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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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2001]3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2001]36号)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证监发[2001]36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包括所有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1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41号)、1999年3月18日《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9]14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三月六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2001年3月6日证监发〔2001〕36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

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发行人应备有整套申请文件,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条本准则规定的目录是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

中国人寿: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中国人寿: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行业发展趋势
技术创新驱动变革
保险行业正在加速数字化转型,利用人工 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服务效 率和精准性。
客户需求导向
保险公司逐步向客户体验为中心的经营模 式转变,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社会责任意识增强
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投资决策和日常运 营中更加注重环保、社会公平等可持续发 展因素。
国际化布局
拓展海外市场,提升公司在全球保险行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可持续发展
将ESG理念深入融入公司经营管理,实现社会、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风险因素及应对措施
市场风险
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等 因素影响,可能面临市场需求 波动的风险。将密切关注市场 变化,调整经营策略。
监管政策风险
保险行业受到严格监管,监管 政策的变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产 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并适 应监管要求。
董事、监事及高管团队
管理团队
中国人寿拥有一支经验丰富、能力出色的核心管理团队,他们在保险行业有着多年丰富从业 经历,带领公司稳健发展。
专业技能
管理团队具备专业的法律、财务、运营等跨领域专业技能,为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 支撑。
团队协作
公司鼓励管理层通力合作,以团队方式解决问题,提升公司整体执行力和决策效率。
公司治理情况
完善的治理架构
中国人寿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 的完善公司治理架构,确保决策的 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聘任多名具有丰富行业经验 和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为公司决 策提供客观专业的意见。
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自我评价、内审和外部审计等方式持续 完善内控机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第三节持股目的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

第九章 其他文件
9-1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9-1-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并由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
8-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8-1-4 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8-2 成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2-1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
8-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8-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 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1-3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7-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7-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第八章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8-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8-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8-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10-2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
10-3 中介机构的意见
10-3-1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八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九条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承销(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承销(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大纲要求: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知识点一、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其他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共社会公众查阅。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4项):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被查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

知识点二、信息披露方式1.信息披露的方式: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置备于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多选题)2.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假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知识点三、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的原则(4个):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完整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

准确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及时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披露。

知识点四、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指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此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具体内容P192)(二)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P2061.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国家规范性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国家规范性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9年3月1日第一条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

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

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

如发行人认为某些文件对其不适用,应作出书面说明。

补充文件和相关说明也应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

第四条保荐人应对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出具专项意见。

第五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六条发行人应确保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已存档。

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七条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从1993年6月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该准则分号颁发,分别规定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配股说明书、公司股份变动等的内容与格式。

这些准则,不仅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与格式的规范,也是注册会计师鉴证和审查公司披露信息的工作指南。

截止1994年底,已颁布了6号准则,它们分别是: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6号: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第二部分: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经济法CPA(2013年)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课后作业(下载版)

经济法CPA(2013年)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课后作业(下载版)

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其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A.10%B.20%C.30%D.40%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程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B.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C.股票发行经申请核准后,发行人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发行股票,核准文件仍然有效,不需要重新经证监会核准D.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了保证询价对象真实报价,杜绝高报不买,《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有了新规定。

下列各项,不符合该规定的是()。

A.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B.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向网上回拨C.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可以中止发行D.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4.2012年5月惠荣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2年期的公司债券3000万元,1年期的公司债券2400万元,该公司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额为20000万元,计划于2013年1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债券数额不得超过()万元。

A.5400B.3600C.2600D.24005.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为发行失败。

A.60%B.70%C.80%D.90%6.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

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

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准则附件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1—机构补充文件。

如果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应作出书面说明。

补充文件和相关说明也应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发行人应确保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已存档。

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风险因素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五节业务与技术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第七节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第八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第九节投资者保护第十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一节声明第十二节附件第三章特别规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作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前提下作适当调整,并在提交申请时作出说明。

第四条发行人应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招股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应有充分依据,引用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阅或审核。

第六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应谨慎、合理地披露盈利预测及其他涉及发行人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

第七条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按程序申请豁免披露。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及持续信息披露试卷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及持续信息披露试卷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及持续信息披露试卷1、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重要( )少数股东的有关情况并核实该少数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并披露。

A.母公司B.控股公司C.子公司D.分公司2、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这体现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的( )。

A.完整性原则B.及时性原则C.真实性原则D.准确性原则3、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这体现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的( )。

A.完整性原则B.及时性原则C.真实性原则D.准确性原则4、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 )。

A.外文文本B.没有限制C.中文文本D.同时采用中外文文本5、在新股发行中,( )应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依法履行核查义务,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避免招股说明书内容的广告化倾向。

A.保荐机构B.会计师事务所C.保荐人D.律师事务所6、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的形式发布。

A.董事会公告B.新闻发布会C.招股说明书D.企业财务报告7、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 ),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A.数量信息B.发行时间信息C.价格信息D.发信息8、当发行人经销商或加盟商模式收入占( )比例较大时,发行人应检查经销商或加盟商的布局合理性,定期统计经销商或加盟商存续情况。

A.营业收入B.净利润C.总收入D.总利润9、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 )个月内有效。

A.4B.6C.3D.510、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发行人应通过( )披露。

A.定性描述B.重大事项提示C.定量分析D.顺序披露11、对招股说明书及其31、发行人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应披露股利分配的上限为( )。

A.按上市地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B.两者中较高者C.按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D.两者中较低者32、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招股说明书中以下哪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应由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一、信息披露内容准则:1.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

同时还需披露公司的决策机制、内部控制机制等内容。

3.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季度财务报表等内容。

其中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经营情况: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业务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情况、企业战略等。

5.风险因素:包括公司面临的风险及对应的应对措施,例如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

6.股东情况:包括大股东的股份持有情况、股东变动情况等。

7.公司发展规划:包括未来的发展战略、新项目、合作伙伴等。

二、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公告形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发布公告,要求详细、准确、及时。

2.报告形式: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等需要以书面形式发布,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

3.报表格式:财务报表需要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编制,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中国会计准则(CAS)。

4.公告媒介:公告需适用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如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报纸、电视台等。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1.披露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不得有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2.披露平等性: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的投资者,对所有信息进行公开,不得涉及内幕交易。

3.披露连贯性:相同事项的信息披露需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

4.披露透明度: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明确、详尽,便于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了解。

总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提高透明度,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和对公司的认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1.02•【文号】证监发[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财务制度正文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二000年十一月二日证监发〔2000〕76号)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二)自营证券分类、计价依据、成本结转方法,以及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三)代理发行证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四)代理兑付债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五)资产管理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六)交易席位费的摊销方法;(七)各项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八)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证券公司至少应披露比较式母公司财务报表(汇总分公司和营业部以后的财务报表)的如下主要项目注释:(一)按代理买卖证券客户、委托管理资产客户和公司分别披露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二)按交易场所披露交易保证金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三)按下列格式披露自营证券:┌──────┬─────────────┬─────────────┐││期初数│期末数││证券种类├────┬───┬────┼────┬───┬────┤││投资成本│ 市值│被质押数│投资成本│ 市值│被质押数│├──────┼────┼───┼────┼────┼───┼────┤│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其他│││││││├──────┼────┼───┼────┼────┼───┼────┤││││││││├──────┼────┼───┼────┼────┼───┼────┤│合计│││││││└──────┴────┴───┴────┴────┴───┴────┘自营证券中有未流通的,应按成本和参考市价分别披露未流通证券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12-22【生效日期】2003-12-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0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的编制和披露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二的格式进行。

第八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3.15•【文号】证监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2001〕41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尚未获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月6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1997〕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业务发展目标第十二节募股资金运用第十三节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第十四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六节附录和备查文件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范本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与解释第四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要求第七条信息披露的方式与途径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八条基本信息的披露第九条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第十条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的披露第十一条法律与法规要求的披露第十二条其他信息的披露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与责任第十三条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十四条监管与处罚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投诉第十五条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第十六条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第六章信息披露的附则第十七条信息披露的附件第十八条信息披露的细则第十九条其他事项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2. 信息披露:指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向股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行为。

3.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等有义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4. 公司治理:指上市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决策制度以及公司与股东、员工等各方的权益关系等方面的管理体系。

5. 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报表、重大财务指标等情况。

6. 监管机构:指负责监督、管理和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国家机构。

范本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依据1.1 目的1.2 依据2. 适用范围3. 定义与解释4.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4.1 公开透明原则4.2 全面及时原则4.3 一致性原则4.4 便利性原则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5. 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5.1 基本信息的披露5.2 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5.3 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的披露5.4 法律与法规要求的披露5.5 其他信息的披露6. 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要求6.1 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与提交6.2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要求6.3 信息披露时间的要求6.4 信息披露的机构与途径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与责任7. 信息披露的程序7.1 信息披露计划的制定7.2 信息披露的内部程序7.3 信息披露的外部程序8. 监管与处罚8.1 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8.2 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投诉9. 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9.1 监管机构的职责9.2 监管机构的权力10. 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10.1 投诉渠道10.2 投诉处理流程第五章信息披露的附则11. 信息披露的附件11.1 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11.2 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11.3 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12. 信息披露的细则13. 其他事项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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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住所地备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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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首发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摘要
• 一、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规定:第1号准则 • 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最低要求和豁免:凡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信息均应披露;商业机密等信息不 便披露,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 招股说明书及摘要披露原则:真实/准确/完整/财会资料 有充分依据/财报及盈利预测须经审计并由两名以上具备 从业独立资格注会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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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上市公告书编制和披露要求:第 7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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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 财务会计信息: • 业务发展目标 • 募股资金运用 • 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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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附录和备查文件 •三、招股说明书摘要的一般内容 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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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票发行公告
• 一、发行公告的披露 • 二、发行公告内容 • 提示 • 发行额度、面值与价格 • 发行方式 • 发行时间和范围 • 认购股数的规定 • 认购原则 • 认购程序 • 承销机构
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文档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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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
• 通过本章的学习,我们应该了解: • 1、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 2、首发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主要内容 • 3、股票发行公告书主要内容 • 4、股票上市公告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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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及引用财务报告有效期:招股说明书 有效期6个月,特别情况下延长期不超过1个月; 招股书引用的经审计最近1期财会资料在财报截止 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延长期不超过1个 月 •招股说明书的一般要求:引用数据应提供资料来 源/不得刊载祝贺性、广告性词句等 •招股说明书摘要一般要求: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 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直 观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产品财务情况,尽量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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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 招股说明书封面、书脊、扉页、目录及释义 • 董事会声明与发行人提示 • 招股说明书概览 •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基本情况/本次发行的
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本次发行至上市前重要 日期
• 风险因素:市场风险/业务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募股资金投向风险/政策性 风险/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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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保证与责任:发行人董 事会及全体董事的保证与责任/主承销商的保证 与责任/发行人律师的责任/中介机构的书面同 意 •招股说明书及摘要刊登:发行人在发行前2-5个 工作日内,将招股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 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并将其及备查文 件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交易所、主承销 商和其他承销机构住所备查;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全文及摘要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时间不得 早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报刊。
• 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业务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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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董监事、高管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 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制度安排/股东、股东大
会及议事规则/董监事会及议事规则/经营决策程 序与规则/激励与约束机制/内控制度/董事长经理 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动/履行诚信义务的限制 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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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 董事会秘书:公司与交易所之间指定联络人 •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 上市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资料并公告聘
任情况
• 董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经交易所登记后应 同时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 纸和指定的互联网站上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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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概述
• 一、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 • 首发股票信息披露文件: • 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备查文件 • 招股说明源自摘要 • 发行公告 •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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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 • 依规定程序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公开刊登或在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布
• 向有关部门履行注册备案手续 • 在指定交易场所或经营场所备置 • 三、信息披露原则 • 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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