古沟乡沟北村,利用古沟乡沟北村、九姓庄及邻近区域未利用滩涂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本项目占地面积433355m2,本项目建设规模为规划容量20MWp,年平均上网电量2450万kWh。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刻成立了本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小组。

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初步设计材料,小组成员进行了详细的项目调研并充分收集安全设施设计所需的各类资料。

按照《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针对本项目特点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最终编制完成了《公司20MW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目的是提高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同时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门提供安全监管的依据。

目录第一章设计依据 (1)1.1建设项目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1)1.2法律法规 (1)1.3政府部门规章 (1)1.4标准、规范 (3)1.5其他文件 (6)第二章建设项目概述 (6)2.1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7)2.2项目的工艺流程、主要装置和设施(设备)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 (13)2.3项目装置的主要设备表,包括名称、规格、材质、数量等 (13)2.4项目配套公用和辅助工程或设施的名称、能力(或负荷) (17)2.5自然条件 (19)2.6组织结构和定员 (23)第三章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25)3.1物料危险性分析 (25)3.2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25)3.3建(构)筑物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29)3.4主要工艺设备及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29)3.5生产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35)3.6光伏发电对电网的影响分析 (39)3.7公用工程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0)3.8站内外交通运输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1)3.9施工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1)3.10安全监测系统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3)3.11作业环境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3)3.12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布 (43)第四章建筑及场地布置 (45)4.1总平面布置 (45)4.2安全设计 (46)第五章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49)5.1重大危险源辨识 (49)第六章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50)6.1消防安全措施 (50)6.2电气安全措施 (53)6.3项目配套公用辅助系统 (55)6.4监控保护系统 (56)6.5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56)6.6其他 (59)6.7施工期的安全对策措施 (62)6.8特种设备 (63)6.9安全设施一览表 (64)第七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65)7.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65)7.2安全管理要求 (65)第八章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69)8.1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69)8.2安全教育、培训设施与器材 (69)第九章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70)9.1技术先进性 (70)9.2先进性及可靠性 (70)第十章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71)10.1安全设施总投资概算 (71)10.2安全设施分类投资概算 (71)第十一章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72)11.1预评价提出的安全措施采纳情况 (72)11.2说明工程设计未采纳安全对策与建议的理由 (75)12.1安全设施设计结论 (77)12.2安全设施设计建议 (79)第十三章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82)13.1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的设置或配备情况 (82)13.2消防队伍的依托或者建设情况 (82)13.3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情况 (82)13.4应急救援措施 (83)第十四章附件、附图 (85)14.1附件 (85)14.2附图 (85)第一章设计依据1.1建设项目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司潘集区古沟乡沟北20MW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通知》淮发改审批[2016]248号1.2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订)第81号主席令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1994]第28号(2015修订版)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9]第6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1996]第77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7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9]第23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主席令[2000]第23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1998]第88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令[2015]第24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主席令[2012]第54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1]第47号1.3政府部门规章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3号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第88号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令30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版)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40号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改版)1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6号1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国家电监会令[2004]第1号12.《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监会令[2015]第21号1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令[2004]第4号14.《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监会令[2004]第5号15.《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监会令[2005]第9号16.《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监会令[2007]第22号17.《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2013]第24号18.《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2011]第21号19.《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2012]第119号20.《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2009]第109号21.《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2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2]第61号2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1999]令8号24.《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0]589号2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2009]第105号27.《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13]第59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1.4标准、规范1.《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4.《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1993);5.《光伏器件第2部分:标准太阳电池的要求》(GB/T6495.2-199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7.《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18091-2000);8.《地面用光伏(PV)发电系统概述和导则》(GB/T18479-2001);9.《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T20046-2006);10.《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第1部分:结构要求》(GB/T20047.1-2006);11.《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12.《绝缘配合第2部分: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使用导则》(GB/T311.2-2013);13.《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12325-2008);14.《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26-2008);15.《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16.《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08);17.《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2008);18.《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1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20.《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2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22.《特低电压(ELV)限值》(GB/T3805-2008);2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2011);2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25.《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GDW617-2011)2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27.《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2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29.《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06);30.《光伏发电站无功补偿技术规范》(GB/T29321-2012);31.《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Z19964-2012);32.《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2013);3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3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3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3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3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3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4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局部修改版);4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4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4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4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4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4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4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4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49.《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50.《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5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54.《安全色》(GB2893-2008);55.《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5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57.《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58.《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59.《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6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6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6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63.《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T6451-2013);6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6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浅谈外委人员安全培训的新举措

浅谈外委人员安全培训的新举措

99第1卷 第17期产业科技创新 2019,1(17):99~100Industr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浅谈外委人员安全培训的新举措杨 薇,龙成文(国家能源集团黄金埠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江西 上饶 335101)摘要:外委承包商安全管理的短板,事故高发人群,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作为业主培训时间不够及培训方法单一,技术培训不到位等影响外委人员在施工中安全水平。

公司引入平台及APP 培训,现场监管等强化培训,提高安全技能,实行人员行为本质安全。

关键词:外委人员;安全培训;技术培训;高风险作业;现场检查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6164(2019)17-0099-021 全国电力形势分析2019年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死亡29 519人。

据统计,近几年,国内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中外委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占比达到75%,而集团公司电力产业安全事故起数的占比是91%。

2018、2019两年共发生了10起外委队伍人身事故,外委队伍安全管理俨然成为电力产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痛点。

暴露出个别单位承包商管理存在安全准入把关不严、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项目单位安全监管不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防范遏制安全事故,无知者无畏。

切实提高外委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提高外委人员安全作业的自觉性,针对安全培训进行全面升级。

2 安全技术培训的重要性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中对安全培训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1号令)《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1)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2)实现全员100%安全培训;(3)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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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 电力系统安全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 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

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罚 则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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